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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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锡建总[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锡建总[2008]18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市质监站,各审图机构,各建设(房地产开发)、设计、监理单位:为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节约型社会,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要求如下:一、我市2008年3月1日以后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农民拆迁安置房)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为充分、高效利用太阳能资源,所有屋顶太阳能资源原则上必须充分利用,并优先供应上部楼层用户热水。

鼓励非屋顶太阳能资源的采集利用。

三、符合上述应用范围的市区项目,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理由,经市建设局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江阴市、宜兴市项目由各市建设局负责受理申请和论证。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质监、审图机构协同做好分析论证工作。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同步建造到位,并纳入房屋销售价格。

五、政府投资建筑应在太阳能利用的广度、深度方面起表率作用。

六、各建设、设计、施工、物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苏建科[2007]361号文要求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图机构、质监机构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质量审查和监督工作。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规范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规范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规范5. 1 一般规定5. 1. 1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应根据珠海地域特征、地理环境及其气象条件(包括气候、纬度、日照条件等),结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外观、安装条件,综合考虑热水供应方式和集热器安装位置。

5. 1.2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应配合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环保的要求,并应与建筑物整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5. 1.3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热水及回水管道、配电控制设备及线路应与建筑物其他管线统筹安排,且管线布置应安全、隐蔽、合理有序,便于安装维护,避免公共管道和非本户管道穿越其他用户的室内空间。

5. 1.4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应满足:施工安装方便、用户使用方便以及管理维修方便。

5.2规划设计5.1.11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不应影响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并不应降低该建筑物及其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通风及采光标准,以及避免集热器的反射光对附近建筑物造成光污染。

5.1.2 2建筑体型及空间组合应为集热器接收较多太阳能 创造有利条件。

5.1.3 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景观与绿化种植,应避免对投射 到太阳能集热器上的阳光造成遮挡。

5.1.4 建筑规划设计时,应对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位置进 行日照计算分析,确保集热器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不 低于4h o5.1.5 5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物的主要朝向宜朝南。

5.3建筑设计5.1.6 1建筑设计应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外形有机 结合,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应贯穿方 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的全过程。

5.1.7 2建筑设计应合理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 的太阳能集热器,不得影响相应部位的建筑功能,并 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保持建筑统一和谐的外观。

5.3.3 建筑设计时,应合理布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各组成部 分在建筑中的位置,满足所在部位相应的防水、防潮、 通风、隔热、防光污染、防雷电、抗台风、抗震及检 位置, 阳台、墙面或建筑其他部位安装在建筑屋修等要求。

全国太阳能规范大全

全国太阳能规范大全

沈阳市

2007年8月1日起,新建和改建的低层和多 层住宅建筑,均应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 体化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大连市

2005年10月1日起,所有新建和改建的低 层、多层住宅建筑,必须进行太阳能热 水器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昆明市

2008年6月1日起,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住宅、学校学生公寓、酒 店、工厂生活设施、幼儿园、体育场馆、 医院、养老院、孤儿院、康复中心、游 泳池、桑拿、休闲会所等热能消耗量大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置太阳能集中或 分户供热系统。
北京市


《北京节能规范》正在编制中,暂定 “当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城市 热网热电联产的城市集中热源和地热作 为生活热水的热源,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住宅,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 与建筑设计和施工统一同步进行。”
上海市


上海市市建委出台节能新规推广应用太阳能, 要求2011年4月1日起,12层以下新建楼房必须 安太阳能热水系统,并鼓励超过12层的住宅建 筑和其它公共建筑使用太阳能。 4月1日起,上海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备太阳能 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医院病房 楼、学校宿舍楼、宾馆饭店、游泳馆(池)等 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以及政府机构的大楼等 建筑工程,应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同步设计、施 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太阳能政策法规介绍
工程项目管理部 2011年5月8日
云南省


从2008年5月1日起,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 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 与建设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规定,太 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将作为"建筑构件"安装,云 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 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 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必须纳 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 可准予施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吉建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建发〔2014〕10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延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现将《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3月18日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降低建筑物使用成本、改善环境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国内先进省份已全面进入绿色建筑普及阶段。

相比之下,我省发展绿色建筑工作起步晚、示范项目数量少、占比新建建筑总量低,已严重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社会主动实施绿色建筑的意识和氛围尚未形成,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任务非常艰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吉建散〔2021〕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吉建散〔2021〕1号)

■政策与法规第6卷第2期2021年4月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吉建散〔2021"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省委巡视提岀的“绿色建材推广应用不力,预拌砂浆应用率低”的整改要求,大力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施工方式转变和技术进步,按照《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省第266)和要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如下:一、巩固成效为快建设,推进绿色发展,2020年,省各建设管落实要求,力推进预拌砂浆应用工,岀、,保施,会,工,大力,省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为省应用预拌砂浆实按照省,长市和吉林市率省实施预拌砂浆应用工,实效施,大工力,查,建筑工程施工拌砂浆的,步成效年,省各市、县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各、各要落实和省各和工要求,进省的法,巩固、长市和吉林市的步成效,的,落实想,从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实绿色和质量发展的角,实抓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务求取得新的成效。

二、完善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为本地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的责任体,要负责统筹组织、协、推本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压实工责任并组织实施。

继续完善,重视辖区内预拌砂浆产业划,引控作用,做到合理布局,既要满足市场供给,又要避免产能过剩。

三、施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要落实责任,从施工管理各环节制定岀,各业务处(科)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推进预拌砂浆推广使用工,从设计、招、造价、理、质到施工管各个环节管理,同时要加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水平和业务能力。

根据工目要求和,决制止禁止拌砂浆的区域实施砂浆拌为。

四、确保质量预拌砂浆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组织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品种满足工程需求预拌砂浆产和应用环节的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原材料和产品测方严格工程建设的,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建筑工程预拌砂浆技术不合格的,应责产企业期整改,整改期建筑市产品供应,不整改整改不格的,按照《发〈吉林省建筑市用管理办法〉的吉建办〔2019〕61)建筑市不用息I黑名单”,建筑工程使用黑名单预拌砂浆产企业生产的砂浆,视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新建科[2014]1号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新建科[2014]1号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正文:----------------------------------------------------------------------------------------------------------------------------------------------------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新建科〔2014〕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为促进我区建筑领域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推进我区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各地新建居住建筑及有热水需求的其它民用建筑,应按规定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其中,2014年各地应选定30%以上的市(县)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2015年各地应选定60%以上的市(县)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扩大实施量,2017年起全部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

请各地于4月15日前将2014年、2015年度推行市(县)的名单报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教处。

二、各地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一)规划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利用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二)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我区《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设计与安装》等标准及标准设计进行系统设计,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一个章节单独说明和设计,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同时进行设计,力求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

屋面工程要做好防水处理等措施,并且至少有1个单元的楼梯间通向屋面,以利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和维护。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锡建总[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锡建总[2008]138号)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锡建总[2008]18号)要求,对我市在住宅和公共建筑项目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符合锡建总[2008]18号“第一条”应用范围的市区住宅和公共建筑,原则上均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设项目一起同时交付使用。

二、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减少应用或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1、采用地源、生物源等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且降低能耗综合效能不低于其它同条件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2、因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导致工程安全隐患且无法避免的;3、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的公共建筑;4、因建筑朝向、间距等规划原因,无法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效日照条件的;5、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后,对城市核心景观控制区域视觉景观产生严重影响的;6、根据其它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不宜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三、成立市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专家组(名单附后)。

由专家组负责对市区拟减少应用或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申请进行技术论证工作。

专家组设在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

四、拟减少应用或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市区项目,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供详尽减少应用或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书面理由和依据。

市建设局组织市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专家组进行论证。

市建设局根据专家组技术论证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施工规范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施工规范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施工规范8.1一般规定8.1.1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安装。

8.1.2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应专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包括与主体结构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协调配合方案及安全措施等内容。

8.1.3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设计文件齐备;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已经批准;3)施工场地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4)现场水、电、场地、道路等条件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5)预留基座、孔洞、预埋件和设施符合设计图纸,并已验收合格;6)既有建筑经结构复核或法定检测机构同意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鉴定文件。

8.1.4进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配件、材料及其性能、色彩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有产品合格证。

8.1.5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不应损坏建筑物的结构;不应影响建筑物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受各种荷载的能力;不应破坏屋面防水层和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并应对已完成土建工程的部位采取保护措施。

8.1.6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应考虑固定牢靠和结构安全、防风、防雷及屋面排水等因素。

8.1.7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安装过程中,产品和物件的存放、搬运、吊装不应碰撞和损坏;半成品应妥善保护。

8.1.8分散供热水系统的安装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使用功能要求。

8.1.9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施工和安装应由专业队伍或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完成。

8.2基座8.2.1太阳能热水系统基座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埋件与基座之间的空隙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填捣密实。

8.2.2采用预制的集热器支架基座应与建筑连接牢固,并应摆放平稳、整齐,且不得破坏屋面防水层。

8.2.3在屋面结构层上现场施工的基座完工后,应做防水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要求。

8.2.4钢基座及混凝土基座顶面的预埋件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前应涂防腐涂料或采取防腐措施,并妥善保护。

8.3支架8.3.1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支架及其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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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工作
的指导意见
吉建发〔2011〕21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
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
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
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
建[2011]61号),加快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工作,现提出
以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提高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重要性的认识

吉林省太阳能资源丰富,平均日照时数为2200~3000小时,年太阳总辐射
量为5051.7兆焦耳/平方米,适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2010年,我国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面积14.8亿平方米,我省仅为1400万平方米,约占全国应
用总量的0.95%。太阳能热水器住宅普及率与我省拥有的太阳能资源不相称。因
此,要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重要性的认识。要将其与建筑
一体化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节能减排与发展新能源战略部署的
一项重要举措,推进建筑领域可持续发展;要将其规模化应用作为改善人民生活
质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必然选择。
二、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要求,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
建筑领域消费比例占建筑能耗的15%以上。因此,必须加大力度推广应用太阳
能热水系统。全省要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法规体系,扎实开展太
阳能热水系统分区域、分类型、分步骤地实施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应用工作。力
争到2015年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累计达到5000万平方米,其中当
年新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面积占其总面积60%以上,形成常规能源替
代能力16万吨标准煤。其中,2011~2013年新增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1400万
平方米;2014~2015年新增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2200万平方米。
三、稳步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进程

(一)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从文件下发之日起,省域内凡新建、改建、扩建的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
(含商住楼)和医院病房、学校宿舍、宾馆、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的公共建
筑,必须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但考虑到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具体执行时限要求
如下:

(1)自2011年7月1日起,地级城市(含延吉市,下同)太阳能热水系统
与建筑一体化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县级城市(含城关镇,
下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同步规划与设计,在施工阶段预留好安装太
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管道、预埋件等。

(2)县级城市要因地制宜,示范引路,积极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
体化应用进程。2013年1月1日起,县级城市必须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
一体化同步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

(3)加大农村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利用。村镇规模以上建设项目应比照
县级城市规定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村镇规模以下建设项目推广应用太
阳能热水系统,各级政府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2、鼓励7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其它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在推进7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其它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
化过程中,应做好下列工作:
(1)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建筑示范项目建设。依据各地实际情况,
重点推广实施技术先进适用,运行稳定可靠,经济合理,便于管理维护的太阳能
热水系统,逐步加大示范项目规模。

(2)公共建筑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应当率先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
机关办公建筑应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3)既有建筑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
鼓励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在进行节能改造时,应考
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技术方案。对同步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将优先列入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为居民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创
造条件,鼓励统一规划和管理,但不得为用户指定品牌,更不得对用户安装太阳
能热水器设置障碍。

3、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示范市县,要加快推进7层及以上新建
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建筑应用比例。其中:长春市、吉林市与示范市
县,2011年不低于30%,2013年不低于50%,2015年达到80%。其他地级与县
级城市的应用比例,2013年不低于30%,2015年达到80%。

(二)切实抓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项目的管理
1、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
工与验收。其造价列入建筑工程预算。要进一步完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太阳能
热水系统应用提供技术保障。

对违反上述强条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验收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
续。因特殊条件不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
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具体决定。
2、建立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工艺)、施工安装(验收)、现场监
理培训制度和产品推广发布制度。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生产企业或施工单位
的安装人员,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
岗。选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工艺)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发布符合工程应用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推动我省相关产业的发展。

3、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护管理。发挥各级政府(社区)和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的作用,依法协调好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维护管理太
阳能热水系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备案工作。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作为建筑节能
专项的一个分项工程,纳入分验收的内容。太阳能热水系统未通过验收的,不予
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加强工程应用主要环节的质量控制

(一)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采用太阳能
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应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
和要求。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设计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建筑外
部(含屋顶)的太阳能集热器及系统其它设备应与建筑造型、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满足使用功能、确保结构安全的同时,注重建筑立面整体美观、安装维修方便。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标准审查太阳能热水系统,达不到要求
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质量第一责任人。安装单位应
具有相应的施工专业资质,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
编制有针对性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方案,并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
组织施工。施工安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违规操作。监理单位应将太阳能热
水系统施工纳入监理范围。施工安装维修企业在既有建筑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时,造成建筑物破坏的应负责维修恢复,并承担技术经济责任。

(三)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
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方法、维修方式及后期物业管理的具
体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和维修服务协议。
五、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能量计入建筑节能总量。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
统是事关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作为推广应用的责任部门,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进一步完善可
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引入扶持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
用的新机制,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激励优惠政策。对在推广应用工作中
做出优异成绩的地区,将在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二)加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明确推广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要注意总结交流典型经验,确定示范项目,加快
推广应用步伐。要鼓励和培育本省企业参与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研发、生产,
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三)建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目标考核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将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定期督促检查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
应用工作,并将推广应用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范围,作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
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评选的重要条件。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好具体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
与建筑一体化示范活动,选择有代表性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应用
示范。鼓励其它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建立配套
政策体系,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的推广机制和模式,加快太阳能
热水系统推广应用。

各地在落实以上意见中的新情况望及时沟通。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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