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实施细则

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实施细则
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实施细则

北京工业大学教务处

工大教发[2009] 001号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实施细则

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科技竞赛、实践创新等活动,北京工业大学于2007级开始实施创新学分。为了进一步规范创新学分认定程序,依据《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工大教发[2007]00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 创新活动学分

1.1 定义与内涵

创新活动学分是指通过以下途径获得的学分:

(1)参加校级(含)以上科技竞赛;

(2)发表学术论文;

(3)申请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承担学校“星火基金”项目(或“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等同类项目)并按计划结题;

(5)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或教师为本科生拟定的科研训练项目;

(6)参与企事业研发项目或省部级(含)以上的科研及教研项目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7)作学术报告或听学术报告;

(8)参观科研实验室。

1.2 创新学分成果收录教师

各学院必须为每个自然班配备一名学生创新学分成果收录教师,该教师由学生所在自然班的班主任教师担任。

创新学分成果收录教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1)在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前,根据学校及学院的通知,组织本班学生提交《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各类创新活动成果证明材料;

(2)根据学校的管理文件,对学生的各类创新活动成果进行认定,符合条件者给予相应的创新活动学分;

(3)汇总学生当次所获得的创新活动学分,计算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创新学分总和,填写《北京工业大学XX学院XX班创新学分汇总表》(附件2)。

创新学分成果收录教师的工作量认定:创新学分成果收录教师视同完成一门2学分创新实践课程的工作量,认定48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1.3 创新学分认定程序

(1)坚持“自主学习,自主管理”的原则,由学生本人负责填写《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2)根据学校和学院的通知,学生在毕业资格审查前将《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上交本班的创新学分成果收录教师;

(3)创新学分成果收录教师负责审核《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认定相应的创新学分,填写《北京工业大学XX学院XX班创新学分汇总表》;

(4)创新学分成果收录教师将《北京工业大学XX学院XX班创新学分汇总表》、《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送交所在学院的教务办公室存档备案,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将《北京工业大学XX学院XX班创新学分汇总表》交教务处备案。

1.4 相关创新活动

1.4.1 科技竞赛

1.4.1.1 认定范围

《北京工业大学认定的本科生科技竞赛项目名单》中认定的各类科技竞赛项目。

1.4.1.2 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科技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2)如果没有获奖,需要提供完整参赛证明复印件;完整参赛证明由各竞赛的校内承办单位提供,由竞赛责任人签字及承办单位所在学院盖章;

(3)同一竞赛项目在一次赛事中获得多个奖项,以最高奖项认定创新活动学分。

1.4.1.3 注意事项

(1)完整参赛的定义由学校竞赛主管部门和竞赛承办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校内的各竞赛承办单位要注意保存好学生参加竞赛的过程文档,在竞赛结束后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供获奖及完整参赛学生名单。

1.4.2 发表学术论文

1.4.

2.1 认定范围

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工业大学。

1.4.

2.2 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发表论文的复印件(包括当期期刊或出版物的封面和目录等)。

1.4.

2.3 注意事项

(1)“中文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

(2)“正式出版物”需有出版号;

(3)仅出示论文的录用通知不予认定。

1.4.3 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4.3.1 认定范围

得到申请号或获得授权证书,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工业大学。

1.4.3.2 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授权证书的复印件;

(2)如果尚未获得授权证书,只是得到申请号或者发明专利初审通过,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4.3.3 注意事项

同一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可在获得申请号或者发明专利初审通过后申请认定,也可在获得授权证书后申请认定,但只能申请认定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1.4.4 科研活动

1.4.4.1 星火基金

1.4.4.1.1 认定范围

(1)承担学校“星火基金”(包括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并且按计划结题;(2)承担“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等相关的国家级和市级项目的,视同“星火基金”重点项目。

1.4.4.1.2 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学校主管部门为项目成员出具的项目结题证明的复印件。

1.4.4.1.3 注意事项

(1)项目按计划结题并经验收合格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为项目成员发放项目结题证明,有关部门要注意保存好学生参加项目的过程文档并做好存档备案;(2)申请创新学分的“星火基金”项目或“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等项目不得与1.4.4.2的项目内容重复,同一项目只能申请认定一次。

1.4.4.2 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或教师为本科生拟定的科研训练项目

1.4.4.

2.1 具体操作流程

(1)本校教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本科生拟定科研训练项目;

(2)教务处通过“教育在线”不定期发布教师提出的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3)学生根据“教育在线”上发布的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信息,主动联系相关的指导教师,经过师生双向选择后,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科研训练项目。所涉及的场地和经费等问题由指导教师所在学院负责协调解决;

(4)学生按计划完成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由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科研训练成果

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学生可获得创新学分的证明材料(由学生保存)。

1.4.4.

2.2 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总结报告(不少于5000字);

(2)由指导教师签字的学生可获得创新学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4.4.

2.3 注意事项

(1)每个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的参与人数不得超过5人,提倡1个项目1个人;(2)申请创新学分的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不得与“星火基金”项目或“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等项目重复,同一项目只能申请认定一次。

(3)为避免与毕业设计内容重复,毕业设计学期的本科生不能参与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并申请创新学分。

1.4.4.3 参与企事业研发项目,或省部级(含)以上的科研及教研项目

1.4.4.3.1 认定范围

(1)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研发项目,完成所承担的任务,所在单位认可并提供证明;

(2)参与省部级(含)以上的科研及教研项目,完成所承担的任务,所在单位认可并提供证明;

1.4.4.3.2 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总结报告(不少于5000字);

(2)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4.4.3.3 注意事项

(1)不包括由北京工业大学所承担的研发项目、科研及教研项目;

(2)学生在完成所承担任务的3个月之内,完成至少5000字的总结报告。

1.4.4.4 听学术报告并整理形成报告笔记

1.4.4.4.1 认定范围

听学术报告,并整理形成听报告笔记;每次听报告笔记不少于500字。

1.4.4.4.2 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听报告笔记。

1.4.4.5 由班主任组织,参观省部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

1.4.4.5.1 认定范围

由班主任组织,参观省部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每参观一个实验室,写出不少于500字的参观总结。

1.4.4.5.2 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参观总结。

1.4.4.6 作学术报告

1.4.4.6.1 认定范围

(1)学生本人以北京工业大学名义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

(2)学生本人以北京工业大学名义在校内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

1.4.4.6.2 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学术报告的文字材料;

(2)由学术报告组织方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4.5 科研获奖

1.4.5.1 认定范围

获省部级(含)以上科技进步、技术发明、自然科学奖。

1.4.5.2 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1.4.5.3 注意事项

获奖证书应由国家科技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科技厅颁发。

2 创新实践课程学分

2.1 定义与内涵

创新实践课程学分是指通过参加旨在培养创新精神、科研能力的实践课程而获得的学分。创新实践课程是教师为本科生上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实践课程学时分为24学时(1学分)、36学时(1.5学分)和48学时(2学分)。

创新实践课程包括:

(1)独立设置的创新性、研究性实验选修课;

(2)结合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活动的实践选修课。

2.2 教师任课资格

可由多名教师承担课程任务,提倡设主讲教师1名,主讲教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

(2)具备承担该课程教学工作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

(3)对申请主讲课程有较深度的研究,在实践教学方面有比较好的基础。

2.3 教师申请程序

(1)开课教师应向自己所在学院提出课程主讲申请,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创新实践课程选修课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课程简介,课程大纲等资料;根据具

体情况,该选修课可面向某一专业、全校部分专业或全校所有专业的本科生;(2)学院对申请教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过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后,交教务处备案,教师方有资格进行该课程的教学。

2.4 学校职责

(1)定期或不定期对全校的创新实践课程进行督导;

(2)定期(每个学期未)在“教育在线”发布创新实践课程的选课通知;(3)在校园网上对创新实践课程内容进行简要介绍,便于学生选课前的了解;(4)通知学生通过“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选课。

2.5 学院职责

(1)协同学校对创新实践课程的内涵与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2)为任课教师开设创新实践课程提供必要条件,包括场地和经费等方面;对任课教师的工作量予以认定;

(3)为本院和全校学生提供充足的选课资源,组织本院所有专业必须开设创新实践课程,有能力解决本专业所有学生40%的创新学分选课需求量(而非部分学生);即各专业每年可开设一门或多门创新实践课程,每年所开设的创新实践课程学分数与课堂人数乘积的总和应当不少于该专业每年招生人数与创新学分要求量乘积的40%。

2.6 教师职责

(1)作为教学过程中的主导,认真组织教学内容,做好课程的内涵和质量建设;(2)参照2.2和2.3申请开设新的创新实践课程;已经通过审批的创新实践课程,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要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开课申请并备案,以便于学生在期末进行选课;

(3)指导选课学生完成创新实践课程的全程学习,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

2.7 学生职责

(1)及时查阅相关的选课通知;

(2)根据本人的专业特点、爱好和兴趣等,自主通过“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选课;

(3)作为教学过程中的主体,根据课程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本办法自2007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教务处

2009年3月17日

附件1

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

注:如果所留表格不够,可以对本表进行扩充。

附件2

北京工业大学XX学院XX班创新学分汇总表学院盖章:填表时间:

创新学分成果收录教师签字(章):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章):

附件3

北京工业大学创新实践课程选修课申请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同济大学创新学分认定细则

《创新能力拓展项目》 同济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 创新能力拓展项目学分认定细则 (2013年5月3日) 为促进同济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简称电信学院)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贯彻落实学校《本科生创新能力与拓展学分认定管理办法(2012年5月修订经主管校长批准)》(附件1)的基础上,特制定电信学院本科生创新能力拓展项目学分认定细则。 一、学分认定范围 学校认定范围以外的竞赛、学术论文、电信学院创新基地相关项目、企业实习实践、参与创新性科技活动及课题研究成果等。 成果应能够体现同济大学所倡导的卓越人才培养精神,且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必须归属于同济大学。 二、学分认定办法 电信学院的本科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下表项目之一并取得及格及以上认定成绩者,可获得2学分。

三、学分及成绩认定流程 1、电信学院分别在每年5月底和12月底进行两次学分认定; 2、学生在规定时间前提交学分认定资料与“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创新能力拓展 项目成绩认定表”(见附表1,简称成绩认定表),交指导教师初审并给出建议成绩; 3、班主任汇总相应专业学生的“成绩认定表”及建议成绩; 4、专业教学系主任(创新基地负责人)审核创新基地相关项目的学分认定并填写“成 绩认定表”中的“认定意见”; 5、所有认定材料提交电信学院教务科,经学校教务处(学校认定范围)和电信学院主 管教学院长(学院认定范围)审核批准后,由电信学院教务科负责成绩录入及材料 存档备案。 附表: 1、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创新能力拓展项目成绩认定表 附件: 1、同济大学《本科生创新能力与拓展学分认定管理办法(2012年5月修订经主管校长批准)》 2、同济大学校级认定竞赛一览表 3、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认定竞赛一览表 (本学分认定细则由电信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从2010级学生开始实施。)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2013年5月

创新教育学分评分表

创新教育学分评分表

四川大学文件 川大教〔2008〕116号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和《四川大学本科生各类创新教育学分评分表》(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是创新教育的基本任务。实施创新教育学分制是学分制改革条件下创新教育的基本要求和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本科生创新教育,学校修订了《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和《四川大学本科生各类创新教育学分评分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师生职工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⒈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 ⒉四川大学本科生各类创新教育学分评分表(修订) ⒊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申请表 ⒋四川大学本科生申请创新教育学分汇总表 四川大学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进步与个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在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中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评定获得的学分。本科生必须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要求的创新教育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条创新教育学分主要通过评定在校生科研与实践成果、学习与竞赛成果、特长与技能证书和其他活动项目等四大类十二个项目(附件2)而获得。 第四条创新教育学分的申请和认定: 1.申请时间:每学期第12-16周。 2.申请材料:学生本人填写《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申请表》(附件3)部分栏目,准备必要的证明材料各一份。 3.申请与认定、审批程序: (1)学生按以下要求请相关部门或教师审核申请材料,并在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鼓励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现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范围和标准 1.学科竞赛可认定范围参照学校当年学科竞赛立项发文清单。其中国家级A类赛事一般为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主办;国家级B类赛事为教指委主办;国家级C类赛事为全国性学术团体、行业部门、行业(系统)或有关全国性企业主办。 2.对于未在认定范围的赛事,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院组成评议小组审议并提出给予学分、成绩认定建议、报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批。 3.第8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数,获准专利(著作权),认定第一作者且须署名上海海洋大学为第一单位。收录论文或作品单位须为国内外正式出版物。 二、认定规则 1.我校2014级起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达到 认定要求,均可进行我校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 2.全学程内每生每门课程成绩只记录一次(同一课程有多种认定结论时按就

高计),按百分制记载纳入绩点计算。 3.学生所获得超计划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办法》替代部分等量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 4.学院根据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认定方案和管理细则,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5.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 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和工作职责,负责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的审核、认定、公示、材料归档等具体工作。 三、认定程序 1.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每学期认定一次(6月、12月),由教务处下达认定通知。 2.学生本人根据通知填写《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各学院审核认定。 3.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证明材料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审核认定学分。 ●创新创业训练类 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证明材料(创新活动证明书)等进行审核认定。 ②骆肇荛科创基金等校内其他科创项目: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指导教师意见及项目所属学院提供的相关清单进行审核认定。 ●学科竞赛类: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竞赛获奖证书等进行审核认定。 ●创业实践类: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进行审核认定。 ●科研训练类A: 优秀本科生进实验室项目,学院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结题并考核合格名单审核认定。 ●科研训练类B: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证明材料(论文发表期刊、收录通知、专利软件证书、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函等)进行审核认定。 ●科研训练C: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参与项目材料和指导教师意

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细则

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细则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推进人才培养方案改革,根据学校《“四个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标准》文件精神,特制订电信学院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一、学分类型及认定安排 创新创业活动学分包括学生通过参加假期教学、技能竞赛、科技创新、特长生培养、首席工人技术能手带徒、校园创业、第二课堂等活动取得的学分。三年制学生在校期间应取得创新创业学分不低于10分,两年制学生在校期间应取得创新创业学分不低于6分。 表1 三年制创新创业活动学分类型及认定安排表 二、学分内容 1、假期实践

假期实践主要是指利用暑假期间,到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业进行实习,了解企业对专业人才专业技术能力的要求、职业素质的要求和岗位设置情况。或者利用暑假期间,对专业相关企业进行调研,了解行业发展动态,企业发展对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假期实践学习成果为在企业进行生产实习的实习报告,或者行业调研报告,行业调研报告调研企业不得少于8家。 假期教学结束后一学期开学2周内上交学习成果,根据学制不同,每次学分分别为1分或者2分,设封顶。 2、技能竞赛 (1)技能竞赛学分认定细则 电信学院大学生技能竞赛活动包括《大学生科技活动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浙工商教〔2007〕87号)所规定的技能竞赛活动和院级技能竞赛活动。得分标准是:省级一等奖8分,省级二等奖6分,省级三等奖4分。其他级别奖项得分以省级奖项为基准,国家级为2,省级为1,市级为0.8,校级为0.5,院级为0.25。多人参加的竞赛每个人平均分配分数。 成功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但未获得奖项者,按校级三等奖认定,成功参加市级竞赛但未获得奖项者,按院级三等奖认定(竞赛级别按教务处备案级别执行)。 3、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指学生参与各类科技创新、开发活动,含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科技制作、申报各种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以结题通过为准,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或相关公告为准。 4、特长生与带徒工程 以教务处文件为准,培养验收合格,即可获得2学分。

湖北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湖北民族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工作是进一步优化我校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发展个性,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结合学校实际,为规范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参加学科竞赛、科学研究、技能训练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成果,经学校认定后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创新学分是本科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学生必须在一至七学期(五年制在一至九学期)取得8个创新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章学分构成 第四条创新学分由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三部分构成。 (一)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二)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初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三)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并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认定方式、范围及分值 第五条在校学习期间,多次参加同一项目所取得的创新学分可累计,但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一次性取得学分超6学分的,以单次取得的学分计。 第六条活动规定必须由团队合作完成的项目,团队成员均按相应分值记;非必须但有负责人牵头完成的项目,则按比例计算学分:排序第1人记

相应分值的80%,排序2到4人记相应分值的50%,其他成员不记分。 第七条科研学分认定范围及分值。 (一)专利申请。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者,可分别计7、5、3学分。 (二)科研获奖。研究成果获国家级成果奖者,计10学分;获得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以及参与奖者,分别计8、6、4、2学分;获校(地厅)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及参与奖者,分别计4、3、2、1学分。 (三)科研项目。主持并完成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级计10学分,省(部)级计8学分,校(地厅)级计6学分;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依据项目权重价值计3至6学分;主持并完成学校大学生创新项目,校级重点项目计4学分,校级一般项目或院级重点项目计3学分,院级一般项目计2学分。 (四)发表论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凡被SSCI、SCI、EI收录或《新华文摘》转载论文计8学分;被EI、ISTP收录或《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论文计6学分;核心刊物论文计4学分;一般省级刊物论文计2学分;校级社团刊物论文计1学分。 (五)文艺作品。文艺创作、影视作品在大众媒体(限电台、电视、报刊)上刊载、播放者,国家级媒体计6学分,省级媒体计4学分,地市级媒体计2学分,本校媒体计1学分。短篇报道、简报折半计算。 (六)发表著作。编写散文、诗歌、小说或学术著作并公开出版,以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独撰者计8学分;主编计6学分;副主编计4学分;参编者计2学分。 第八条技能学分认定范围及分值。 (一)学科竞赛。在学科竞赛或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参与奖者,分别计10、8、6、4学分;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和参与奖,分别计6、5、4、2学分;获校(地厅)级一、二、三等和参与奖者,分别计4、3、2、1学分;获院级一、二、三等者,分别计2、1、0.5学分。

创新与技能学分管理办法及创新学分认定表 (1)

辽东学院 本科学生创新与技能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实施创新、创造、创业教育,加强学生课外创新与实践活动的管理,鼓励学生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与技能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技能竞赛以及社会实践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和技能的智力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认定后所取得的学分。 第三条为加强创新与技能学分的管理,学校将课外创新与实践活动纳入专业课程体系,建立创新与技能学分的评定原则和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在创新与实践活动中的表现,给予不同的学分,并记载其成绩。 第四条创新与技能学分的构成范围包括: (一)学术论文类:包括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文学作品、书评、读书心得等。 (二)发明创造类:包括科技发明与发现、实用设计、商标设计、专利技术、科技奖励等。 (三)科研活动类:包括承担科研课题、参与教师科研课题、承担大学生创新性实践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参加学术交流、学术报告活动等。 (四)学科技能竞赛类:包括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等学科竞赛活动;数学、英语、计算机等基础学科和各专业的知识与技能竞赛活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比赛和竞赛活动。 (五)等级资格证书类:包括省级以上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协会通过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外语类等级证书、计算机类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六)社会实践活动类:包括学校统一组织的公益劳动、社会调查、社会考察、“三下乡”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五条创新与技能学分按以下基本原则予以认定: 1.学术论文以公开出版的刊物或学术会议出版的论文集为依据。 2.技术成果以校(市)级以上部门或单位组织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依据;技术转让以双方签订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为依据;技术成果开发与推广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相应经费为依据;发明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为依据。 3.科研课题、科研奖励以校(市)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参与教师科研课题活动以课题立项合同书或主持人的证明为依据;参加学术交流、学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西校〔2006〕3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发展个性,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为规范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学校将自主创新学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不同的学分。创新实践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总表(《自主创新学习》“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栏目)中。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实践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集体项目计算学分提高到个人项目计算学分的120%。集体项目中科研学分的计算比例:二人合作8:4,三人合作7:3:2,四人合作7:3:1:1,五人合作6:3:1:1:1。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按项目人数平均计算。 第二章创新实践学分的构成 第五条创新实践学分由“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三部分构成。 “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主研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文化科技实践活动取得优秀成绩和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与计算 第六条“科研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科研获奖。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以及参与者,分别计10、7、2学分;获得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以及参与者,分别计7、5、3、1学分;获校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0.5学分。 2.科研项目。主持并完成学校规定的ABC类科研项目,计10学分;D类科研项目,计7学分;E类科研项目,计5学分;F类科研项目,计3学分;本科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项鉴定优秀计2学分、合格计1学分;主研(前四名)按集体项目比例计算获得学分。 3.科研论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学校规定的特种刊物论文计10学分;权威核心刊物论文计7学分;重要核心刊物论文5学分;一般核心刊物论文3学分;一般公开刊物论文1学分;正式报刊上公开发表文学、艺术创作,根据专业和作品类别以及载体的级别,给予

大学生科研创新学分认定实施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学分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及各类实践创新活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科学素质,提高大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学校设立了大学生科研创新学分。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科研创新学分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科研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发表论文及文学作品等方面取得的成果,经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根据《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我校学生获得2个科研创新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二章认定内容与标准 第三条学生在参加权威机构组织且经学校认定的全国(含国际)、省级以及校(市)级正式竞赛中获奖,按照如下标准计算学分: 认定竞赛包括: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广告艺术设计竞赛、室内设计大赛、机器人大赛、结构设计大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机电产品创新设计竞赛、力学竞赛、力学创新制作大赛、化学实验竞赛、高等数学竞赛、大学物理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大赛、电脑网络大赛、flash设计大赛、创业计划竞赛、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英语写作大赛、英语辩论赛、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竞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节竞赛等(其中校科技文化节项目以教务处认定为准)以及其它类别的学科竞赛(由申报者提出申请,学校单独认定)。 第四条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按期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评审或答辩的,按照如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五条学生为第一作者,中国矿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的论文、报刊文章或出版著作,按照如下标准计算学分:

重庆三峡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创新学分实施细则

重庆三峡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创新学分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三峡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深化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结合经济与管理学院的专业特色,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可选择性。提供多样化的创新学分项目,拓宽学生选择的空 间,更好地将学生的兴趣与创新活动结合起来,鼓励学生更积极地参与创新活动。 2.级差性。鼓励学生集中精力完成高质量的创新项目,对优秀 的创新成果给予较高分值。 3.程序的规范性与信息的透明性。实现申请、审核、批准、评分、公布等的规范化,定期及时、充分传达创新活动相关信息。二、认定范围 经济与管理学院创新学分主要指学生在校内所参与、实施的一系列实践创新活动,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取得学分。凡在各类学科竞赛、科技活动、实践创新及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成果的在校大学生,均可申请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创新学分认定构成见下表,各个专业系部认定的学分见附件。

1、创新学分构成(如下表) 2、院系认定范围 (1)学生科研 A、“挑战杯”等学生科研项目立项与结题

B、“挑战杯”等学生科研项目获奖

C、参与教师科研项目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与或辅助教师科研项目进行实验或调研,折合满50个课时,依据相关教师出据的证明,学生可获得1个学分;折合满100个课时,依据相关教师出据的证明,学生可获得2个学分,依此类推。 D、科研论文(作品)。被SCI,EI,ISTP等收录的论文,每人每篇计2学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二、三作者,每篇每人分别计1.5、1、0.8学分;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二、三作者,分别计1、0.8、0.5学分;在一般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 0.8、0.5、0.3学分;在国家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一、 二、三作者分别计1、0.8、0.5学分;在省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一、二、三作者分别计0.8、0.5、0.3学分;在校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一、二作者每篇分别计0.5、0.3学分。 E、科研著作。独立或主编完成学术著作(12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计2学分;参加教师主编(著)的学术专著、专业译著、工具书的编著,以全书正式出版、版权页署名(或“前

兰州理工大学创新教育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附件1: 兰州理工大学创新教育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创新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教育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通过修读创新学分课程,参加开放实验,参加学校认定的创新项目并经过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创新教育学分分为创新学分课程学分、开放实验学分和创新项目学分三类。 第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修满教学计划要求的理论与实践学分外,还必须取得2学分创新教育学分,否则不能取得毕业资格。2学分的创新教育学分可由任意一类学分构成,也可由三类学分累加构成。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兰州理工大学创新教育学分认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教务处、科技处、团委、实验室管理处、产业处负责人及各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主要负责创新教育方案、政策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审议和决策。 教务处主要负责创新教育方案的规划、设计,创新教育学分

项目和类别的认定审批,创新学分课程的发布管理与学分认定及教务管理系统成绩维护与管理。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开放实验项目的组织、管理、学生实验成绩认定与报送等工作。 团委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集中性“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及成绩报送等工作。 科技处主要负责各类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规划、统筹管理、信息发布及学术报告类学分的认定工作。 各学院成立创新教育学分认定小组,负责各类创新项目成绩报送及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三章创新教育学分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创新学分课程学分。创新学分课程指为本科生开设“研究与创新”类型的课程,旨在传授学生创新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创新学分课程均为20学时,计1学分。创新学分课程纳入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生选课后,相关学院进行开课、考核、上报成绩等工作。对参加创新学分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学生,计1个创新教育学分。 第六条开放实验学分。开放实验指在教学计划外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开展的实验项目,旨在拓展学生的实践技能,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开放实验项目为2学时,计0.2学分。开放实验纳入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生通过实验室综合管理系

创新实践学分

附件: 宁夏大学本科生创新能力实践学分实施暂行办法 (2011年6月制定) 第一条为贯彻学校《关于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实施意见》(宁大校发…2008?75号)的精神,落实2009年版人才培养方案中关于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的规定,适应“211工程”建设大学对本科生培养的要求,给学生创造更多的获取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的平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由以下五类项目构成。 1.学科竞赛(含艺术类、体育类)与学术活动项目 2.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实践训练项目 3.行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类项目 4.2009年版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设计的创新能力实践项目 5.社会实践课外活动项目 第三条创新能力实践学分获得的对象是在校本科生,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的获取的时间为本科生有效修业年限内。 第四条创新能力实践学分作为毕业学分要求予以记载,超过各专业毕业学分要求以外的学分,可替代全校任意选修课

学分。 第五条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的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学院创新能力实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学院主管副院长共同审核签字同意,并予以公示后,方可认定项目学分与成绩,并录入教务平台。 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的登记统一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每学期开学初申请上一学期所取得的创新能力实践学分,具体实施程序是:开学第一周学生填写“宁夏大学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申请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第二周以班为单位按“宁夏大学创新能力实践学分汇总表”(教务处网站下载)汇总后报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第三周学院对所交申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予以公示,确认无误后由学院登录教务平台为学生记载学分和成绩,并将申请表、汇总表等相关材料存入教学档案。 第六条学生创新能力实践环节学籍实行学分与百分制成绩对应管理,可获取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的项目和具体内容的学分评定标准见附件3。 不同项目内容的创新能力实践学分可累加记载,但同一项目内容的创新能力实践学分只能记载最高学分,不得累加。 第八条实行创新能力实践学分检查制度。教务处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时对上一学期的创新能力实践学分的档案材料进行检查,对不合事实记载的创新能力实践学分予以取消,并

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及奖励管理办法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创新实践活动 学分认定及奖励管理办法 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创新型的高素质艺术人才,坚持社会主义人文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方向,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艺术与社会实践、科学研究等创新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分规定与要求 (一)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获得的对象是本校在籍本、专科学生,学分获取时间为本、专科学生在籍在校学习期间。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合理安排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创新实践学分项目。 (三)本科生需获得4个创新实践活动学分、专科生需获得3个创新实践活动学分方能毕业。 第二条认定范围及内容: (一)创新实践活动认定范围:国家、省部、地厅级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或创新实践项目;民间团体、企业组织及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或创新实践项目等;系、校团委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或创新实践项目等。 (二)具体的活动内容为: 1、展览、演出、比赛:是指各级举办的各类展览、演出、比赛,

如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英语竞赛、产品设计竞赛、挑战杯科技竞赛、挑战杯创业大赛、文学创作竞赛和新闻写作竞赛等各类竞赛活动等; 2、科研活动:包括教学单位发布的及学生自选的课题或参加横向课题、参加导师课题等的调研和学术研究,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参加学术讲座、教学单位组织科研活动等; 3、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新颖独特的设计、项目开发、成果推广应用等; 4、校园文化及社团活动:包括各类文娱、体育比赛,以及校报、校内期刊等各类活动的文章、征文和作品等; 5、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社区服务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就业创业体验活动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如校团文明建设活动、“区校共建”实践活动及其他各种公益活动等); 6、职业资格:获取计算机及软件资格、英语等级、普通话等级以及经一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考核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7、其它:上述七项未提及的,由各系提出,经教务处实践教学中心确认后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见(附件一)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实践活动学分: (一)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二)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三)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2016年创新实践学分申请的类别及要求

2016 年创新实践学分申请的类别及要求 一、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要求 根据《辽宁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本科期间必须修满 2 个创新实践学分。2012 级学生执行学生手册中《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实施方案》。 二、创新实践学分申请类别 (一)技能类 对于各种竞赛获奖证书,需提交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对于学生个人报名参加非学校统一组织的赛事并且获奖的情况,除了要交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外,还要提交参赛通知和参赛结果通报的复印件。 (二)科研类 1.研究成果获奖的,需提交获奖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 2.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含本科生自主科研立项),需提交结题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教师指导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和实验室开放项目,已经通过结题答辩的,由学校统一认定,不需要学生个人申请。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需提交结题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 3.发表学术论文与获得专利申请的,需提交报刊或授权证书的原件、复印件(期刊封面、相关目录页、正文)以及学生证的复印件。 (三)职业资格证书类 对于职业资格(技能)证书,需提交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 (四)课外实践类 只对参加教学计划外的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的相关成果进行认定。 1.对于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且获得符合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的奖项,需提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且要附有总结材料; 2.实践活动成果是调查报告的,要认真填写《社会实践类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并将相关成果用 A4 纸打印,附在申请表后装订; 3.对于参加学术报告会(是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聘请的校外专家进行的讲座)申请创新实践学分的,首先要填写《参加学术报告类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并对其中一个或两个报告写出不少于 4000 字的学习体会或论文(上报材料要按“申请表—学习体会—学习记录复印件”顺序装订)。此项申请

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浙科院教〔2009〕14号)

浙科院教…2009?14号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浙江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浙江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积极鼓励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浙科院政…2005?119号)及《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暂行规定》(浙科院教…2005?10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一、创新创业主要内容 (一)科技竞赛活动 科技竞赛主要包括A、B、C三类。A类是指:列入教育部、省教育厅质量监控指标的学科竞赛;B类是指: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全国性的学科竞赛;C类是指:省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学科竞赛。 (二)科研项目。包括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项目、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及课外参与教师科研活动(毕业设计等除外)等。 (三)科技成果。主要包括:著作、学术论文、作品设计及各种专利、成果等。 (四)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证书、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证书、电子商务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物流师、科技咨询师以及各种职业技能证书,与所学专业或直接就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上岗资格(水平)证书,KAB、SYB结业证书等。 (五)综合设计类和科技创新类开放性实验。 (六)创业。学生注册创办公司、创业大奖赛等。

二、学分认定 (一)学生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的学分均记入学生的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之中,具体各类学分分值见附件1和附件2。 (二)依据学生参与科技创新(科研实践)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二级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其分值。 (三)学生在校期间第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学期)的12月份,学生凭参加科技创新(科研实践)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创新(科研实践)学分,并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学生若课外参与教师科研活动的,还需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课外参与教师科研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然后由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和统计学生的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分值,记入“浙江科技学院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认定汇总表”,具体表格见附件3。 (四)所认定的学分由各二级学院向学生公示一周,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再确认,直到正确无误为止。各二级学院教务秘书或教学秘书负责核对学分,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组织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由院领导、分团委书记、专业教师、辅导员、教务秘书等人员组成的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认定及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学生创新学分(科研实践)的认定及管理工作。 (二)学校将对各二级学院学生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分值的认定与管理进行抽查核实。凡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以认可,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浙科院教[]号科技创新学分认定细则

浙科院教〔2009〕14号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浙江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浙江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积极鼓励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科院教〔2009〕13号)及《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暂行规定》(浙科院教〔2005〕10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一、创新创业主要内容 (一)科技竞赛活动 科技竞赛主要包括A、B、C三类。A类是指:列入教育部、省教育厅质量监控指标的学科竞赛;B类是指: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全国性的学科竞赛;C类是指:省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学科竞赛。 (二)科研项目。包括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项目、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及课外参与教师科研活动(毕业设计等除外)等。 (三)科技成果。主要包括:著作、学术论文、作品设计及各种专利、成果等。 (四)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证书、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证书、电子商务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物流师、科技咨询师以及各种职业技能证书,与所学专业或直接就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上岗资格(水平)证书,KAB、SYB结业证书等。 (五)综合设计类和科技创新类开放性实验。 (六)创业。学生注册创办公司、创业大奖赛等。

二、学分认定 (一)学生创新创业及实践能力的学分均记入学生的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之中,具体各类学分分值见附件1和附件2。 (二)依据学生参与科技创新(科研实践)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二级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其分值。 (三)学生在校期间第七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学期)的12月份,学生凭参加科技创新(科研实践)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创新(科研实践)学分,并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学生若课外参与教师科研活动的,还需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课外参与教师科研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然后由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和统计学生的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分值,记入“浙江科技学院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认定汇总表”,具体表格见附件3。 (四)所认定的学分由各二级学院向学生公示一周,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再确认,直到正确无误为止。各二级学院教务员或教学秘书负责核对学分,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组织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由院领导、分团委书记、专业教师、辅导员、教务员等人员组成的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学分认定及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学生创新学分(科研实践)的认定及管理工作。 (二)学校将对各二级学院学生科技创新(科研实践)分值的认定与管理进行抽查核实。凡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以认可,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创新学分申请说明

创新学分申请说明

四川大学文件 川大教〔2008〕116号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和《四川大学本科生各类创新教育学分评分表》(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是创新教育的基本任务。实施创新教育学分制是学分制改革条件下创新教育的基本要求和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本科生创新教育,学校修订了《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和《四川大学本科生各类创新教育学分评分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师生职工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⒈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 ⒉四川大学本科生各类创新教育学分评分表(修订) ⒊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申请表 ⒋四川大学本科生申请创新教育学分汇总表 四川大学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1

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进步与个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在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中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评定获得的学分。本科生必须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要求的创新教育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条创新教育学分主要通过评定在校生科研与实践成果、学习与竞赛成果、特长与技能证书和其他活动项目等四大类十二个项目(附件2)而获得。 第四条创新教育学分的申请和认定: 1.申请时间:每学期第12-16周。 2.申请材料:学生本人填写《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申请表》(附件3)部分栏目,准备必要的证明材料各一份。 3.申请与认定、审批程序: (1)学生按以下要求请相关部门或教师审核申请材料,并在“项目审核意见”栏目签字。 ①A.B.F.G.H.I.J.L1项由各院系审核。 2

西南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规定修订版

西南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西校〔2006〕349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本科学生 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单位: 为了配合和促进我校学分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发展个性,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5级本科学生开始,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创新实践活动的开展和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深化本科教学改革、促进创新性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将《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为学生的创新实践活动创造条件。 附件:1.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评定标准表 2.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 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发展个性,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为规范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学校将自主创新学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不同的学分。创新实践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总表(《自主创新学习》“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栏目)中。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实践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集体项目计算学分提高到个人项目计算学分的120%。集体项目中科研学分的计算比例:二人合作8:4,三人合作7:3:2,四人合作7:3:1:1,五人合作6:3:1:1:1。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按项目人数平均计算。 第二章创新实践学分的构成 第五条创新实践学分由“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三部分构成。 “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主研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着、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北京邮电大学教务处

北京邮电大学 创新实践与课外活动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教文[2009]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创新实践与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特设立创新实践与课外活动学分,将创新实践与课外活动纳入课程体系,设置为4学分,并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创新实践与课外活动学分的认定工作。 第二条创新实践与课外活动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实践与课外活动按规定所获得的学分。分为两部分,一是创新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学生参加各类科技创新竞赛、发表学术论文和获得专利、大学生创新性实验活动、自主实验活动等并获得成果;二是课外活动,主要包括学生参加学术报告、英语听力口语测试、语言文字能力测试、选读书目、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 第三条为规范创新实践与课外活动学分的管理,制定了《创新实践与课外活动学分认定标准》(见附件)。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与课外活动中的表现,给予不同的学分,当学分为10分者,成绩记为“优秀”;5~9分者,成绩记为“良好”;4分者,成绩记为“合格”;低于4学分者,成绩记为“不合格”(累计学分值最高为10学分,学分值为小数时则四舍五入取整)。 第二章创新实践与课外活动学分的组织管理和学分认定第四条科技成果以获奖证书为准;专利发明以专利发明证书为准。SCI等收录的学术论文以科技处的检索为准;发表的学术论文以正式刊物或收到录用通知书为准;会议论文以会议论文集或证书为准。各类竞赛获奖等级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准。证书和论文由学院审核确认,在非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须经过教务处、学生处和校团委确认。 第五条科技创新活动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组织管理。科技创新活动主要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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