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黄利杰))
民法典转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转包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
本文将详细解读《民法典》中关于转包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民法典》关于转包的基本规定1. 禁止转包原则《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 转包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承包人违反本法第七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将建设工程转包的,转包合同无效。
”3. 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承包人违反本法第七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将建设工程转包的,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一)返还定金;(二)赔偿因转包造成的损失;(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转包的具体情形及法律后果1. 全部转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属于全部转包。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此类转包合同无效。
2. 部分转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属于部分转包。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此类转包合同无效。
3. 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人,属于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此类转包合同无效。
4. 转包后,承包人未将转包合同的内容告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后,未将转包合同的内容告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属于转包后未告知。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此类转包合同无效。
四、转包行为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将建设工程转包的,应当承担返还定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民事责任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将建设工程转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转包协议书范本推荐8篇

转包协议书范本推荐8篇第1篇示例:转包协议书范本推荐一、协议双方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二、背景1. 甲方为(项目描述),拥有(项目资质),拥有(项目资源)。
2. 乙方为(项目描述),拥有(项目资质),拥有(项目资源)。
3. 鉴于甲乙双方各自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三、转包内容1. 甲方将(项目名称)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转包给乙方。
2. 转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内容)。
四、转包期限1. 转包期限为(具体时间),自协议签署之日起。
2. 超过转包期限后,乙方需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五、转包报酬1. 乙方完成转包内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对应报酬。
2. 报酬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支付时间)。
3. 报酬金额为(具体金额)。
六、责任和义务1. 甲方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和协助乙方完成项目。
2. 乙方责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转包内容,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3. 双方都要保守项目的商业机密和相关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延长转包期限。
七、违约责任1. 若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造成损失,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九、协议变更1.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均须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协议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完成转包内容后生效。
2.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协议。
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转包内容完成之日止。
甲方(公司盖章):乙方(公司盖章):以上为转包协议书范本推荐,请双方详细阅读后签署。
第2篇示例:转包协议书是在转包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转包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利益。
工程转包合同协议书范本

工程转包合同协议书范本工程转包合同协议书甲方:(委托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转包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工程转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及范围甲方将以下工程(具体项目名称)的施工任务委托给乙方,并授权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转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转包。
第二条工程内容及转包要求具体工程内容:(详细描述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转包要求:1. 乙方有权将工程转包给符合资质要求的其他合作单位;2. 乙方应保证转包的单位具备合法资质和能力,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工程任务;3. 乙方应对转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4. 乙方应与转包单位签订转包合同,并将合同及转包工程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甲方。
第三条价款及支付方式1. 工程总价款:__________万元;2. 支付方式:(具体描述支付方式及付款时间节点)第四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款项,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 如乙方未按时按质完成工程任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除与争议解决1. 如因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2. 本合同的解释与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3.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预防和对策

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预防和对策引言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各种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存在的通病和顽症,近十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行为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规范,对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还有很多地方或部门长期以来不仅屡禁不止,而且还呈现出新的趋势、新的特点,同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这些行为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建设市场秩序,是工程施工出现种种问题以及各种安全、质量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之一,其背后可能涉及到多种利益关系或隐藏着商业贿赂、贪污腐败等问题。
建设业主如何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阶段,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主动采取一些有效预防措施,以防范工程面临的风险呢?一、合法的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的基本涵义(一)合法的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经合同中约定或招标人认可,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项目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包,合法的工程分包作为一种科学的工程组织方式,是企业实现资源的最佳组合、技术力量的最佳搭配、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二)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揽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三)违法分包是指不具备合法的分包条件的行为: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四)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或者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并向该出借资质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
二、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危害(一)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实际上是承包人将中标项目部分或全部转手让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主体,使他人事实上成为该中标项目新的承包人的行为,中标人没有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了合同和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招标人的利益,是不负责的、违法的行为。
工程违法转包典型案例分析

18 农村电工 第 27 卷 2019 年第 6 期
理纠纷方式简单,未充分考虑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不合法的结算,有可能构成
国有资产流失罪。 3 防范工程违法转包的措施
一是加强工程的发包管理。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 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或能力的施工单位。施工单 位要对自身施工能力进行准确评估,不能盲目超能力 承揽工程。二是单位施工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 掌握工程分包管理业务知识,提高对违法分包后果严 重性的认识。三是工程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中,要从 工程管理模式、合同签订、资金和账务处理等方面做到 依法合规,不得将工程整体作为标的物转移,形成非法 转包。四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以合作、联 营、任务分配、降点分包、内部分包、联合体分包、个人 分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地将承包的全部工程 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形成非法转包。五是抓好 分包关键节点管控,把好分包队伍选择、过程管控、合 同签订、财务付款等关口,避免分包管理失控。六是规 范分包合同签订,合同中充分考虑特殊施工措施费等 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并约定工程结算的争议处理方 式。七是严格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的计价应以实 际发生的劳务或工程量为计价依据,严禁采用提取管 理费、利润分成等方式计价。八是规范合同结算管理, 加强分包合同结算过程管控,避免结算增补内容与原 工程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重复等问题。合同结算额中 实际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仲裁等正常途径解决, 避免既承担经济损失又造成违法违规。 2019-03-15 收稿
【建纬观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认定

作者简介黄琪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交通⼤学法律硕⼠,中南财经政法⼤学法学学⼠。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建设⼯程、房地产以及公司业务领域的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
程娜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英国斯旺西⼤学法律硕⼠,上海海事⼤学法学学⼠。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建设⼯程、房地产以及公司业务领域的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
建设⼯地.jpg由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劳务作业分包需要经⼯程建设单位认可,因此实践中,建筑市场出现了很多虽然名为劳务分包合同,但实为⼯程分包或者⼯程转包的合同,在此情形之下,正确区分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是处理相关案件的关键,帮助发包⽅、⼯程总承包⽅和分包⼈有效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鉴于此,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既判案例对建设⼯程合同纠纷中的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简要分析,以供⼤家参考。
2. 劳务分包的构成要件(1)劳务分包主体必须持有劳务作业企业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12⽉22⽇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条之规定,及2020年1⽉16⽇发布并⽣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规[2020]1号】规定,建筑施⼯企业应当具备劳务作业企业资质,且建筑企业资质中施⼯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2)劳务分包的标的主要为⼯程施⼯的劳务,计取的是⼈⼯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不包料。
(3)总承包⼈将劳务分包给分包⼈的,⽆须事先获得发包⼈的同意。
⼆、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的区别(⼀)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的区别1. ⼯程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条规定,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转包给他⼈,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建筑工程中的转包和分包是不一样的性质的,对于建筑施工发包违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清楚违法装包会怎么处理,那么,建筑工程施工违法犯罪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呢?我相信浓浓的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一、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没收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明定进行分包妨害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从而将此两类行为定性为违反行政法禁止性勒祖规定的行为;而《合同法》也有与此相反规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承包人由此所实际取得的超额收益,根据建筑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资质于出借建筑法定类同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和无资质建筑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属于非法所得,应由法院在诉讼中予以收缴。
对此,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承包人无证转包和违法承包商分包行为的外延范围。
结合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的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具备;(2)建设工程总承包乙方合同中未获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实体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但要再分包的。
总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直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总包工程建设给他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中,应限制承包人但此范围内认定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转包人破产后,管理人能否要求实际施工人返还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转包人破产后,管理人能否要求实际施工人返还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阅读提示通常情况下,工程存在转包的,由转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原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此种情况下,如实际施工人是借用转包人的账户收取工程款,转包人破产的,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实际施工人返还已通过转包人账户收取的工程款?裁判要旨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后,承包人破产的,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不属于承包人的破产财产,承包人的管理人无权要求实际施工人返还。
案情简介一、2009年8月10日、2010年7月14日,艾某电器公司代集某公司与绿某公司分别签订联合经营协议书、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绿某公司向艾某电器公司有偿提供经营或施工需要的相关资质、资料;艾某电器公司按照总包合同2%向绿某公司交纳管理费。
二、2012年起,绿某公司先后与某供电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绿某公司承包某供电公司10个项目供配电工程的施工。
另外,某供电公司还将某城市广场WH等基站土建工程、江苏省电力建设某工程公司构支架安装工程发包给绿某公司施工。
三、绿某公司将上述工程全部转包给集某公司施工。
集某公司按期施工,案涉工程先后于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竣工验收合格。
四、2013年1月6日,绿某公司开设建行某分行账户,委托集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龚某玲办理该账户网银、短信和结算卡事宜,并将该账户3枚网银U盾全部交给集某公司。
某供电公司先后将案涉工程款汇入绿某公司建行某分行账户内。
五、2014年5月6日,法院裁定绿某公司破产。
集某公司将建行某分行账户网银U盾交给绿某公司管理人。
截至交接时,该账户内款项余额为94.1元。
六、绿某公司管理人向南京中院起诉,请求集某公司向绿某公司返还案涉工程款。
南京中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中,集某公司系借用绿某公司的建设工程资质,承包某供电公司的工程。
中标后转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标后转包现象较为普遍。
中标后转包是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完成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标后转包是违法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中标后转包的法律后果,以供参考。
二、中标后转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三、中标后转包的法律后果1.中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因此,中标后转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
2.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标人转包项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若中标人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被追究刑事责任若中标人转包项目涉及犯罪行为,如行贿、串通投标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标人转包项目,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6.信誉损害中标后转包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导致中标人信誉受损,可能影响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
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第一部分分包一、概念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法分包的条件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三、违法分包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④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⑤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⑥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
该办法还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四、分包的类型(一)专业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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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杭州新华木器厂
乙方:黄利杰
经双方协商,杭州新华木器厂将一批铝合金门窗业务包工包
料给乙方制作,每平方为220元,按实结算。
一、 安装铝合金窗,材料为罗翔,厚1.2;
二、 玻璃为浙玻5mm,钢化玻璃;
三、 不漏水;
四、 货款于九月底验收合格后付清;
五、 缴纳保证金5000元,2016年10月底返还;
六、 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黄利杰自负,甲方不负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方:杭州新华木器厂
乙方:黄利杰
2016.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