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照装置辐射安全法规-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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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照装置基本规章制度

辐照装置基本规章制度

*****有限公司辐照装置基本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限公司辐照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体员工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方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内所有涉及辐照装置的人员、生产和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包括安装调试、日常生产、设备维护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操作规程第三条射线装置必须有良好的辐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射线装置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应考核和资格鉴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开机前,检查此时水流量表基数。

第六条机房2内打开速调管调制器空气开关、电子枪调制器空气开关,综合柜空气开关。

第七条控制室内打开机柜1、机柜2空气开关。

打开“M3”低压钥匙开关。

打开工控机,进入系统打开“组态软件”,按下“低压开”按键,水冷、恒温水系统工作,低压开启,机房外三色灯指示绿灯亮,此时,闸流管、速调管灯丝和氢发生器开始预热,电流会缓慢上升,同时恒温水开始加热至29℃±0.5℃。

此时流量应达到如下指标:第九条预热结束时,控制室机柜1的PLC控制模块“调制器”灯会亮。

按下复位键,工控机的“故障灯”应全不亮,同时“系统准加”指示灯亮。

此时控制室、操作间的三色灯中的“橙灯”亮,指示加速器已进入“高压准加待机”状态,允许“开高压”。

第十条在“开高压”之前,记录时间及控制机柜表头所有数据,并与设定数据核对,巡视控制室、机房、加速器大厅、辐照室各地(进入加速器大厅和辐照室务必带上钥匙开关),确保一切正常。

特别是“风(扫描窗风冷)、水(流量1、流量2)、气(两个充气表压)”,确认扫描正常。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doc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doc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应当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检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

但有可能超过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

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做记录。

全身均匀照射:5mSv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包括皮肤和眼晶体):50mSv对放射专业的学生,其剂量的限值应遵守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条款。

辐射安全和防护法规新黄处

辐射安全和防护法规新黄处

探测器 Detectors
ng
n
湿度/密度计
密度测量:伽马源(137Cs)推
出屏蔽室到源棒末端,并位于被 测物质中进行测量。
g
g n
湿度测量:仪器里中子
源(通常是 241Am-Be)通过 中子散射测定湿度。
钻井测量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法律法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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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放射学透视设备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法律法规部分
开关控制 Shutter Control
探测器 Detector
物质流向 Material
Flow
屏蔽 关(开) Shielding Shutter (open)
密度测量仪
密度测量仪(核子秤)
传送带称重仪器 探测器 传送带上的物品

密度测量仪(核子秤)
传送带称重仪器
物位测量仪 Level Gau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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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马刀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法律法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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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剂量率近距离放射治疗装置
Varian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法律法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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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源在核医学中的应用
• PET Scanners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法律法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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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放射性药物 锝-99
(发射型伽马探伤)
• 源从容器中发射出来 • 采用遥控设备 • 源在曝光期间无屏蔽 • 可手动或自动操作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法律法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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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爬行探伤装置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法律法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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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辐射安全法规02-449号令(2016.5)参照模板

2020年辐射安全法规02-449号令(2016.5)参照模板
、审批程序 ➢ 放射性同位素的编码、备案原则和程序
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7~26条
• 许可制度: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
• 分级管理: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环保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销售使用Ⅰ类源、Ⅰ类射线装置
省级:其他单位的许可
•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
职责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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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4条
➢ 规定了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的部门和 级别
➢ 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的设立、认可、培训 和考核
➢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等 ➢ 依法检查时,出示证件、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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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2行020/处7/8 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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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13条
➢ 法人负责 政府审管 ➢ 从业人员:对持证单位的责任
人员安全与防护知识教育、培训、考核 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监测,年度自我评估 ➢ 废源回收:Ⅰ、Ⅱ、Ⅲ类废源返回生产厂、生产国 Ⅳ、Ⅴ包装整备后送交各省废物库贮存 ➢ 退役:使用Ⅰ、Ⅱ、Ⅲ类源生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 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实施退役。
• 对条例中的主要名词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 本条例的实施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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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主要内容: 1. 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 2. 条例的特点 3.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分类 4. 废旧放射源处理和场所退役 5. 辐射事故及应急处理 6. 监督检查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
02
地方标准:地方政府制定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如《XX省辐射安全与防护条例》等
04
辐射防护措施与技术
辐射防护措施
03
屏蔽防护:使用屏蔽材料阻挡辐射
04
个人防护装备:穿戴防护服、防护眼镜等设备
01
时间防护:减少辐射暴露时间
距离防护:增加与辐射源的距离
02
05
辐射监测:定期进行辐射剂量监测
06
培训教育:提高员工辐射防护意识与技能
03
04
辐射安全管理与监管
放射性物质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
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放射性物质分类:根据放射性物质类型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管理
射线装置分类:根据射线装置类型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
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确保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和处置
核设施的安全监管
03
鼓励公众参与辐射安全监管,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责任感
04
未来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发展趋势
新技术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03
辐射防护系统的智能化:更加智能、便捷、高效的防护系统
04
辐射防护法规的完善:更加科学、合理、严格的法规体系
01
辐射检测技术的发展:更加精确、高效、便携的检测设备
辐射防护材料的创新:更高效、轻便、环保的防护材料
国家辐射防护法规
行业标准与企业规范
行业标准:国家制定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AEA)等国际组织制定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如《国际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等
03
企业规范:企业根据行业标准制定的内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范,如《企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等
辐射监测技术

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36页】

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36页】

二、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一)法规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决定、命令等。放射 防护法规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监督管理放射安全的行 政法规。 我国放射防护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放 射事故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
(二)特殊照射、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的剂量限值
1.特殊照射:是指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 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当量剂量限值的照射。在一 次事件中其有效剂量≤100mSv,一生中接受这种特殊照射 ≤250mSv。
2.应急照射:是指为了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等,有 些工作人员会接受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一次应急照射中全身 剂量不得超过250mSv。
对公众成员按每年365d,每天24小时计,则 DAC(公众)=ALI(放射工作人员)/365×24×60×0.02
=ALI (放射工作人员)/1.0512×105Bq/m3
表9-6摘录了与医疗实践有较密切关系的常用核素摄入 量限值即导出浓度。
三、 放射防护体系中的干预水平
辐射的实践指有准备的操作和在控制下使用放射线的活动。 干预是指为降低因事故或误用放射源而产生的剂量或为缓减剂 量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只有预期补救行动带来的好处多于损 害时才进行干预。
表1 对典型成人患者放射学诊断操作指导水平
X射线检查类型 X射线照相检查
X射线透视检查 计算机断层检查 乳房X射线照相
检查部位
腰椎
腹部静脉和胆囊造影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要点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要点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1、法律框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主席令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

目前我国核技术领域适用的主要的国家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10月1 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国家法律制定,是国家法律在某一个方面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法规要求。

以国务院令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行政法规规定了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范围、监管机构及其职权、监管原则及制度等重大问题。

国务院于2005 年颁布实施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 号令,2005 年12 月1 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统一监督管理包括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放射源转让审批和备案、放射源进出口审批、安全与防护标准和导则的制定、放射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立、废旧放射源的收贮、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以及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等。

为了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国务院又相继发布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62 号令)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612 号令),使辐射安全管理得到进一步完善。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主要包括国务院条例实施细则及其附件、行政管理规定等两部分,以部令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 年3 月1 日起施行是规范放射源安全利用的第一个部门规章。

明确了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和转让审批等各项行政许可的办理要求和程序;《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对放射源许可与豁免管理、人员培训、辐射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废旧放射源管理及辐射工作场所退役、熔炼废旧金属的辐射监测、产品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性能管理等内容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它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已经成为现代医疗、工业和科研领域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安全和防护条例,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戴上防护用具,避免直接接触放射性物质。

同时,必须将放射性同位素存放在专门设计的防护容器中,避免泄漏或污染环境。

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其次,对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在使用射线装置时,必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导致射线泄漏。

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射线辐射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不超出规定的安全范围。

对于射线装置的维护和保养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才能有效地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此外,对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加强对设备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设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最后,对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废弃物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对从业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综上所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条例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才能有效地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宣传和执行,确保人们能够安全地使用这些设备,同时也保护环境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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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和防护条例(449号令)
2006年1月18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许可管理 办法(31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 办法(18号令)
20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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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相关法律法规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法 《行政许可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 安全管理条例
许可证审批
运行期间
处理废源 送贮备案(国内 出口审批(国外
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变更
实施退役后 退役终态验收
运行后 竣工环保验收
装置退役前 退役环评审批
验收通过后 许可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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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1)
2、监督检查方面
• • • • 监督检查频次:例行检查,一1年2次 监督检查主体: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监督检查的范围:
• 采取许可证管理 • 关注:单位的资质(场所、设备、人员、技术、管理制度等等)
–2、对放射源(放射性物质)
• 对其转让、转移、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 度 • 关注:掌握去向、确保合法、保持全过程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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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念(续2)
6、环评制度与许可证制度的结合 –申领许可证和存在污染场所退役前必须编制环评文件 并取得批复 –项目运行后(取得许可后)或实施退役后(注销许可 前)要通过环评验收。 7、管理方式(一):按照风险高低进行分类管理 –放射源分类——基于IAEA分类办法(RS-G-1.9),将 放射源按核素和活度分为Ⅰ-Ⅴ类 –射线装置分类——中国自创,将射线装置按应用领域 和类型分为Ⅰ-Ⅲ类 –非密封工作场所分级——按日等效操作量将场所分为 甲、乙、丙级
• 截至2016.3 • 中国持有许可的钴-60γ辐照装置单位113家(不含军队单位)
– 在用Ⅰ类Co-60放射源1万多枚(约1.2万枚) – 水井式钴-60γ辐照装置 131座(其中10座已处于停运待退役状态)
• 设计装源活度30万及以下:39 • 30万-100万之间:30 • 100万(含)-200万:19 • 200万及以上:43
放射性废物 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刑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建设项目竣工 建设项目环境 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验收 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办法 管理目录
放射性物品运输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Page 4
二、核技术利用法规主要理念
–事故的处理和报告
• 逐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直接上报环保部,其他上报到 省 • 分级处理:环保部组织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其他省级负 责
–事故应急预案
• 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制定应急方案 • 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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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念(续6)
11、人员安全和防护要求 1、人员培训(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
–活动的分级审批
• 环保部管源头和去向(放射源进出口审批) •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国内转让的审批和各类活动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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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念(续4)
9、放射源编码和身份管理制度 –放射源国家编码
• 记录源的主要信息 • 编码唯一,终生不变 • 编码卡伴随放射源共同转移
–建立放射源台账
• 生产单位建立生产台账,使用单位建立使用台账
–对放射源的进出口、转让、转移进行审批和备案
• 事前审批(确定去向合法) • 事后备案(完成台账转移)
–国家登记薄(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
• 完成审批备案后,自动更新单位台账,实现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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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念(续5)
10、辐射事故应急 –事故分级
•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4个级别 •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 近10年(2007-2016)期间,中国完成退役验收的辐照装置54座
– 包括水井式装置、干法装置等 – 设计装源活度大部分在30万居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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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辐照领域政策要求和现状
1、行政许可方面(典型辐照装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
立项阶段 建设完成 装源 放射源转让审批 放射源进口审批
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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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念(续3)
8、管理方式(二):监管部门分级管理 –环评:实行分类管理目录
• 高风险项目:报告书;中等风险:报告表;低风险:登记表
–许可证:两级发证
• 高风险项目:国家发证(如辐照装置等Ⅰ类源) • 其他项目: 省级发证(但可以委托地市)
–日常监督:四级监管
• 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都有监管的职责和权力 • 发证部门为主——发证部门负责主要日常监管,市、县级对上 级发证单位以督促落实检查和整改要求为主
–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给出放射源设计使用年限。对于没有给出使用年限的辐 照加工用放射源,国内生产的暂定为15年,国外进口的暂定为20年。超过 设计使用寿期的放射源应予送贮。 – 原《高活度钴60密封放射源》规定国产钴源寿命15年,现已修订
• 废旧放射源去向
– 进口源,尽量返回产源国(不同意返回的国家,中国不允许进口其钴源) – 国产源,返回厂家 – 确实无法返回国外和厂家的,送交放射性废物库收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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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念(续1)
4、职责分工:“环保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环保部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包括核技术利用领 域的辐射安全)的统一监管。 –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 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 5、对单位和放射源两条线的并行管理 –1、对核技术利用单位
• • • • • • •
其他标准: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10252-2009 《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08 《水池贮源型γ辐照装置设计安全准则》GB17279-1998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141-2002 《高活度钴-60密封放射源》GB/T 7465-2015 《γ辐照装置退役》HAD401/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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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3)
5、辐照装置退役问题
• 辐照装置的寿命
– 辐照装置设计单位应给出明确的设计使用年限,运营单位应制定退役计划, 并安排好退役经费。 – 已投入运行但无明确设计使用年限的辐照装置,建议暂定为40年。辐照装 置设计使用年限期满后应履行退役程序。若仍欲继续使用,应对其进行安 全分析,最多可延迟10年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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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1、中国辐照装置面临的一些问题
• 产业布局不合理 • 装置数量多、规模小,规范化程度低 • 尚需进一步开拓应用领域
2、关于辐照装置的安保
• 中国将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核安全峰 会讲话) • 鼓励从设计开始,加强辐照装置的安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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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8、辐照装置的设计资质
• 《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设计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函[2016]76号)
– – – – 设计单位要具有专业队伍、质保措施、技术能力、实际设计经验 从事设计的单位要取得资质 目前国内有3家单位取得了含辐照装置设计资质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无资质单位不得从事装置设计、调试、故障处理、技术服务等工作
– 年度例行检查 – 辐照装置倒源等重要活动 – 专项检查或非例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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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2)
3、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方面
• 辐射工作人员(直接操作人员和辐射防护负责人)需接受中级培训 • 静态装置的搬运工,视为辐射工作人员需接受培训 • 至少配备1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4、辐照用放射源的问题
• 放射源寿命
• 全部已建成装置都通过了防卡源故障专项整治验收 • 新建单位要按照该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 近年未再次发生严重的卡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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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5)
7、辐照装置的产业政策
• 鼓励产业升级、做大做强
– 除科研等特定用途外,设计装源量在30万居里以下的或静态的辐照装置宜 尽早退役。 – 新建的辐照装置,东部地区设计最大装源量应不低于200万居里,中西部地 区不低于100万居里。 – 为防止出现恶性竞争,不鼓励在部分辐照装置密集地区继续投资新建或扩 建辐照装置项目。
γ 辐照装置相关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司 2016年4月
一、中国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法律法规的层级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强制性 标准
安全导则 技术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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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法规
法律 国务院条例 国务院部门规章
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 污染防治法
2005年9月14日
9、关于放射源再利用 • 中国已批准3家单位开展放射源的回收再利用活动 • 其中包括将高比活度的废旧医用钴-60源包壳切割开,利用放射性原 料重新制作辐照用源或其他用源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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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7)
10、辐照装置相关主要国家标准、导则
• 基本标准: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 实际执行效果
– 2011年以来新建并取得许可证的约20座辐照装置,除科研用途和特殊用途 (如印染助剂辐照加工)外,均为设计装源200万以上动态装置 – 2012-2015年期间,经过审查,批准了10座已建成装置扩大其许可装源活 度(多为50万居里左右扩至100万居里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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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6)
• 分高、中、初三个级别 • 4年一次再培训2、个人剂量监源自 3、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资质管理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制度
12、场所安全和防护要求 1、场所的安全和防护设施和措施
• • • • 放射性标志、危险信号、警示说明等 入口处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信号等 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专人保管,领取登记,账物相符 适当的安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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