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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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鲁建发(200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劳务报酬,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是指施21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劳务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但下列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应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l、国有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依法签定书面劳务分包合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一节劳务发包人职责

第九条劳务发包人在提供劳务作业发包文件的同时,应提供合理的、符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劳务作业开工前,劳务发包人应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能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水、电等施工用管线及施工道路。

第十一条劳务发包人应提供与劳务作业人数相适应的、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有关临时设施。包括:

职工宿舍、办公室(包括收发室)、食堂、诊疗室、文娱活动室、浴室、茶炉房、厕所、现场仓库、加工作业棚等。

第十二条劳务发包人应提供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安全的安全设施。包括:

1、用电线路、用电设备作业中的安全设施。

2、高空作业、防止垂落物伤害人身的安全设施。

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设施。

3、在有碍身体健康的气体、粉尘等环境作业的安全设施。

5、对施工现场坑、沟、井、穴、坎设置围栏、覆盖物、施工标志等安全设施以及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要求的夜间、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设施。

6、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按有关规定必需设置的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劳务发包人应按劳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计划”,及时供应工程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周转材料等应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

第十四条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为劳务作业人员交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二节劳务承包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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