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 D7001-2013

研讨资料

2013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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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8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的基础上,总结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经验,并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 1 月1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以2013年第10号公告批准颁布,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本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要求,明确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的方式、项目和方法。对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的监检机构、监检人员及制造单位提出相应的规定,为完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建立了规范、科学的工作模式。

本规则实施后,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1-2005)同时废止。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一.制定依据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以下简称产品)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06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以不同的试验单元,覆盖一定的产品范围。试验单元根据特种设备的过程作用、制造工艺、设计方法、结构形式和失效模式划分。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二.元件制造许可范围和监督检验方式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所列许可产品的监检(见表1)。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监检,分为逐台、逐批和年度监检三种方式。

逐台、逐批监检,是指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对产品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检机构对产品安全性能项目进行的监督验证。

年度监检,是指监检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对制造单位的资源条件核查、产品安全性能抽查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四条实施逐台、逐批监检的产品范围见附件A,附件A以外产品的制造单位实施年度监检。

第五条境内产品制造的监检工作,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承担。

境外产品制造的监检工作,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具有相应资格的监检机构承担。对未能实施制造过程监检工作的,在产品到达口岸后,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2年第151号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制造许可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瓶阀)的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用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二)其它进口压力管道元件暂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但应当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质检总局核准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压力管道元件进口报检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整机配套出厂的压力管道元件无需进行型式试验,其产品质量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负责,并应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同时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05]71号)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CNG充装站撬装装置有关问题的函(川质技监[2005]特字第2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来函中所提到的撬装装置,纳入《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元件组合装置”来管理。“元件组合装置”是指将若干压力管道元件(如管子、管件、法兰、阀门等),由制造单位在工厂内用焊接或其他连接方式组合在一起,用在压力管道系统中,具备某种特定功能的专用装置。如燃气系统调压设备、CNG充装站撬装装置、油气田井口装置和采油树等。

上述元件组合装置,对于压力管道的安全至关重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造单位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方可进行制造。此类装置内附带的压力容器,应当由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

设计或安装上述元件组合该装置内的压力管道,不需要另取压力管道设计或安装许可。特此复函。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一)电站锅炉用压力管道元件要求

鉴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已对上述压力管道元件组别和级别进行了调整,2007年1月1日以后持有A级元件组合装置或A级钢制无缝管件(耐热钢≥450℃)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继续制造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元件(如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给水管、汽水连接管、对流管、集中下降管、三通、弯头等),不再领取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电站锅炉(含四大管道)总承包商或制造安装单位采购上述压力管道元件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按电站锅炉部件的要求实施制造监督检验”,未经监检合格的压力管道元件不得在电站锅炉上使用。对于使用条件大于等于450℃的耐热钢制无缝管件及所用的管材,还必须提供持久强度数据和高温性能试验数据。

(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制造管件的要求

气体压缩机、制氮、制氧机制造企业,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可以安装撬装产品上的气体管道。否则,应当取得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许可证。

关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问题的答复(2008质检特便字第4006号)

天津博思特石油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生产油气计量撬是否需要制造许可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的规定,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需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规定的26个产品中,额定压力大于1.6MPa的燃气调压装置作为元件组合装置的一种需要取得许可证。你公司来函中提到的“燃气(成品油)计量撬”,目前尚未列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确定取证的范围,暂不实行制造许可证管理,用户可以根据使用要求选择有制造能力的厂家生产。

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32号)

三、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应当由持相应级别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系统中的管道设计可由持相应级别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或由系统中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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