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务风险控制规则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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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发[2001]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发[2001]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现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比照此指引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经营实体。

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证券公司资金业务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资金业务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资金业务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增加资金的流动性,保证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并及时处理在开展资金业务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根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金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资金业务指公司自有资金。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资金运营管理部是公司资金业务的管理部门,对资金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和监督。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资金业务的执行部门,负责对资金业务具体执行。

未经资金运营管理部核准,任何部门及人员不得自行从事资金业务。

第四条资金业务风险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制度、授权制度、内部牵制制度、报告制度、审核制度、特殊事项处理制度、监控制度、工作日志制度。

第二章集中管理制度第五条公司授权资金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公司各项自有资金、筹集的运营资金,统一汇集、分配、调动。

第六条资金运营管理部控制公司资金筹集和使用的途径,使资金来源明确、使用合理。

所有资金均应经资金运营管理部审核后按公司使用计划拨付各部门使用,各部门不得擅自筹集资金或从收到的资金收益中支取、使用资金。

第三章授权制度第七条公司授权资金运营管理部对资金业务统一管理,授权计划财务部对资金划拨业务统一执行,资金运营管理部负责受理各业务部门在其业务额度范围内的投资划款申请和资金内转申请,对于不合理的划拨申请,资金运营管理部有权不予受理。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在其业务额度范围外的资金使用,由各业务部门向公司有权机构申请,经批准后由资金运营管理部按额度内资金划拨流程办理。

第九条资金运营管理部与公司涉及资金业务的各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并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工作关系,相互监督。

各业务部门需设置资金业务人员专岗负责与资金运营管理部对接(包括资金调动申请、资料统计、业务监控等)。

第十条资金运营管理部根据业务种类不同对内部资金管理人员授权,授权应至少包括相关人员的责任范围及权限,从事资金调动的人员应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工作。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极具挑战的商业活动,有许多风险潜在于其中。

因此,为了确保投资银行业务的安全可靠运行,以及管理财务风险,特设立此《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旨在规范公司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特别控制,以及对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开发和实施。

首先,证券公司应该建立一套系统性的内部控制程序。

内部控制程序必须是完善的、有效的,具有明确的责任和权限分工,能够有效地防范和避免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

其次,证券公司应该建立财务监管和管理机制,监督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资金支出,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此外,证券公司应该建立内部报告机制,定期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供关于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的报告。

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当确定客观、可验证的绩效衡量标准,以评估公司投资银行活动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其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审计程序,以审查投资银行业务的设计和实施,及早发现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确保公司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审计程序还应涵盖投资银行业务的定期报告、内部控制和监督过程以及员工道德行为及其他财务报表审计方面的事项。

此外,审计程序还应囊括反洗钱、反腐败等其他规定。

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当建立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的考核及处罚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特性,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并对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最后,证券公司应当设立及时、有效的应急预案,以防范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发生及其影响扩大。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灵活、合理的应急预案,以确保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发生时及时有效地控制。

综上所述,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保障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安全可靠运行,有效管理财务风险的关键。

因此,证券公司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框架,并落实到位,以确保各项业务的安全可靠运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现公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3日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第五条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第九条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三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四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五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六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七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统称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可由证券公司其它相关部门负责.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第十四条证券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第十五条首席风险官除应当具有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中与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或通过FRM、CFA资格考试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从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工作8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3年含以上;二从事证券公司业务工作10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两个含以上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达5年含以上;三从事银行、保险业风险管理工作10年含以上,或从事境外成熟市场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8年含以上;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含以上.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障.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金融、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比例应不低于2%.公司可在此基础以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证券公司承担管理职能的业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证券公司子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第三章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组织架构、授权体系、相关职责、基本程序等,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可操作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报告的方法和流程.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评估、稽核、检查和绩效考核等手段保证风险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所有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并确保业务经营活动受到制衡和监督.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包括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的风险指标体系,并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计量风险、评估承受能力、指导资源配置.风险指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并逐级分解至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证券公司应对分解后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针对新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需满足的条件和公司内部审批路径.新业务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证券公司应充分了解新业务模式,并评估公司是否有相应的人员、系统及资本开展该项业务.董事会、经理层、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充分了解新业务的运作模式、估值模型及风险管理的基本假设、各主要风险以及压力情景下的潜在损失.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流动性危机、交易系统事故等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建立风险应急机制,明确应急触发条件、风险处置的组织体系、措施、方法和程序,并通过压力测试、应急演练等机制进行持续改进.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分析可能影响实现经营目标的内外部信息,识别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其来源、特征、形成条件和潜在影响,并按业务、部门和风险类型等进行分类.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等建立评估标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计量并进行等级评价或量化排序,确定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关注风险的关联性,汇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总量,审慎评估公司面临的总体风险水平.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逐日盯市等机制,准确计算、动态监控关键风险指标情况,判断和预测各类风险指标的变化,及时预警超越各类、各级风险限额的情形,明确异常情况的报告路径和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选择与公司风险偏好相适应的风险回避、降低、转移和承受等应对策略,建立合理、有效的资产减值、风险对冲、资本补充、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管理等应对机制.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子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经理层、董事会之间建立畅通的风险信息沟通机制,确保相关信息传递与反馈的及时、准确、完整.风险管理部门发现风险指标超限额的,应当与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和原因,督促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有效解决,并及时向首席风险官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向经理层提交风险管理日报、月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反映风险识别、评估结果和应对方案,对重大风险应提供专项评估报告,确保经理层及时、充分了解公司风险状况.经理层应当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公司风险状况,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报告.第四章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覆盖各风险类型、业务条线、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对风险进行计量、汇总、预警和监控,并实现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相关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以符合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的需要.证券公司应每年制定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专项预算.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支持风险管理和风险决策的需要.一支持风险信息的搜集,完成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覆盖所有类别的主要风险;二支持风险控制指标监控、预警和报告;三支持风险限额管理,实现监测、预警和报告;四支持按照风险类型、业务条线、机构、客户和交易对手等多维度风险展示和报告;五支持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不利情景下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和质量控制机制.积累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和外部数据,用于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证券公司应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整体信息技术建设战略规划,制定数据标准,涵盖数据源管理、数据库建设、数据质量监测等环节.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规范金融工具估值的方法、模型和流程,建立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与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协调机制,确保风险计量基础的科学性.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及风险计量模型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确认.证券公司应当选择风险价值、信用敞口、压力测试等方法或模型来计量和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可量化的风险类型,但应当充分认识到所选方法或模型的局限性,并采用有效手段进行补充.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估值与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价,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与可靠性,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第五章自律管理第三十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第三十六条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证券公司应予以配合.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纪律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及风险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第四十条本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和政策法规的更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经常受到重视。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和加强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因此,本文将就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进行说明。

一、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1、机构架构设置:包括机构架构的搭建及机构架构中各层次的权限设置,以及投资银行类客户业务的审批流程。

2、预算管控:包括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预算制定、审批流程及相关文件等。

3、内部审计: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审计、审计内容及报告的形式及要求等内容。

4、风险控制:包括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风险评估、计划的风险控制及超限管理机制等。

5、投资咨询:包括客户投资调查、投资建议的制定、财务管理法规的实施、违规管理等。

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1、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应建立健全针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规章制度体系,规范投资银行类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

2、保证真实、完整:应制定合理的文件化流程,保证投资银行类业务的真实、完整,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3、强化责任追究:应加强对投资银行类业务中的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确保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4、健全风险识别机制:应积极制定合理的风险识别机制,有效避免和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中的风险。

三、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实施措施1、完善机构架构:应完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机构架构,要求机构中的监控管理、投资顾问、风险控制、审核部门和有关部门之间有良好的配合,以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2、加强报告监督:应加强对各类报告的监督,包括会计报告之外的运营报告、风险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把每一项报告都作为内部控制重要组成部分来进行审查和监督。

3、建立指引文件:应建立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文件,指导并管理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实施,以达到预期的业务效果。

4、制定严格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规范严格执行。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一、前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负责进行证券投资交易业务,其中包括债券投资交易业务。

债券投资交易业务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对其内控要求尤为严格。

为了确保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客户利益,经营机构需制定相应的内控指引,明确内控要求,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交易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内控指引1.内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内控政策和流程。

-确定内控组织机构,明确内控管理层和内控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并建立内控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债券投资交易业务进行审计,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保障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2.内控制度-制定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内控制度和程序,包括风险管理、交易监控、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合规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完善交易流程和制度,保障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健全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债券投资交易的参与主体,防范非法机构和个人的市场准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3.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措施。

-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的制定和执行,监控风险的变化和敞口的管理。

-实施准确的风险度量和评估方法,建立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确保投资者的本金安全。

4.人员管理-加强债券投资交易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强化专业素养和道德责任,确保交易人员的合规操作和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人员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5.技术支持-建立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保障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范数据泄露和篡改风险。

-完善交易监控系统,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排除交易异常情况。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文件名称: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编号:实施日期:年月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三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通过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项目选择风险、投资风险、信誉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主要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确保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公司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由总经理办公会及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具体承担,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该项业务的策略执行和操作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产证券化业务采用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风险控制原则,外部风险控制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和稽核部实施,内部风险控制由公司和项目发起部门实施。

第六条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负责风险监控、合规审查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和稽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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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务风险控制规则指引
证券业务风险控制规则指引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 明确操作风险管理总体原则:覆盖全员、全机构、全过程;协同管理,发挥各专业职能部门的作用;审慎应对,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管理;防范预见,重视新业务、新产品涉及的操作风险。

- 明确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及职责: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各自分管领域,并为首席风险官统筹管理操作风险提供支持;明确牵头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及职责,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职能领域的操作风险,并为牵头部门提供管理支持。

- 明确操作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与缓释、监测与报告。

风险识别与评估方面,应建立完善主要业务与管理的流程目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开展专项操作风险识别与评估,建立针对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流程。

风险控制与缓释方面,应总结形成13项基本措施,涉及职责分工、授权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与数据、印章印鉴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并对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类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资类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涉及跨境的业务等提出若干基本操作风险管理要求。

风险监测与报告方面,应建设关键风险指标体系,通过关键风险指标监测结果开展风险识别与评估,通过信息科技手段采集、分析相关数据等方式开展操作风险监测,明确证券公司损失数据收集的基本要求,并对操作风险报告机制和操作风险整改追踪、内部信息共享与协同整改提出要求。

此外,证券业务风险控制规则指引还可能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业务连续运行、外包风险管理、员工行为管理、内部控制等专项领域的管理要求,以及对操作风险管理相关系统、数据、压力测试、风险计量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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