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肉制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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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要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要求
店/酒店、小吃店、街头食品等。 v C:样品以散装产品为主,包括简易包装。调制好的米粉/凉
皮/米线等作为1份完整样品进行检测。蜡样芽孢杆菌检测仅 限于米饭、米粉等米制品。 v 2)采样方法 v A:用无菌采样工具现场取样,放入无菌采样容器内。 v B:将所取样品在接近原有贮藏温度的条件下(或迅速冷却 至2 ℃~5 ℃),尽快送到实验室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要求
v 5、各类食品的采样 v 样品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对散装成堆样品
可分上、中、下抽取,每层从中间及四周五 点随机抽样;定型包装样品根据生产日期或 批号进行随机抽样。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要求
v 采样应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采样工具和容器应无菌、干燥、 防漏,形状及大小适宜。每取完一份样品,应更换新的取样 用具,或将用过的取样用具迅速消毒后,再取另一份样品, 以免交叉污染。其中,各类食品的采样方法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要求
v 2)采样方法 v 焙烤散装食品或现场制作食品 v A:用无菌采样工具现场取样,放入无菌采样容器内。 v B:注意不要使样品过度潮湿,以防食品中固有的细菌增殖。 v C:在接近原有贮藏温度的条件下尽快送到实验室进行检验。 v D:无标签或标签不完整的散装食品,取样人员应询问并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要求
v (4) 避免抽样、传送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和 环境污染。每份样品均应独立包装,包装用 容器应清洁、防漏。
v (5) 定型包装的产品应采集待销、在保质 期内且包装完好的产品,而且要有完整的标 识信息。如果标签不清楚或被损坏,则不能 采集来做样本。标签上的信息应包括生产厂 家、批号、保质期、储存温度等。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要求
v 2、人员 v (1) 采样人员应经过相应的采样和微生物技术培

2024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2024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2023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收集我县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主动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风险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

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监测项目。

二、监测内容及范围(-)食源性疾病监测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

在全县所有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含乡、村级医疗机构)和县疾控中心开展。

监测对象包括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及聚集性病例。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报告。

在全县开展。

监测对象为疾控中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后确认的,发病在2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

在全县开展。

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检出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等分离株进行脉冲场凝胶电泳分子分型分析(以下简称“PFGE”)o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检出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分离株开展全基因组测序分析(以下简称“WGS")oPFGE 和WGS由县疾控中心向省疾控中心上送菌株,省疾控中心及具有能力的市级疾控中心开展检测。

4.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

在全县开展。

监测对象为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分离出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

县疾控中心向省疾控中心上送菌株,省疾控中心开展药敏试验。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

结合需要适时安排应急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监管的监测与抽检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的监测与抽检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的监测与抽检制度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食品安全监管的监测与抽检制度是保障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将从监测与抽检的定义和目的、相关法律法规、监测与抽检的过程和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这几个方面来论述食品安全监管的监测与抽检制度的重要性和应对策略。

一、监测与抽检的定义和目的1. 监测与抽检的定义监测与抽检是指针对食品安全领域进行的实时或定期的检测和抽样检查。

通过采集和分析食品样品,以评估食品质量、检测食品安全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2. 监测与抽检的目的(1)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通过监测与抽检,可以及时发现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微生物污染、营养成分标签不符等问题,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达到。

(2)提高食品企业合规意识:监测与抽检可以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推动企业加强自身质量控制,提高合规意识。

(3)保障公众健康安全:通过监测与抽检,及时回收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二、相关法律法规我国针对食品安全监测与抽检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抽样检验规程》等。

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和监督机制,要求建立监测与抽检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测和监控。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抽样检验规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抽样检验规程》是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技术规范。

该规程详细说明了食品抽样检验的程序,包括样品选择、抽样方法、检验项目等,保证了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监测与抽检的过程和方法1. 监测与抽检的过程(1)确定监测与抽检目标: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监测与抽检的食品种类和抽检比例。

(2)制定监测与抽检计划:根据食品种类、地域分布等因素,制定监测与抽检计划,明确监测与抽检的频次和范围。

(3)采集食品样品:根据监测与抽检计划,利用科学、统一的方法采集食品样品,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特殊膳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特殊膳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特殊膳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1婴幼儿配方食品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1.2 产品种类婴幼儿配方食品分为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1.2.1 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

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

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1.2.2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1.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婴幼儿配方食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2-1。

表22-1 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规模划分1.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07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4-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蜡样芽胞杆菌检验GB 4789.14-201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蜡样芽胞杆菌检验GB 4789.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阪崎肠杆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硒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4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41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乳糖、蔗糖的测定GB 541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GB 5413.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K1的测定GB 5413.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生素B2的测定GB 5413.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6的测定GB 5413.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2的测定GB 5413.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GB 5413.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叶酸(叶酸盐活性)的测定GB 5413.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泛酸的测定GB 5413.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C的测定GB 5413.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游离生物素的测定GB/T 5413.20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胆碱的测定钙、铁、锌、钠、钾、镁、铜和锰的测定GB 5413.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磷的测定GB 5413.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碘的测定GB 5413.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氯的测定GB 541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肌醇的测定GB 5413.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牛磺酸的测定GB 5413.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 5413.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和乳制品杂质度的测定GB/T 5413.31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脲酶的定性检验式脂肪酸的测定GB 5413.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GB/T 21315 动物源性食品中青霉素族抗生素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981-2008 动物源食品中激素多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911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GB/T 2233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 296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牛奶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238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 22975 牛奶和奶粉中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哌拉西林、青霉素G、青霉素V、苯唑西林、氯唑西林、萘夫西林和双氯西林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29989-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左旋肉碱的测定SN/T 3147-2012 出口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食品整治办〔2009〕5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农业部1031号公告-1-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11种激素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31号公告-2-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模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模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模版一、引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是指对市场上的食品样品进行抽检和监测,以评估食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这些工作对于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制定一个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模的模板,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可靠性。

二、监测对象1. 食品种类- 主食类:大米、面粉、面条等;- 肉类及肉制品:猪肉、鸡肉、鸭肉、牛肉、羊肉、腊肠等;- 蔬菜类:土豆、西红柿、黄瓜等;- 水果类:苹果、香蕉、草莓等;- 水产品:鱼、虾、蟹等;- 饮料类:矿泉水、果汁、碳酸饮料等;- 方便食品类:方便面、速冻食品等;- 糕点类:饼干、面包等;- 奶制品类:牛奶、酸奶等;- 调味品类:酱油、醋、味精等。

2. 监测范围- 本地市场:包括正规超市、农贸市场、小商店等;- 外地市场:进口食品、跨省食品等;- 网购食品:针对网购平台上的食品进行监测。

三、监测频次和样本数量1. 监测频次- 主食类、肉类及肉制品、蔬菜类、水果类、水产品:每月监测1次;- 饮料类、方便食品类、糕点类、奶制品类、调味品类:每季度监测1次。

2. 样本数量- 主食类、肉类及肉制品、蔬菜类、水果类、水产品:每次抽检不少于100份;- 饮料类、方便食品类、糕点类、奶制品类、调味品类:每次抽检不少于50份。

四、监测方法1. 样品采集- 随机采集:在抽检点进行随机抽样,并确保样品的随机性和代表性;- 有针对性采集:针对一些已知风险较高的食品进行有针对性的采样。

2. 样品保存和运输- 样品保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保存,以保证样品的原样性;- 样品运输:采用冷链运输的方式,保证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五、监测内容1. 微生物指标- 总菌落计数;-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沙门氏菌;- 大肠杆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2. 化学指标- 农药残留:包括有机磷、有机氯、有机氮、有机硫等;- 药物残留:包括抗生素、激素等;- 食品添加剂:包括防腐剂、色素、增稠剂等;- 重金属:包括铅、镉、汞等。

【工作方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补充抽检工作实施方案word资料37页

【工作方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补充抽检工作实施方案word资料37页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补充抽检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食品安全,根据《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68号)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2019年XX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补充抽检工作是全省食品安全抽验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开展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补充抽验工作,基本掌握我省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我省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深入推进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

同时,进一步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职责分工及抽检内容省食安办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环节的抽验工作(详见附表1)。

(一)省农业厅负责食品种植、养殖环节(含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抽验工作,抽验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稻米、生猪(猪尿)、猪肝、猪肉、禽肉、禽蛋、生鲜乳、淡水产品、农药、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禽配合饲料、水产配合饲料等16个品种,共计5600批。

(二)省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抽验工作。

抽验乳饮料、酱油、食醋、果冻、罐头、糖果、腐乳、腐竹、瓶装纯净水、方便面、蜜饯、食用油、糕点、月饼、蛋制品、熟肉制品、腌腊肉制品、小麦粉、啤酒、黄酒、蜂蜜、烘炒类食品、膨化食品、饼干、酱油、淀粉制品、复合食品添加剂等27个品种,共计2449批。

(三)省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抽验工作。

抽验方便食品、冷冻饮品、淀粉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饼干、糖果制品、豆制品、速冻食品、蜂产品、罐头、蜂产品制品、婴幼儿奶粉、液体奶、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47个品种,共计2384批。

(四)省卫生厅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抽验工作。

抽验大米、米粉、猪肉、降糖类保健食品、淡水鱼、餐具、食用植物油、乳制品、一次性筷子、一次性餐盒、腐竹、辣椒粉、肉制品、水产品等14个品种,共计659批。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确保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省级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一、工作任务本年度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总计1759批次,具体分布如下:食品生产环节909批次(含风险监测100批次),食品流通环节500批次,食品消费环节350批次(含风险监测115批次)。

其中,食品生产环节重点监测粮食及其制品、炒货及坚果制品、糕点、食用油、茶叶、肉制品等品种;食品流通环节重点监测婴幼儿配方乳粉、豆制品、糕点、炒货、节令食品(粽子、绿豆糕、月饼)等品种;食品消费环节重点监测熟肉制品、凉拌菜、盒饭等品种。

保健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将另行安排。

二、工作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风险管理科室负责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方案制定,汇总相关信息,并负责考核全市食品抽检工作。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负责国家、省、市三级抽样、送样统筹工作,并负责问题样品或不合格样品的核查与查处。

各县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本辖区食品流通消费环节的抽样任务。

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及有关承检机构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三、抽样检验(一)时间安排:全年均衡分配,国家级、省级抽样时间拟安排在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首月进行,市级抽检则按季度、月度分别安排。

全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

季节性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一个半月开展。

(二)区域分布:抽样区域应覆盖全市各县区(开发区)以及规定比例的乡镇和行政村。

重点区域包括食品生产聚集区、集中交易市场、问题多发区、大型餐饮场所等。

(三)样品规定:采样应遵循省级规范和实施细则,确保样品量满足检验需求。

具体抽样量按照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制定依据】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等抽检工作的核查处置工作。

【适用范围】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不合格食品,系指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复用餐饮具、食用农产品,下同)抽样检验,且对其检验报告作出明确不合格结论,即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等的食品。

问题食品,系指风险监测工作中经检测分析,判定食品存在风险的食品。

【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定义】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核查处置,系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问题)食品进行处置及其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问题)食品控制、复检及异议处理、原因排查、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信息发布等。

核查处置工作是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问题)报告后依法开展的一系列执法活动,包括督促或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也包括监管部门依职权开展的控制风险、查找原因、问题整改、行政处罚、源头追溯、信息公开等工作。

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评价性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

在评价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处置与监督抽检做法相同。

生鲜肉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生鲜肉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1.1 适用范围适用于生鲜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畜禽肉和畜禽内脏。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运输储存、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1.2 产品种类畜禽肉主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兔肉、驴肉、马肉等畜肉以及鸡肉、鸭肉、鹅肉、鸽肉等禽肉。

畜禽内脏主要包括畜禽肝、肾、肠、胃、心、肺等。

1.3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08 畜禽肉中己烯雌酚的测定GB/T 5009.116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0366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444 猪组织中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检测方法微生物学检测方法GB/T 20746 牛、猪的肝脏和肌肉中卡巴氧和喹乙醇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2 猪肉、牛肉、鸡肉、猪肝和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3 猪肾和肌肉组织中乙酰丙嗪、氯丙嗪、氟哌啶醇、丙酰二甲氨基丙吩噻嗪、甲苯噻嗪、阿扎哌垄阿扎哌醇、咔唑心安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4 可食动物肌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强力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紫外检测法GB/T 20766 牛猪肝肾和肌肉组织中玉米赤霉醇、玉米赤霉酮、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双烯雌酚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97 肉与肉制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GB/T 20799 鲜、冻肉运输条件GB/T 21311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1312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3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2286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16869 鲜、冻禽产品GB/T 5009.208 食品中生物胺含量的测定GB/T 23499 食品中残留过氧化氢的测定方法GB 29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13种磺胺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9695.6 肉制品胭脂红着色剂测定SB/T 10388 畜禽肉中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恶唑的测定SN/T 1627进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N/T 1924 进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特布他林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2051 食品、化妆品和饲料中牛羊猪源性成分检测方法实时PCR法SN/T 2557 畜肉食品中牛肉成分定性检测方法实时PCR法SN/T 2978 动物源性产品中鸡源性成分PCR检测方法SN/T 2980 动物产品中牛、山羊和绵羊源性成分三重实时荧光PCR检测方法SN/T 3731.5 食品及饲料中常见禽类品种的鉴定方法第5部分:鸭成分检测PCR法SB/T 10923 肉及肉制品中动物源性成分的测定实时荧光PCR法DB32/T 1163 鸡肝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整顿办函〔2010〕50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6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农业部781号公告-3-2006 动物源食品中3-甲基喹噁啉-2-羧酸和喹噁啉-2-羧酸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4-2008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动物源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31号公告-4-2008 鸡肉和鸡肝中己烯雌酚残留检测气相色谱-质谱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食品安全抽检管理细则

食品安全抽检管理细则为了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抽检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

食品安全抽检是指通过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无差别的抽样检测,检验其是否合格。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的饮食权益,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抽检管理细则势在必行。

一、抽检范围食品安全抽检管理细则首先需要明确抽检的范围。

抽检范围应覆盖市场上的各类食品,包括但不限于粮食、油脂、肉制品、蔬果、乳制品、饮料、糖果等。

同时,还应注重对进口食品的抽检,在保障国内食品安全的同时,也要防范外来食品对市场的冲击。

抽检的范围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食品安全事件的特点进行动态调整,以保持抽检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抽检标准食品安全抽检管理细则中还需要明确抽检的标准。

抽检标准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包括卫生标准、质量标准等。

抽检标准要严格执行,不能有任何“灰色地带”。

同时,还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测研究,及时修订和完善抽检标准,以适应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挑战。

三、抽检方法食品安全抽检管理细则中还需要明确抽检的方法。

抽检方法应当科学、公正、透明。

抽样应具有无差别性,应随机选择,不得偏袒任何企业或个人。

抽检时应尽量采用实验室分析和检测手段,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在抽检过程中,还应注意食品样品的标识和保存,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四、抽检结果与处理食品安全抽检管理细则中还需要明确抽检结果的处理办法。

对于未通过抽检的食品,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理,包括产品下架、召回、销毁等。

同时,应对抽检结果进行及时公示,增加透明度,让消费者了解到食品的真实情况。

对于违法违规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形成对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

五、监管机制建设食品安全抽检管理细则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要加强政府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食品安全的立体监管体系。

同时,要加强对食品抽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独立公正,避免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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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肉制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熟肉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发酵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
肠火腿制品。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
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储存运输、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1.2 产品种类
发酵肉制品包括萨拉米发酵香肠、风干发酵火腿等。
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羊头、盐水鸭、烧鸡、酱牛肉、酱
鸭、酱肘子等,还包括糟肉、糟鸡、糟鹅等糟肉类。
熟肉干制品包括肉干、肉松、肉脯等。
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烤鸭、烤鹅、烤乳猪、烤鸽子、叫花
鸡、烤羊肉串、五花培根、通脊培根等。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圣诞火腿、方火腿、圆火腿、里
脊火腿、火腿肠、烤肠、红肠、茶肠、泥肠、淀粉肠等。

1.3 企业规模划分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应采集企业规模信息。根据熟肉制
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熟肉制品产品年销
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7。
表3-7 熟肉制品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年销售额/万

≥10000 <10000且≥1000 <

1000

1.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
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细则。
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检验
GB/T 4789.26-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
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
业无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
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T 4789.3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NM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汞的测定
GB/T 5009.26 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α)芘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
盐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9695.6 肉与肉制品 胭脂红着色剂测定
GB/T 2075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
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3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
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918 食品中硼酸的测定
GB/T 22286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
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233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GB/T 23377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
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586 酱卤肉制品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SN/T 1743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
量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 1924 进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和特布他林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2051 食品、化妆品和饲料中牛羊猪源性成分检测
方法 实时PCR法
SN/T 2557 畜肉食品中牛肉成分定性检测方法 实时
PCR法
SN/T 2978 动物源性产品中鸡源性成分PCR检测方法
SN/T 2980 动物产品中牛、山羊和绵羊源性成分三重实
时荧光PCR检测方法
SN/T 3536 出口食品中酸性橙Ⅱ号的检测方法
SN/T 3731.5 食品及饲料中常见禽类品种的鉴定方法
第5部分:鸭成分检测 PCR法
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
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B/T 10381 真空软包装卤肉制品
SB/T 10920 食品中酸性橙染料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SB/T 10923 肉及肉制品中动物源性成分的测定 实时荧
光PCR法
NY/T 1666 肉制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整顿办函〔2010〕50号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
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
物清单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农业部781号公告-2-2006 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
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动物源食品中β-受体激动
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5 抽样
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1.5.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
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
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
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
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应从仓库不同位置抽取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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