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程序机理与功能完善

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程序机理与功能完善作者:卞宜良许娟娟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06期摘要: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作为案件流程管理的信息技术平台和载体,并非是一个纯粹的技术装置。
它在程序刚性、程序独立、程序自治、程序信息、程序效益、程序控权等方面还有着深刻的内在机理和重要的功能作用。
我们应立足业务系统运行的程序机理,着眼程序功能价值的实现,在管理范围、管理流程、管理权限、管理信息、管理人员、管理视野等方面进一步拓展和完善,以实现业务系统功能发挥的最大化。
关键词:检察机关;业务系统;程序机理;功能价值中图分类号:DF83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6.14程序公正作为司法公正的当然内容,是案件管理改革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2013年,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标志着案件管理由“手工作业”模式进入了“信息化”模式。
业务系统作为案件流程管理的信息技术平台和载体,通过法律程序与信息技术的有机融合,实质上构成了检察权运行和管理的一个纯粹的“技术性”程序系统。
程序法治化建设既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最薄弱环节之一,也是努力方向。
厘清业务系统背后的程序机理,推动业务系统的深度应用和开发,对推进检察权的科学运行乃至中国法治程序化建设无疑大有裨益。
一、基本原理:法律程序与信息技术的共性从一般意义上说,事件的展开过程、节目的先后顺序、计算机的控制编码(program)、实验的操作手续、诉讼的行为关系都统称为程序。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1]。
即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时间、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
从广义上说,法律程序包括法律意义上的程序、具体的程序规则和组织内部的程序规范。
具体到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来说,《刑事诉讼法》是法律意义上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具体的程序规则,检察系统内部关于执法标准和要求是内部的程序规范,这三者构成了检察权运行的程序系统。
检察机关信息化领导工作

浅谈检察机关信息化领导工作2008年底,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针对全国检察信息化的发展提出了“四个统一”的建设要求,即“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实施”;2009年,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将其中的统一规范修正为统一标准,并提出:“要以检察工作需求为导向,以检察信息资源管理为核心,加快建设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平台及服务体系。
”2010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软件统一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经高检院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印发实施。
《实施方案》中明确检察信息化必须坚持”四统一”原则,揭示了检察信息化工作的内在规律,是科学发展观在检察信息化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笔者在学习河北省、上海市加强信息化领导,应对“四统一“问题经验的基础上,就我市如何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领导工作,进一步落实“四统一‘原则略陈管见,仅与同仁探讨。
一、加强检察信息化领导,是落实“四统一“原则的基础与前提当前,检察机关三级网涉及的基层院,信息化应用参差不齐,没有统一规范。
其中各省级院之间重复投资、重复开发、各自为战、条块分割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检察信息化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障碍,造成检察机关信息系统无法互联互接、信息资源无法共享利用。
现在许多检察学学者将主要原因归结为信息化领导工作还比较薄弱:一是长期以来,高检院对各省级院信息化应用标准缺乏统一规划。
相对于全国公安系统自上而下统一的信息化应用规化,全国检察系统缺乏统一规化,都是各省级院各自为政,自主开发,互不兼容。
集中表现为各基层院安装的各种软件系统,并不是同一公司设计开发的,很难与整个检察机关软件系统兼容。
比如说:网上办公办案系统,检察系统这一软件在各省院之间还没有统一,功能上虽大同小异,但开发软件的平台不统一,标准不统一也就不能实现程序之间的兼容与对接,更不能做到资料共享;二是各基层院缺乏对信息化应用的统一实施平台。
信息化应用软件较之硬件需要花费更多时间、资金设计开发,日常维护更加繁琐。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范本模板】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有效利用电子卷宗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办案监督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依照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卷宗,是指在案件受理前或者案件受理过程中,将装订成卷的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技术、文字识别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媒介技术制作而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电子数据.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所形成的诉讼档案,需要进行电子化处理的,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管理子系统制作、存储、交换、使用电子卷宗。
人民检察院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诉讼档案管理系统对接工作,有效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电子卷宗、文书在生成诉讼档案电子版中的作用。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客观真实。
制作、提供使用的电子卷宗,应当与纸质卷宗的内容、形式、顺序等保持一致。
(二)规范高效。
相关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制作、规范使用电子卷宗,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三)安全保密。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电子卷宗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本部门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依照规定开展电子卷宗相关工作;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将统一受理的案件材料制作成电子卷宗并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接收、上传随案同步移送的电子卷宗,并对电子卷宗应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保密部门负责保密检查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二章电子卷宗的制作第六条下列案件应当制作电子卷宗:(一)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三)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四)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六)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检察民事大数据建模案例

检察民事大数据建模案例一、贵州省检察院大数据应用中心2016年9月,贵州检察大数据应用中心建成投入使用。
2017年,贵州省检察院出台《推进大数据应用的实施意见》,并将2017年定为大数据应用推进年。
当前,贵州省检察机关正在全力打造检察大数据三个应用系统。
一是创建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实现司法办案智能化。
该系统以案件证据表单审查、案件审查、出庭支持三大模块为依托,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通过案件信息智能采集,“要素—证据”智能关联,绘制“犯罪构成统一标准”图谱,建立各罪名案件数学模型。
二是创设案件智能研判系统,为个案、类案研判提供精准数据分析。
基于海量数据,个案研判可实现对犯罪事实和嫌疑人画像、案件偏离要素原因分析、案件量刑参考、出庭情况评估等功能;类案研判可对某一类犯罪从时间、地域、偏离度等不同维度展开综合分析。
运用该系统对贵州近两年办理的14100件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要素偏离2332件,量刑偏离2395件,证据风险674件。
结合网上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已评查各类案件100352件,发现和纠正实体性瑕疵30余个,已由办案单位整改纠偏。
三是创立大数据分析服务系统,为科学管理决策提供“智库意见”。
该系统主要从办案强度、质量、效率、效果、规范五个维度为领导决策提供“智库意见”,发挥“大数据”全天候监督的“第三只眼”效能。
目前,该系统数据涵盖10余个业务条线,产生并分析数据2594万余条,为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全面了解当前业务和趋势、促进决策科学化提供有力支撑。
此外,贵州检察机关还统一数据标准,已经建立检察机关信息资源目录和政法机关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初步形成电子卷宗库、起诉书库、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库等各类主题数据库,完成检察数据资产148个,公检互联数据资产56个,检法互联数据资产12个,检司互联数据资产25个,逐步建成检察机关大数据资源池。
二、北京市检察院“检立方C-139”大数据平台2014年北京市检察院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利用大数据思维和技术,对历年来积累的办案数据进行了整合、挖掘和利用,建立了“检立方C-139”大数据辅助决策平台,将大数据和检察工作紧密结合。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标准和说明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标准和说明如下:
1. 填录要求: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需要按照规定的填录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填录时需要使用正确的格式和规范,避免出现错别字、漏项等情况。
2. 身份信息:系统需要录入个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
需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进行后续的业务处理和审核。
3. 业务类型: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需要选择相应的业务模块进行操作。
不同部门和岗位的权限不同,需要按照相应的权限进行操作。
4. 业务数据:需要录入相关的业务数据,包括业务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
需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进行后续的业务审核和处理。
5. 填录说明:在填录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特殊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例如,某些数据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录入,某些数据需要进行特殊处理,某些数据需要进行审核和确认等。
需要仔细阅读填录说明,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6. 审核机制: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需要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填录完成后,需要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
7. 更新维护:系统需要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以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系统更新或维护期间,需要暂停填录操作,并通知相关人员。
总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需要按照规定的填录要求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填录过程中,需要注意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检察机关辅助人员公诉业务操作规范

检察机关辅助人员公诉业务操作规范作者:朱梁双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1期摘要:员额制改革的完成,带来了详细的权力清单,要求辅助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全面上线,带来了规范化的文书、全程留痕的工作模式,要求辅助人员拟制标准法律文书、实时填录办案信息;捕诉合一的全面推广,带来了刑事检察的工作一体化,要求辅助人员必须了解公诉业务。
文章重点关注办案实际,概述了公诉业务的操作规范,旨在让辅助人员能够快速了解办案系统,把握公诉流程,投入实际工作。
关键词:公诉实务;实务技巧;办案流程;操作规范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022-03作者简介:朱梁双(1986-),男,汉族,河南新乡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民建河南省九届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随着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的落实,面对日益增长的案件,优秀的辅助人员必不可少。
这一点已经被检察机关和相关院校重视,针对辅助人员的教材、培训很多,力求全面提高辅助人员的素能。
这些培训立意很高,但是仍存在理论和实践的差异。
辅助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具体需要做什么?有哪些事项容易疏漏?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如何使用?本文选择了公诉业务来进行详细说明,一是因为公诉业务是检察院的核心业务,二是因为检察机关于2018年下半年全面推行“捕诉合一”,大家对此有迫切需求。
本文是从实际工作入手,写作对象是没有接触过公诉业务的人员,目的是让新同志能够快速上手办案系统,把握公诉流程,投入实际工作。
一、公诉业务的总体要求(一)充分使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经过多次升级后,业务系统已经符合一般办案需要,在案件的流程、文书设置上,与实际办案基本一致。
既然有标准,就应该依照标准执行。
相较于各地不同的工作习惯,业务系统在办案规范化、正规化、制度化方面有明显优点。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4.06.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解读2024年5月15日,中央网信办、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公布《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出台《规定》旨在提高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防护水平,保障和促进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部分群团机关。
本《规定》中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政务应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设立的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公众账号等,以及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
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互联网门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公众账号,以及电子邮件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二、为什么一个党政机关最多开设一个门户网站?一个党政机关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要求,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如已有多个符合要求的域名,应明确主域名。
检委会子系统运行流程说明

检委会子系统运行流程说明作者:刘喜朋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10期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检委会子系统已上线运行,这是立足检察工作全局和检委会工作实际、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检委会工作信息化水平,促进检委会工作規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结合培训情况,初步梳理出检委会子系统运行流程说明,希冀能对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的检委会子系统运行有所裨益。
文中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会前阶段(一)上会议题业务流程1、案件议题提请承办检察官制作“新建文书”中的“公共文书”中的“检委办”目录里面《提请检察委员会议题审批表》,以附件形式附案件审查报告、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后入卷。
“文书移送”,检委办。
检委办内勤或者承办检察官在“业务办理、在办业务、待接收移送文书、接收并创建新案件”、创建“案件上会议题受理”案件。
填写“议题属性”。
创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经专委决定后入卷。
进入“议题审查”节点,可新建《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委员)关于××的审查意见》、《检察委员会议题审查意见通知书》发送审批、文书入卷,填写案卡“是否上会”,流程结束。
注:如果发现检察室移送的议题和提请审议的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案件审查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点击“退回文书”按钮,由检察室进行修改、补充。
2、事项议题提请部门内勤或者承办检察官在“业务办理”中登记“事项议题提请(执检),内勤或者承办检察官,制作“新建文书”中的“公共文书”中的“检委办”目录里面《提请检察委员会议题审批表》,文书审批、入卷,“文书移送”,检委办。
检委办内勤或者承办检察官在“业务办理、在办业务、待接收移送文书、接收并创建新案件”、创建“事项上会议题受理”案件。
“议题属性”为“检察管理或者业务规范性文件”等。
3、检委会学习受理及非业务类事项议题检委办检察官或者内勤在“业务办理、检委办案件登记”直接建立“检委会学习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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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填录第三章文书制作第四章网上业务流转第五章网上业务监管第六章网上统计管理第七章对外信息查询管理第八章电子签章管理第九章系统使用权限管理第十章系统管理第十一章系统运行维护第十二章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第十三章附则word.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统一配置。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配置的流程、文书模板、案卡等,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配置的相关容,不得使用其他信息系统代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二)全员、全面、全程应用。
履行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全程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
任何人不得违反要求,脱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有关业务事项。
(三)规、高效。
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分工负责,-2-互相配合,依照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时完成各自相关操作,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四)安全。
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做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对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对涉及多个子系统的业务应用问题进行协调;(三)对本部门接收的案件录入受理信息;(四)对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意见进行汇总统筹;(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系统应用培训;(六)与系统使用有关的其他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是本部门业务子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对本部门和下级院对口部门的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指导、管理;(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执行信息填录、文书制作、业务网上流转等相关操作;(三)会同案件管理部门和技术信息部门,解答、处理本业务子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应用问题;(四)对本业务子系统提出修改、优化意见和新的业务需求;(五)其他与本业务子系统使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word.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系统的软硬件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二)系统版本发布、升级;(三)依照本办法对系统执行相关技术操作;(四)解答、处理使用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五)对需求分析进行技术指导;(六)负责其他技术保障工作。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签章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身份认证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的软硬件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二)身份认证个人书、电子签章的制作、审计、管理;(三)使用本院院印、检察长印对应的电子印章;(四)系统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五)其他与办公室职能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经费和装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所需的经费保障、政府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信息填录第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在履行业务受理、分流、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统计等职责时,应当按照要求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填写、录入相应信息。
-2-第十条信息填录应当坚持谁受理谁录入,谁办理谁录入,谁审核谁录入,谁审批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具体分工如下:(一)依照规定,属于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的业务,受理信息由案件管理部门录入;属于控告检察部门以及其他业务部门受理的业务,受理信息由该受理部门录入;(二)业务办理过程中生成的信息,由该业务承办人录入;(三)业务审核、审批过程中生成的信息,由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等审核人、审批人录入。
第十一条信息填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准确。
填录的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反映业务办理的真实情况,禁止弄虚作假。
(二)规。
录入的信息字段、分类等应当符合系统要求,能够满足系统的数据识别、筛选。
(三)同步。
信息填录应当与实际业务办理同步进行。
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步填录的,应当在进入下一流程前完成相关信息填录。
(四)完整。
系统设定的数据项,应当根据要求全面填录。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需要修改本部门已经填录完成、处于锁定状态,但尚未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的业务信息,应当经分管检察长审批,交案件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技术信息部门执行相关技术操作。
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已经填录完成、处于锁定状态,但尚未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的业务信息,通过排查、审核发现存在填录问题和异常情况的,应当填写《检察业务信息审核意见表》,经有关业word.务部门核实确认,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相关业务信息予以更正。
需要修改已经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的业务信息的,依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等。
在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前,因错误操作等原因需要删除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的,经本院检察长审批,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后,交技术信息部门执行相关操作。
省级人民检察院删除案件、线索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和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备案。
在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后,因错误操作等原因需要删除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的,依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文书制作第十四条承办人应当依照系统的文书模板拟制文书,不得擅自修改设置的格式、容。
第十五条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制作文书,应当按照要求在系统进行审核、审批。
地方人民检察院的文书审核、审批要求,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会同业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文书应当适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分配的编号,严禁变更、自设文书编号。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案件管理部门确认后,适-2-用统一的文书编号,在系统外制作文书:(一)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及时办理有关业务的;(二)属于绝密业务的文书。
因前款第一项情形在系统外制作的文书,承办人应当在故障消除后三个工作日扫描上传至系统,并在系统完成相关操作。
第十八条初查、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因紧急情况需要提前批量打印文书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系统已经创建该案件;(二)填写案件名称、承办人等基本信息;(三)经检察长或者分管检察长批准;(四)提交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审核。
紧急情况消除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补充填入,并在案件办结后,将未使用的文书交案件管理部门存档,已经使用的文书入卷。
第十九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制作的加盖电子印章的文书,应当在本院指定的打印机上打印。
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以及其他能够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远程打印的文书,可以在接收文书的人民检察院打印。
第四章网上业务流转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级和级以下的业务,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行受理、分流、移送、报批等流转程序。
word.第二十一条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的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分流给业务部门,或者按照本院制定的分案规定,直接分派给承办人。
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及时到案件管理部门领取案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承办人需要将案件材料报送审核、审批的,应当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审核人、审批人应当在系统审核、审批,并将审核、审批后的案件材料通过系统发送至下一个流程节点。
第二十三条属于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流转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办结后将案件相关材料发送至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承办人应当为案件管理部门的送案审核提供必要的时间,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是否符合送案条件、是否规完成网上办案操作。
对不符合送案条件的,应当督促承办人补充材料,或者补充、更正有关操作,对符合送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交付送案。
第二十四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故障,不能进行网上业务流转的,可以在系统外先行流转,在故障消除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应当补充完成网上流转的相关操作。
第五章网上业务监管第二十五条业务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流程监管员,对网上信息填录、文书制作、流程操作等网上业务办理活动,履行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第二十六条业务部门的流程监管员对本部门网上业务办理活-2-动,履行管理职责。
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管员对本院各业务部门的网上业务办理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网上业务办理活动,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流程监管员应当具有履行业务监管职责相适应的信息查询权限。
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管员可以查阅、了解系统日志中与业务操作有关的容。
技术信息部门发现有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管员。
第二十八条业务部门发现本部门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一)未按规定在系统填录信息、制作文书的;(二)未按规定在系统流转业务的;(三)未按规定执行相关操作的;(四)违反系统权限管理、安全管理的;(五)其他违反系统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业务部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向业务部门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纠正并反馈情况。
案件管理部门在网上业务监管中发现同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存在行为的,应当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word.第三十条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纠正并反馈情况。
第三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本院业务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
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存在违反网上业务办理规定的,应当提示;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院检察长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二条对网上业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口头提示、网上提示和书面方式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一般情形的,可以使用口头提示、网上提示,并制作工作记录;情节较重的,应当向相关部门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应当在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的同时,向检察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