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2025年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目标

2025年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目标2025年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创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的城市。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杭州市将采取一系列行动,包括提高城市的排水能力、保护自然水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等。
首先,杭州市将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的排水能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面的硬化导致了雨水的滞留和排水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杭州市将加大在城市排水系统建设方面的投入,提高下水道的容量和排水效率。
此外,杭州市还将建设雨水花园和生物滞留池等雨水管理设施,增加城市的雨水渗透能力,并减少洪水的发生。
其次,杭州市将保护自然水源,确保城市有足够的水资源供应。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杭州市将全面加强水源地的保护,禁止任何破坏水源地的行为。
同时,杭州市还将加大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通过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和废水回用系统等措施,杭州市将使用雨水和废水资源,减少对地下水的依赖。
此外,杭州市还将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增加城市的绿化覆盖率。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杭州市将加大植树造林和城市公园建设的力度,增加城市绿地的面积。
杭州市还将推动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等新型绿化方式的应用,增加城市的垂直绿化面积。
此外,杭州市还将加强对城市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增加城市的湿地面积,提高城市的生态系统健康水平。
在海绵城市建设中,杭州市还将加强城市抗灾能力的建设。
杭州市将建设防洪调蓄区,通过建设蓄水池、储蓄区和调节池等设施,实现洪水的安全排放和调节。
杭州市还将加强对城市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灾害的发生。
此外,杭州市还将加强社区的灾害应对能力建设,提高居民灾害应对的自救能力。
综上所述,2025年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创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的城市。
通过提高城市的排水能力、保护自然水源、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加强城市抗灾能力的建设,杭州市将实现这些目标,并成为一个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21年)-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根据2021年1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库)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工程超配套标准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划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
杭州市城市道路整治标准

杭州市城市道路和街容环境提升整治标准目录1 总则 (1)2基本原则 (1)3 适用对象 (1)3.1 市政设施 (1)3.2 建筑立面 (1)3.3 街道绿化 (1)3.4 城市家具 (2)3.5 城市照明 (2)4 整治目标 (2)4.1 分级目标 (2)4.2 分类目标 (2)5 整治标准 (2)附表: (3)附录一:编制依据 (11)附录二:道路整治技术要求 (12)1 总则为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营造“大气开放、精致和谐”特质的城市环境,提升杭州城市形象和环境品质,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在《杭州市环境提升与交通保障实施导则(通则)》指导下,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及杭州市有关政策文件,有利于在操作层面对市政设施、建筑立面、街道绿化、城市家具、城市照明等各类要素进行提升整治,特制定本标准。
2基本原则(1)依据规划,科学编制;(2)以人为本,简约节约;(3)综合完善,提升功能;(4)体现特色,展示文化;(5)技术引领,注重创新。
3 适用对象列入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建筑立面、城市家具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等。
3.1市政设施市政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及道路设施(包括雨水篦子、交通标线、井盖等),高架路、立交桥和随路桥梁,隧通道,人行天桥和过街地道等。
3.2 建筑立面建筑立面包括:建筑外立面及设施,各类广告,店铺招牌,建筑屋顶,沿街绿化等。
3.3 街道绿化街道绿化包括:道路(河道)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临时花卉等。
3.4 城市家具城市家具包括:人行道公共设施,交通、导向、提示标识,监控探头,隔离路障,强弱电箱体,公交候车亭,书报亭,公共自行车亭,架空线及环卫设施等。
3.5 城市照明城市照明设施包括:景观照明、广告灯光及道路路灯等。
4 整治目标4.1 分级目标(1)一类项目:规整、正气、品质,彰显开放大气国际范;(2)二类项目:美丽、温馨、浪漫,突出含蓄好客中国风;(3)三类项目:简约、干净、舒适,展现精致和谐杭州味。
管理制度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令[2003]190号《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壹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筑工程、拆房、市政设施施工、物料运输及堆放和道路挖掘、养护、保洁等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四条杭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市政设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拆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物料运输、堆放和道路挖掘、养护、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园林文物、公安、交通、林水等行政主管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第六条建筑工程、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应当分别设置不低于2.5米、2.1米的遮挡围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第七条建筑工程、拆房、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壹)施工方案中应当有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且严格遵守和实施;(二)工地内应当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且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俩侧各50米范围内的整(三)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当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四)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于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五)工程高处的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六)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应当暂停土方开挖、拆房施工作业,且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停止施工的通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七)禁止于施工现场从事消化石灰、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八)从事拆房、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
市政设施巡查管理制度

市政设施巡查管理制度XXX制定了市政设施巡查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开发区市政设施的完好率和正常使用功能。
为此,要求市政设施巡查队对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巡查工作,并且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充分发挥巡查队的积极作用。
该制度的工作目标包括实现“道路平整、排水畅通、桥梁牢固、设施完善”的总目标和市政设施完好率管理,树立为社会服务的精神,为市民大众提供安全、功能完善的市政设施,以及为实现“市政设施维护失责投诉为零”的目标而做好本职工作。
工作任务包括对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进行每日往返巡查工作,并确保全年节假日的正常巡检工作。
同时,对日常巡查工程中得到的资料进行记录、处理、整理、分类和归档,及时报送至养护部,由养护部负责实施处理。
巡查范围包括全区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巡查工作,包括市政管理红线范围以内已接管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桥梁和涵洞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占绿管理以及各类违反《新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理工作。
此外,也需要附带巡查公司管养范围内的其他各产权单位设施井盖,如电力、电信、通讯井盖等。
巡查内容包括路面破损、沉降、坑洞、侧平石缺损、人行道破损、下沉、伸缩缝损坏、栏杆缺损、井盖丢失、排水设施损坏、污水溢流等、园林绿化的缺损、死株、树木倾倒等。
巡查方式主要为机动车巡查和步行巡查。
机动车巡查主要负责快车道、慢车道的市政设施巡查工作,主干道巡查频率确保一天一次,次干道和小区道路巡查频率确保两天一次,各区块在建项目周边路段重点巡查,雨污水检查井及预留井、雨水口检查频率确保每天一次;步行巡查为公司管养范围内的示范街、严管街。
桥梁设施巡查主要是对公司管养范围内的桥梁设施的检查工作,检查频率为每桥每周一次。
最后,巡查资料需要进行填写与处理,对日常巡查工程中得到的资料进行记录、处理、整理、分类和归档,及时报送至养护部,由养护部负责实施处理。
XXX during ns。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
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07
•【字号】杭政办函[2009]309号
•【施行日期】2009.09.0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
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有序利用,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
陆瑞芬(市政府)
成员:
周琪(市建委)
黄瑚(市规划局)
翁文杰(市城管办)
毛国锋(市信息办)
金玉琪(市电力局)
章维明(市城建投资集团)
楼建明(杭州电信公司)
卢卓君(杭州移动公司)
徐剑炯(杭州联通公司)
周宏(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徐禹华(市排水有限公司)
何相之(市水业集团)
王东(市燃气集团)
吴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周琪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九年九月七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二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产生、运输、倾倒、处置建设工程渣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土地、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包括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设工地。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
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商业中心等人口集中区域附近,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工程渣土临时处置场地。
第六条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
支持和鼓励使用工程渣土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单位关于杭州市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单位关于杭州市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9•【字号】杭政办函[2003]228号•【施行日期】200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单位关于杭州市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城管办、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体改办《关于杭州市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关于杭州市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市建委、市城管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体改办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为进一步提高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水平,建立竞争有序的市政设施养护市场和有效的监管体系,根据市政府《关于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3〕68号)精神,现就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五城区(以下简称老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通过改革现行体制,推动市政设施养护市场化,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强化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努力建立竞争有序的养护市场体系和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改革原则(一)坚持事企分开的原则;(二)坚持管理与养护相分离的原则;(三)坚持养护市场化的原则;(四)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改革内容根据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体制的实际情况,将区市政管养体系一分为二。
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市政设施养护作业市场化;二是建立新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政府对市政设施的监管;三是积极实施事转企改制,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
(一)积极推进市政设施养护作业市场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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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3号(2000年12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畅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
第四条杭州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各区负责市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或间接排入或经城市排水设施处理净化后排入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排水规划第六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城市排水系统规划。
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
第七条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安排相应的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处理厂等城市排水设施。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系统规划。
开发区、工业区等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住宅配套建设计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和生态景观要求。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
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产权单位应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第十五条凡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对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单位,可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规定治理期限。
排水单位在《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经治理仍不符合排水条件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临时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得排水。
排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接管施工,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十六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
含有泥沙(浆)、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当由排水单位先行沉淀,达到排水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七条排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各项要求排水,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八条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先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十九条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
第二十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因城市防汛需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调节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
排水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
第二十一条因市政设施建设和检修需要暂停排水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停排水的7日前书面通知有关排水单位,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排水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或暂停排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对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被监测的排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排污情况。
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的控制管理范围:(一)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二)排水沟(渠)护坡两侧各1米至3米;(三)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以规划、土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控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排水;(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三)损坏或移动井盖、井座等设施;(四)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五)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封堵、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
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立即恢复原排水设施功能。
第二十六条对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20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事先提供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
(三)在排水干管、直径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侧10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事先提供作业方案。
(四)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应提供作业方案,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闸门等城市排水设施不得覆盖。
在城市排水设施控制管理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市、区属公共排水设施,分别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二条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收回相应的《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擅自排水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定的要求排水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五)不服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排水的调度措施,或不按规定要求暂停排水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经批准,擅自封堵、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听劝阻、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直至当事人改正为止:(一)强制封堵违法接入的排水口;(二)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物品。
第三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养护维修城市排水设施的,处以1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损坏或发生事故,未及时赶到现场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城镇的城市排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