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物流服务合同争议案例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甲方(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物流运输服务方面存在纠纷,双方根据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纠纷处理的依据。
一、纠纷概况双方签订物流运输合同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货物运输,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延误等问题,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进而引发纠纷。
二、协议内容1. 双方确认纠纷事实及原因,明确责任归属。
2. 乙方承认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双方就纠纷涉及的货物损失、延误等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确定损失金额。
4. 乙方同意向甲方赔偿损失金额,具体赔偿方式和期限如下:(1)赔偿金额:人民币________元。
(2)赔偿方式:_____(现金/货物替换等)。
(3)赔偿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完成。
5. 为预防类似纠纷再次发生,双方对物流运输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6. 双方同意,若因乙方原因再次发生类似纠纷,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7. 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履行和执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8.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9. 若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_____(具体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10.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物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被告: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案由:运输合同纠纷案情概述:原告物流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货物运输的公司,被告贸易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
2019年5月,贸易公司因出口业务需要,与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至目的国。
合同约定了运输费用、货物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货物运输。
然而,在货物抵达目的国后,贸易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与物流公司产生纠纷,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货物损失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属于物流公司的责任范围?2. 物流公司是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履行了运输合同中的义务?3. 贸易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货物损失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流公司赔偿因其运输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2. 证据交换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
(1)贸易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运输合同、货物交接单、货物检验报告等。
(2)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运输合同、运输单据、货物装运记录、货物在途监控记录等。
3. 庭审辩论(1)贸易公司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产生质量问题。
因此,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失责任。
(2)物流公司辩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物流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履行了运输合同中的义务。
货物质量问题并非由于物流公司的运输原因造成,而是由于货物本身存在缺陷或目的国进口检验标准过于严格所致。
4.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关于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属于物流公司的责任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贸易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交接方式、运输费用等内容,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履行了运输合同中的义务。
物流经典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流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几个经典的物流法律案例,以期为物流企业提供法律参考,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二、案例一:某物流公司运输货物损坏赔偿纠纷案1.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承接了一家企业的货物运输业务,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坏。
货物价值为10万元,物流公司承认货物损坏,但拒绝赔偿。
企业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2.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物流公司应赔偿企业损失10万元。
3.案例分析本案中,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流企业应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管理,确保货物安全。
三、案例二:某快递公司快递延误赔偿纠纷案1.案情简介某消费者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包裹,约定3天内送达。
然而,包裹在约定时间内未送达,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发生纠纷。
消费者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
2.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送达包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原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快递公司应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500元。
3.案例分析本案中,快递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送达包裹,违反了合同约定。
物流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货物按时送达。
四、案例三:某物流公司运输途中货物被盗纠纷案1.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被盗,价值5万元。
物流公司将盗窃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2.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被盗,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物流公司应赔偿盗窃者损失3万元。
3.案例分析本案中,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被盗,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物流企业应加强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盗窃事件的发生。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乙方公司名称]鉴于甲乙双方就物流运输服务达成合作,因合同纠纷,为明确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协议。
一、背景概述双方于[具体日期]签订物流运输合同,由乙方负责将甲方指定的货物从[起点地址]运至[终点地址]。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具体情况,如延误、损失、服务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
二、争议事项1. 运输延误问题: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货物运输。
2. 货物损失问题:在运输过程中,部分货物损坏或丢失。
3. 服务质量问题:乙方提供的物流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协议条款1. 乙方承认上述争议事项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赔偿甲方货物损失:[具体赔偿方案,如按价值赔付或按照损失比例赔付]。
4. 针对服务质量问题,乙方应改进服务质量,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5.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按照新的服务标准与甲方重新签订物流运输合同,确保今后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6. 为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双方应共同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7. 若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8.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 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新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保密条款双方同意,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物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被告: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案情:2019年6月,商贸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输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坏。
商贸公司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赔偿损失。
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2. 货物损坏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过程(1)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运输合同、货物清单、货物损坏的照片等。
(3)庭审调查: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4)庭审辩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2. 法院判决(1)关于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妥善保管货物。
”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货物。
在本案中,由于物流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损坏,物流公司未能履行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2)关于货物损坏的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结合本案,货物损坏的赔偿金额应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以及因货物损坏造成的其他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商贸公司货物损坏的损失共计80万元。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3篇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3篇篇1甲方(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物流运输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第一条合同背景及目的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物流运输服务。
合同目的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流运输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服务范围与标准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揽收、装卸、运输、保管、配送等物流服务。
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服务规范,确保物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1. 物流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金额根据实际运输情况确定,乙方在完成每次服务后提供明细账单给甲方审核。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账单在收到发票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3. 双方可选择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支付方式。
第四条货物描述与保险甲方托运的货物为____________(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总价值______元。
双方可选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货物的安全。
第五条运输时间与路线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货物运输,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
物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物流公司为商贸公司提供从甲地到乙地的货物运输服务。
合同约定,货物总量为100吨,运输价格为每吨1000元,运输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018年6月,物流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了货物的运输任务。
然而,在货物到达乙地后,商贸公司发现货物中有10吨货物破损,且货物数量短缺5吨。
商贸公司认为物流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整且无损的货物,遂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物流公司则辩称,破损和短缺是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所致,并非物流公司的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商贸公司遂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物流公司是否应当对货物破损和短缺承担责任?2. 货物破损和短缺的原因是什么?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合同条款,确认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接着,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1. 关于货物破损和短缺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物流公司有义务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按照约定数量和完好状态交付货物。
本案中,货物破损和短缺的事实已得到证实,物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破损和短缺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造成的。
因此,法院认定物流公司对货物破损和短缺负有直接责任。
2. 关于货物破损和短缺的原因法院经审理查明,货物破损和短缺的原因是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受损。
具体表现为:在装货过程中,物流公司未对货物进行合理固定,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移动,造成破损;在卸货过程中,物流公司未对货物进行仔细检查,导致货物数量短缺。
3.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7篇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7篇篇1一、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运输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运输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概述1. 货物损坏:乙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2. 运输延误:乙方反映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存在延误情况,导致乙方客户投诉。
3. 运输费用纠纷:乙方认为甲方在计算运输费用时存在多收费情况,要求甲方退还多收费用。
三、合同条款分析1. 货物损坏: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有义务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坏,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具体赔偿范围和金额需根据合同条款进一步确定。
2. 运输延误:合同中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时限,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运输延误,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责任范围和赔偿方式需根据合同条款进一步明确。
3. 运输费用纠纷:合同中明确了运输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如乙方认为甲方存在多收费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费用调整或退还多收费用。
四、纠纷解决建议1. 协商解决:建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明确各自责任,达成共识,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2. 法律仲裁:如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建议乙方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条款完善: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详细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货物损坏、运输延误和运输费用的计算与支付等关键内容,以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五、总结与启示通过本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1. 合同条款明确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货物损坏、运输延误和运输费用的计算与支付等关键内容,以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2. 证据收集与保存: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如货物的验收记录、运输过程中的照片和视频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有力证据。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某企业A与物流公司B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B负责将A的一批重要货物从起始地运往目的地C城。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系列的原因,货物发生了损失,导致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
二、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根据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物流公司B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将货物安全、准时地运送到目的地。
同时,合同还详细规定了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流公司B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了损失。
企业A在得知货物损失的消息后,立即与物流公司B进行了沟通,要求B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纠纷焦点及法律依据本案的纠纷焦点主要在于:一是物流公司B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二是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以及损失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物流公司B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那么B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解决方案及建议针对本案的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就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尝试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和诉求,寻求一个平衡点。
2. 调解解决: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
调解机构可以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提出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帮助双方化解纠纷。
物流常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物流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物流企业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物流常见法律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物流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电商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将乙公司的货物从产地运送到目的地。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费用、运输时间、运输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运输任务。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清单与实际货物不符,导致运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乙公司拒绝赔偿。
随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1.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清单与实际货物不符,导致甲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有义务提供准确的货物清单,但乙公司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包括运输成本的增加、运输时间的延误等。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完成运输任务,但乙公司提供的货物清单与实际货物不符,导致甲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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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物流服务合同争议案例
篇一:物流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物流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20XX年7月,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晓星
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买卖成品优质大豆期间,收到晓星大豆生
产有限责任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月22
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合同约定:买方海林
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卖方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货物优
质成品大豆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20XX年8月20
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益
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
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
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
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
同金额5%的权利。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
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
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
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
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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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7月27日,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
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
与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
出、以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
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
司。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大豆生产
有限责任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受转让的不
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亲自独立开证。7月28
日后,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坚持不接受转
让的信用证;而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
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于7月31日通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
noVaScoTia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证
转让手续。8月1日,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又发
来传真,仍表示拒绝接受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的信用证,并
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8月20日,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于8月22日告知海林豆制品有限责
任公司,其已于8月21日通知汉城noVaScoTia银行拒绝了香港新华
银行的转证,信用证已经退回。8月25日,因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
公司没有向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华榕股份有限责任
公司向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索赔要求。9月18日,海林豆
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海林豆
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约定于10月17日向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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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违约赔偿人民币67.5万元。另查明: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
公司用于支付信用证转让手续费、邮政电报费等合计13043.04港元,
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万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许会产生以下几个疑问:第一、海林豆制品有
限责任公司与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
什么?第二、是哪家公司违反了协议?违反了哪些约定?第三、我国
的合同法对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就对
这三个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首先,解决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
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
公司与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符合国际
贸易惯例和一般买卖习惯的,因此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晓星大
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
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
件。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一,当事人在合
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第二,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
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
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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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惯例。
其次,针对第二个问题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开证义务,其
开证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
任公司拒绝接受该信用证并宣布解除合同,拒绝发货,其行为违反了
《涉外合同法》第十六条关于“合同依法
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
不应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实属违约。《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
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
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后,第三个问题中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对因其过错导致海林
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遭受的支付违约赔偿金、转让手续费、律师费等
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要求晓星大豆生产有
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还要求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其支付违约金72750美元。因晓星大豆生
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已大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故海林豆
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一主张违反《涉外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
规定,不予支持。由于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已单方宣布解除合
同,且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故双方签订
的合同应当终止。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反诉于法无据,
应予驳回。
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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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
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人民币82.5万元、港币13043.04
元。
二、驳回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
16545元,由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30元,原告海
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15元。反诉受理费13465元由晓星大
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述
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认为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是从一下三个方面入手的:第一、被上
诉人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两个行为,即安排华榕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和向新华银行香港分行申请将华
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转让给上诉人。安排华榕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与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是有区别的,因此这
个行为不是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开立信用证的义务。转让信
用证,也不等同于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况且转让是另一个民事行为,
其前提必须是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意见,转让行为才有效,否则
无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海林豆
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迟于1995年7月31日开立以晓星大豆生产有
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转让)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虽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由谁申请开立信用证,但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由合同的买方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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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
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显属违约。第二、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转让
信用证,第一只给上诉人传真来新华银行香港分行的发电稿,不是信
用证电报影印件;第二该发电稿只记载了开证行,没有记载咨询处,
并且言明新华银行香港分行对该信用证不负任何责任;第三该发电稿
明确了转让行为的手续费由受让方负责,增加了上诉人的费用;第四
该发电稿给议付/押汇行的特别指示,不能保证上诉人按时收取货
款;第五是由于新华银行香港分行作为中介银行的介入,使上诉人收
取货款的途径复杂化,增加了上诉人收款的风险。这些都将导致损害
上诉人的利益。第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
第四十八条规定,转让信用证的行为是一种特别行为,必须经转让方、
受让方和转让银行的同意才能实施。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征得
上诉人的同意就擅自转让信用证,这一行为不符合国际惯例。原审判
决既不符合事实,也无法律依据,应当撤销。
篇二:第9章物流服务与营销案例
第9章物流服务与营销案例
?9.1案例大物流服务的新品牌-中国外运
?9.2案例中邮物流服务的创新--一体化服务
?9.3案例宝供集团运用现代物流观念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服务
?9.4案例生产企业物流的合作伙伴--大连盛川物流
?9.5案例cEVa成功的物流服务管理
9.1案例大物流服务的新品牌-中国外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