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学习国际商法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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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学习国际商法的体会

国贸091邱倩这学期我学习了商法这门课,刚刚开始的我有点摸不着头脑,渐渐的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慢慢摸着了一点门路。现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商业经济的繁荣,国际之间的密切合作,经济在谋求发展的同时不仅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异和矛盾。如何解决经济之间,国家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国家与组织之间以及不同的法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使用正确的手段和措施取消分歧,化解冲突,已经不仅仅单靠外交途径,商事往来所能化解的了,而商法的出现与不断完善正越来越重要的在国家贸易以及商事往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商法老师的讲学过程中,我感觉到老师有几个特点:对待生活幽默、风趣;对待学问严谨、创新;对待学生亲切、随和。她为我们带来了专业、丰盛的学术大餐——商法前沿动态。她主要围绕我国民商事立法模式、我国公司法立法、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我国的证券立法及其监督体制的改革等方面来论述。

国际商法是国际商事法的简称,它是指调整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门法律所包含的方面很多,所要规范调整的对象也是越来越宽泛。正因如此,对这门课程的学习才会变得愈加重要。

国际商事法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商事法范围而增加了许多新的领域,比如:传统意义上的(货物)买卖法,已经演变成除货物买卖法以外的技术贸易法及服务贸易法。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国际商事法和国际经济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点为: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其主要不同点就在于: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司,而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换言之,国际经济法的主题更加广泛,它除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之外,还应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内。

国际商法的渊源有三: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中关于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国际商法的渊源决定了我们研究国际商法必须了解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及主要特点。同时也要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经济贸易立法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果。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它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其次,大陆法系各国把全国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再次,大陆法系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此外,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大陆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大。

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特点是强调判例法的作用,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将法律结构分成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英美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

国际商法中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个人企业,个人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二、合伙,合伙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三、公司,公司既是以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而合伙法是对于合伙的法律规范,因此合伙法的学习也是很重要的。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主要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了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既使合伙企业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2)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从法理上来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依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4)合伙人有权平等的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也把合伙视为一个实体。如美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独立于合伙人的一个组织体,它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对于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的解散等内容也是我们所要掌握理解的重要内容。而其中我们所要重视的还是区分开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的相同点和不同之处。

学习国际商法就必然要对公司法做个深入的探讨,首先我们要知道公司是指以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为: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3、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4、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然后我们要清晰的知道公司的主要分类有哪些;公司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另外一些国家的公司法中还规定有无限责任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这两种公司形式。有关公司的内容也很多,我通过学习懂得了公司的设立程序、什么人才是公司的创办人、公司的章程、公司的内部细则、基本权利、年度报告等等。我也知道了股本就是公司的股东(企业主)对该企业的永久性的投资,我也知道了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包括哪些内容,公司债在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定,公司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公司怎样管理以及怎样治理及主要法律措施是什么,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和外国公司的有关含义和规定。而在这里我还是要重复提一下几个重要的概念的含义,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公司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公司设立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本,任何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都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第二,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章程的,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增减。第三,公司必须经常维持与公司资本额相当的实际财产,不得以公司的资本进行分红。股票的定义也很重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证书,说的详细点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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