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治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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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家和当今的法治的关系

中国法家和当今的法治的关系

中国法家和当今的法治的关系中国法家学派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对法律和政治问题进行研究的学派,而当今的中国则是一个法治社会。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家学派与当今法治社会之间的关系。

中国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有商鞅、韩非子和李斯等。

他们主张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例如,商鞅变法中提出的法令制度,强调以法律作为统治的基础;韩非子提出的法治理论,主张以法律为准则来治理社会;李斯在秦朝实行的法家制度,为中国历史上的统治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工具。

可以说,中国法家学派对中国的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中国古代,法家学派的治理理念并未完全实现。

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中,法律往往被统治者利用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法律权威的实现受到了限制。

因此,尽管有法家学派的影响,古代中国的社会并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中国逐渐朝着法治社会的方向发展。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强了法治建设,推进了法治化进程。

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建立了相应的执法机构,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法治原则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中国当代法治的核心原则是依法治国,即国家和社会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律进行。

法治的核心要义是权力受限,即通过法律规定和制约行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同时,法治还要求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

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更加注重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法律的权威性得到了提升,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得到了加强。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交流和合作。

然而,中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法律实施的不均衡和不完善导致了一些法律规定的执行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干预和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

此外,中国的法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提高法治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治理中,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保证国家的各项事务和社会生活都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

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原则。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法治国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不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不能凭借权力或地位的差异对待不同的人。

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政府在行政工作中必须依法行事,不能任意扩大行政权力,不能违法乱纪。

政府部门要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

第三,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国家执政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途径。

国家领导人和政府部门在执政过程中必须依法执政,不能违法乱纪,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滥用职权。

只有在依法执政的前提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社会才能安定有序。

第四,依法治国要坚持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支柱。

法治精神包括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民主权利、尊重和保障公平正义等内容。

只有在法治精神的引领下,国家才能实现法治化、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的目标。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原则。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

同时,依法治国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促进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学法尊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一、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人几千年来社会生活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结晶,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涵盖了:崇尚礼德、天人合一、和与中、求实精神。

而当代的法治主要体现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人权和自由原则。

(一)崇尚礼和德的传统文化,是社会关系的调和器,法律至上原则的推进器崇尚礼仪和道德这一根本价值是建立在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基础之上的,并通过礼仪和道德理念的推广,保证国家法治的有效运转。

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正是依靠礼和德来推行法律的实施,通过礼和德的传统文化根基来明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增强道德的约束力。

虽然当代的法治理念不能过多包涵道德因素,但是不可否认没有社会道德基础的法律,体现不了人文关怀,引不起人们心中基于民族情怀的共鸣,最终不可能成为良法,或者说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传统文化中对礼和道德观念的推崇,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是社会关系的调和器,推进了法律至上原则实现。

(二)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观念,警示并影响着当代法治建设的目的天人合一的内涵是自然与人的统一,它产生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蕴涵着人与自然应保持和谐的要求。

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社会背景下,人们只能靠天吃饭。

自然环境和自然条件是他们赖以生存的资源,为了能过上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的幸福生活,他们必须保护自然环境,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肆意掠夺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他们的生存将面临严重的威胁。

由人们对自然的崇拜与敬仰的朴素思想出发,后来逐步形成了人与自然必须和谐相处的理念。

因此这种纯朴的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理念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对当代的环境保护立法、经济发展立法都有警示作用,告诫立法者立法时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同时也可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树立依法治理环境的观念。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1. 法的定义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和;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答:1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3.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4. 法的作用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5.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答:一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2处理3后果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四法律规则的分类: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4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6.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1、答:一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二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三分类:1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2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3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4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四相互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7.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由不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8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 法的效力的含义答:广义的法律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10. 法的效力的根据答:1现实根据是,一方面它来源于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另一方面它还来源于法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即时效;2道德和心理根据是,它一方面来源于法的道德约束力,即有效力的法必须是符合正义原则和道德要求的,另一方面法的效力也取决于法对人们施加的心理影响和人们接受其约束的心理态度;11. 法的效力范围答:通常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12.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答: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13.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答:一法的生效时间: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由法律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3规定法律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法的终止生效时间:1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2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 3法律本生规定的有效期届满4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5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二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其原则有:1从旧原则2从轻原则3从新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14.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特征:第一,法律关系是由法或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个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地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第二,法律关系是人际相互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四,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第五,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第六,法律关系具有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15 、法律关系的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6.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 、人民2 、阶级3 、民族4 、国家和国家机关5 、个人6 、法人17.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它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8. 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种类含义: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种类:一、国家权力二、人身、人格三、行为四、法人五、物六、精神产品七、信息19 、执法的含义、执法的基本原则答:一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活动;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二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3效率原则;20. 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答:一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二司法的特点:1职权法定性;2程序法定性;3裁决权威性;三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1正确,首先是指各级国家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2合法,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3及时,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结案;当代中国司法的原则:1司法法治原则;2司法平等原则;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4司法责任原则;21. 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答:一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二守法的构成:守法的主体:各种法律拟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22.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答:一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二法律监督的构成:1法律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2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3法律监督的内容:一是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还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非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且,法治国家的目标应当加强对此一方面的监督力度和广度;二是对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23.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答:国家法律监督体系:1权利监督;2行政监督;3检察监督;4司法监督;社会法律监督体系:1社会的法律监督;2公民的法律监督;3社团的法律监督;4舆论的法律监督;24. 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25.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答:一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二法律解释的特点:必要性三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定解释有效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26.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从法律解释的主体地位及其效力来划分成: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其他解释;27. 法系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答:一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条件特征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所做的分类;二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2法律结构不同;3法官权限不同;4诉讼程序不同;5法律分类,法律数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有许多不同之处;28. 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答:一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二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人治是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的个人能力和素质;人治社会也有法律,甚至有法制,但是统治者自己是不受法律约束的;而法治则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三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从字面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极其实施;狭义的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的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的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而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而法治一词的含义则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不仅普通公民、一般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事,而且,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也要依法办事;尤其是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遵守法律;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的介入社会生活;法治较于法制,其内涵要更为丰富,更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要求;法制是一种手段,而法治则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而且也是一种价值选择;29.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答:一法治国家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利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二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1 其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2其国家权利结构应该是分工制约的关系;3其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4其经济条件应该是市场经济机制;5其文化条件应该是理性文化基础;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利运行的法律机制;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30. 法与政策的联系1思想内容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2规范效力上的约束与被约束关系;3在实施过程中的相互促进关系;。

当代中国法制中的传统法律精神与原则

当代中国法制中的传统法律精神与原则

当代中国法制中的传统法律精神与原则
当代中国法制中的传统法律精神与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公平正义:传统中国法律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调均衡、公正的分配原则。

在现代中国法制中,这一精神体现在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财产权的保障,以及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2. 和谐稳定:传统中国法律追求社会和谐稳定,强调和睦相处、平安安宁的原则。

在现代中国法制中,这一精神体现在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矛盾的调解与化解,以及社会安定的维护。

3. 人文关怀:传统中国法律注重人文关怀,尊重人的尊严、平等和人权。

在现代中国法制中,这一精神体现在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公民权益的尊重和保障,以及对人的发展和尊严的关注。

4. 自律自由:传统中国法律倡导自律自由的原则,强调个人的自主权和自由权利。

在现代中国法制中,这一精神体现在法律对个人自由的保护、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保障,以及对公民行为的自主性的尊重。

5. 义务责任:传统中国法律重视个人和社会之间的义务与责任。

在现代中国法制中,这一精神体现在法律对合同义务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公民义务的履行的要求。

当代中国法制中的传统法律精神与原则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强调社会公平、和谐、人文关怀、自律自由和义务责任等价值观,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为基础,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022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简答题(六)

2022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简答题(六)

2022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简答题(六)50、简述法治的政治性代价表示在哪些方面。

51、简述现代法治的价值基础。

52、简述法治与人治的边界。

53、当代中国的法治主体有哪几个层次。

54、简述法律对于保障国家本能机能实现的作用。

55、简述法治的客体的内容。

56、法治原则有哪些? 57、简述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58、简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参考答案50、答:法治的政治性代价表示为5种情形:(l)使政治目标的实现的手段受到限制。

(2)权力在量和质上都有所缩减和割舍。

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降低。

(3)可能牺牲掉某些个案中的实体正义。

(4)会造成某些具有社会危容性的行为不受法律例裁。

(5)在某一具体情形下导致办事效率的下降。

51、答:(1)法律必需表现人民主权原则。

必需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

并且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

(2)法律必需承认、尊重和庇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3)人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不同的庇护。

52、答,理论上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国方略的边界不在于承认不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而在于:从主体上。

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

人治是一个(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人治则依据领导人个人的意志。

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或者说。

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

53、答:当代中国。

法治主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人民。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层次是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层次是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构。

54、答:法律与国家具有彼此作用、彼此制约、彼此依存的关系,其中。

除了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外。

法律对于保障国家本能机能的实现也具有重要作用。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_制度化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_制度化

[文章编号]1009-8003(2003)03-0029-08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周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

中国立法原则经历了由观念化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转变。

现时期中国立法原则为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关键词]立法原则;观念化;法律化;制度化[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03-02-08[作者简介]周旺生,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一、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新特色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在于它以立法法这样一种专门规制立法活动的宪法性法律,集中且系统地确立了立法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从而使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以观念形态存在着,而且还以明确的法律制度形式存在着,使立法基本原则实现了法律化和制度化,成为中国成文立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立法活动非常需要讲原则,因为立法活动作为国家政权活动中尤为重要的活动,不能没有准绳以为遵循,不能没有内在精神品格以为支撑。

立法基本原则同立法指导思想一样,对立法的功能或作用十分突出。

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有效地实现立法者的目的;有助于立法者站在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者的方向发展;有助于立法者从大局上把握立法,集中地、突出地、强调地体现立法者的某些重要意志;有助于立法者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以及立法同它所调整的对象之间,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

古往今来的立法,无论立法者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事实上一般都是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运作的。

中国当代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中国当代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1.中国当代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

2.政治制度的基本含义及其主要特征是什么?按照传统的看法,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

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

它具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历史性。

政治制度是人类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出现的现象,是一个与国家密切相关的历史范畴。

政治制度就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将随着阶级、阶级矛盾以及国家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第二,阶级性。

政治制度作为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反映了特定社会形态的阶级本质和阶级关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第三,权威性。

政治制度通常是统治阶级依靠政权的力量,以国家的名义正式颁布和强制执行的,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四,层次性。

政治制度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其结构是极为复杂的,表现为一定的层次性。

处于不同层次的政治制度,其内容、形式和作用是不尽相同的。

第五,稳定性。

政治制度的形成、确立和被接受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它要发挥维持秩序、规范行为等功能则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但这种稳定不是墨守成规、僵化不变,相反,它是一种动态的稳定。

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有哪些主要特色?第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

第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

第五,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能够实现自身的改革和完善。

4.如何理解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进和创新的一种形式。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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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原则是从法治理念到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基本环节。

在基本意义上,法治原则旨在为法治理念透过法律制度予以实现提供基本的准则。

这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事实上,就我国宪法关于法治的规定而言,“基于对中国宪法的历史、文本与国家发展目标的综合考量,13条修正案中的…法治国家‟也可解释为包括…形式和实质法治主义‟的综合概念,但更注重形式,并通过形式的完善,逐步向实质法治的目标发展。

”从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出发,应该遵守的法治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应具有至上性任何社会都存在法律,但未必有法治。

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法治意味着法律拥有至上的权威,是为所有人、组织与国家机构所应遵循的。

当然,这里的法律首先是指宪法,依法治国首先是指依宪法治国。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第五条则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法律至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党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在现代社会,政党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的主体。

现代民主政治同时是政党政治。

如果说法治的要义是规范权力,那么要实现法治就首先需要把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

在当代中国,一方面,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有效实施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另一方面,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把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

第二,政府行为要与法律相一致。

这里的“政府”是广义的政府概念,指一切行使国家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力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尽管法治意指法律而非人的统治,但法律并非自动解释与适用的,法律机制的运转与法律权威的确立需要政府参与其中,并充当卫护者。

但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并非必然会忠实地遵守法律。

为此,政府组织不仅须确保其权力的行使以法律为依据,而且须确保其行为与法律相一致。

尽管政府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会确立相应的程序机制,发布特别法则与命令,司法机关也会制定相应的司法操作规程,但它们都须受一般性法律的支配。

第三,须有确保政府行为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的制度机制。

政府行为与法律相一致的应然性要求需要在现实中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这不仅要求在法律层面上建立执法与司法之间的分工机制,而且要求建立确保它们忠于法律的机制。

从我国的法律架构来看,人民代表大会要履行起对行政与司法的监督职能,就需要在尊重行政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完善监督程序与制度。

二法律应具有普遍性与一致性一般来说,法律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是针对立法而言的,要求法律调整的对象应具有普遍性,不应因人立法、因事设法。

由此,法律要反映客观规律和符合公意,法律规范的用语也应具有抽象性、一般性。

其次,法律的普遍性也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上。

尽管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不可避免的,但按照法律的普遍性要求,自由裁量权应限制在适用或解释的普遍性规则允许的范围内。

最后,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法律制度的统一性。

它意指在一国之内,也许会存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法律渊源,乃至不同政治性质的法律制度,但在严格意义上,都属于一法之下的法系与法律制度。

可以说,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是国家法治的基本前提。

法律的一致性是指法律的规定不应前后矛盾。

例如,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在某种情形中做某事,同时又要求人们不做某事。

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而且在行动上是不可能的。

这样的法律也就失去了指引人们行为的基本功能。

从现实情况来看,立法者一般不可能粗率到这种程度。

更有可能的情形是,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遇有这种情况时,一般采用的是“后法优于前法”、基本法优于派生法来解决。

三法律应公开、明确和可预期公开性是法律的一个本质要求。

从纯粹规范功能的视角来说,法律公开的基本目的是使法律为人们所知晓,以指引人们的行为。

然而,法律的公开性还来自其他的非功能性价值,如服务于共同体的民众对所立之法的公共审思与批判。

不仅如此,法律的公开性还构成了官方行为是否有效的前提。

在富勒看来,“法治的精髓在于,在对公民采取行动的时候……政府将忠实地适用规则,这些规则是作为公民应当遵循、并且对他的权利和义务有决定作用的规则而事先公布的。

如果法治不意味着这个,它就没有什么意思。

”法律应当是明确的。

如果法律要想指引人们的生活,那么就需要被人们所理解,其规定应当清晰,而不是模糊不清或晦涩难懂。

当然,法律的明确性并不是不允许模糊性用语的存在。

从法律的构成要素来看,法律原则的含义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然而,“这里所谓的模糊,是指法律原则概念含义的边缘部分模糊不清,而在其最核心最典型意义上的含义上却相对比较清楚,人们在这一领域对原则的含义达成共识并不困难。

”法律应具有预期性,即法律应面向未来,而不是面向过去。

追溯性法律是对法治硬生生地违反。

因为它并不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既然它企图去指引的行为事实上已经发生过了。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追溯性法律应当绝对禁止。

在某些情形或某些特定领域,追溯性法律的存在并不一定违反法治原则,例如,那些旨在纠正以前的法律错误的法律,以及在法律运用中的司法性追溯。

Andrei Marmor,“The Rule of Law and Its Limits”,Law and Philosophy,23,2004.不仅如此,法律的预期性也必然意味着法律的相对稳定性。

一般来说,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及时地进行废、改、立。

法律的稳定性要求的是,法律不能修改过于频繁。

否则,不仅会破坏法律应有的可预期性和权威性,而且为权力者通过法律侵害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中国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从民众个人来说,所有人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从法律适用机关来说,它们在适用法律时应一视同仁,相同情况应相同对待,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也一律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

对法治原则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主要是针对法律适用机关,是法律适用机关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

法律适用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不得因公民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原因而给予差别对待。

例如,在行政执法领域,面对同样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应选择性执法,对一些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而对另一些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予以追究。

在司法领域,司法机关在依法审理案件时,则应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实现公正司法。

五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现代社会,司法机关并非解决争端的唯一机制,但却是最基本的争端解决机制。

法律要稳定、可靠地指引人们的生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便是应有之义。

虽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非能够必然保证司法公正,但它是司法公正的制度前提。

因此,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至少包含了以下方面:第一,司法审判活动应忠于法律,不受政府、公共舆论等的支配,无论是受理私人间还是政府与普通群众之间的纠纷。

政府对司法的干预,不仅违背了宪法与法律确立的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分工,而且败坏了法律的权威。

就公共舆论来说,它不可避免地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但公共舆论不能绑架审判,审判的最终依据是法律,因为法律本身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第二,要建立保障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制度条件。

这就涉及到任命法官的方法、任期制度、工资保障和其他服务条件,其目的是确保他们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外来压力的干扰,除了服从法律的权威外,不服从于任何权威。

第三,司法既然是纠纷解决的最基本机制,那么就应该是民众易于接近的。

它意味着,首先,民众应该能够就所有的法律纠纷诉诸法院。

虽然这并不表明,所有的法律纠纷必然要求法院来解决。

其次,民众接近司法的成本不应是高昂的,以至于不敢诉诸法院。

这种高昂成本不仅是指金钱成本——诉讼费用过高,而且包括时间成本——诉讼时间过长。

最后,便利民众接近司法也应包括律师职业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的保障。

如果说一个相对独立的律师职业制度为民众接近司法、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法律帮助,那么为那些太弱小以至于不能保护自己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则是国家的义务。

六正当法律程序的遵守就正确适用法律及法律指引行为的能力而言,正当法律程序的遵守是必不可少的。

它不仅适用于司法领域,而且也适用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为等领域。

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它要求程序规则公开以及案件的公开审理。

公开的程序规则是程序参与者规划行为、预见结果的依据,公开的案件审理则防止审理者的“黑箱操作”。

就行政决策而言,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均应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就决策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展开讨论、辩论。

其次,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就某一案件或事项而言,如果法院要作出判决或其他公共机构作出决定,判决者或决定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则应实行回避制度。

否则,该判决或决定无效。

这一制度旨在防范裁判者不能客观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以保证该判决或决定的中立性。

最后,行政、司法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或判决时,任何人都应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机会。

也就是说,通过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的机会,使裁判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在遵循不偏听偏信原则的基础上,作出公平的判决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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