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环境污染刑案司法解释明确14项入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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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环境污染刑案司法解释明确14项入刑

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要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责,需要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但法律一直未明确何为“严重污染环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入刑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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