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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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的安全标准

辐射的安全标准

辐射的安全标准
中国的辐射安全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部)和国家核安全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和管理。

以下是中国辐射安全的主要标准:
1.环境辐射安全标准:
* GB 50884-2013《环境辐射防护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环境中的电离辐射剂量、浓度等指标的限值,以及对辐射工作场所、辐射源和辐射事件的防护措施等。

2.职业性辐射安全标准:
* GB 18871-2002《职业性暴露防护射线工作人员辐射安全标准》:主要针对职业性暴露于辐射工作的工作人员,规定了辐射工作者的个人剂量限值、工作场所剂量限值等。

3.食品辐射安全标准:
* 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放射性核素限量》: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放射性核素的限量标准,确保食品中的辐射水平符合安全标准。

4.医疗辐射安全标准:
* GB 18871-2015《医疗机构诊疗科室诊疗设备辐射防护规定》:针对医疗机构中使用的放射性设备,规定了辐射防护的要求和措施。

5.辐射应急管理标准:
* GB/T 20492-2006《辐射应急监测工作规程》:该标准规定了辐射应急监测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及在辐射事故应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这些标准是为了确保辐射活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同时提供了监测、测量和应急管理的规范。

标准中规定的辐
射限值和防护要求是基于国际上的相关标准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

在具体操作中,相关行业和部门应该遵循这些标准,确保辐射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请注意,标准可能随时间变化,建议查阅最新版本的标准文档。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一、辐射防护的原则1、防止有害辐射的产生——源头控制。

2、防止辐射的传播——环境控制。

3、减少传播辐射和被辐射者的可能暴露——个体防护。

1、辐射源安全管理体系:针对可能存在的辐射源,实施责任分派、组织安全管理、配备防护措施、实行行为准则、培训人员及技术维护、编写安全操作规程等措施,以便有效实施辐射源安全管理。

2、辐射源安全认证:应将辐射源安全认证纳入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对使用辐射源的过程中涉及的各个环节和活动,实施必要的认证流程,以保证安全管理的严格性。

3、辐射安全培训及示范:应开展辐射安全方面的职业培训及示范,丰富操作人员的认识能力,建立安全文化,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4、辐射急救:对发生辐射事故,应确立紧急处置措施,迅速安排应急急救,减少伤亡。

5、辐射污染治理: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定出台治理辐射污染的措施,避免过度污染辐射源,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辐射源的安全使用1、严格按规定使用操作者应严格按辐射源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该辐射源产生的辐射,不擅自变动设备结构或参数。

2、定期维护辐射源和相关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以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3、严格防护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对作业人员及公众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作业人员培训应要求作业人员必须进行辐射的培训,内容包括辐射安全管理的原理和规定,辐射源安全操作技术,用辐射源产生的辐射及其对人体健康影响,以及辐射防护知识等。

5、监督管理应加强对辐射源的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辐射源安全有效使用。

GB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百度文库

GB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百度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asic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 定义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3 一般要求3.1 适用3.1.1 实践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3 .1. 2 源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发、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a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b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3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照射。

电离辐射防护与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标准
3、应急照射emergency exposure 是为了 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等,有些工作 人员会接受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
4、事故照射accident exposure 指 在事故情况下,工作人员及公众非自 愿接受的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
5、潜在照射potential exposure是 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见而不一定发 生的照射,在最优化分析中应将潜在 照射考虑在内。
除污染的基本原则是:
(1)根据污染核素的理化性质和污染物的 性质选择适当的去污剂和去污方法;
(2) 尽早清除以防污染扩散 (3)防止去污过程中使污染面扩大; (4)除污后要做安全监测,控制在规定值 以下。
三、放射危险标志物
图7-4是国际通用的电离辐射标志物,常用于放射性实 验室和作为放射货物运输的标志。
2、操作带有放射性物质的仪器、仪表或产 生电离辐射的设备装置,其放射性活度大于 封闭性放射源的日最大操作量;或不加任何 防护措施,放射源表面的当量剂量率高于 0.04mSv·h-1;或工作位置的当量剂量率高于 2.5μSv·h-1;或间断性工作的年有效剂量高 于5mSv。
3、使用电子加速器和操作产生电子束 的装置,其电子束能量大于5KeV,且工作 位置的当量剂量率符合第2条所列的数值。
辐射防护标准
辐射防护的标准包括 基本标准、次级标 准。
1、基本标准阐述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并规定出各类人员接受天然辐射以外的各类 照射的基本限值;
2、次级标准则是依据基本标准作出的 应用性规定。
辐射防护的目的
在于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 (非随机性效应)的发生,限制 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达到 可以接受的水平。
头部
50
腰椎
35
腹部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05
电离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电离辐射事故分类与特点
核设施事故
涉及核燃料、核反应堆等设施 的事故,具有大剂量辐射释放
的风险。
放射性物质泄露
放射性物质在生产、运输、使 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的事故,可 能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医疗事故
涉及放射性设备或放射性药物 的医疗事故,可能对病人和医 务人员造成辐射伤害。
THANKS
感谢观看
实时监测与评估
对事故现场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 事故情况和辐射影响。
应急响应程序与救援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一旦发生电离辐射事故,立即启动应 急响应程序。
现场隔离与控制
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和控制,防止辐 射物质扩散。
人员疏散与安置
及时疏散受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 安置。
医疗救治与辐射防护
对受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并提供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辐射源和技术不断涌现,需要不断更新和完 善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确保全球范围 内的辐射源安全和电离辐射防护。
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
加强公众对电离辐射和辐射源安全的认知,提高公众的意识和参与 度,共同维护人类和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ICRU) 制定了有关辐射剂量和效应的推荐值
国家电离辐射防护标准
各国根据国际标准和本国实际情况, 制定符合本国情况的电离辐射防护标 准和规范
中国国家原子能法规定了电离辐射防 护和安全标准
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与措施
实践正当性
确保电离辐射的应用利大于弊
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电离辐射的来源
天然来源
天然放射性物质,如铀、钍、镭等,存在于地球的土壤、岩 石和水中,释放出电离辐射。
人为来源
人类通过核能、核医学、放射性同位素等领域的应用产生电 离辐射。
电离辐射的特性
穿透性和散射
01
电离辐射能够穿透物质并散射,其穿透能力和散射程度取决于
辐射的类型和物质密度。
能量沉积
02
电离辐射在物质中释放能量,导致原子或分子的电离和激发。
国内电离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核安全局
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国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如《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 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卫生部
制定了一系列医疗领域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准,如《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 。
特定行业电离辐射防护标准
辐射源的分类与标识
分类
根据辐射的性质、来源和用途,将辐射源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医用、工业、科研等。
标识
对各类辐射源进行明确的标识,包括辐射类型、强度、使用范围等信息,以便使用者和管理者识别和管理。
辐射源的使用与操作规范
操作人员资质
规定使用辐射源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 操作知识和技能。
状态。
维护保养
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计划,包括清 洁、润滑、更换易损件等,以延长 设备使用寿命和保证安全性能。
应急预案
制定针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应 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处置和救 援等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 损失和影响。
06 电离辐射事故处理与应急 响应
电离辐射事故的报告与调查
报告制度
建立完善的电离辐射事故报告制度,规定事故报告的程序、时限和内容,确保及时掌握 事故情况。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国际合作项目:如国际核安全合作项目(INSC)、国际核安全倡议(INSI)等,加强各国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 源安全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技术进步:随 着科技的发展,
电离辐射防护 与辐射源安全 标准将不断提

法规完善:政 府将加强对电 离辐射防护与 辐射源安全的 监管,制定更 加完善的法规
国际合作:加 强国际间的合 作,共同应对 电离辐射防护 与辐射源安全
2007年,ICRP发布了ICRP 103号建议书,提出了 “辐射防护系统”的概念,强调辐射防护的全面性 和系统性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制定了一系列电离辐射防 护标准,包括辐射剂量限值、辐射防护措施等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发布了一系列电离辐 射防护标准,包括辐射剂量限值、辐射防护措施等
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在满足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辐射剂量 辐射防护个人剂量限制原则:个人剂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辐射防护剂量限制原则:辐射剂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辐射防护监测原则:定期进行辐射剂量监测,确保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1928年,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 成立,标志着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开始
监管机构:国家核安全局
评估方法:定期检查、监测和评估
监管内容:辐射源的储存、运输、使用 和处置
评估标准:辐射源的安全性、稳定性和 可靠性
评估结果:对辐射源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提出改进措施
监管与评估的互动:监管机构对评估结 果进行审查,确保辐射源的安全性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 射源安全标准的实 施
保护公众健康:减少电离辐射对人 体健康的影响
明度和信任度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 射源安全标准的未 来发展
挑战:新技术和新 应用可能会带来新 的辐射源和辐射风 险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辐射防护标准:确定了不同场所和不同人员暴露于电离辐射的限制值,包括工作场所的限制值、公众暴露的限制值以及急救和救援工作人员的限制值等。

2. 辐射源安全标准:规定了辐射源的分类、标志、储存、运输、处置等方面的安全要求,确保辐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3. 辐射防护措施标准:明确了在不同工作场所中,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如屏蔽、远离源头、限制暴露时间等,以减少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

4. 辐射监测标准:规定了对工作场所、环境和人员暴露于电离辐射情况的监测和评估要求,包括监测设备的使用、监测频率和监测结果的处理等。

5. 辐射事故应急标准:制定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理程序,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员的安全。

这些基本标准一般由国家辐射防护监管机构或国际辐射防护组织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研究的进展进行更新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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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GB10252-1996)本标准是GB10252-88《辐射加工用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规定》的修订版本。

本版在格式上依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修订部分主要有:增加前言和引用标准一章;不再列出职业人员基本限值,只提出执行有关的标准,并给出与源相关的剂量控制值、对公众照射给出了管理限值;井水中污染控制值改为10Bq/L;通过屏蔽墙对非限制区公众的照射原规定过产,现适当放宽;在总结了近年来国内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原版中的有关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部分,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有关规范,增加了辐照装置的安全分析、辐射源的清点与盘存和辐射防护与安全检测内容三章;原版中的附录A删去。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0252-88。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郭勇、史元明、李成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60Co辐照装置设施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包括场所划分、工作人员和公众受照控制以及有关防护与安全等管理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池贮源式60Co辐射装置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095-8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4076-83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GB13367-92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3. 辐射照射与污染控制3.1 职业照射的控制3.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控制依照有关辐射防护基本标准执行。

3.1.2 在辐照装置控制区和监督区内工作的人员,与源相关的剂量应控制在每年5mSv以内。

3.2 公众受照的控制3.2.1 由辐射装置所致公众个人的照射,不应超过每年0.25mSv。

3.2.2 照射室屏蔽墙的设计,要保证非限制区内和附近公众个人受照年剂量不应超过0.1mSv。

3.3 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控制3.3.1 贮源井水中所含放射性污染物的活度浓度应控制在10Bq/L以下。

3.3.2 依照GB13367,每月排到下水道的60Co总活度不得超过1×106Bq。

单次排放活度不应超过1×105Bq。

排放点要固定,排放后用水冲洗排放口,以免污染物积累。

3.3.3 工作人员的衣服、体表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地面等表面β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见表1。

表1 表面β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 Bq/cm2表面类型 β放射性物质控制区地面源设备和源的装卸工具监督区地面工作服、手套、工作鞋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40 40 4 4 0.4注1. 表中所列数值系指固定污染和松散污染总量。

2. 表面污染水平按一定面积上的平均值计算:地面取1000cm2,设备取300cm2,手、皮肤和工作服取100cm2。

3. 手、皮肤和内衣污染时,应采取去污措施、及时清洗并尽可能达到本底水平。

设备、墙壁、地面经去污后,仍高于表中数值时,可视为固定性污染,经辐射防护部门检查同意,可适当提高控制水平,但不得超过表中数值的5倍。

3.3.4 工作场所内的设备与用品,经仔细去污后,其污染水平低于表1中所列控制区限值的1/50时,经辐射防护部门测量并许可后,可作普通物件使用,但不得用于炊具。

4. 工作场所的划分与要求4.1 控制区:辐照装置照射室屏蔽回路外端入口以内的区域。

在此区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防护和安全操作规程。

照射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应设置防止人员误入照射室的控制措施。

4.2 监督区:与照射室直接相联接的房间、控制室以及照射室回路入口以外的通道及房间。

在源运行状态下,在此区工作的人员受到的照射可以有把握的预估能满足本标准对职业人员照射的控制要求。

此区内也应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4.3 非限制区:与照射室不直接联接的辅助房间。

在此区长期停留的人员受到的照射能满足公众受照控制的要求。

此区内不设电离辐射标志,也不要求有特殊的防护措施。

5.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5.1 辐照装置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按有关的法规、标准要求,由营运单位提出申请,提交“辐照装置安全分析报行”,经审管部门审评合格并发放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5.2 辐照装置装源量有显著增加或装置有重大改变时,营运单位必须向审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经对其辐射防护和安全认证后方可实施。

5.3 辐照装置营运单位必须设有专职或兼职的辐射防护与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辐射防护与安全的管理与监督。

通常情况下,还应聘请有关专家担任辐射防护与安全顾问。

5.4 辐照装置营运单位应对辐射防护与安全负主要责任,其职责应至少包括:a) 确立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与安全目标;b) 制定、实施防护与安全大纲,主要内容包括:1) 确定并保证达到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的措施与资源;2) 经常评审所需的措施与资源,定期核实是否已达到防护和安全目标;3) 鉴定所需的措施与资源的失误和缺点,采取纠正步骤并进行经验反馈;4) 做好并保存防护与安全管理记录。

5.5 必须制定辐射防护与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文件,其中应至少包括下列资料: 向主管部门提交营运单位的组织和人员及其职责的说明;操作说明书;安全联锁、辐照装置及元器件运行功能的检查、测试程序和方法;辐照装置设计及建设单位、最大装源活度、装卸源登记;辐照装置全部图纸;以上与防护和安全相关的文件(或副本)应保存在控制室。

6. 辐射防护与安全技术要求6.1 基本要求6.1.1 辐照装置在建造、正常运行、维修、应急情况下,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事故发生几率和严重程度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6.1.2 辐照装置安全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下列主要原则:多重性:对重要的其失效可能产生人身危害的安全措施须有足够的冗余,至少应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安全对以及相应的硬件设备;多样性:对重要的安全控制器件,应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结构和不同生产厂的产品,以防止因同一原因使执行同一功能的措施同时失效;独立性:各种安全措施应是相互独立的,以防止因同一原因造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措施同时失效。

6.2 密封辐射源及其托架6.2.1 辐照装置的密封辐射源必须符合GB4076的要求,经生产厂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

6.2.2 必须有保护辐射源不受贮源井水腐蚀的措施。

6.2.3 源托架必须确保辐射源的定位,在正常运行中不脱落。

6.2.4 应有防止被照射物或容器碰撞或倒压在辐射源上的保护措施。

6.3 屏蔽6.3.1 应保证照射室辐射屏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构筑物的屏蔽设计要有足够厚度,混凝土浇注应保证无裂缝和空腔。

对于辐射屏蔽薄弱的部位(如排风口、屋顶、穿墙管道周围等),应有防止漏束的补偿措施。

6.3.2 应保证水井辐射屏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井内设备和井衬里应选用耐腐蚀性好的材料,井底不得穿孔,并确保在最大装源活度时,水表面剂量不应超过监督区的控制水平,应设水位控制系统和报警系统,水位低于容许值时应能自动补水并有防止人员进(掉)入井内的措施。

6.4 照射室出入口联锁6.4.1 照射室进出口必须设置安全和防护联锁装置及断电保护装置(通常情况下,断电时源能自动进入安全位置)。

通道外出口处的剂量不得超过监督区剂量控制值,必须设有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或安全防护门。

不得在去除任一安全联锁部分的情况下继续运行。

6.4.2 辐照装置正在照射时应有信号指示。

此时联锁装置必须能阻止人员误入照射室或当人员强行进入时使辐射源自动降入贮源井水中。

此项安全措施还应保证即使在断电情况下亦能起到防护作用。

6.4.3 为防止有人留在照射室内源被提升,应在升源前给出信号或其他安全措施(如熄灭照明灯、亮起升源红灯,注意不可关闭全部灯光)。

误留于室内人员可在内出口处控制终止升源(并降源),同时开启出口防护门。

6.5 废物控制6.5.1 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水、器物和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和处置。

6.5.2 应对辐射源产生的臭氧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加以控制。

臭氧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控制浓度和监测要求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7.辐照装置的安全分析7.1 营运单位必须有辐照装置设计初步完成时提交“辐照装置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在装源前提交“辐照装置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这两个安全分析报告作为审管部门向营运单位发放建造许可证和运行许可证的重要评审评内容之一。

7.2 安全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 辐照装置的规模、主要用途、拥有或计划拥有的辐射源的类型、数量;b) 辐照装置周围环境、交通、人口分布;c) 辐照装置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功能与可靠性描述和分析;d) 对可能发生的事件或事故的分析:1) 系统或部件的完整性,如照射室屏蔽、辐射源密封和水池的完整性等受到破坏;2) 辐射源移动控制失灵或脱出;3) 系统或部件故障和误操作;4) 照射室入口控制失效;5) 防闯入措施失效;6) 动力故障,局部至全部失去电源;7) 外部事件,如风暴、洪水、火灾、地震或爆炸等外部事件的后果;8) 人因错误分析;9) 管理程序受到破坏。

e) 运行组织机构、职能与管理程序描述和分析:1) 安全负责人员的职责和经验与培训;2) 工作人员的资格与培训;3) 辐射安全大纲,其中包括个人监测,辐射监测仪表,泄漏检验、检修计划等;4) 废物管理;5) 应急计划;6) 退役计划。

8. 辐射源的清点与盘存8.1 新进源必须持有使用许可证,并做好交接手续。

在装源前后必须清点并做好详细的立帐登记(包括辐射源的类型,数量,每一个源的活度、日期、占据源架的位置等),装源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签字,记录长期保存。

8.2 对使用中的辐射源应经常检查有无脱落。

每年必须清点一次,做好详细记录并经检查人签字。

8.3 拆下的辐射源(包括退役源),在最终处置或退回生产厂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有详细的登记记录(包括源活度、日期、存放地点、安全防护措施、管理人和主管人员等)。

有关人员变动时要有交接记录,每年进行核查并做记录。

辐射源调出本单位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有经办及主管人员签名和详细的记录。

以上各记录要长期保存。

8.4 辐射源退役必须向审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辐射源退役安全分析报告”。

退役辐射源的处理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9. 辐射防护与安全检测内容9.1 辐照装置换源或加源时的检测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辐射源的数量及泄漏污染状况;装源容器表面剂量率及污染状况;装卸源工具状况;直读式个人剂量计、辐射报警仪、携带式剂量监测仪和累积剂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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