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工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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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中铁十四局集团青岛海湾大桥项目部

卡环、起重钢丝绳等,均应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2.3吊具栓挂应牢靠,吊钩应封钩,以防在起吊过程中钢丝绳滑脱;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

钢丝绳与物件的接触处,应垫以麻袋、橡胶等物;

起吊长、大物件时,应栓溜绳。

2.4物件起吊时,先将物件提升离地面

10~20cm,经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时,方可继续提升。

2.5放置物件时,应缓慢下降,确认物件放置平稳牢靠,方可松钩,以免物件倾斜翻倒伤人。

2.6起吊物件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别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内侧。

2.7起重作业时,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担任指挥信号,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

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实现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2.8起吊物件时,起重臂回转所涉及区域内和重物的下方,严禁站人,不准靠近被吊物件和将头部

伸进起吊物下方观察情况,也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

2.9起吊物件旋转时,应将工作物提升到距离所能遇到的障碍物0.5m以上为宜。

2.10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交绕的钢丝绳,

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卡环应使其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2.11当使用设有大小钩的起重机时,大小钩不得同时各自起吊物件。

3、其他注意事项

3.1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标准和磨损,应符合规定要求,起吊重的结构或重大部件时,宜使用新钢丝绳。

3.2钢丝绳在编结成绳套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该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短于30cm,用绳卡连接时,必须选择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的卡子,卡子数量和间隔距离,应根据不同钢丝绳直径按规定使用。

5.4钢丝绳禁止与带电的金属(包括电线、电焊钳)相碰,以防烧断。

5.5施工区域的风力达到六级(包括六级)以上时,应停止高处和起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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