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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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24【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信访条例》等13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将下列法规中的“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上海市信访条例二款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四十四条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三十九条6.《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对下列法规中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予以处分的法律依据作出修改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三、对下列法规中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处置的表述作出修改(一)将下列法规中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修改为“处分”上海市信访条例二款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二十三条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二十四条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四十一条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三十九条19.《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二)将下列法规中的“追究行政责任”修改为“给予处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六十九条此外,根据本决定将13件地方性法规中“区、县”的提法统一修改为“区”。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2009年拆违工作总结及2010年拆违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拆联办〔2010〕1号各区县拆违办: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要求,全面推进2010年拆违工作的开展,现将《上海市2009年拆违工作总结及2010年拆违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上海市2009年拆违工作总结及2010年拆违工作要点2009年,是上海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全面构建拆除违法建筑长效机制的关键一年。

在这一年中,各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市人大新修订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迎世博城市环境建设的中心任务,以‚抓拆违、促发展、迎世博‛为主线,立足机制建设,深化部门合作,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全市推进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年共拆除违法建筑530万平方米,其中新违法建筑36万平方米,历史存量违法建筑494万平方米,使新违法建筑的产生得到有效遏制,对历史存量违法建筑的治理稳步推进。

闸北、青浦、宝山、卢湾、徐汇、闵行、松江、黄浦、长宁等区,贯彻法规力度大,拆违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整治成效较为明显,特别是以闸北区为代表的中心城区拆违工作模式和以青浦区为代表的郊区拆违工作模式,为全市拆违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2009年全市拆违工作基本情况一、主要工作成效(一)明确目标,界定职责,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新修订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颁布后,市政府专门召开了全市拆除违法建筑电视电话会议,对如何全面贯彻落实拆违法规进行重点部署,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明确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法规建立健全专门的拆违机构,加强拆违工作力量,强调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筑,并逐步消除历史存量违法建筑。

在市建设交通委的牵头协调下,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和区县拆违办主任工作例会,具体部署各项工作,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本市拆除违法建筑法律文书统一样式》、《2009年度本市拆除违法建筑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置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管考核,指导区县开展工作。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沪房管物[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管物〔2009〕200号)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建交委: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进一步规范物业使用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公共利益,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认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相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1、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均属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

2、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房屋竣工图标示的位置为准;图纸没有标明或者标示不详细的,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房屋检测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3、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应及时作出认定,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

房地产权利人无法联系的,《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可以以通告方式送达。

4、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认定后的3日内将《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5、当事人恢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的,修复方案和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房屋检测单位实施并验收。

施工应符合如下要求:(1)不得降低原构件的强度;(2)不得低于原构件的用料标准;(3)恢复原有构件的形状;(4)修复部位的构造措施要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巡视。

6、修复项目竣工后,当事人应将修复方案和施工验收资料报送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到实地核实。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机制的通知-徐府办发[2007]3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机制的通知-徐府办发[2007]3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机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机制的通知(徐府办发〔2007〕3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为切实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提高城区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以城管执法部门为主、房地和规划部门共同参与的查违工作机制,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力量整治违法建筑是加强城区管理、改善城区面貌的重要举措,对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整合资源,完善机制,及时查处违法搭建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逐步解决已建违法建筑问题。

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区域查违拆违工作需要,充实徐汇区查处违法建筑的领导力量,增加区城管大队负责人为召集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推进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为了快速有效查处区域内新搭建的违法建筑,整合各职能部门的查违力量,按照区城管、房地、规划三个职能部门各自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行使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人员调整为30名,区城管大队抽调20名、区房地局抽调6名、区规划局抽调4名。

联合执法工作由区查违办负责,借调人员人事关系仍属原单位,人员并将不定期进行轮岗。

二、分工协作,明确工作职责(一)区查违办工作职责1.投诉受理:利用区信访办、区网格化管理平台和12319城管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统一负责全区违法建筑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发、统计、汇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徐府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的通知(徐府发〔2011〕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徐汇区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由下列同志组成:组长:冷旭生副区长副组长:刘东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夏颖秋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局长陈继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吉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王勤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副局长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列)王迪长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淳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王小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王苏平湖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孔缨天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史华英区信访办副主任任琦青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阮扬康健街道人武部部长李国荣华泾镇副镇长杨志杭区民政局副局长邱仲辉区综治办副主任何爱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佘建中漕河泾街道办事处调研员沈杰龙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宋皓军区监察局副局长陈伟国斜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周国春市工商局徐汇分局副局长施绍江徐家汇社区(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顾俊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徐颖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徐伟良凌云街道办事处副调研员程士华虹梅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蔡宏备枫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缪志贤田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潘晓华区财政局副局长徐汇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拆违办),刘东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马宏仁同志任专职副主任(兼任拆违机动队队长),王小龙、顾俊、徐颖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以上成员如遇职务变动,由该成员单位自然递补。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行政执法条例是一座城市最重要的一部条例,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管辖河道、区县级管辖河道、乡镇级管辖河道的目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拆违新规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547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规划土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分局、司法局、综治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九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司法局市综治办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违法建筑是当前本市城市管理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症问题。

为坚决遏制违法建筑蔓延现象,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城市管理正常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目标(一)工作目标。

健全市、区(县)、街道(镇)违法建筑治理三级工作体系,切实加强违法建筑治理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全面正确运用法律资源,整合行政管理手段,优化查处工作机制,完善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流程。

强化综合管理,加强执法联动,依法立即拆除在建违法建筑。

集中整治一批社会矛盾突出、安全隐患大、群众反响强烈的违法建筑,逐步清除存量违法建筑。

二、健全违法建筑治理工作体系(二)加强违法建筑治理的推进实施。

设立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协调推进小组,进一步加强全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推进。

成员为市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司法局、市综治办等部门。

协调推进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市拆违办)。

各区(县)应当进一步加强在区(县)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和负责本区域内违法建筑治理工作。

进一步健全由区(县)拆违办、拆违实施部门、相关管理执法部门,以及各街道(镇)共同参与的区(县)违法建筑治理工作体系,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协同治理、联动执法的违法建筑治理格局。

关于上海“五违四必”拆违整治的公共政策分析

关于上海“五违四必”拆违整治的公共政策分析作者:朱赟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5期摘要:上海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违法建筑日益增多,大量违法建筑的存在对城市发展势必产生不良影响。

“五违四必”拆违整治中的公共政策制定是否合理、实施是否有效成为关注重点。

本文运用公共政策学的理论,对“五违四必”拆违整治中的政策制定、实施和阻滞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建议,为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理论参考和经验借鉴。

关键词:五违四必,违法建筑,公共政策一、研究背景与意义(一)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城市用地面积和城市人口规模迅速增长,而与之相对应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则相对滞后,这种一定时期内的不平衡发展状态,导致了违法建设“有空可钻”。

于是在局部利益、眼前利益的驱使下,违法建设如同一个个毒瘤,贪婪地侵蚀着健康的城市躯体。

上海早在1993年即出台了《上海市整治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又在2016年响应中央号召,提出了要做好“五违四必”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新要求。

2016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人大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曾特别提到上海的“五违四必”综合整治,称这是“敢担当、敢负责、敢啃硬骨头的体现”。

2016年下半年,上海向“五违四必”大刀阔斧举起“手术刀”。

2017 年伊始,“五违四必”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成为全市补短板的重点工作,攻坚战正式打响。

(二)意义整治“五违”行为必须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等体制机制的作用,发挥社会力量对违法行为的抑制作用,形成长效的社会治理机制。

目前我国已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

这一时期城市建设的特点体现在城市扩张迅速、建设规模不断增大、建设主体构成日益复杂等方面。

这些变化使得城市中违法建设问题大量存在,而规划管理体制和管理手段的相对滞后,使得这类问题得不到迅速有效地解决。

违法建设往往成为城市建设中各类矛盾的焦点。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发挥市拆除违法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违联席办”)综合协调、监督指导作用,有效解决违法建筑治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规范市拆违联席办工作经费使用,加强资金监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加强全市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下设办公室是日常办事机构,市建设交通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市拆违联席办主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管局长兼任市拆违联席办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共同派员组成市拆违联席办,具体实施日常工作。

第三条(经费构成)市拆违联席办工作经费包括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

其中专项经费包括应急处置费、宣传经费及其他专项工作经费等。

第四条(预算编制)市拆违联席办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年度市拆违联席办工作经费预算。

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经市建设交通委城市环境处会审,并报市拆违联席办副主任、主任审核后,纳入市建设交通委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条(使用范围)办公经费用于市拆违联席办的公用经费、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车辆租赁和使用费等。

应急处置费用于市拆违联席办对各区县拆违办完成市下达的紧急重大拆除违法建筑任务的补贴。

紧急重大拆除违法建筑任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市领导、市拆除违法建筑联席会议领导重点批示的,②媒体曝光、社会反响强烈,经市拆违联席办领导批示的,③市民反复多次投诉、群众反响强烈,经市拆违联席办领导批示的违法建筑。

第六条(补贴标准)应急处置费在各区县拆违办完成任务后按规定核拨,补贴标准参照近年本市各区县拆除违法建筑实际人工费平均成本(不含机械费、建筑垃圾清运费、拆后环境整治费),近三年暂定为每平方米26元。

三年后根据施工成本变化,由市拆违联席办商相关部门另行调整。

第七条(使用程序)办公经费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相关财务规定使用。

(2009-200)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1)不得降低原构件的强度;
(2)不得低于原构件的用料标准;
(3)恢复原有构件的形状;
(4)修复部位的构造措施要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巡视。
6、修复项目竣工后,当事人应将修复方案和施工验收资料报送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到实地核实。
对经核实已恢复原状的被损承重结构房屋,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核实后的10日内,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证明》,并将《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二、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和处理程序
3、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应及时作出认定,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
房地产权利人无法联系的,《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可以以通告方式送达。
4、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认定后的3日内将《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5、当事人恢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的,修复方案和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房屋检测单位实施并验收。施工应符合如下要求:
房地产权利人:
2、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
3、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将上述房屋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
特此通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二OO____年__月__日联系人:
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房管物〔2009〕200号
各区(县)房管局、xx建交委: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进一步规范物业使用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公共利益,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认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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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5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乡、村庄规划区外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违法建筑的拆除。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拆
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进行考核。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的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以下统称 “拆违实
施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
法建筑的拆除,其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发现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
拆违实施部门、各区县承担城市管理巡查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采取措施,
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筑并依法予以查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
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
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的房屋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市违法建筑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举报,也可以向拆违实施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转告所在区、县的拆违实施部门。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六条 区、县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经区、
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汇总后,纳入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作为违法建筑治
理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拆违实施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应
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正在搭建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
证。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
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
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
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拆违实施部门不予采纳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
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
行拆除确有困难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代为拆除。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
告,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拆违实施部门等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
通告。

第十二条 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
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强
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
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后,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做好相关
工作。
第十四条 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在清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建筑垃圾;逾期
未清理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予以清理。

第十五条 拆违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拆违实施部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并配合查处。

第十七条 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
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纳
入各有关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拆违实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在拆违工作中
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违实施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和查处违法建筑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诿的;
(四)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五)违法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二条 阻碍拆违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者阻碍违法建筑
查处工作的,由拆违实施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并建议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乡、村庄规划区的违法建筑拆除,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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