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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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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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规定速查

作者: 肖树龙

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规定速查

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肖树龙编辑

关键词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分包、转包、挂靠

工程总承包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24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工程发包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22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施工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号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承包人资质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专业分包工程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承包人须自行完成承包任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二款)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禁止承包工程转包号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视同转包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附第十一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属于违法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号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单位连带责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分包的禁止性规定一、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二、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24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

位。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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