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销售水泥负责运输收取运费是价外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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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水泥负责运输收取运费是价外费用吗

咨询描述:我是一家水泥公司,对外签定了一份合同,内容如下:我以每吨200

元的价格向买方售水泥10000吨,买方同时委托我公司负责运输(我公司没有车队,是业务员自找的民营车),并约定每吨水泥运费30元。本合同以执行完毕,买方也已将货款及运费都已支付。请问,此笔业务中,每吨30元的运费是价外

费用吗?(运费已开过联运票)我公司还需要另外再支付17%的增值税吗?请回答。

 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

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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