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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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及评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达到建设规范、技术先进、运行良好、操作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规范要求,结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投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改建项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与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进行同步整体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所有需要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已经投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直系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

第二章验收组织机构第四条有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无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评审时,可以邀请当地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五条有关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则由建设单位)应当成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明确验收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担任验收组织机构负责人,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列为成员。

邀请相关专家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各地应组建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技术专家库(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一并设立),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在专家库中产生。

如各地尚未成立相应技术专家库的,专家组成员应由与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相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采矿、机电专业等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组成,原则上应为省及各设区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评分验收表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评分验收表

库车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附表2
库车县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验收标准检查单位: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检查日期:
附表3
库车县煤矿紧急避险系统验收标准
检查单位: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检查日期:
说明:在自救器额定时间内,能步行到达地面未建避难硐室和设置移动舱的矿井,只考核第四项(第四项按100分计,得分比例按表)及否决项的相关内容。

附表4
库车县煤矿压风自救系统验收标准
检查单位: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检查日期:
附表5
库车县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验收标准
检查单位: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检查日期:
附表6
库车县煤矿通信联络系统验收标准
检查单位: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规定

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规定

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规定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井下安全已经成为煤矿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保障全体工人的人身安全和作业质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规定,以确保煤矿企业的生产作业能够达到一定的安全、科学、合理和高效的要求。

一、考核对象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规定适用于所有具备煤炭生产资格的企业。

该规定将煤炭生产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根据生产规模,煤矿地质条件,使用机械设备数量与质量等标准加以区分的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二、考核原则(一)预防为主为了保障各级工人的人身安全和作业质量,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规定要求煤炭生产企业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所有的生产作业必须在不影响井下安全条件和质量的前提下进行。

(二)全面考核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所有环节进行全面考核,包括对井下作业环境、机械设备运转状态、工人作业技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验收,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有及时整改措施和方案。

(三)严格监管为保障考核质量和考核结果准确,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规定严格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考核进行全程监管和管理,而且对于有违反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的企业,及时惩戒和强制整改。

三、验收考核标准(一)作业环境标准:井下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明亮、安全、舒适,并符合施工安全规范、照明设计标准、通风与排气、供水和电力设施等标准。

(二)工作人员素质标准:井下工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业技能和应急处理等标准,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红事教育,并通过必要的考试和职业培训。

(三)机械设备运转标准:井下机械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质量要求,每个设备必须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并定期进行大修和检修,故障设备必须停用并标识明确。

(四)通风环境标准:井下通风设备必须完好、正常运转,通风和排气系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可靠和安全。

(五)应急处置标准:煤矿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应急预案、设置应急信号、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储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的基本要求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的基本要求

安全避险系统基本知识培训一、井下安全避险系统构成1.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系统,并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六百七十三条2.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六百七十三条(一)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系统1.避灾路线及标识(1)工作地点的灾害事故避灾路线的指示。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

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

(附避灾路线图)《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六百八十四条(2)巷道内避灾路线标识。

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

《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六百八十四条(3)巷道交叉口避灾路线标识。

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

《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六百八十四条2.自救器和补给站(1)入井人员随身携带压缩氧自救器。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六百八十六条(2)避灾路线上设置的自救器补给站。

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

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明确自救器补给站设置位置、数量和管理责任单位)《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六百八十六条3.避难硐室(明确硐室位置和避险使用方法)(1)采区避难硐室建立条件和标准条件: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其他矿井应当建设采区避难硐室,或者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 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六百九十条标准: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 个别项目执行情况。
控异常报告制度。
(四)资料、图纸及档案管理
系统技术 资料
对系统技术资料归档管理,资料包括:1.系统设备断电控制图; 2.系统设备 布置图:3.设备系统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 、电源、中心站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 传输电缆、供电电缆,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 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甲烷传感器、及其控制
的断电控制器和相应的
馈电设备,通过上隅角
报警、闭锁及
甲烷传感器每次调校时
监测数据管理 (2)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浓度时系统能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甲 的甲烷超限断电情况,
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系统能自动解锁。
检查当甲烷超限时,上
隅角甲烷传感器控制的
断电器的执行情况和相
应馈电传感器反馈状
20.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及甲烷传 感器,上述地点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该设置甲烷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1.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封闭的地面选煤厂 及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应设置甲 烷传感器。
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低于1.0%时,自动解锁;
从系统中选择一个重点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声光报警、切断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中的甲烷浓度低于1.0%时,自动解锁。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21〕15号〕一、总那么1.为促进和标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实施平安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平安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平安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根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效劳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效劳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效劳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效劳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煤矿安全施工及验收标准

煤矿安全施工及验收标准煤矿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在能源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煤矿作业所涉及的安全风险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确保煤矿开采过程中安全施工和合格验收,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严格执行,以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

一、施工前准备在进行煤矿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评估和规划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设备,明确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职工和来往车辆的安全通行。

二、施工中实施措施1.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煤矿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过专业培训并熟知作业规程。

在进行设备操作或爆破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程序操作,禁止违章操作和私自调整设备参数。

2.设备安全保护: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减少设备故障引发的事故风险。

3.防火措施:煤矿作业中易产生可燃气体,必须做好防火措施。

禁止在易燃易爆地段吸烟,设立明火,避免火花导致火灾事故。

三、验收标准1.安全设备合格:施工完成后,必须经过安全设备验收,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安全要求。

各种安全设备如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安全网等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2.环境检测合格:对施工区域的空气质量、有毒气体、温度等环境指标进行检测,确保环境达到国家安全标准,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3.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验收还需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包括设备维护记录、事故报告记录、职工教育培训等,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结语煤矿安全施工及验收标准对于维护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至关重要。

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有效防范事故风险。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提升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局面。

煤矿安全设施验收标准

煤矿安全设施验收标准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煤矿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煤矿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煤矿安全设施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煤矿安全设施验收标准的必要性。

煤矿安全设施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其验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煤矿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的验收标准,可以确保煤矿安全设施的质量和性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稳定和安全。

二、煤矿安全设施验收标准的内容。

1. 设施完好性验收,包括各类设备、通风系统、安全疏散通道等的完好性检查,确保设施不受损坏或老化影响使用效果。

2. 安全标识验收,对煤矿内部的各类安全标识进行检查,确保标识清晰、完整,能够有效引导矿工遵守安全规定。

3. 应急救援设施验收,包括应急照明、应急通信设备、应急救生装备等的验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4. 火灾防护设施验收,对煤矿内的各类火灾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其完好有效,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

5. 安全监控设施验收,对安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其正常运行,能够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

三、煤矿安全设施验收标准的执行。

1. 制定验收标准,煤矿企业应当结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适合自身实际的煤矿安全设施验收标准,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2. 严格执行验收标准,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验收制度和流程,确保验收工作的严格执行,不得有漏检、疏漏等情况。

3. 定期验收,煤矿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煤矿安全设施验收标准的意义。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设施验收标准,对于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的验收标准,才能够确保煤矿安全设施的质量和性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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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AQ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的井工煤矿。 第三条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 各产煤省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 区内所属煤矿(不包括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各省骨干煤炭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内部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以文件形式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矿井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验收申请书、自检报告、系统设计(或补充设计)及批复文件、系统布置图。 第五条 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满分为100分。 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在验收中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行计分,与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评分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各分项得分之和,为该系统实际得分。 3.矿井单项系统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否决项中全部符合规定要求,该系统为合格;总分小于80分或否决项中有1项达不到要求,该系统即为不合格。 4.检查标准及验收评分表详见附表1至附表6。 梁北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自验收评分及结论汇总

序号 单项系统名称 标准分 评分结果 否决项 验收结论 单项系统 验收结论

1 安全监控系统 100 97.5 合格 合格

2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00 95.5 合格 合格 3 紧急避险系统 100 96 合格 合格 4 压风自救系统 100 98 合格 合格 5 供水施救系统 100 98 合格 合格 6 通信联络系统 100 88 合格 合格

验收组长: 李长河 参加人员: 丁平伟 任延敏 王 涛 徐志军 张天刚 张清峰 张帅伟 王全峰 程子华 尹春生 陈少华 张 飞 包永伟 程留超 汪再友 崔石磊等

验收日期: 2012年6月18日 梁北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评定表 检查单位: 梁北矿 分数:97.5 验收结论: 合格 矿井基本信息 矿井名称 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隶属公司(集团) 河南神火集团煤业公司 主要配套设备型号 KJ73N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产品合格证号 MFC050015

系统建设完成时间 2008年5月20日 设计审批情况 2012年12月设计完成经公司审批通过,委托武汉设计院设计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标准分 评分办法 检查得分

一、地面部分 30 30 (一)设备及机房 8 8

主机、联网及 机房要求

1.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min内启动。主机或显示终端必须设在调度室。 操作一次切换试验 1 一项不符 扣0.5分 1

2.设备主机必须与集团二级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上传实时监控数据。 查看联网主机数据 1 一项不符 扣0.5分 1 3.有上传主机。 现场检查 1 一项不符 扣0.5分 1 4.中心站机房必须有防静电、通讯及办公设施和消防器材。 现场检查 1 一项不符 扣0.5分 1 5.地面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对联网主机应配备防火墙等安全设备,必须有声光报警装置。 现场检查 1 一项不符 扣0.5分 0.5

6.地面中心站机房必须有防雷保护措施,机房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现场检查 1 一项不符 扣0.5分 1 7.机房必须有调温设施,电话有录音功能:系统具有打印及数据输出设备。 现场检查 1 一项不符 扣0.5分 1 8.机房必须有24h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检查值班记录 1 一项不符 扣0.5分 1 (二)传感器使用 7 7

传感器设置 1.各类传感器设置位置及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的定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 2.井下安装的主要设备及传感器包括:分站、备用电源、甲烷传感器、断电控制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负压传感器、风门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重点检查传感器设置位置及数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工作面、工作面回风巷、对应的断电及馈电);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易燃煤层工作面、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风速传感器(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烟雾传感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温度传感器(易燃煤层采煤工作面、机电硐室);开关量(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主要风门),所有控制必须对应馈电。 现场检查 2 一项不符 扣0.5分 2 调校与故障处理 1、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调校并建立调校记录备案 抽查调校、 故障记录 1 一项不符 扣0.5分 1 2、安全监控系统有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建立故障记录。

报警、闭锁及监测数据管理

1.超限声光报警及断电/复电控制。 1 1 (1)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系统能实现声光报警。 选择一个重点采煤工作面,找出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及其控制的断电控制器和相应的馈电设备,通过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每次调校时的甲烷超限断电情况,检查当甲烷超限时,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控制的断电器的执行情况和相应馈电传感器反馈状态,另外,可通过曲线图的变化反应出断电与馈电稳定性。 一项不符

扣0.5分

(2)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浓度时系统能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系统能自动解锁。

(3)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系统能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系统能自动解锁。

2.系统必须具有甲烷风电闭锁功能。 2 2 (1)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声光报警;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低于1.0%时,自动解锁; 从系统中选择一个

重点掘进工作面,找出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及其控制的断电控制器和相应的馈电设备,通过甲烷传感器每次调校时的甲烷超限断电情况,检查当甲烷超限时,断电器的执行情况及相应馈电器的反应情况。从系统内选择一个重点掘进工作面,找出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及其控制断电器和相应的馈电传感器,通过局部通风机每次倒机试验,查看风电闭锁功能,也可通过查看风电瓦斯闭锁试验记录,查看断电器及馈电曲线对应关系。 一项不符 扣0.5分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声光报警、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低于1.0%时,自动解锁。

(3)被串掘进工作面入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0.5%时,声光报警、切断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被串掘进工作面入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0.5%时,自动解锁。

(4)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时,声光报警、切断供风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局部通风机或风筒恢复正常工作时,自动解锁。

(5)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启动,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5%时,自动解锁。

(6)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含分站、甲烷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电源、断电控制器、电缆、接线盒等)故障或断电时,声光报警、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接通电源1min内,继续闭锁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严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故障闭锁控制。 3.甲烷、温度、风速、负压、一氧化碳等重要测点的实时监测值存盘记录应保存7天以上。模拟量统计值、报警/解除报警时刻及状态、断电/复电时刻及状态、馈电异常报警时刻及状态、局部通风机、风筒、主要通风机、风门等状态及变化时刻、瓦斯抽采(放)量等累计量值、设备故障/恢复正常工作时刻及状态等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 查看软件记录 0.5 一项不符 扣0.5分 0.5

4.系统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查看主机记录数据 0.5 一项不符 扣0.5分 0.5

(三)机构、人员及制度 7 7 机构 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要配备值班、网管和维护人员。有分管领导和专门组织机构。 现场检查 2 一项不符 扣0.5分 2

人员 系统值班人员每班至少1人,实行24h不间断值班,填写系统运行日志、安全监控日报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检查记录和报表 2 一项不符 扣0.5分 2

制度 为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包括: 1.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2.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3.系统网络运行、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4.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5.安全监测人员值班制度;6.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7.系统故障报告制度;8.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报告制度。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个别项目执行情况。 3 一项不符 扣0.5分 3 (四)资料、图纸及档案管理 8 8 系统技术 资料 对系统技术资料归档管理,资料包括:1.系统设备断电控制图; 2.系统设备布置图:3.设备系统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现场检查图纸 2 一项不符 扣0.5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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