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相关问题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相关问题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相关问题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本文通过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主要介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供学习交流之用。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一)资本公积概述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我国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贷项有四个内容: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捐赠资本和资本折算差额。

1.资本(或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2.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是外部单位或个人赠与企业的资产。

3.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4.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5.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时,在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外币折算汇率不一致的情况下,按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资产入账的价值,与按照约定汇率折算为实收资本入账的价值的差额。

6.关联交易差价。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

7.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准备项目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资产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三项。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4号),关联交易差价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除上述外,资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均可用于转增资本。

(二)企业转增资本的涉税分析

1.股东为自然人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198号文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除资本溢价外,其他的如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

资所得的实现。”

这里,虽然没有规定用资本公积转增利润需要做纳税处理,实际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本质上也是股权权益的收回,因为清算时候,只有实收资本和部分来源于股东本身投入的项目(如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是不纳入清算收入的。同时,国税发[2000]118号文也提到“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以及不能用于转增的项目除外)转增资本,实质上与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并无不同,也应视为“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所以理应计入投资所得。企业按118号文规定以取得的股票票面价值计入投资所得后,将来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作为投资的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一)盈余公积概述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

公益金专门用于公司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 2005年《公司法》取消了提取公益金的强制性要求。

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主要是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弥补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增加公司资本。值得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涉税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

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然后向法人股东配股,法人股东在会计上应做利润分配处理,对其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一)未分配利润概述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

未分配利润有两层含义:一是留待以后年度处理的利润;二是未指明特定用途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在交完所得税后,其净利润可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

3 .提取任意公积金;

4 .分配优先股股利;

5 .分配普通股股利。

最后剩下的就是年终未分配利润。年末结转后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期末余额反映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借方期末余额反映累计的未弥补亏损。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涉税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个税和企业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整理:尚兴年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税,缴什么税? 下面我根据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做个通用性的总结。实际执行可能会有地区差异,具体实操时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法人股东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处理,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当于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法人股东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情况处理: 1、居民企业: 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注:若被投资方系上市公司的,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

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非居民企业 (1)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以后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以下两种情况: 1)转赠资本免税情况: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转增资本不用交企业所得税。(注: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转增资本征税情况: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

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分析

一、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 (一)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视为利润分配,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区别对待 1. 用非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进行转增时,应视同利润分配。 2.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税务征收 (一)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纳税 1. 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据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应就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扣缴义务人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相关问题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相关问题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相关问题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本文通过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主要介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供学习交流之用。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一)资本公积概述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我国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贷项有四个内容: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捐赠资本和资本折算差额。 1.资本(或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2.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是外部单位或个人赠与企业的资产。 3.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4.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5.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时,在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外币折算汇率不一致的情况下,按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资产入账的价值,与按照约定汇率折算为实收资本入账的价值的差额。

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 处理 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一)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企业的留存收益是体现在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主要是指盈余公积转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两种情况。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公益金。任意公益金主要是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公益金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弥补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增加公司资本。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其涉税处理如下: 1、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免企业所得税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分析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一、资本公积定义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受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 二、资本公积主要构成项目 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四个内容分别是: 1.资本(股本)溢价: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2.其他资本公积:包括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以外的变动。 3.资产评估增值:按法定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时,重估价格高于资产的账面净值的部分。 4.资本折算差额:外币资本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 三、可用于转增资本的项目 1.资本溢价: 2.接受现金捐赠: 3.拨款转入: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4.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企业因接受外币投资所采用的汇

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5.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四、不可用于转增资本的项目 1.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2.股权投资准备: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因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相应增加的资本公积。 五、转增资本的必要条件 依照《公司法》相关内容,增加注册资本作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有限公司增资条件)。 六、相关限制要求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注会教材原文中,明确标注法定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 七、实操中相关情况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只设置两个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2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又于近日出台《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0号,以下简称“税总80号公告”),就相关税收征管的政策予以了明确。那么,至此对于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就更为清晰了。 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税〔2022〕116号文件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不同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为便于纳税人知晓相关规定,财税〔2022〕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再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 积转增的股本,并符合财税〔2022〕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 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来 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 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继 而在《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作出解释及补充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 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怎样做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怎样做 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范,指的是企业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详见《企业会计制度》-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那么未分配利润如何进行转增资本?下面店铺整理了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一、甲公司在2005年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一百万,今年,税务来查帐说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二十万元的税款,请问现在可以调整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吗? 答案:可以调整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但要注意到,资本公积有些明细项目可以用来转增资本,而有些明细项目不可以用来转增资本。《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一般情况下有7个明细项目: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有多种形成来源,有些项目可用于转增资本,而另一些项目不能用于转增。“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等准备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等项目是所有者权益中已实现的资本公积,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转增资本。“其他资本公积”项目,是指企业从前述各资本公积准备明细科目转入的已实现的各项准备的金额。“拨款转入”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增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项目不能转增资本。 二、未分配利润怎样转增资本? ——中小企业验资业务案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优点是不需要股东再拿出货币资金出资,股东可以将属于自身应得的利润,经过法定手续认可以后,办理增加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验资手续,在自然人股东看起来是较为简便的一种手续。 TD有限责任公司(简称TD公司)原为法人(甲方)和两位自然人(乙方和丙方)组成的多元投资设立的公司,原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只有50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解析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解析 一、会计处理 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除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 (一)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会计处理 1.资本溢价(非股份有限公司)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股本溢价(股份有限公司) 溢价发行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 贷:股本(股票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其他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1)等待期内应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

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反向 (2)当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或反向 (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等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引言 由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股东权益的变动,部分公司会将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然而,这种转增股本的行为必然引发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问题。本文将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为主题,从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会计核算 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需要进行会计核算。首先,应确认这是一项资本交易,将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为股本。转增股本属于公司内部的权益变动,并不涉及任何现金的流动。其次,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在资本公积中设立专门的转增股本公积账户,记录资本公积的转移事项。同时,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公司的资本结构发生了变动,需要及时调整股东权益报表,并进行日常的会计记录等。 三、税务处理 在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过程中,涉及到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务规定,公司转增股本涉及到的利润应当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具体来说,首先需要确认转增股本前的未分配利润是否已缴纳了所得税。如果未缴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未缴纳的所得税进行清算,缴纳相应的税款。其次,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部分利润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将已纳税金和其他税收减免进行相应的抵减。 四、会计准则

账务处理的准则对于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提供了相应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将资本公积中的专项转增股本公积账户调整为股本账户,以反映资本结构的变动。同时,要将转增股本所涉及的税款列入应交税款科目中,并在其他权益变动中披露转增股本相关的金额和会计处理。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还要求公司在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的股东权益构成和会计处理等信息。 五、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的分析。某公司在2020年度决定 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涉及金额为100万元。转增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00万元,资本公积为50万元。公司根据税务 规定,计提20%的所得税税款,即20万元。在会计核算方面,公司应将未分配利润200万元减少,相应增加股本账户,资本公积中转出50万元,转入转增股本公积账户。在税务处理方面,公司需要按照所得税税率20%计算所得税额为20万元, 并将该税款计入应交税款科目。 六、总结 在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过程中,对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十分重要。公司应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将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相结合,确保准确记录和缴纳所得税。同时,公司应及时调整股东权益报表,披露转增股本的相关情况。通过适当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可以提高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七、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的盈余公积金的应纳税款,应该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一、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交纳个人所得税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的构成内容

资本公积的构成 一、什么是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是指公司从股东或其他相关方获得的超过股本额的非分配利润,并以资本公积的形式纳入公司的股东权益中。资本公积是公司积累的一部分盈余,它可以用于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弥补亏损、冲销公司预收的股款或者进行其他资本性的支付。 二、资本公积的构成 资本公积的构成取决于公司的财务活动。下面将详细介绍资本公积的几种常见构成: 1. 新股发行溢价 当公司向投资者发行新股时,如果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发行溢价部分会计入资本公积。这是因为发行溢价并不是公司的实际盈余,而是股东购买股票所支付的溢价金额。公司将这部分溢价资金计入资本公积,以保持股东权益的完整性。 2.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盈余公积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当公司决定将盈余公积转为股本时,这部分金额会计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目的是增加实收资本,提高公司的净资产。 3. 资产重估增值 在资产重估过程中,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超出部分将被计入资本公积。这是因为重估增值不是由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而是资产增值所带来的权益增加。公司将这部分增值金额计入资本公积,以保持股东权益的准确反映。 4. 其他资本公积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构成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资本公积。例如,公司进行并购或出售子公司时,发生的合并溢价或处理子公司股权的差价可能被计入资本公积。此外,公司还可能会收到股权赠与或无偿划入资本公积的捐赠资金等。

三、资本公积的用途 资本公积在公司的财务管理中有着重要的用途。以下是资本公积的几种常见用途: 1. 增加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可以用于增加公司的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购买股票时实际支付的金额。通过将部分资本公积转为股本,公司可以增加实收资本,从而提高公司的净资产和信誉。 2. 弥补亏损 当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使用资本公积进行亏损补偿,以弥补净资产的损失。亏损弥补后,可以恢复公司的净资产水平,为未来的经营奠定基础。 3. 进行其他资本性支付 资本公积也可以用于进行其他资本性的支付。例如,公司可能使用资本公积进行大额企业投资、购买资产或进行重大工程建设。这些支付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市场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四、如何管理资本公积 对于资本公积的管理,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准则。以下是几点资本公积的管理建议: 1. 设置专项账户 公司需要为资本公积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和账户进行管理。通过设立专项账户,可以清晰地记录资本公积的构成和变动情况,并确保其正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2. 制定资本公积使用政策 公司需要制定明确的资本公积使用政策,规定资本公积的使用范围、条件和程序。这将有助于确保资本公积的合理利用,并防止滥用或违规行为的发生。

股改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股改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通常会采用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不改变股权结构,称之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整体变更时,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会将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的一项或多项转增股本,公司股东会面临转增股本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或者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本文中的资本公积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我国《公司法》及税收法律法规没有针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但是其适用情形不明确,概念界定不明晰,易混淆、误解,各级税务机关、证券中介机构和企业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理解产生巨大的分歧,其实务处理方式各异。本文从现行立法、实务及案例、理论分析三个角度就本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现行法律规定分析 1. 现行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

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法律理解分歧。上述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对明确,而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不够清晰,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整体变更中的资本溢价不属于股票溢价收入,转增股本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观点以税务机关为代表。

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要交所得税吗-案例分析

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要交所得税吗?案例 分析 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要交所得税吗?案例分析 “未分配利润”与“资本公积”都是公司资产,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看似是一体实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主体,既然“资本公积”与股东所得两者没有关系,自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我好奇的是,这些公司干嘛要把“未分配利润”转到“资本公积”呢?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某公司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1万元,净资产为3,万元,其中,资本公积0元,盈余公积1,863,元,未分配利润14,952,元。2016年3月,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31,000,000股,剩余净资产5,826,元全部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相关人士认为: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其个人股东属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应缴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同时,该公司就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个税问题作出回

复: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目前正在根据上述通知及最新的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向某某单位申请个人所得税缓交备案。 尔后,该公司股票得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细品上述案例,至此,笔者终于理解了为何要将“未分配利润”转至“资本公积”了。原来,将“未分配利润”转至“资本公积”的目的,就是以“资本公积”为掩护,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形式来逃避或延缓缴纳依法应当在利润分配环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偶滴神啊,笔者这才恍然大悟,笔者以往思考问题,都是以依法办事的角度去考虑,难怪也就不能理解上述这种做法了。因为,在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角度来看,将“未分配利润”转至“资本公积”再转增股本的行为,想达到逃避纳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完全是然并卵;但没有想到的是,在一些专家大师的断章取义、胡搅忽悠,再辅以貌似朴素感情实为煽情的“个人认为”下,这种筹划居然还真的成功了。就此问题,笔者将分两部分来分析,本文先分析“未分配利润”转至“资本公积”再转增股本的行为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以此厘清该种行为是否属于可以合法分期5年延缓缴税的问题。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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