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担保物权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担保物权概念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性,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是对物权而不是对人权;尽管担保物权也以权利作为其客体,但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非实体权,仍属物权范畴。
因此,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仍是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担保物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3)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4)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5)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所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是:(1)从属性: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2)不可分性: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的,该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成为担保物的代位物,权利人有权就其行使担保物权。
法律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确定具体规则。
案例评析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与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德宇公司向原告金寨农商银行借款900万元,被告用其所有使用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后被告付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付。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支付欠下利息及罚息至还清为止,并拍买抵押物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本付息及违约责任。
担保追偿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XX公司、XX担保公司案由:担保合同纠纷二、基本事实2016年6月,XX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向XX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为确保贷款安全,XX公司找到其关联公司XX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双方签订《担保合同》一份,约定XX担保公司对XX公司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5月,XX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XX银行遂向XX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XX担保公司认为,其已履行了担保义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争议焦点1. XX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XX银行主张的担保追偿权是否成立。
四、法院判决XX银行与XX公司、XX担保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经XX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XX担保公司对XX公司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XX银行主张的担保追偿权成立。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XX银行与XX公司、XX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XX担保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在主债务人XX公司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XX银行主张的担保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七、启示1.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2. 担保人应充分了解担保法律风险,谨慎履行担保义务;3. 债权人应加强对担保人的调查,确保担保人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银行保函

保函案例案例45:担保行开立借款保函的风险案案情:甲银行于2003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
由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行贷款。
2005年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1、乙公司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将其债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
余款在2005年12月底还清;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至2005年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600万港币,仍欠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未归还。
鉴于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庭多次上门要求甲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甲银行资产。
而该笔担保的反担保单位丁酒店,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难以履行反担保责任。
为维护银行声誉,经上级行批准后甲银行垫付丙银行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
分析:本案例中,担保行甲银行根据乙公司的申请向丙银行开立的是借款保函。
所谓借款保函,是指由借款人委托银行向贷款人出具的用以担保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的一种保函,一旦出现借款人因某种原因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债务等情况,则由银行按协议对贷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甲银行在乙公司申请开立保函时,没有对申请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反担保人的资信及财务状况和项目可行性及效益等进行详尽的审查,盲目地开出了银行保函。
导致银行对外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又不能从申请人处得到补偿,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
启示:保函业务是银行重要的一项担保业务,但是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
保函开立之前,银行必须详尽的审查和了解申请人以及反担保人的信用;保函开立后,担保行应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进行及时的监控,一旦出现信用问题,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规避和减少损失。
案例46:凭保函提货纠纷案案情:2002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不动产抵押的转让效力【案情】甲公司将自己100亩土地抵押给建设银行用于贷款担保。
在抵押期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70万元/亩);甲公司承诺:土地抵押在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解押手续并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行政机关限制。
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银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甲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乙公司在支付了2100万元后,要求办理30亩土地的过户手续。
甲公司既没有解押、也没有协助办理过户。
后甲公司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合同无效;二审法院认为转让合同并没有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判决合同有效,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解析】1、转让合同是债权文书,是物权变动的依据,本身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在不动产抵押状态下,法律并不限制抵押物的合理流转,目的也是发挥物的效益;3、《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的“不得转让”,是指物权变动,而不是指不能签到合同。
如果甲公司不解押的话,将无法办理土地的过户。
4、如果债权人银行同意的话,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然后将土地以乙公司的名义重新办理抵押。
【案例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2005年12月15日,工商银行与王加德(佳德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加德因购买商品房向该行贷款48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5日,该笔借款由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抵押人(甲方)佳德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该公司3台生产设备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王加德与乙方签订借款担保做反担保。
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的管辖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的管辖篇一:担保追偿管辖法院案例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与{俞0x}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XX)浙衢商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0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1x}。
上诉人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公司)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XX)柯民二初字第1245号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赛尔公司认为:一、本案是不动产抵押物借款合同的延伸担保合同追偿之诉,依照法律规定,抵押物在衢州市柯城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应在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三、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双方约定,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请求依法撤销(20XX)柯民二初字第1245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的担保追偿纠纷,其基础法律关系是赛尔公司与被上诉人{俞0x}、{俞1x}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之间的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关系。
从广义而言,本案属合同纠纷范畴,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方法管辖。
因赛尔公司与被上诉人{俞0x}、{俞1x}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三方所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赛尔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主张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XX)柯民二初字第124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担保法(四)_真题无答案

担保法(四)(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但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
后甲请求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乙应允,但提出推迟年期间的利率为30%,甲同意并订立了变更协议。
甲、乙将变更协议的内容告知了丙,丙口头表示同意。
后甲到期不能还款。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丙对该10万元借款及其推迟一年期间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B.丙对该10万元借款及其推迟一年期间的存款利息承担保证责任C.丙对该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推迟一年期间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D.丙对该10万元借款及其推迟一年期间的利息均不承担保证责任SSS_SIMPLE_SINA B C D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3万吨水泥,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保证。
后乙公司因工程需要,与甲公司约定增加购买1万吨水泥,但未征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只是事后通知了丙公司。
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4万吨水泥,但乙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甲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支付4万吨水泥的货款和逾期利息。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因甲公司与乙公司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未征得丙公司同意,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B.丙公司只应对合同变更前的3万吨水泥的货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责任C.丙公司只应对合同变更后增加的1万吨水泥的货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责任D.丙公司只对合同变更后的4万吨水泥的货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责任SSS_SIMPLE_SINA B C D3.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由王某作保证人。
现李某将该债权移转给赵某,而保证合同中对债权转移事项未作约定。
关于债权转移对保证合同影响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债权发生移转,王某即免除了保证责任B.该债权发生移转,王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征责任C.该债权的移转必须得到王某的同意,王某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D.该债权发生移转并由李某通知王某,王某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SSS_SIMPLE_SINA B C D4.甲、乙两人为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的具体份额。
反担保与担保的关系探讨

障担保人追偿权 的实现 ; 有的学者认为 , 反担保 是指为保 障 债务人之外 的担保人将承担担保 责任后对债务 人的追偿 权
的实现而设定 的担保 ; 有的学者认为 , 反担保 人应 当作最 广 义解 释, 不仅限于 主债务 人 , 还包括 第三 人。据此 , 该学 者 认为反担保是 指第三 人 ( 担保 人 ) 为债务 人 向债权 人提 供 担保 时, 债务人或其他人 为保 障担保 人追偿 权 的实现 而提 供 的担保 ; 有的学者认为 , 反担保 是指债务 人或第三人 为使 担保 人为债务 人履行 债务 向债权 人提供 担保 , 在担 保 人因 债务人不 能清偿 到期 债务 而代 债 务人 向债 权 人清 偿债 务 后, 有权就债务人 、 三人 提供 的担保 之物优 先受偿 , 第 或要 求债 务人 第三人赔偿 其因代债 务人 清偿债 务 而遭受 的损 失; 有的学者认为 , 所谓反担保 是指第 三人 为债务人 向债 权 人提供担保时 , 债务人 应第三 人 的要求 向第三 人所提 供 的 担保 ; 的学者认为 , 担保 是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与担保 有 反 人约定 , 在担保人对主债务 的追偿权不能 实现时 , 性上考察 在社会 生 活 中 , 我们 经 常 将 一 事 物 的对 立 面称 其 为 “ , 反” 例如 , 危机 与反危机 、 间谍与反 间谍 、 侦察与反侦 察 , 等 等。在英语 中 , 一般用表示“ 前缀词表示其对立面 , 反” 例 如 : os l、ni dlt n u l fldsre, i si ea t— i i 、na u、i dr等等 , mp b uo w o 它们彼
V 12 o5 o.5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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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 保 与担 保 的 关 系探 讨
担保案例分析

担保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A公司名下有一港口开发项目;与B银行签订社团贷款合同;贷款4亿;借款期限为2012年06月29日-2020年06月29日..开发过程中;因A公司出现工程款纠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6;137;256元;法院采取了强制查封同等金额财产的措施..B银行担心贷款安全;要求A公司提前还贷;A公司没有提前偿还;B银行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A公司、B银行、C公司经协商;C公司同意为港口开发项目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B银行同意为港口开发项目的后续开发提供贷款;C公司希望提供担保后可以通过对A公司增资扩股;持有其股份;参与港口开发项目的运作..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001-1号补充合同;B银行在原有4个亿贷款基础上;向A公司增加5000万贷款;并约定C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约定新的还款期限为2014年06月30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第001-2号补充合同约定:办妥001-1号补充合同约定的担保和抵押后;B银行同意A公司增资扩股;同意解除A公司的股权质押..C公司与B银行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了社团保证合同;但贷款人未按约定放款800万元;C公司关联公司与B银行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了社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2月12日办妥地下商场房产房产证编号:号抵押登记手续后;B银行仍未按规定发放贷款1970万元..于是后续饭店房产及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双方没有再办理..A公司大股东因原计划向B银行增贷1.5亿;发现A公司、B银行、C公司的协议仅仅增贷5000万;于是在没通知C公司情况下;让A公司向B银行发函关于增贷项目取消的申请函;B银行于是没有发放5000万增贷..因A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刑事案件被拘留;C公司办理A公司股权过户出现障碍;A公司在001-1号补充合同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06月30日;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B银行向法院主张权利..二、C公司在本案例中的失误及问题一未在担保合同中对C公司合同目的进行约定及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本案例中;C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入股A公司;并在B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下;顺利实现A公司名下有一港口开发项这一目的..但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的001-1号补充合同、C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社团保证合同、C公司关联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社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均没有条款约定对C公司入股加以保护的条款;却在上述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B 银行减少贷款;无需通知C公司;C公司还承诺如果A公司不偿还贷款没有明确保护增贷4.5亿或B银行负责人同意的提前还款后;银行后续更多的10个亿贷款支持;就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这样从担保合同的条款上;C公司只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其提供担保所寻求合同目的或者说其权利却无任何条款保护..很难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利益..二未对A公司及B银行签订的与担保贷款有关的其它合同进行约束..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第001-2号补充合同;及A公司向B银行发函关于增贷项目取消的申请函;均没有C公司的参加;甚至没有通知C公司..而001-2号补充合同约定了 A公司质押给B银行的股权解除质押的条件;关于增贷项目取消的申请函导致了增贷的解除..而入股及增加贷款却是C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提供担保的目的..因为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合同中;没有约定:“任何一方签订与贷款有关的协议;需要取得C公司的同意..”这样;C公司在整个贷款合同的履行及变更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A公司、B银行随时可以签订与贷款有关的协议;如果损害了C公司的利益;C公司却无法制止..三未在担保协议之外签订其它相关协议要求A公司及B银行对其担保承担义务..C公司同意为港口开发项目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前;与A公司及B银行多次协商:B银行同意为C公司港口开发项目的后续开发提供贷款;A公司同意增资扩股;在C公司担保后可以持有其股份;参与港口开发项目的运作..但C公司均未将上述要求以任何协议形式加以落实..关于后续贷款的金额、期限;增资扩股的手续;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的影响等等;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条款对C公司的权利加以具体落实;也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条款要求A公司及B 银行对其担保承担义务..其后;C公司又与B银行多次协商;但协商的文件均没有具体落实各方权利义务..结果当C公司入股出现障碍;后续贷款无法获得时;无任何有效条款保护其利益..三、法院判决中存在的问题研讨..一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主张:因为A公司没有对B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提出异议;视为4亿元贷款于2013年10月21日到期;A公司应从上述日期起偿还利息与本金;同时;认为C公司对2014年1月27日签订的001-1号补充合同约定的4亿贷款和5000万增贷提供担保;应对2013年10月21日到期的4亿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保证责任..C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法院判决涉及的事实与法律剖析..1、贷款提前到期的问题..1增贷项目的取消;对还款期限的影响..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001-1号补充合同;B银行在原有4个亿贷款基础上;向A公司增加5000万贷款;C公司提供担保;并约定新的还款期限为2014年06月30日..但在上述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银行发函关于增贷项目取消的申请函;B银行也没有实际发放5000万增贷..银行的行为实际上默认了增贷项目的取消;那建立在增贷基础上的新的还款期限还成立吗实际上;A公司与B银行最先签订的社团贷款合同约定:4亿元贷款的期限为2012年06月29日-2020年06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4亿元贷款于2013年10月21日到期;依据的是在C公司参与担保之前;B银行的单方面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时间..法院判决A公司应从上述日期起偿还利息与本金;C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的判决没有考虑001-1号补充合同约定的新的还款期限;支持了B银行提前还款的要求..而C公司认为因增贷取消;A公司的贷款应到2020年06月29日到期;主张既然贷款没有到期;C公司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2)法院判决A公司提前还款期限的依据是否有效问题..法院判决称A公司没有对B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提出异议;视为4亿元贷款于2013年10月21日到期..事实上;无论是在B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后;还是作为一审被告、二审第三人;A公司均对B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提出了异议..虽然A公司没有上诉;但C公司作为担保人提起上诉;并对B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提出异议与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在庭审中B银行称:在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营业收入极少;负债情况严重;无法自主承担贷款产生的利息及诚信保证金;且该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填海形成的三宗土地已被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该公司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并没有书面通知原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原告债权安全..因此;根据社团贷款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事实上;A公司在B银行擅自扣除本金及利息;并宣布贷款到期前;一直是正常支付贷款利息;并没有违约行为..A公司从事的是港口开发项目;在前期开发过程中;需要不断的投资;还没到实现营业收入的阶段;银行在贷款前是了解A公司的情况后才贷款的..但其后却称其营业收入极少;负债情况严重;要求A公司提前还款;该理由实在是无视客观事实与市场经济规律..A公司涉及的工程款纠纷总金额在2千多万;且法院查封金额为26;137;256元;与其为4亿贷款担保提供的10多亿抵押物来说;只占担保财产价值的2%;与社团贷款合同所称的重大经济纠纷应是不匹配的;且A公司在B银行提起诉讼后;找到了C公司提供担保;在原有担保基础上;又增加了价值10多亿的担保额度..根据社团贷款合同约定;B银行可以根据借款人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行为:如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贷款或其它融资;部分或部分取消借款人未提取的贷款或其它融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本案中;A公司并没有故意违约的行为;也不是根本违约;在抵押担保物充足的基础上;B银行本可以采取社团贷款合同约定的与减少与查封金额相应比例贷款发放等措施;却采取宣布4亿贷款提前到期;这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相违背..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4亿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6月29日;B银行没有充足的理由却要求A公司提前还款;导致港口开发工程开发到一半无法建设下去..法院本应在尊重立法目的;充分分析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在协调几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或判决..但法院却最终采取却支持了B银行提前还款的主张..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合同的约定、立法的目的;均被该判决拒之门外..2、增贷项目的取消与C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社团贷款合同;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的001-1号补充合同的基础上;C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社团保证合同、C公司关联公司与B 银行签订了社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从合同的内容上看;001-1号补充合同将贷款金额变更为4.5亿;还款期限约定为2014年06月30日;该约定应为主合同的内容;但其同时又对如何办理担保、抵押手续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又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应与C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及抵押合同共同作为从合同的内容..001-1号补充合同对担保条款的具体约定:“办妥C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手续后;贷款人放款800万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办妥地下商场房产房产证编号:号抵押登记手续后;贷款人发放贷款197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公司管理费;办妥饭店房产及土地、饭店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贷款人发放剩余贷款2230万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和欠缴的海域使用金..”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001-1号补充合同的担保条款;明显可以看出;C公司提供的每项担保都是与增贷资金的发放相联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B 银行没有按001-1号补充合同的担保要求发放增贷资金的情况下;C公司是具有先履行抗辩权的..法院判决强调C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却无视担保合同条款设置的担保条件..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作为担保方的C公司;其权益没有得到实际保护..这固然与C公司在担保过程中;没有注意在签订相关协议时保护自己的权益;把权利条款加以落实有关;而法院在判决中对合同条款、事实判断的偏向;运用自由裁量权时无视经济规律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导致C公司利益受损的原因..作者:张然广东华寅律师事务所201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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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
在商业交易中,担保与反担保是常见的法律概念,用于保证交易双
方的权益和风险的分配。
然而,这两个概念的应用也经常导致纠纷的
发生。
本文将分析两个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
解这些概念的含义和适用。
案例一:公司B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
背景:公司B是一家刚刚成立的新公司,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公
司B决定向一家银行申请一笔贷款。
为了获得这笔贷款,公司B需要
提供担保。
案例描述:公司B找到一家A公司作为其债务人,A公司同意为公司B提供担保信用。
双方达成了一份书面的担保合同。
然而,在贷款
还清之前,公司B突然宣布破产,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纠纷分析:在该案例中,担保合同对于贷款的发放起到了关键作用。
公司B违约后,银行寻求A公司的赔偿,因为A公司承担了公司B的
债务担保责任。
然而,A公司辩称公司B并未清楚地告知其风险,并
且银行也没有充分审查公司B的财务状况。
这引发了一场关于担保责
任分配的争议。
判决:法院认为,虽然公司B的破产确实发生了,但A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前,并未履行充分的调查义务。
因此,A公司应对银行进行
赔偿。
结论:这个案例表明在担保合同中,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益和
责任应该明确规定,并且双方都需要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案例二:反担保责任纠纷引发的诉讼
背景:A公司是一家规模庞大的企业,计划与B公司进行一项大型
合作项目,并希望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
为了获得贷款,A公司需要
提供反担保,即提供可供银行扣押的资产。
案例描述:A公司提供了一处不动产作为反担保,合同中规定在A
公司违约时,银行有权扣押该处不动产。
然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A 公司遭遇了不可预测的经济困境,无法如期履行该合同。
纠纷分析:在该案例中,A公司违约导致银行要求扣押反担保资产。
然而,A公司声称,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银行有权扣押反
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银行的权利是主观的,这引发了一场关于反担
保责任的法律纠纷。
判决:法院认为,合同中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银行有权
扣押反担保。
因此,A公司并不需要承担反担保责任。
结论:这个案例揭示了在反担保合同中,各方需要明确规定反担保
的范围和条件,以避免因合同表述不清而引发的纠纷。
总结: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在担保合同中,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应明确规定,以免引发纠纷。
2. 债务人应履行充分的调查义务,担保人也应谨慎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3. 反担保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反担保资产的范围和条件,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4. 法院在审理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件时,会结合合同约定和双方行为进行综合评判。
最后,作为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法律概念,担保与反担保的了解对于交易各方至关重要。
希望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启示,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从而在商业交易中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