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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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文(4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文(4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文1.总则为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与顺畅,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提高运输效率,制定本制度,以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以及与外部合作单位进行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3.术语解释3.1 道路危险货物:指在运输、储存、搬运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3.2 运输单位:指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单位或者与公司签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三方运输公司。

3.3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指用于运输道路危险货物的车辆,包括货车、罐车等。

4.管理责任4.1 公司应设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4.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应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不同等级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合规操作。

4.4 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5.运输准备5.1 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件,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5.2 运输单位应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5.3 运输单位应对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5.4 运输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包括防火器材、泄漏应急处理设备等。

6.运输操作6.1 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道路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储存等操作,确保安全和环保。

6.2 运输单位应制定安全操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并告知驾驶员和相关人员。

6.3 运输单位应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7.安全监控7.1 公司应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获取车辆的位置和状态信息。

《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装卸管理单位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原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实现科学有效管理。

第四章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危险货物定义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货物。

具体分类和品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六章监管信息共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更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加强沟通协调。

第七章禁止运输货物禁止运输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货物。

禁止通过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方式运输危险货物。

第八章安全管理制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设施、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安全。

第九章从业人员培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章托运人责任托运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运人,确保危险货物安全运输。

托运人应当提供准确的危险货物信息,并配合承运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铁总运2017 164计统部:科技部:劳卫部:国际部:安监局:铁路公安局:石磊运输局4135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1.附件1~附件10:附后2.格式1~格式11:附后3.附表1~附表29:附后4.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后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安局:国家铁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息中心。

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车辆部: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6月30日TG/HY105-201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注:增加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修改为“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注:将“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修改为“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6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6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一)“危险货物”是指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标准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运输条件后方可运输的物质或者物品。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标准且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化学品。

(三)“托运人”是指将危险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进行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

(四)“承运人”是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并承担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

(五)“装货人”是指受托运人委托将危险货物装进危险货物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散装容器,或者将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装载到车辆上的企业或者单位。

(六)“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列明的可以采用例外数量形式进行托运和运输的危险货物。

(七)“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列明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形式进行托运和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四条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危险品车辆运输管理

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危险品车辆运输管理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1、危险物品运输过程中,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危险物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物品脱落、丢失以及燃烧、爆炸等。

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规定。

途中经停,应当有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2、严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超速运输。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不得搭载其它普通货物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危险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

3、车辆必须安装定位系统,并加装安全防盗装置。

4、危险物品车辆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

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5、危险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或者被盗、丢失事故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汽车队领导和当地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物品名称,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和应急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6、驾驶员未经车辆调度人员的同意,不得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得将车辆交给外单位的人员驾驶,也不能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危货车辆资格的人员驾驶。

7、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未按规定停车造成车辆受损、被盗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1、驾乘人员上岗前,应对口接受安全技术方面的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驾驶员应在每次运输前检查车辆及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尤其检查传动、转动、制动等部位,严禁病车运输。

平时应注意车辆安全设施的维护与保养,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05-27 转载:(编辑:seasky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发布:2019-03-02实施:2019-03-1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03-02实施日期2019-03-18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门路运输管理,应当公正、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门路运输经营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职员,应当吻合以下条件:(一)获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门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游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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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运货字[2008]5号
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运管处(局):
最近接连发生涉及我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1〃23”、
“3〃13”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不良影响,教训深刻,
引起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现就今年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做如下布置。
一、严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关
各设区市运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
部有关规定,对申请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认真审核其经
营条件,要从车辆设施、设备情况、停车场地、从业人员素
质、企业安全制度等方面全面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
坚持不许可。同时要从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加强危险
货物运输市场的宏观控制,使危险货物运输规模与当地经济
发展相适应。
二、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隐患排查工作
针对我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存在的问题,各设区市
运管部门今年要对辖区内所有危货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
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隐患的企业,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并对此类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经营资质审查。
对其的车辆设施、设备、场地、人员、安全运输规章、安全
学习进行逐项审核,对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经营业户责令
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各设区市运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所有危货车辆进行检
查,其技术等级都必须达到一级,并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
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要求的标志灯、标志
牌,车辆必须配备运输安全卡。凡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一级、
已报废车辆以及“大吨小标”未更正、槽车罐体检测不合格
的车辆,应及时收回,注销《道路运输证》。对承运剧毒、
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都应当安装GPS,企
业安装GPS监控系统;
三、大力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活动,要聘请一些有从事危险化学品
生产、管理经历的专业人员作为教员,重点学习《汽车危险
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要
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操作规程知识
的讲授。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落实责任
各设区市要结合今年货运企业信誉质量考核工作,制定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隐患排查实施的计划和方案,并立即着手
开展此项工作,于2008年7月底之前完成,实施方案和结
束后的总结(含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报省运管局,凡未报
送的,视为未开展此项工作。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运输 危货 管理 通知
抄 报:省厅胡琳副厅长、厅运安处
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三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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