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东片)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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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2)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2)

第四章建筑间距、限高、后退红线控制 (3)

第五章配套设施规划 (3)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4)

第七章绿地控制 (4)

第八章城市设计控制 (4)

第九章市政工程规划 (5)

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 (7)

附录1:名词解释 (8)

附录2:文本用词说明 (8)

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东片)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台州市路桥分区规划(2004-2020)》(编制中)、《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试行)以及台州市、路桥区各相关专项规划而制定。

第二条本规划是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东片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下一层次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规划范围

规划区位于台州市路桥区、椒江区的结合部,规划范围北起鲍浦河,南至迎宾大道;东临椒新路,西至环城东路。规划总用地面积800.86公顷。

第四条控制规模

本次规划居住人口控制规模为5.51万人,建设用地控制规模为776.75公顷,人均建设用地为141平方米。

第五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划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七条规划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DJl37-90)规定的标准,一般应按照本规划所标定的用地性质进行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下表。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备注:√为允许设置,×为不允许设置,Ο为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允许或不允许设置;未列入“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建设项目,由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规划区总用地800.86 公顷,含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等类型。规划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比例关系详见附表1。

第九条在以街坊、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城市干道所限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本规划中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十一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在进行本规划中所载准许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有关法则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三条各地块开发的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本规划规定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为上限,特殊地块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四条同一地块内,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建筑密度而提高容积率;对于单体建筑需要提高层数时,在

不超过规定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建筑密度;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减少容积率。

第十五条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在本规划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或因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而被占用了部分用地面积的地块,应考虑容积率补偿。

第十六条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1.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对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的。

第四章建筑间距、限高、后退红线控制

第十七条规划区任何新建建筑间距均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设计、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相关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试行)相关章节规定。

第十九条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时所形成的小地块,其地块内建筑后退细分后用地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限高、后退红线控制,可参照《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试行)相关章节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对周围环境有噪音、烟尘、震动、辐射、强电磁场等干扰的建筑物及危险品仓库、储罐等,其后退相邻地块红线的距离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五章配套设施规划

第二十二条规划区内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水平应与实际用地规模、规划人口容量和居住人口分布情况相对应,各配套设施项目数量和分布情况详见附表2。

第二十三条各街坊、地块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是必须提供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并应与土地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如有变更,须申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中配套设施是依据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所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第二十五条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第二十六条社区管理机构、文化活动站等设施应尽量与其它建筑合建,不宜单独占地。

第二十七条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2公里,用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宜与再生资源回收站共同建设。

第二十八条公共厕所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上按间距300~500米左右设置一处,建筑面积50~80平方米;一般街道间距不小于800米,建筑面积为30~5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它配套公用设施参照浙江省及台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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