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核保监管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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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核保监管工作意见

体检问题

(一)关于定点医院。一是各部门不论原来是否有指定医院,都要重新指定1-2个在当地医疗水平高、信誉好、能够满足入保体检需要的县、市级综合性医院作为定点医院,从而提高体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二是各部门应与定点医院签订书面协议(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各部门须于三月底前将协议书复印件连同主检医师的名单报业务中心备案。

(二)关于实行《陪检通知单》的要求。自2004年3月1日起实行《陪检通知单》制度。《陪检通知单》由初审员初审时,根据客户投保情况,需体检的在签发《体检通知单》的同时签发给陪检员。公司收到体检结果后,应由核保员或核保医师负责拆封,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封。

(三)关于陪检。各部门须配备1-2名专职或由初审员兼职的陪检员(陪检员名单上报业务中心)。陪检员在体检前须确认被保险人身份,全程陪同客户体检;体检结束后,负责到医院取回体检结果,并在《陪检通知单》上签名确认,确保体检项目完整、真实,注意保密,不得向业务员及客户透漏体检结果。《陪检通知单》与体检资料一并放入投保资料业务档案保存。

生存调查问题。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量大小配置一到两名专、兼职生调人员(名单上报业务中心),明确职责及调查权限。不得允许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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