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84号令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抗菌素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
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与分级管理

经济性原则
优先选择价格合理、性价比高 的抗菌药物,降低患者医疗负 担。
分级管理目标
通过建立完善的抗菌药物分级 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的合 理使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
患者安全。
不同级别医院职责划分
三级医院
负责复杂、疑难感染性疾病的诊疗,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 用指导原则,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 ,对下级医院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与分级 管理
演讲人:
日期:
• 抗菌药物概述 • 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原则 • 分级管理策略及实施 • 临床实践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 效果评价与持续改进方向
01
抗菌药物概述
定义与分类
抗菌药物定义
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 性的药物,主要用于治疗由细菌 、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感染 。
通过电子病历、实验室信 息系统等途径收集抗菌药 物使用相关数据。
数据分析
运用统计学方法对收集到 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挖 掘潜在问题。
及时反馈
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临 床医生和医院管理部门, 为改进措施提供依据。
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实施跟踪
制定改进措施
根据数据分析结果,针对 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改 进措施,如调整用药方案 、加强病原学检测等。
联合用药指征
仅在严重感染、混合感染或单一用药效果不佳等情况下,才 考虑联合使用两种或多种抗菌药物。在联合用药时,应注意 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副作用。
03
分级管理策略及实施
分级管理原则与目标
安全性原则
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减少药物 不良反应。
有效性原则
根据患者病情和病原菌种类, 选择针对性强、疗效确切的抗 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就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得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与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得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得中药制剂、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得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得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就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得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就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得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就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得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得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得抗菌药物;3。
疗效、安全性方面得临床资料较少得抗菌药物;4。
价格昂贵得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就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得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得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基层医院药师在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中作用
摘要:目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有效地控制细菌耐药,保障临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方法:分析药师日常工作中干预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方面的工作内容,并对其进行评价。
结果:干预后的抗菌药物使用的各项质量控制指标有所下降,临床应用趋于规范,合理。
结论:通过药师在各个环节的积极参与,使抗菌药物在临床得以合理使用,对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发生,减少细菌耐药的产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关键词:抗菌药物;药师;合理应用中图分类号:R969.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0979(2012)20-0036-01基层医院药师在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中的作用孙熠*黄引怀***中铁一局集团咸阳中心医院(712000)**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医院(710000)2012年8月12日收稿我国医疗机构总体抗菌药物使用率过高,使用疗程不合理,存在一定的滥用现象。
2004年国家卫生部下发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并于2011年至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在各级医疗机构中,药师积极参与此项活动,在推动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基层医院药师工作主要表现在:完善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相关制度与评价标准:参与制定“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医院细菌耐药监测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标准,督促临床医师学习并掌握,要求全体医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抗菌药物[1]。
参与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医嘱的点评:依照卫生部下发的《处方点评办法》,定期进行门诊处方和住院医嘱的点评。
统计临床各科室抗菌药物的使用率,使用强度等质控指标,并定期在全院范围内公布相关数据,将统计结果纳入科室质量控制考评中。
分析评价抗菌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包括用药指征,选用品种,给药剂量,给药途径,联合用药,用药疗程,选用溶媒是否合理等方面。
把点评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相关医护人员,并进行沟通交流,督促其改正使用中不合理的地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O—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卫生部84号文件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情况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从2011年起,卫生部开展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近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以卫生部84号令形式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6章59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以安全性、有效性、细菌耐药情况和价格因素等4个方面作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管理。
规定医师、药师要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二是明确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遴选、采购、临床使用、监测和预警、干预与退出全流程工作机制。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动态监测、分析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三是加大对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干预力度,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医疗机构要及时掌握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及时有效干预。
四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监督检查的主体。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依法依规对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出现违反本办法的相应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卫生部将继续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促进落实各项规定;继续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合理用药监测,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继续开展全国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相关培训。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