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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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风文风改善工作通知

会风文风改善工作通知

会风文风改善工作通知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和规范督促检查活动的通知》,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的意见》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和规范督促检查活动通知如下。

一、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一)提高会议质量。

会前充分准备、深入调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中央和省委精神、分析把握市情,提出具体、实在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议。

会中部署明确,形成共识。

会后加强督查指导,及时跟踪反馈,推动贯彻落实。

(二)减少会议数量。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对下周重要会议安排进行预告。

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参会人员相同或交叉的多个会议套开或连续召开;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可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再召开会议。

市级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开 1 次。

严格控制举行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

(三)控制会议规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主会场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 人,一般由一位市领导作主题报告,一位市领导主持,会期不超过1 天;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有关方面工作会议,主会场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80 人,一般只由一位市领导作主题报告,会期不超过半天。

市级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请市领导出席。

领导讲话时间一般控制在1 小时之内。

电视电话会议、视频网络会议一般不超过2 小时。

(四)严格会议审批。

按照雅委办〔〕23 号要求,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请各县(区)党委、政府及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须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定,或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市级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需请县(区)党委、政府及市级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关于持续整治“四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改进文风会风的意见

关于持续整治“四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改进文风会风的意见

关于持续整治“四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改进文风会风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政府《关于持续整治“四风”切实精简政府文件会议的通知》(X政办明电〔X〕11号)精神,不断提高政府机关行政效能,现就持续整治“四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改进文风会风,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简文件简报,切实转变文风(一)强化管理,控制发文数量。

1.科学制定发文计划。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年终制定下一年度发文计划并严格执行,减少临时性发文。

对未列入发文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并按一事一报原则向市政府报批。

2.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发文。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确需市政府审定的具体事项,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贯彻落实省政府职能部门文件需要发文的,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各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以政府名义报送文件。

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报送请示、报告类文件,不得要求其转发文件。

3.减少不必要发文。

政府机关要坚持少发文、发短文。

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尽量归并,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属于同一事项的应合并发文。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发文。

上级已普发或公开发布的文件,下级不得层层转发。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发文,须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不允许直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严禁多头报送,印发形式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人民政府公文办理工作规则等四项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报文部门不得自行确定文件印发形式。

(二)提炼内容,压缩文件篇幅。

精简文件要体现“短实新”的特点,要做到开门见山、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语言精练,减少一般性论述,严格控制篇幅。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东府办[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0〕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九日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推动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根据《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东府〔2009〕6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总部企业,是指按照《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其中,2009年5月1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申请认定现有企业总部,2009年5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当年起2年内可申报认定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在登记注册当年起2年后可申请认定现有企业总部。

第三条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我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日常工作,并协调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负责对不再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企业提请市政府取消其资格等监督、管理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东府办〔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4日东莞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6月7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的统一部署,定于2013年6月初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近期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立足于增投入、治隐患、防事故,促进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夯实我市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

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检查督查范围全市所有镇街(园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重点检查道路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水上交通、建筑施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民爆器材、燃气、水利、地质灾害、渔业船舶、特种设备、农业机械、旅游、环保、学校安全、医院安全、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东府办[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8〕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东莞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实施意见水煤浆是煤炭深加工后的液态燃料,具有易燃、稳定、流动性强的特性,能在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工业窑炉上代替油、气、煤燃烧。

水煤浆燃烧效率高,产生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对较低,是当今世界洁净能源的重要分支。

积极有序推广应用水煤浆,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推进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

为了更好地引导和推动我市水煤浆产业的发展,在全市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水煤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东莞经济社会发展迅猛,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成为国内外知名的制造业基地,但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

特别是近年来,粗放型发展模式造成能源消费增长过快,能源消费强度高、效率低,并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

能源与环保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节能减排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水煤浆作为一种新型洁净燃料,具有高效、节能、污染少、运行成本低的突出优点,在实现节能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和城市景观、保障经济安全等方面具有显著应用优势。

同时,水煤浆技术是一个包括制备、运输、应用、环境处理等跨行业多学科系统工程技术,经过近30年的试验研究,已趋向成熟。

随着水煤浆技术应用领域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向大型化和系统化迈进,水煤浆产业链将不断得到延伸和完善,从而会带动销售、配送、添加剂技术、锅炉生产与改造、热电联产等一系列产业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6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6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6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莞人子女在我市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教育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挖掘潜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新莞人子女公办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新莞人学历情况审核并评分,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为辖区内新莞人办理居住证,负责新莞人在莞连续居住年限和违法犯罪记录审核并评分,以及协助政府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学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和资料分类送审;以及对辖区内新莞人及其来莞随迁子女在莞居住信息进行登记,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新莞人子女6至18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东府办[2012]132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3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轨道交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东莞市轨道交通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莞市轨道交通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公司”)运用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第三条东莞市轨道交通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核算和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市轨道公司具体负责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

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市会计核算中心和市轨道公司共同核算项目投资成本费用;市国资委负责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财务监督;市发改局负责按有关政策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市会计核算中心和市轨道公司设置专职会计、出纳。

市轨道公司负责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预算、支付、核算和决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企业财务报表;市国资委负责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预算审批和决算审核;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除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外的工程建设费用(以下简称“建设费用”)支出审批和支付,并审核建设费用的会计凭证和基建财务报表;市轨道公司负责编制建设费用的会计凭证、基建财务报表及相关附表,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3.09•【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对各镇街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情况的考核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东府办〔2005〕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对象内容考核对象是各镇街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责任人”)在2005年至2006年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考核内容按《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5〕23号),考核前具体准备工作另行通知。

二、方式要求(一)考核方式为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临时委员会,市政府副市长邓志广任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吴湛辉、市政府副秘书长赖源顺、市安监局局长陈建国、市公安局副局长梁均耀任副主任;下设5个小组,小组长分别由市直有关单位一名副处级领导担任,每个小组负责对7个镇街进行考核。

相关工作结束后考核临时委员会自动撤销。

各小组必须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0天内将书面考核情况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组织市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对各考核小组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研究后形成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审定后向全市通报。

(二)考核程序考核小组对每个镇街的考核时间不少于3.5天。

具体:1.听取被考核人述职汇报,组织被考核镇街领导和安委会成员单独谈话,了解被考核人履职情况,并做好记录(一天);2.核查被考核镇街相关的资料、数据与市所掌握的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半天);3.抽查1—2个村,每个村抽查至少3家不同类型的企业,了解被考核人履职情况(一天半);4.与被考核镇街交换意见(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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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
全市性会议及有关重大政务活动安排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2]70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20
【实施日期】2012.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及有关重大政务
活动安排计划的通知
(东府办〔2012〕7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2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及有关重大政务活动安排计划》业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各单位按计划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请牵头单位
及时会同相关单位拟出具体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凡未列入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以市政府
名义召开;确有必要召开的,另按程序报批。
另外,已纳入《2012年以市委或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计划安排》
和《2012年我市重要政务活动计划》(东委办〔2012〕42号)的全市性会议和重大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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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不再重复纳入本次计划。
附件:2012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及有关重大政务活动安排计划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2012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及有关重大政务活动安排计划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一)全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会议。于5月下旬召开,具体组织工作由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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