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人士就业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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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

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及派出法庭: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疑问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对一些问题的解决取得了分歧意见,并构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九年八月十七日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北京单位参保人员增加流程图

北京单位参保人员增加流程图

提示:请务必于网上申报成功当月的25日之前到社保中心提交材料审核,否则增员不成功。

注意事项:1.业务办理岗位和时间:社保中心登记业务岗,每月5日至25日(工作日)。

2.网上申报业务操作时间:新参保增员为每月5日至22日,早6:00至晚10:00;转入增员为每月5日至25日,早6:00至晚10:00。

3.办理完新参保业务后,请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到大厅加盖钢印,并领取《社会保障卡与医保存折领取告知》。

4.需提交的纸质材料请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并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提示:1.照片要求:本人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JPG 格式、宽358像素×高441像素、9KB <大小<20KB ; 2.月均工资收入:以职工进入本单位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 3.个人缴费原因:新参统(或其他新参统)。

4.医疗与四险均未参保的人员,才可在网上申报新参保增员; 5.外籍、港澳台人员不能在网上申报新参保增员;6.不能网上申报或特殊情况网上申报增员不成功的,需用“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办理,并携带表格所列材料到社保中心提交审核。

单位参保人员增加流程图业务办理完毕新参保人员增加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单位用户登录】,使用单位数字证书(USB Key ),进入网上申报系统增员成功后,在【业务报表查询】模块点击【个人信息登记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及《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副表)》各1份;点击【人员增加表】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2份请在网上申报成功的当月根据参保人员情况携带表格所列材料到社保中心提交审核在【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击【新参保人员登记申报】录入职工信息,并上传职工电子照片后,点击【提交】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单位用户登录】,使用单位数字证书(USB Key ),进入网上申报系统在【查询管理】模块点击【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查询该职工医疗及四险是否导入成功。

深圳社保退休办理流程

深圳社保退休办理流程

深圳社保退休办理流程深圳社保退休办理流程深圳养老保险延交的条件:目前深圳养老保险延交还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不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

继续缴费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

在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员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继续缴费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当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时,可以补足15年的缴费年限。

具体要补多少年的费用,要看退休时,还差多少年的养老保险没交了。

社保补缴养老保险要满足条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一)补缴条件1、养老保险需要缴满15年,如果不足15年,是可以补缴的,补交时段未在本市以外地区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对其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可向社保机构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

2、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详见本文参考资料1] (二)补缴材料1、《补缴保险费申报表》(一人一表)。

2、单位申请报告(已在我局办理委托银行自动结算授权的单位,须在报告中明确已办理委托授权的银行账号信息并确认已存入足够金额)。

3、经地税部门稽核、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法律途径认定应补缴的`文书原件。

4、若法律文书未表明工资基数的,还需提供申请补缴的相应时间实际工资收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工资表、工资签收单等。

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当时的工资收入有效证明材料的,2017年6月底前以当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2017年7月后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5、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北京单位参保人员增加流程图

北京单位参保人员增加流程图
提示: 公费医疗人员:单位 仍需携带表格所列材 料,到社保中心提交 审核。
转入人员增加
1.登录网上申报系统 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 网上服务平台,点击【单位 用户登录】,使用单位数字 证书(USB Key),进入网上 申报系统
2.录入信息、增员
在【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 击 【 转 入 人 员 增 加 申 报 】、 【普通增员】,录入转入职 工信息,点击【提交】
3.查询业务办理回馈 在【查询管理】模块点击【申 报信息状态查询】,查询该 职工医疗及四险是否导入 成功。反馈导入成功即完成 增员,单位不用再到社保中 心办理
业务办理完毕
业务办理完毕
பைடு நூலகம்
单位参保人员增加所需材料明细表
所需
参1
保 职

《表 北》 京及
《表 单 北》 位 京2 公
① ② 制 ①护照原件和复印件1 份; ①要求派号情况说明2 份; ① 港 澳 台 通 增
4.提交材料审核 请在网上申报成功的当月根据参保 人员情况携带表格所列材料到社 保中心提交审核
提示: 1.照片要求:本人近 期一寸、白底、免冠、 彩照;JPG 格式、宽 358 像素×高 441 像素、 9KB<大小<20KB; 2.月均工资收入:以 职工进入本单位工作 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 当年的缴费基数; 3.个人缴费原因:新 参统(或其他新参统)。 4.医疗与四险均未参 保的人员,才可在网上 申报新参保增员; 5.外籍、港澳台人员 不能在网上申报新参 保增员; 6.不能网上申报或特 殊情况网上申报增员 不成功的,需用“五险 合一企业版软件”办 理,并携带表格所列材 料到社保中心提交审 核。
②港澳台人 员就业证原
盘 文
身 保) 保
( 还 ③外国人居留证原件和复印 ④港澳台永久性居民身份 件和复印件 1 件

各行办卡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有居留权等条件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均可在本地申请中银信用卡。

二、中行信用卡办理条件所需资料1、身份证明文件:接受18-65周岁人士的主卡申请以及年满16周岁人士的附属卡申请。

* 如您是境内居民: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有效期内),或军官证复印件。

* 如您是外籍人士:需提供( 1)有效护照(2)《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或在有效护照签证页上贴附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复印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 如您是港澳台人士: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2、固定居住地址证明(可选择下列各项中的任一项)* 户口卡(簿)复印件* 水、电、气最近三期缴费单* 固定电话最近三期缴费单* 单位开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自有房产证明* 小区物业管理费缴费单据* 街道开具的住址证明* 最近二期的信用卡月结单或最近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能证明其有固定居住地址的其他证明材料3、财力证明文件(可选择下列各项中的任一项)* 政府机构、企业开具的最近三个月的正式工资单或收入证明(需加盖公司章或部门章)* 银行代发工资的存折/账单复印件(需显示最近三个月薪水入账信息)* 最近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社会保险扣缴凭证复印件* 自有房产证明复印件* 银行定期、活期存款单/存折复印件* 基金、国债、企业债券购买凭证复印件(需显示购买人姓名、账号和账户余额)* 会员卡类复印件,包括:高尔夫会籍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贵宾卡,国航知音白金卡、金卡、银卡会员卡,南航明珠卡金卡、银卡会员卡,东航万里行俱乐部金卡、银卡会员卡(需显示姓名和卡片有效期)等。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入境就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参保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社会保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中国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条[继承]外国人死亡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七条[境外生存认证]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适时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按月或者不定期提供生存证明。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九年⼋⽉⼗七⽇)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北京市⾼级⼈民法院民⼀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的问题进⾏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致意见,现纪要如下:⼀、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社会保险关系、⽋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资基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政部门解决;(2)由于⽤⼈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伤、失业、⽣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单位未为农民⼯缴纳养⽼保险费,农民⼯在与⽤⼈单位终⽌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劳动者与⽤⼈单位因住房公积⾦的缴纳、办理退休⼿续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关于⼀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问题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七条的规定,适⽤⼀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是⼩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不超过当地⽉最低⼯资标准⼗⼆个⽉⾦额的争议;⼆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的争议。

劳动仲裁委托书

劳动仲裁委托书劳动仲裁委托书(精选23篇)劳动仲裁委托书篇1委托人(个人或单位):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律师事务所职务:联系电话: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仲裁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如下:(1)一般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申诉,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等。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人:20XX年XX月XX日劳动仲裁委托书篇2劳动仲裁答辩状案号: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王某某诉厦门张三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

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

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20XX年9月20日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20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

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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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许可



准予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条 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
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
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4、任职证明,指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
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
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
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
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7、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要求相片规格为2寸,一张贴于《台
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一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二)用人单位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
1、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
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就业申请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
件1份,验原件);

3、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
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
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就业证(原件1份,就业证延期页用完须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
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用以制作新证)。

(三)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其本人持以下材料到劳
动保障部门申办就业手续:

1、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3、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
验原件);

4、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延期填写
《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并加
盖公章);

5、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要求相片规格为2寸,一张贴于
《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一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延期须提供申请人就业证原件(如延期页用完请提供上述规格相片1张,用以
制作新证)。

(四)遗失补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
位加盖公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对遗失《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其本
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五)变更《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
位加盖公章);

2、变更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证件、合同等,
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1份,如需更换就业证,请提供就业申请人近
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
公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1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新办 1、用人单位应在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入境后15日内,到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2、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
证》; 3、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
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
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台港澳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或港澳人员需要继续在深圳从事
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
出就业延期申请。 (三)其他手续 按所要求的资料提交业务窗口办理。
时 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台港澳人员就业
证1个工作日办理,遗失补发、变更、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即时办理。




称及有效期限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以申请时间为准,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
记证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申请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台港澳人员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收 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
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
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



http://61.144.253.110/SzldjAbroad/login.jsp


态查询 http://61.144.253.83/dbplat/action/MainAction?ActionType=db_wwgs&XK
SXBH=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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