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领域分类》修订和《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领域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制定的编制说明

关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领域分类》修订和《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领域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制定的编制说明
关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领域分类》修订和《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领域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制定的编制说明

关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领域分类》修订和《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领域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制定的编制说明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第五条从业条件中规定,司法鉴定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决定》要求认证认可的类别为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简称“三大类”。

为满足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认可需求,2010年2月5日制定、发布《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领域分类》(试行),2010年2月28日实施。2011年8月,根据试运行情况和CNAS现行文件控制和发布原则,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领域分类相应内容纳入信息类文件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和CNAS—AI03《检查机构认可领域分类》中。分类标准实施两年多来,对于规范申报认可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领域的能力范围的系统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规范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领域合格评定的评审工作。

但随着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认可的不断推进,发现依据现有分类标准较难区分不同层次鉴定机构之间的实际鉴定能力;标准中某些条款表述不够准确;现行分类标准与我国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机构的具体鉴定工作实践有不相适应之处。此外,不同层次的鉴定机构之间实验室配置规模、仪器和设备配置的数量、质量差异很大。

鉴于上述原因,经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工作组和法庭科学认可委员会讨论,决定由CNAS牵头申请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评价技术研究与示范》(2012BAK26B06),在借鉴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澳大利亚实验室认可组织(NATA)等组织的认可领域分

类和美国实验室测试服务公司(CTS)、欧洲司法鉴定协会(EAFS)等机构的专业分类,参考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司法鉴定领域专业分类和仪器设备配置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领域分类》进行必要的修订,并制订《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领域仪器设备配置标准》,以促进我国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工作的健康发展。

起草组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附录1:

制、修订人名单。

附录1:

制、修订人名单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有志者自有千计万计,无志者只感千难万难。

2、实现自己既定的目标,必须能耐得住寂寞单干。

3、世界会向那些有目标和远见的人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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