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2年三季度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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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保监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122号)各保监局:为切实增强保险中介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现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客观既有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

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

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第五条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

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根据监管实际,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可以作为辅助分类依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18•【文号】保监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01.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公告(保监公告第25号2001年1月18日)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一)考试时间2001年将举行4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分别定于4月1日、7月15日、9月23日、12月23日的上午9:00-11:30在全国同时举行。

(二)考试报名考试报名采用保险公司组织集体报名与社会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4次考试报名时间分别为:2001年2月15日至3月1日、6月1日至6月15日、8月8日至8月23日、11月8日至11月23日。

具体报名事宜请与当地广播电视大学联系。

(三)考试教材各保险公司可向当地保监办统一订购参考教材。

社会报名人员向当地电大购买。

(四)成绩查询考生可拨打查询热线16897133查询成绩。

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一)考试时间2001年将举行2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第一次考试的时间为5月13日上午8:30至11:00和下午2:00至4:30。

第二次考试的时间为10月21日上午8:30至11:00和下午2:00至4:30举行。

(二)考试报名第一次考试的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

通过邮寄报名者在3月25日之前将报名材料寄给考点(以邮戳为准)。

第二次考试的报名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

通过邮寄报名者在9月25日之前将报名材料寄给考点(以邮戳为准)。

(三)报名和考试地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共设七个报名和考试地点(见附表),考生可就近报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2.05•【字号】桂保监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15号)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近年来,保险中介业务的快速发展为广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9年,全区保险中介业务保费收入已占同期总保费收入的88.53%。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仍然突出。

为贯彻落实《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促进我区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一)保险中介渠道管理具体要求:一是持有效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及有效两证(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营销员方可作为中介录入系统,发放中介代码;系统应对有效期进行记载和识别,超出有效期的,系统应做出限制。

二是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负责审核录入,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须与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一致,录入信息需经逐级审核,如有虚假,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及时清理系统记载与实际不符的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包括虚列机构和营销员、许可证过期机构和证书过期营销员等,确保实际数据、系统数据、报送监管部门数据三者相符。

(二)联网出单管理具体要求:一是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的,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系统应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财务系统实时联网,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确保保单信息实时、完整地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系统。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1•【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5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会管单位:为贯彻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工作,现就《办法》实施后涉刑案件信息(包括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事件信息,以下统一简称为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案件报送主体(一)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报送案件信息,其法人机构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法人总部不另向银保监会报送案件信息;银行保险机构异地分支机构报送案件信息,其法人机构由银保监局监管的,法人机构监管局不另向银保监会报送案件信息。

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案件报送主体的确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是银行保险机构总部人员或总部在分支机构兼职人员,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案件的,应综合考虑相关人员作案时的身份和业务落地机构等因素,将与案件联系最紧密的机构确定为案件报送主体。

二是劳务派遣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等长期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服务并接受其日常管理的人员发生案件的,原则上由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的银行保险机构报送案件信息。

(三)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主要涉嫌在原任职银行保险机构工作期间作案的,现任职机构应以案件风险事件信息形式报送。

原任职银行保险机构也应按属地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案件信息。

关于明确与规范保险机构跨区域展业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与规范保险机构跨区域展业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与规范保险机构跨区域展业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关于明确与规范保险机构跨区域展业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明确与规范保险机构跨区域展业相关问题的通知2005-12-22鲁保监发[2005]67号关于明确与规范保险机构跨区域展业相关问题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近期,个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未经总公司授权、未经保险监管机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超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到其它地市开展业务,严重地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

为维护山东省保险市场秩序、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保险机构跨区展业的有关规范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保险机构跨区展业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中介[2004]42号)中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凭其总公司的书面授权书,即可到当地保监办变更许可证经营范围”,“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本公司各分支机构在营业地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的经营区域的授权”。

因此,保险机构在未取得其总公司的授权,也未到保险监管部门变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到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以外展业或通过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人承保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均是违规行为。

二、严禁中介机构违规操作(一)通过专业中介机构展业的有关规定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第七十八条“……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和第八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5号)第八十六条“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机构通过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展业在经营区域上应符合以下要求:1、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经营区域与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一致;2、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
资格考试公告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公告第2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1.18
【实施日期】2001.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保险
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公告
(保监公告第25号2001年1月18日)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1年将举行4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分别定于4月1日、7月15日、9月23日、12月23日的上午9:00-11:30在全国同时举行。

(二)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采用保险公司组织集体报名与社会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4次考试报名时间分别为:2001年2月15日至3月1日、6月1日至6月15日、8月8日至8月23日、11月
8日至11月23日。

具体报名事宜请与当地广播电视大学联系。

(三)考试教材
各保险公司可向当地保监办统一订购参考教材。

社会报名人员向当地电大购买。

(四)成绩查询
考生可拨打查询热线16897133查询成绩。

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1年将举行2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第一次考试的时间为5月13日上午8:30至11:0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20•【文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层层压实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强化制度执行,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银行业保险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

(二)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

持续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犯罪案件频发、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

(三)坚持内部管控、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三管齐下。

构建“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四)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发挥个案警示作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惩处机制。

二、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五)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纪律约束,聚焦受理与调查、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支付与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问责机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保险学会:为切实提高我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我省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的规定,我局已确定浙江省保险学会和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作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其他机构(如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等)如需申请培训资格,可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我局提出申请。

二、培训证书由各公司、各培训机构自行向印刷厂征订。

证书印刷厂:保联印刷(北京)有限公司电话:(010)60245018传真:(010)60245926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简称“保险从业人员”,下同)的整体素质,提升保险业整体形象,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保险从业人员队伍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对象主要包括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保险营销员是指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2012年春节放假值班安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2012年春节放假值班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渝保监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2012年春节放假值班安排的通知(渝保监办发〔2012〕1号)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市保险学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局春节放假值班安排及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我局春节放假值班安排2012年1月22日(农历除夕)至1月28日放假调休,共七天。

1月21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春节期间值班安排如下:值班电话:86668967 传真:86668967值班负责人:蒋伟1月22日-1月24日李昊轩1月25日-1月28日值班工作人员:1月22日贺艳1月23日周平1月24日张堃1月25日袁媛1月26日张峰1月27日余南南1月28日王月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干部员工的安全及守法教育,确保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春节值班安排,明确一名总经理室成员为值班领导。

针对节日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充分做好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三)各单位值班领导、值班负责人及值班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通讯畅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各保险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值班安排请于2012年1月19日前传真报送我局。

报送传真:86668880。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5•【文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5日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以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为目的所开展的工作。

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仅指该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化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突发事件,是指信息系统或信息化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保险中介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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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2年三季度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厅函[2012]26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13
【实施日期】2012.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2年三季度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2〕263号)
各保监局:
现将2012年第三季度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题型题量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为:单选题90道,每题1分;判断题10道,每题1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为:单选题100道,每题1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二、命题有关事项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基础知识》(2010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10年版)两本书。

分值分配和命题范围如下:保险原理知识占3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一章至第五章;财产保险知识占1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六章;人身保险知识占2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七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占1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八章和第九章;其他相关法规部分占2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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