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董事会对贷款审查审批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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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董事会对贷款审查审批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认真坚持依法、审慎、合规经营,有效防范、控制、化解信贷风险,根据国家金融法规、产业政策、信贷管理规定及本行章程等,特制定本规定。

一、未经本行评级授信或虽然评级授信但新增贷款超过本行为其核定授信额度的,不准新增贷款,存量贷款高于授信额的,要适时压缩。

二、未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的客户,不准贷款。三、对超过本行规定存贷比例的支行,不准新增贷款。

四、支行向总部有拆借资金的不准新增贷款(总部协调的除外)。五、单一客户在本行贷款余额超过本行资本金 10%的,集团客户贷

款余额超过本行资本金 15%的不能新增贷款。特殊情况需经经营高管层同意,报董事会批准后再提交审贷会审议。

六、企业在本行原有贷款或他行贷款存有逾期或不良记录的不能新增贷款。

七、在本行未设区域外营业网点前,不准新增异地企业贷款,原有贷款要认真落实压缩计划。

八、借款人用借款以贷还贷、以贷还息、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的,不准新增贷款,同时原有存量贷款要适时压缩。

九、对不讲诚信,有过违规、违约及逃废债记录的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诚信度不高,社会口碑差,涉有重大诉讼案件等,必须严守准入标准,不得准入。

十、对列入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国发〔2005〕

40 号文件)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品;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规定,产能落后、产能过剩、重复建设、两高一资以及小电镀、小制革、小水泥、小化工、小造纸等企业或项目,不准新增贷款,原有存量贷款要适时压缩。

十一、对新建企业或新投资项目,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环境影响报告及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之前不准发放项目贷款,或项目已竣工,但自有资金未足额到位和生产经营合法性存有问题的,不准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十二、对拟改制或正在进行承包、租赁、企业重组等改制过程中,以及对存有上述情况的企业提供担保的企业,不能新增贷款,对原有存量贷款要采取清偿和认真落实本行债务的措施。

十三、对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存有虚假注资、抽逃问题或对生产经营状况隐瞒重大事实真相的企业不能贷款。

十四、对企业生产经营合法性存有问题的(如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安装资质证、排污证以及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均经年检、有效期合法有效)不能贷款。

十五、存量客户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新客户资产负债率高于 50% 的本行信用评级 A 级(不含)以下的,不能增加贷款。

十六、对连续两年销售额下降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企业不能贷款。

xx、对外担保或有负债超过自身净资产的不能增加贷款,同时已不具对外担保资格。

十八、对存有骗取、套取贷款行为,且用于非法借贷牟取收入的企业或个人不能贷款。

十九、本行贷款不能用于股权性投资,不准用于证券期货等投机性投资,不准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建筑施工企业不准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等。

二十、对有生产加工企业,同时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集团客户,申请用于生产加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准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十一、对国有划拨、集体性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准办理抵押贷款。

二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必须?五证?齐全,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能贷款。

二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项目贷款,自有资金比例低于 30%的,不能贷款。

二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不准跨区使用。

二十五、要严格控制自有资金不足,应收账款多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贷款。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作为监事会、稽核检察部稽核检察、风险控制委员会监督控制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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