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论文劳动者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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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的权益保障

劳动法学的权益保障

劳动法学:权益保障的探索与实践劳动法学作为一门研究劳动关系和劳动权益保护的学科,一直以来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法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劳动法学的基本概念、权益保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一、劳动法学的概述劳动法学是法学领域中一门重要的学科,它主要研究劳动关系和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原则和方法。

劳动法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实施等。

二、权益保障的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首先,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劳动监察力度不断加强,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关注自身权益保护,积极参与维权活动。

然而,在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企业存在违法用工、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另一方面,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此外,部分地区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

三、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尚不完善,难以全面覆盖各种劳动关系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2.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和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疏漏和偏差,导致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

3.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部分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维权。

四、未来发展趋势1.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应不断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加强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探讨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探讨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探讨劳动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它规范了雇佣关系,确保劳动者能够在公平、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中获得合理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本文将探讨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并对其效果进行分析。

首先,劳动法确保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工资,并确保劳动者在正当的劳动时间内获得足够的休息和休假。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加班和休息补偿等权益。

通过这些保护措施,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工作条件,保障了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其次,劳动法保障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承受了一定的风险和压力,他们可能会面临意外伤害、工伤或职业病等问题。

为确保劳动者在遇到这些困难时能够得到相应的帮助和赔偿,劳动法要求雇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

这样一来,劳动者在面临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必要的保障,避免了因工作所带来的不可预见的损失。

再次,劳动法对特殊群体的保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例如,对于未成年劳动者和女性劳动者,劳动法规定了特殊保护措施。

法律规定了未成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禁止从事危险工作和限制他们的工资扣除等条款。

对于女性劳动者,法律要求雇主提供适当的生理保护,如提供合理的生理期假和产假等。

这些规定能够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加公正的工作环境。

然而,劳动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劳动法的执行力度和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

尽管法律规定了各项权益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雇主可能存在对劳动法的漠视和违法行为。

这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提高对雇主的处罚力度,以确保劳动法的有效执行。

另外,劳动法在适应新兴产业和新型劳动关系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以互联网经济为例,随着新兴产业的不断发展,一些特殊的劳动关系涌现出来。

劳动法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对滞后,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劳动权益保护需求。

因此,劳动法的完善和更新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劳动者权益保护论文劳动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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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下)C h i n a C o l l e c t i v e E c o n o m y集体经济·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贫富差距加大,弱势群体人数增多,加深了社会的矛盾冲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

文章首先分析了和谐劳动关系的评价指标和现在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种种表现,发现劳动关系不和谐最主要的还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进而从总体上提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措施。

关键词:和谐劳动关系;衡量指标;对策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变革时期,经过三十来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也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特别是在这个社会转型时期,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越来越多,而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又层出不穷。

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分析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特点,通过发现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冲突、矛盾,寻找解决他们的途径和方法。

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的建设目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

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存在许多不和谐的现象,严重制约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因此对有关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问题进行探讨,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及衡量指标(一)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

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把建设“和谐社会”放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同等突出的位置。

劳动法学劳动关系与劳工权益的保障

劳动法学劳动关系与劳工权益的保障

劳动法学劳动关系与劳工权益的保障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法律和社会关系,涉及到劳动者的权益和雇主的义务。

劳动法学是研究和规范劳动关系的科学,旨在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和谐稳定。

本文将探讨劳动法学中劳动关系的要素、劳工权益的保障以及破解劳动关系困境的途径。

一、劳动关系的要素劳动关系的要素主要包括劳动者、雇主和劳动合同。

劳动者指的是为雇主提供劳动的人员,雇主则是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单位或个人。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自愿,并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劳动者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并享有合理的工资、工时及工作条件。

雇主则应提供安全、无歧视和体面的工作环境,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工资报酬,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二、劳工权益的保障劳工权益的保障是劳动法学的核心任务之一。

在劳动关系中,劳工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工时、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权益等。

1. 工资权益:劳工应获得足够高的工资报酬,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

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鼓励雇主与劳动者通过协商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

2. 工时权益: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符合法定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规定了每日、每周的最长工作时间,超出工作时间的加班应按法定程序计算并支付相应报酬。

3. 劳动安全权益:劳动者应在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雇主应提供安全设施、培训和防护措施,预防和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

4. 社会保险权益:劳工应享有合法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雇主应按照法定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确保劳工在不同阶段的生活保障。

5. 劳动合同权益:劳工的劳动合同权益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权益。

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解除合同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劳动保障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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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追求公平,但也有一些法律偏重于保护弱势群体。

《消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劳动法》同样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它是一部劳动者的保护法决不是平衡劳资关系的大法,《劳动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表明制定劳动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翻开劳动法的条文,都是用工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

它所包含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被统称为“劳动基准”,是法律给用工单位划的“底线”,也是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给劳动者最起码的待遇。

任何用工单位给劳动者的待遇只能高于劳动法的规定,不能低于劳动法的规定,这种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容不得半点讨价还价。

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就是违法。

对于违反劳动法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的行为,政府负有监管之责,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义不容辞地要去查处。

现实情况是,政府部门也许是出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许认为劳动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劳动者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的,他们能不管尽可能的不管。

殊不知高于劳动法“劳动基准”标准的可以协商,低于劳动法“劳动基准”规定是不容许协商的,政府对那些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的用工单位只有查处的义务,没有协商的权利。

被劳动法遗忘的一大群体是民工。

民工是农民还是工人可以有争论,民工是劳动者勿容置疑。

《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年,但《劳动法》的阳光从未照耀在民工身上。

且不说社会保障和各种劳保福利对民工是一种奢望,就是最低工资、最长劳动时间、工资每月按时发放这些作为劳动者最起码的权利也没有在民工身上很好地实施。

去年年底,一场声势浩大的帮民工“讨工钱”运动引起了全国人民对民工群体的普遍关注,但所“讨”的也仅仅只是“工钱”,民工的超时加班、劳动条件、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并为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也都是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在劳动法中清清楚楚。

劳动法到今天还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与人们对劳动法立法精神的误解有关。

很多人还把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看作拿破仑时期《法国民法典》中的“劳动力租赁”关系,劳资双方什么都可以协商,十九世纪后期劳动法就已经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政府制定劳动待遇、劳动条件的基准成为世界的通例,因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既涉及经济的发展,也涉及社会的稳定。

劳动法的劳动者权益保障

劳动法的劳动者权益保障

劳动法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权益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而劳动法则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之一。

本文将从劳动法角度出发,探讨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工会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尽管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一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随意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不完善,导致劳动者无法充分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

最后,职业培训和民主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能力不足。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部分用人单位法制意识淡薄,缺乏对劳动法的正确认识和遵守;二是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三、如何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为了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让用人单位认识到遵守劳动法的重要性,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维权途径。

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完善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确保劳动者能够充分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险的投入,提高福利待遇水平,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和民主管理机制,提高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能力。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同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5.加强维权援助服务,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维权帮助。

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以及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与义务。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探讨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一、劳动法的意义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雇主在招聘、培训、解雇等方面的责任。

这些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使他们在工作中能够得到应有的待遇和尊重。

二、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1.就业平等权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方面的平等权,包括年龄、性别、种族、宗教等方面的平等。

这意味着雇主不能以任何理由歧视劳动者,也不能以任何方式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这有助于消除就业歧视,使每个劳动者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工作。

2.工资和福利权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合理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工资和福利是劳动者生活的基础,劳动法通过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福利待遇等方面,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健康的生活条件,如提供住宿、膳食、医疗保健等,使劳动者能够安心工作。

3.休息休假权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应该得到充分的休息和休假时间,以保持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获得带薪休假和病假等福利待遇,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违反劳动法的后果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例如,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或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如使用童工或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等,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刑事责任。

浅析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障作用

浅析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障作用

浅析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障作用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的各种体制建设、法律法规等方面也不断的完善。

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事宜也尤为重视,对劳动法修订改善的内容更加地全面。

本文阐述了劳动法对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指出了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几个方面以及劳动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时要注意的方面。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权益;保障引言:劳动法是一个协调劳动双方关系、维护人权的法律。

在雇佣者与劳动者这对劳动关系之间,相对来说劳动者处于弱势。

国家通过颁布劳动法来保护对处于弱势、权益容易受到损害的劳动者,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篇文章从人权、人本的角度,分析探讨劳动法对劳动者保障的重要性、具体表现的方面、在保障时需要注意之处。

一、劳动法对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近些年来,常常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煤矿工人受伤老板不赔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长没有加班费等新闻,劳动者没有取到自己应有的权益、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

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比较严重的问题,为此解决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缓解社会矛盾,要健全我国的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

一个完善健全的劳动法能够有效的解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劳动法将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以法律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劳动保护法包含的内容范围广、能够切实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日后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健全我国劳动保障法是必要的,对我国劳动保障法现存的问题进行修改、对劳动保障法中不全面的内容进行补充。

二、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各方面(一)获取劳动报酬权利方面劳动保障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获取劳动报酬。

劳动者依靠自己的劳动换取报酬,是劳动者在当代社会生存的物质基础和保障,生存问题是基础,劳动者只有先解决自身的生存问题,才能够进一步的提升自身发展。

上文中有提及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是社会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大多数是文化水平低、依靠自身的劳动力来工作,以此换取劳动报酬补贴家用,是劳动关系中弱势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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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论文劳动者权益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的复杂多变以及加入WTO所面临的新的形势,我国劳动立法与现实的矛盾不断凸现,亟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论文劳动者权益保障谈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摘要:自1994年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的复杂多变以及加入WTO所面临的新的形势,我国劳动立法与现实的矛盾不断凸现,亟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立法,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法律保障一、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

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就业涉及到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

中国就业人口庞大,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立法必须将劳动者的就业作为法律保障的重点和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妇女就业做了规定,内容包括:国家保障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机会;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在四期内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

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就业保障,特别是自主择业给予了保障。

与此同时,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

截止2001年底,全国人口总数为127627万人,城镇就业人口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2.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注:本文数据来源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提供的数据,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年5月9日。

)(二)建立并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国有企业中试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法》颁布后,这一制度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

《劳动法》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基本内容作了规定。

此外,前劳动部还出台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章,使劳动合同制度趋于完善。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标志着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基本建立。

目前,全国各省、市也相继制定了本地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为形成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保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并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和规章包括:《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

近年来,集体合同制度不仅在非国有企业中推行,而且也在国有企业中逐步推广。

截止2001年底,全国企业签订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集体合同已达65万多份。

(四)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成功经验。

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2001年8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等25个省、直辖市以及深圳、大连等城市已建立地区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五)完善劳动标准体系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

《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对规范工资分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已基本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有1万多户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工资指导线,88个城市发布了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

到2001年底,城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年平均递增5.5%.(六)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导致劳动争议的数量不断上升。

为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程序。

截止2001年底,全国已建立县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192个,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近2万个。

从1993年至2001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8.8万件,涉及劳动者236.8万人,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

(注:统计数字来源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二、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我国劳动立法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和成绩,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在初步建立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完善。

这些问题主要有: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这主要表现在: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

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可依,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往往成为权利的被侵害者;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有些领域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或者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或者立法的层次不高,有些法律还出现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甚一致,导致在实际运用中认识不统一而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

如《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这一规定明显体现出,签与不签集体合同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因此实践中相当一些企业以该条为依据拒绝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而新修改的《工会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并且在第53条将“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显然,《工会法》的规定已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一种义务性规范。

然而两个法律规定的不一致直接导致工会与企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差异,所造成的后果已在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中特别是非公企业中显现出来。

劳动立法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比较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目前《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只适用于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他劳动者则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

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同等保护,突出表现在劳动制度与人事制度不相互衔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者不能平等地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发生的人事争议未能与劳动争议处理适用同样的法律程序和尺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也已提上日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都将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因此都迫切需要劳动法的保护。

而目前劳动立法的适用范围远不能满足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也不利于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劳动立法中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处还需要加强。

劳动法律与民事法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拥有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加上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且在相当长时期内难以改变,劳动者无论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还是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均处于弱者地位。

而劳动法就是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其根本宗旨,因此劳动立法应在其内容上有别于民事法律,突出维护劳动者权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目前一些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中,由于适用了民事法律的原则,诸如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导致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够,使劳动者在订立、变更、续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均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明显滞后。

我国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于1993年,1994年《劳动法》对这一制度在予以肯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改。

时至今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实行了近10年,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暴露出的问题也是不容回避的。

这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少案多、不堪重负,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对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明确规定,劳动者胜诉后难以执行等等。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将难以应对不断攀升的且日益复杂的劳动争议,这不仅将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提升改革成本,甚至会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三、完善劳动立法的思路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样的局面,以及加入WTO后资本与劳动矛盾的进一步加剧,我国劳动立法应与时俱进,适时作出调整和完善,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首先,应尽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尽快出台专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并及时修改《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吸收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趋于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其次,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今后,劳动立法应朝着统一立法的方向发展,不仅应将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类型的企业及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范围,使其在同等条件下平等竞争,而且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加快和逐步完善,应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形成除国家公务员和实行公务员系列以外的所有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使劳动者都无差别地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此外,劳动立法应区别于民事法律,在立法中要向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倾斜,以实现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劳动关系的实质平等,进而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第三,强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

《工会法》将这项制度作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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