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程序机理与功能完善

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程序机理与功能完善作者:卞宜良许娟娟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06期摘要: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作为案件流程管理的信息技术平台和载体,并非是一个纯粹的技术装置。
它在程序刚性、程序独立、程序自治、程序信息、程序效益、程序控权等方面还有着深刻的内在机理和重要的功能作用。
我们应立足业务系统运行的程序机理,着眼程序功能价值的实现,在管理范围、管理流程、管理权限、管理信息、管理人员、管理视野等方面进一步拓展和完善,以实现业务系统功能发挥的最大化。
关键词:检察机关;业务系统;程序机理;功能价值中图分类号:DF83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6.14程序公正作为司法公正的当然内容,是案件管理改革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2013年,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标志着案件管理由“手工作业”模式进入了“信息化”模式。
业务系统作为案件流程管理的信息技术平台和载体,通过法律程序与信息技术的有机融合,实质上构成了检察权运行和管理的一个纯粹的“技术性”程序系统。
程序法治化建设既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最薄弱环节之一,也是努力方向。
厘清业务系统背后的程序机理,推动业务系统的深度应用和开发,对推进检察权的科学运行乃至中国法治程序化建设无疑大有裨益。
一、基本原理:法律程序与信息技术的共性从一般意义上说,事件的展开过程、节目的先后顺序、计算机的控制编码(program)、实验的操作手续、诉讼的行为关系都统称为程序。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1]。
即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时间、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
从广义上说,法律程序包括法律意义上的程序、具体的程序规则和组织内部的程序规范。
具体到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来说,《刑事诉讼法》是法律意义上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具体的程序规则,检察系统内部关于执法标准和要求是内部的程序规范,这三者构成了检察权运行的程序系统。
检察业务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意见

检察业务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意见为突出数字检察“转向实战化”工作要求,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促进数据共享向数据办案的成果转化,驱动检察法律监督的高质高效发展,保证业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安全,从业务数据标准与需求管理、业务数据质量管理、业务数据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予以具体规定。
一、明确范围,扩大管理
明确业务数据范围,并不局限于检察系统内部数据,而包括检察案件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业务统计数据,检察履职过程中录入检察机关信息化系统的数据,与有关部门共享或依法采集的政务数据、行政执法、司法数据和其他数据,以及对上述数据加工后形成的新数据。
二、专岗专责,统一归口
全院各部门配备一名数据管理员,统一归集、保管和处理本部门相关的业务数据,采集到的业务数据必须及时归集到第六检察部。
第六检察部是业务数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业务数据活动的集中管理、安全使用。
各业务部门需要在数据应用平台采集业务数据的,应当向第六检察部门报备并统一由第六检察部向上级院申请相关数据。
三、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检察业务数据管理运用、安全使用情况纳入对检察人员的业绩考评或者公务员考评中。
各业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时明确的用途和场景使用授权的业务数据,不得提供至第三方或用于申请外的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提醒,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
追究相关责任。
检察院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制度

检察院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制度
首先,检察院应该建立一套严格的软件采购流程。
这包括明确的采购程序、合规审核和授权程序,确保所采购的软件都是合法的正版软件,并与软件供应商签订正式的授权协议。
其次,检察院需要建立软件安装和更新的管理机制。
这包括制定安装和更新的规范流程,明确责任人和权限,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软件的安装和更新操作。
此外,检察院应该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制度。
这包括建立软件资产清单,记录所有已购买和使用的软件,包括软件版本、授权信息等,以便进行软件资产的统一管理和监控。
另外,检察院还应加强软件使用的监督和培训。
通过定期的软件合规检查和培训,提高员工对正版软件使用的意识和认知,防止非法使用和盗版软件的出现。
最后,检察院应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理机制。
对于违反正版软件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等。
总之,检察院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软件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通过建立严格的采购流程、安装和更新管理机制、软件资产管理制度以及加强监督和培训,可以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正版软件。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在政府机关中的信息化建设越来越受重视,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检察机关,信息化在其业务管理系统中的应用也日益普遍。
本文将从信息化建设的意义、业务管理系统的功能和优势以及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所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分析。
信息化建设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机关事务进行电子化处理,并形成完整的信息化体系。
信息化建设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信息化建设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传统的手工处理工作方式往往存在工作效率低下、信息流转滞后等问题,而信息化建设的应用能够将繁琐的手工操作转变为快捷高效的电子化处理,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信息化建设能够提高工作质量。
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案件办理、信息流转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可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降低错误率,提高工作质量。
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信息共享与协同。
通过搭建信息化平台,不同的部门、岗位之间可以实时共享信息、协同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和协作能力。
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提升权威形象。
信息化建设能够将机关工作的流程规范化、标准化,较好地实现了行为过程的规范性,提升了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权威形象。
在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系统中,主要包括案件管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综合办公系统等功能模块。
案件管理系统是业务管理系统的核心。
它能够对案件的流程、进展、权限等进行全程监控,保证案件的审理进度和质量。
信息查询系统是业务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库和查询系统,可以实现对案件、文书、反腐败情况等信息的全面、准确的查询。
综合办公系统是业务管理系统的辅助功能。
它对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督察执法等工作提供支持,提高了机关的工作效率。
业务管理系统还可以与其他系统进行集成,如审判系统、公安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
在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由于业务的特殊性,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应用对技术的要求较高。
尤其是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检察机关信息化领导工作

浅谈检察机关信息化领导工作2008年底,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针对全国检察信息化的发展提出了“四个统一”的建设要求,即“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实施”;2009年,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将其中的统一规范修正为统一标准,并提出:“要以检察工作需求为导向,以检察信息资源管理为核心,加快建设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平台及服务体系。
”2010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软件统一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经高检院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印发实施。
《实施方案》中明确检察信息化必须坚持”四统一”原则,揭示了检察信息化工作的内在规律,是科学发展观在检察信息化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笔者在学习河北省、上海市加强信息化领导,应对“四统一“问题经验的基础上,就我市如何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领导工作,进一步落实“四统一‘原则略陈管见,仅与同仁探讨。
一、加强检察信息化领导,是落实“四统一“原则的基础与前提当前,检察机关三级网涉及的基层院,信息化应用参差不齐,没有统一规范。
其中各省级院之间重复投资、重复开发、各自为战、条块分割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检察信息化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障碍,造成检察机关信息系统无法互联互接、信息资源无法共享利用。
现在许多检察学学者将主要原因归结为信息化领导工作还比较薄弱:一是长期以来,高检院对各省级院信息化应用标准缺乏统一规划。
相对于全国公安系统自上而下统一的信息化应用规化,全国检察系统缺乏统一规化,都是各省级院各自为政,自主开发,互不兼容。
集中表现为各基层院安装的各种软件系统,并不是同一公司设计开发的,很难与整个检察机关软件系统兼容。
比如说:网上办公办案系统,检察系统这一软件在各省院之间还没有统一,功能上虽大同小异,但开发软件的平台不统一,标准不统一也就不能实现程序之间的兼容与对接,更不能做到资料共享;二是各基层院缺乏对信息化应用的统一实施平台。
信息化应用软件较之硬件需要花费更多时间、资金设计开发,日常维护更加繁琐。
检察业务管理指导与参考

如何有效管理检察业务?智慧引领检务新发
展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参考检察业务的管理,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系统
的管理体系,以智慧引领检务新发展。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方法和建议,供参考:
一、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
检察机关作为一个重要的执法机构,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
度和标准,以确保行政效率和公正性。
制度的建立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业务领域和需求,制定不同的规章制度,并保持制度的稳
定性和科学性。
二、应用智能化技术手段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智能化的发展,检察机关需要充分运用新
兴的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实现对检务的智能化管理。
建立智慧检务平台,实现对数据的统一采集、分析和整合,能够
提高执法效率与精准化。
三、建立职业化的管理团队
有效的管理需要有专业的管理团队来支撑。
检察机关应建立职业
化的管理团队,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顺畅运行。
此外,对于管理团队
的培养和提升也是很重要的。
鼓励管理人才进行学术研究、学习职业技能以及提升管理水平,能够为管理提供更多有力的支撑。
总之,有效的检察业务管理需要从制度、技术和人才等多个方面进行优化,并不断迭代和完善。
只有如此,才能够推动检察业务的发展和提高管理效率与公正性。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管理系统的应用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行各业都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检察机关也不例外。
在检察机关的工作中,业务管理系统是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它涵盖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文书管理、文件归档、协作办公等方面,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核心。
业务管理系统是一种集成多种应用为一体的综合管理平台,它可以通过数字化化、自动化的方式,提升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这一平台上,可以共享各种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组织结构,增强信息安全,同时还可以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在检察机关应用业务管理系统,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提高工作效率:业务管理系统可以通过智能化的方式,减少手动操作,提高办公效率,实现工作自动化。
例如,电子文书管理功能可以实现文书的在线起草、审批、签署、归档等操作,大大缩短了文书的处理时间。
优化组织结构:业务管理系统可以通过整合各类资源、数据信息和分析功能,实现组织结构和人员分配的优化。
例如,通过综合分析案情数据,可以为检察官判断案件的性质和难度,选择最适合的办案团队,提高工作效率。
增强信息安全:业务管理系统的信息安全机制可以有效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信息泄漏、数据篡改等问题。
例如,采用多重加密、权限控制等手段,可以保护重要数据的安全性,提供可靠的数据保护措施。
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在线查询、信息发布、公众参与等功能,提供更便捷、快捷的服务。
例如,通过在线查询功能,可以查询办案进展、案件结果等信息,为公众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服务。
总之,业务管理系统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组织结构、增强信息安全、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业务管理系统将继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业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

业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的业务系统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障业务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制定和实施业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业务系统应用的管理程序和操作规范,以确保业务系统应用的稳定、安全和高效运行,提高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业务系统应用的管理和运维。
三、业务系统应用管理相关概念1、业务系统应用:是指企业内部的各种信息系统应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源计划(ERP)、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管理(SCM)、人力资源管理(HRM)等系统应用。
2、系统管理员:是指负责业务系统应用管理和运维工作的人员。
3、系统运维:是指对业务系统应用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支持和定期检查等工作。
四、业务系统应用管理的基本原则1、服务至上原则:业务系统应用管理的目标是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满足企业各部门的需求。
2、安全第一原则:保障业务系统应用的安全是首要任务,避免数据泄露、系统瘫痪等问题发生。
3、规范管理原则: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为基础,确保业务系统应用的正常运行。
4、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识别和评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五、业务系统应用管理的基本要求1、业务系统应用管理组织架构的建立(1)制定业务系统应用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各个职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设立系统管理员岗位,明确系统管理员的职责和权限。
2、系统管理的基本功能(1)资源管理:对业务系统应用的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等进行管理和维护。
(2)安全管理:对业务系统应用的安全策略进行规划和实施,包括账号管理、访问权限控制、日志监控等。
(3)运维管理:对业务系统应用进行日常运维工作,包括备份、恢复、性能优化等。
(4)故障管理:对业务系统应用的故障进行有效的监控、快速诊断和修复,确保业务连续性。
3、应用系统的服务保障(1)确保业务系统应用的稳定性和可用性,并对业务系统应用进行定期的性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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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填录 第三章 文书制作 第四章 网上业务流转 第五章 网上业务监管 第六章 网上统计管理 第七章 对外信息查询管理 第八章 电子签章管理 第九章 系统使用权限管理 第十章 系统保密管理 第十一章 系统运行维护 第十二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 附则 精品文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统一配置。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配置的流程、文书模板、案卡等,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配置的相关内容,不得使用其他信息系统代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二)全员、全面、全程应用。履行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全程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任何人不得违反要求,脱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有关业务事项。 精品文档 . (三)规范、高效。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照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及时完成各自相关操作,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四)安全保密。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涉及多个子系统的业务应用问题进行协调; (三)对本部门接收的案件录入受理信息; (四)对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意见进行汇总统筹; (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系统应用培训; (六)与系统使用有关的其他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是本部门业务子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和下级院对口部门的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指导、管理; (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执行信息填录、文书制作、业务网上流转等相关操作; (三)会同案件管理部门和技术信息部门,解答、处理本业务子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应用问题; (四)对本业务子系统提出修改、优化意见和新的业务需求; 精品文档 . (五)其他与本业务子系统使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系统的软硬件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 (二)系统版本发布、升级; (三)依照本办法对系统执行相关技术操作; (四)解答、处理使用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五)对需求分析进行技术指导; (六)负责其他技术保障工作。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保密、电子签章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身份认证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的软硬件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 (二)身份认证个人身份证书、电子签章的制作、审计、管理; (三)使用本院院印、检察长印对应的电子印章; (四)系统的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其他与办公室职能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经费和装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所需的经费保障、政府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填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精品文档 . 在履行业务受理、分流、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统计等职责时,应当按照要求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填写、录入相应信息。 第十条 信息填录应当坚持谁受理谁录入,谁办理谁录入,谁审核谁录入,谁审批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一)依照规定,属于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的业务,受理信息由案件管理部门录入;属于控告检察部门以及其他业务部门受理的业务,受理信息由该受理部门录入; (二)业务办理过程中生成的信息,由该业务承办人录入; (三)业务审核、审批过程中生成的信息,由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等审核人、审批人录入。 第十一条 信息填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填录的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反映业务办理的真实情况,禁止弄虚作假。 (二)规范。录入的信息字段、分类等应当符合系统要求,能够满足系统的数据识别、筛选。 (三)同步。信息填录应当与实际业务办理同步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步填录的,应当在进入下一流程前完成相关信息填录。 (四)完整。系统设定的数据项,应当根据要求全面填录。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需要修改本部门已经填录完成、处于锁定状态,但尚未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的业务信息,应当经分管检察长审批,交案件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技术信息部门执行相关技术操作。 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已经填录完成、处于锁定状态,但尚未生成精品文档 . 全国检察统计数据的业务信息,通过排查、审核发现存在填录问题和异常情况的,应当填写《检察业务信息审核意见表》,经有关业务部门核实确认,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相关业务信息予以更正。 需要修改已经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的业务信息的,依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等。 在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前,因错误操作等原因需要删除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的,经本院检察长审批,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后,交技术信息部门执行相关操作。省级人民检察院删除案件、线索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和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备案。 在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后,因错误操作等原因需要删除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的,依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文书制作 第十四条 承办人应当依照系统内的文书模板拟制文书,不得擅自修改设置的格式、内容。 第十五条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文书,应当按照要求在系统内进行审核、审批。 地方人民检察院的文书审核、审批要求,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会同业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文书应当适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分配的编号,精品文档 . 严禁变更、自设文书编号。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案件管理部门确认后,适用统一的文书编号,在系统外制作文书: (一)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及时办理有关业务的; (二)属于绝密业务的文书。 因前款第一项情形在系统外制作的文书,承办人应当在故障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扫描上传至系统,并在系统内完成相关操作。 第十八条 初查、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因紧急情况需要提前批量打印文书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系统内已经创建该案件; (二)填写案件名称、承办人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经检察长或者分管检察长批准; (四)提交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审核。 紧急情况消除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补充填入,并在案件办结后,将未使用的文书交案件管理部门存档,已经使用的文书入卷。 第十九条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的加盖电子印章的文书,应当在本院指定的打印机上打印。 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以及其他能够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远程打印的文书,可以在接收文书的人民检察院打印。
第四章 网上业务流转 精品文档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机密级和机密级以下的业务,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执行受理、分流、移送、报批等流转程序。 第二十一条 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的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分流给业务部门,或者按照本院制定的分案规定,直接分派给承办人。 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及时到案件管理部门领取案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需要将案件材料报送审核、审批的,应当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审核人、审批人应当在系统内审核、审批,并将审核、审批后的案件材料通过系统发送至下一个流程节点。 第二十三条 属于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流转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办结后将案件相关材料发送至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承办人应当为案件管理部门的送案审核提供必要的时间,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是否符合送案条件、是否规范完成网上办案操作。对不符合送案条件的,应当督促承办人补充材料,或者补充、更正有关操作,对符合送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交付送案。 第二十四条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故障,不能进行网上业务流转的,可以在系统外先行流转,在故障消除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应当补充完成网上流转的相关操作。
第五章 网上业务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