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
绩效工资相关政策规定,教师的工资分为基础性工资和绩效性工资两大部分,

绩效工资相关政策规定,教师的工资分为基础性工资和绩效性工资两大部分,绩效工资相关政策规定,教师的工资分为基础性工资和绩效性工资两大部分,:教师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国家教育部XX年1月1日教师工资按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正式实施XX年2月6日来源:人民日报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XX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兑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兑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鄂政办电[2009]18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兑现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9〕18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确保这项工作按时完成。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兑现工作进度。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抓紧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兑现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9号)精神,各地必须在9月5日前完成实施意见报备工作;在今年教师节前基本完成绩效工资基础部分的兑现工作,确有特殊困难的,要务必于今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加强对各地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附表要求,每周统计实施进展情况,由市、州汇总分析后于每周五之前以传真形式报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政府将于近日派出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督查组,分赴部分县市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地绩效工资按规定时间兑现到位。
三、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各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兑现进展情况,介绍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
工作简报同时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各市、州党委、政府负责同志。
教人[2008]15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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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12月31日教人[200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这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
对于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书育人事业,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必然要求。
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改革,必须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为绩效工资分配更好地体现教师的实绩和贡献、更好地发挥激励功能提供制度保障。
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
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师绩效考核,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队伍科学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完善教师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构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师人事制度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深入推进教师绩效考核工作,为深化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全面把握绩效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方案一:职业技术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为建立适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要求、符合学校实际的内部分配机制,更有效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健康快速发展和教育教学各项工作水平全面提升,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人社发[20xx]45号)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指导思想。
各项考核工作透明、公正,强化教职工的敬业心和责任感。
提高全校工作效率,增强学校办学活力。
(一)坚持责、权、利一致的原则。
职工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二)坚持突出一线、突出重点的原则.分配向工作一线、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者倾斜,强化激励机制。
(三)坚持量入为出,总体平衡的原则。
根据学校财力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使教职工的收入与学校发展、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联动。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和离岗待退人员。
绩效工资兑现时间以市人事部门正式通知为准.三、绩效工资分类及比例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
四、实施办法(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岗位系数按照学校现行奖金系数标准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数根据学校财力确定,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核准。
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月考核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主要包括超工作量补贴、突出贡献奖励、年度考核奖励、政策性奖励、教育科研项目奖励、班主任津贴、通讯费、交通费、伙食费、一次性奖励等,根据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精品文案范文

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6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县级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本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五个项目,除此之外,不设其他项目。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统一发放。
其中: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
教(工)龄补贴主要体现从教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
班主任津贴主要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
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为做好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分配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实施绩效工资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促进广大教职员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推进全省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绩效工资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县、区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工作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学校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现行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工作的指导,全面清查现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做好津贴补贴项目的保留、归并和取消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绩效工资的项目及标准,核定所辖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学校主管部门在具体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9]4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7.16【实施日期】2009.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6号HNPR— 2009— 01039)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收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
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尤其是要统筹考虑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六日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二○○九年七月十四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国家及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7.07施行日期2009.07.07文号主题类别工资福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队伍建设、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为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云政办发[2009]144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4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七月八日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我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即原国家规定的年终1次性奖金)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二)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学校年终一次性奖金分配方案
学校年终一次性奖金分配方案学校年终一次性奖金分配方案:中心小学教职工奖金分配方案中心小学教师奖金分配方案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教学工作质量,进一步调动学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学效益,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学校根据镇教管办教师奖励办法,注重向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倾斜。
奖金分配重实绩、重能力、重贡献,具体分配办法如下:一、学校工作:在学校各项工作中,教师们除了做好自己的业务以外,部分教师还负责着学校的主要档案整理,我们将奖励在档案整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二、班级工作:学校将班主任的班级工作纳入考核范围,从学生安全、纪律、卫生、活动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每一学期末做好评优工作。
1、每学期按考核成绩评选良好班集体及优秀班主任,并一次性发放班主任津贴。
2、优秀班主任人数不超过全校班主任人数的30%。
三、教学成绩:1、奖金设臵:每学期县组织的抽考、镇教研室组织的抽考、期中、期末质量检测,每次考试都设奖金。
2、学科名次奖获镇级第一名奖150元、第二名130元、第三名110元、第四名90元、第五名70元、第六名50元。
3、由于工作变动、自动离职以及因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教师,将不再享受学校奖励,其应得奖金将统筹分发给教学成绩优秀的教师。
四、特殊贡献奖:在学校各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如:在运动会或大型团体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在学校迎接督导检查工作中表现积极出色的教师,学校将依据教师作出的贡献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学校年终一次性奖金分配方案: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及奖金分配方案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及奖金分配方案为了调动我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的内部分配机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本校实际,在上级核拨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以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科学安排,建立符合本校实际的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
二、分配原则1、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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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
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09]130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9
【实施日期】2009.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1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照鲁政办发〔2006〕108号和威政办发〔2007〕7号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
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工资收入中,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后纳入绩效工资。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辖区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