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机关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改革等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规范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管理要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努力节约经费支出,保障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强化公用经费预算管理,按照预算定额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大力推进机关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五条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是指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公用支出,主要是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印刷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离休人员特需费、离休人员公用经费、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第六条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的使用分处(室、办、局)记账、单独核算,所有经济业务经财务审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

审批后记账。

第七条各处(室、办、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定额标准使用公用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会同财务审计处做好机关公用经费的集中支付工作。

第八条公用经费的使用

一、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等需要办理政府采购的公用经费。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由经办单位提供资料依据、编制采购预算、办理采购手续,履行采购程序,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黑龙江省(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执行。

二、差旅费。委领导和各处(室、办、局)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差旅费定额指标,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安排年度支出。

1、工作人员出差,应由出差人用本人公务卡支付相关出差费用。

2、工作人员出差费用需要预借现金的,由出差人填写借款单,写明出差时间、路线、地点和事由,经所在处(室、办、局)领导签批后,交由财务审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批准后支款;参加国家及有关部门召开会议的,持会议通知经分管主任签批后借支差旅费。

3、省农委领导出差使用本人公务卡支付相关出差费用,需要借支现金和报销时,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据或差旅费报销单,

经财务审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审核,由常务副主任签批。

4、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不允许乘飞机和火车软卧,因工作需要必须乘坐的,要在事前填写乘坐飞机(软卧)审批单,由常务副主任签批后乘坐。

5、出差人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出差地的定点宾馆住宿;出差地没有定点的,要按照定点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

6、报销差旅费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票据粘贴整齐,栏目填写齐全,住宿票据必须写清楚姓名、日期、天数、单价、金额等,经本处(室、办、局)领导签批后,由财务审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签批后报销。

7、出差人用公务卡支付出差费用的,在完成报销审批手续后,将票据交付财务审计处,由财务审计处负责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使用人的公务卡账户,完成还款。

8、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需在一周内结清账务,保证及时办理公务卡账户还款。

9、出差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宿费等按照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 2007 ]56 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电话通讯费。委领导和各处(室、办、局)的电话要与通讯公司建立单独的合同号,要根据省财政厅批夏的年度部门预算电话通讯费定额标准申报计划,由办公室负责办理交费手

续。

四、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机关编制内的车辆燃修费、保险费、养路费、路桥费和司机补助等)。费用指标是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核定指标执行。因公驾车出差时,应由驾驶员用本人公务卡支付车辆使用相关费用,履行报销审批后,财务审计处负责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使用人的公务卡账户,完成还款。

五、公务接待费。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公务接待费定额标准,按规定经常务副主任签批后使用。

六、离休人员特需费、离休人员公用经费、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按照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进行计划的申报和支出。

七、办公费、邮寄费等其他机关公用经费,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定额标准,进行计划的申报和支付;办公费应由经办人用本人公务卡支付,报销签批后,财务审计处负责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使用人的公务卡账户,完成还款;办公费确需预借支票的,由本人填写借款单,写明事由,由所在处(室、办、局)领导签批后,财务审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签批后借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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