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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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品使用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衍 人 有权 为行使 各 项 版权 而 采用 技术 保 等 多媒 体 数 字信 息进 行 加 密 ,密码 加
生 的法 律 问题 直接 冲 击着 传统 的法律 护 措施 ,以限制 未 经其 许 可或 未 经法 密 技术 就很 难 胜任 了。 在 制度 。 网络环 境 中 , 在 如何 利 用 网络技 律 许 可 的行为 。” 现有 技术 条 件下 , 便捷 性 ,又能 维 护好 著 作权 人 的 合法 对 其著 作 权加 以保 护 :
权益 ?如 何在 强 调著 作 权人 的利 益 的 ( ) 字水 印技 术 。 字水 印是 在 4数 数
术发 展 带 给我们 的信 息传 递 和使 用 的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可 采用 以 下技 术措 施 多 媒 体信 息 中嵌 入 一定 的可能 与原 信 息 有关 或 无关 的定 制 内容 ,这 些嵌 入
■ 刘 悦
试 论 网络环境 下 著作权保 护 的完善

1 技术 手段 。 据各 国立 法 实践 进 行 加 密 ,然后 把 加密 后 的密 文 发 给 . 根 来 看 , 术措 施 可 以分为 两类 : 制访 接 收 者 , 技 控 接收 者 收到 密文 后 , 用 解密 再
延 伸 至人 类活 动 的几 乎所 有 领域 ,成 问 的技 术措 施 和控 制作 品 使用 的 技术 密钥 将 密文 恢 复成 原来 的明文 。这种

用 。 术保 护措 施 , 指 版权 人 主动采 技术 是用 户 名 口令 和身 份验 证 。 技 是 取 的 、能有 效 控制 进 人受 版权 保 护 的
人 将 超 过 保 护 期 的作 品 继 续 加 以独
() 3密码技术。 该技术对信息的保 占 。 然不 承认 其 再享 有版 权 , 通过 纵 但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论文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论文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探析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23-03摘要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制度的专有性和地域性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现实世界中作品的传播很容易控制,但互联网的本质使得很难确定作品的复制,也难以确定在某一特点时间内该复制品的所在①。

因此我们无法像以往那样控制和防止出版商滥印作品而去防止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非法传输。

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的特点,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没有地域的限制,导致跨国传播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法律适用等诸多复杂问题。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一、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概念著作权即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伯尔尼公约》规定版权的获得方式为自动获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目前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遵照公约采用版权自动获得制度。

通过版权制度,版权人能获得有效的保护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版权的权能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及汇编权等多项内容②。

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版权财产权利的一项独立权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著作权法》将其界定为:即(作品权利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③。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特点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1.传播方式的特定性,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必定需要以互联网传播为前提,但无需对网络传播的具体方式进行逐一列举,更不能以偏概全。

网络传播技术在不断更新,但复杂的技术问题不应带来复杂的保护制度,任何网络传播技术革新带来的只是传播方式的多样性,但通过该传播技术向公众提供了作品都应属于法律规制的范围。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调整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调整

从有 利于知识传播 的角度看 , 网上传播 包括文学 作 品在 内的 信息具有便捷 、 低廉等优势 , 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 势 ; 从法律 上讲 , 在互联 网络 中需 要规范如何使用他 人作 品, 使用他人作 品是否需 要经原著作权 人授权及 支付 费用等 。 尽管我国对合 理使用 采取 了列举 式 的立 法模式 , 但并未 涉及 “ 合理使用” 是否合理 的判断标准 。随着 我国互联 网的快速 发展 , 传统的合理使 用制度 , 尤其是被采取技术 措施后 , 界限变得越来越 模糊 , 传统 的“ 合理使用 ” 被裹挟在 违法传播和使 用 网络作 品 的洪 流当中 , 支离破碎 。因此 , 需要修改著作权法明确合理使用的判 断 标准 , 适应不断变化 了得 网络环境 , 赋予法 官一定 的 自由裁 量权 , 因时制宜平衡 和协 调著作权 以及与著作权相关人合法垄断与公众 合法权益。鉴 于此 , 我们可以参 照美 国的“ 三要 素”, 该法第 1 0 7 条 规定 : “ 在任何特定情况下 , 确 定对一部 作品 的使 用是否是 合理使 用, 要考虑 的因素应 当包括 : ( 1 ) 使用的 目的和性 质 , 包括这种使用 是具有商业性质或 者是为 了非营利 的教 育 目的; ( 2 ) 有版权 作 品 的性质… …” 我 国《 著作权法》 第 二十二 条规定 了 l 2种情形 , 第七、 八、 十、 十一和十二项的情形 , 不必考虑其在技术措施面前是否能够实现 , 其实现主体主要为 国家 , 除第 十项外 。 第一 、 二项 , 完全可 以通过浏览 网络作品 ( 因为 只对 使用 采取 技术措施 ) 来实现 , 并不需要 大量 的复制 , 仅仅某 段或某一 句即可 , 如果大量复制也不符合“ 合理使用 ” 。第 六项 , 作为学校 或者科研 院所 , 它们有得 天独厚 的条件 比如 北大法宝 、 数字 图书馆 , 来供 学 生学 习或研究 , 但禁 止出版发行 。 第三 、 四、 五项 , 报纸 、 期刊 、 广播电 台、 电视 台等媒体本身 也是 网络 服务提供者 , 我们重点要 考虑对于其传播 和使用他人 网络作 品应如何确认和判断是 否属于合理 使用 的范 围。报道时事 新 闻、 转载关于政治 、 经济 、 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以及在公众集会 上发 表的讲话 , 刊登或播 放这些作 品 , 只要作 者未作不 准刊登 、 播 放的 声明 , 在 网络传 播 中不宜 采取技术措施予 以保 护无论是控制 接触 还是控制使用 。 第九项 , 关 于免费 表演 已发表 的作 品 , 一是通 过 浏览 网络 作 品, 熟知了其中的精华 , 然后进行表演 , 例如模仿秀 ; 二是通过 使用 网络作 品, 然后经过编排 整理 , 改变作品的使用方式 。就第 一种情 形, 前面 已讲过 , 不存在规避技术措施 的必要 ; 针对第二种情形 , 可 以采取 向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 门进行 申请 , 即可获得对作 品的合理 使用 。 著作权法对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永远处 于不 断地 调整 过程中 , 网络的特性使著 作权人及相关权 利人的合法性垄 断面临 “ 大军压境” 的局 面 , 针 对此种 危机 , 唯有借 用 网络科技 即技 术措 施进行防御 , 而这种“ 核武器” 的巨大危险性使得我 们不得不 其对 规制的法 律法规重新调整或修改 , 建立新 的平衡机制 : 适 当地 扩大 合理使用 的范围 , 严格规制法定许可制度 , 健全强制许可 制度 。 【 参考 文献 】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著作权是对原创作者作品的⼀个保护,⽬前在⽹络上、现实⽣活中都有很多侵权⾏为发⽣,所以每⼀个原创作者都应该要有保护好⾃⼰作品的权利,但很多作者却不知道具体的保护措施。

那么,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政府⽅⾯的保护:国家需要对⽹络环境进⾏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法⽹站,这样才可以在很⼤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员,最⼤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

⼆、各⽅⾯的监督:各个职能机关要进⾏不间断的监督和检验,对于各种⽹络⾏为进⾏查处,要按时对⼀些服务引擎进⾏检查,严格做好管理⼯作,对于查处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站的侵权⾏为要进⾏坚决抵制和治理,这样⽹络环境就会好起来。

三、规章制度的保障:还需要各地各级政府进⾏严格的规章制度,使我们的各个地⽅职能部门严厉进⾏盘查,对于进⾏私⾃牟利的企业做出应有的制度上的检查,做出严肃处理。

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作品的⽹络侵权⾏为,这样会很有效果。

四、作者⾃我保护:原创作者要有维护⾃⼰的合法权利的能⼒,平时要注意⾃⼰的版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电脑和其他⽤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章原创证明,这样在维护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

著作权的重要性1、什么是著作权(版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公民、法⼈依法享有的⼀种民事权利,属于⽆形财产权。

2、版权登记的意义: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和作品使⽤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申请版权保护后标志的所有权皆归您本⼈所有;3)、保护范围⼴泛。

此标志虽已作为商标注册,但只能在所注册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内进⾏使⽤,没有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不能使⽤。

⽽版权不仅可以在已经注册产品或服务范围内使⽤,对于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服务起到补充保护的⽬的,也就是说在任何⾏业、任何产品中别⼈⼀旦使⽤和贵公司相同的标识,同样可以以版权来维护贵司的合法权益;4)、享有任何产品和服务范围内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可以防⽌其他⼈侵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旦数字 化并存在于计算机服务系统 , 在网络上传输 的费 付费用也是不现实 的。因此 , 在数 字环境下采用 著作权 的
用较作品传统 形式 的相应费 用远为 低廉。如果 不予 以一 集体管理形式是一 种不可阻挡的趋势。 定形 式的保护 , 将使 有意投资 者望而却步 , 而导致数字 从
所谓 著作权集 体管 理 , 指著 作权 人 、 是 邻接权 人授权
技术在这一领域不 能广泛应用 。目前我国已加入 WT 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 理他们 的作品 的权 利, O, 即监视 作品 此我 国的著作权保 护 、 著作权法 的修订应借 鉴国际先进经 的使用 , 与未来使 用者洽 谈使 用条件 , 放作 品使用许 可 发 验, 尽快与国际接轨 。下 面试对 著作权 的集体 管理 、 权 证 , 版 在适 当的条件下 收取 费用并在 著作权人之 间进 行分配 的技术保护措施和版权的法律保 护展 开讨论 。
Ab t a t T ee a e tr e s c a u e o e p oe t n o o y g t n e e r n i n n : l ci ema a e n sr c : h r r h e u h me s r sf r h r tci fc p f h d rn t k e vr me t Col t n g me t t o i u wo o e v o e c p fg t e h o o r tc o a u e d lg lp o e t n me s r s o e c p r h . ft o y h ,tc lg p o e t n me s r sa e a rtc o a u e ft o y i t h i n y i n i h g Ke r s n t o k e vr n n ;c p fg t ;me s rso r tc in y wo d : ew r n io me t o y h s i a u e fp o e t o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挑战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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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 下 的著作权 保护 的挑战
王 爵
摘 要 本 文从 网络 环境 下著作权 保 护 的意 义入手 , 析在 网络这 个 特殊 环境 下著 作权 的特 点 , 而导 出著作 权保 护 所 面 分 从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网络 环境 下著 作权 侵权 案件 的管 辖 问题 二) 由于 计 算机 网络 具有 开放 式 、 高性 能、 能化等 特 点, 人 智 侵权 ( 是 作 品通 过 网络 这种 特 殊途 径传 播 自身 性质 的需要 一) 对 著 作权 作 品使 用 、 复制 方便 快捷, 权行 为 地和被 告住 所地 往 侵 数字 化是 作 品进 入 网络世 界 的起 点 , 是作 品从现 实世 界到虚 往 会产 生 多个 。 同时, 权行 为人 的流 动性 大, 确定 司法 管辖 权, 侵 要 拟世 界 的转折 点 , 一旦 进入 网络 而 成为 网络 作 品, 传播 就 与传 相 对 于传 统 著 作权 侵权 案件 来 说更 加 困难 。但 网络 环境 下著 作 其 统 意义上 的作 品传 播 有极 大 的区别 。 首先 , 网络 传播 具有 传 播 的 权 侵权 案件 的 管辖 问题又 是解 决其侵 权纠 纷的前 提与基 础 , 以 所 高 效性 , 受 国界 、 不 地域 的 限制 ; 次 , 其 网络 传播 具有 使用 的方便 越 早规 范与 明权 网络环 境下 著 作权侵 权 案件 的 管辖 问题 时迫 在 性, 用户 可 以在 自己选 定 的 时间 、 间接触 作 品 ; 空 第三 , 网络 传播 眉 睫 的 问题 。 具有 修改 的灵 活性 。 品极 易遭 到修 改 、 换 、 坏 、 曲、 取 、 作 更 破 歪 截 ( ) 三 网络 环境 下著作 权侵 权行 为 的认 定标 准不 够明确

浅论网络信息时代著作权的保护

浅论网络信息时代著作权的保护
会 . 2 0 1 1 . 1 7
因并 提 出 了相 应 的 解 决 方 法。
[ 关键词 】 著作权
随着计算 机以及通讯 技术 的迅 速发展 , 互联 网成为最快 速成长 的 通 信 现象 。大量数 字化信 息 的传 播极大 地改变 了人们 的社会 经济活 动, 给人 们的知识创 新提供前所 未有的方便条 件 , 同时 , 也 对现代 的知 识 产权制 度带来新 的问题 , 如何 既保护好权 利人的合法权 益又兼顾社 会 公众 的利益 , 处理 好网络环境 下的著作权保 护问题 , 受 到了法律界 , 信 息服务界和信息资源界等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
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侵权形式 1 、 未经许 可下载传播 版权作 品。即未经 网络作品著作权 人许可 , 擅 自将网络作 品整篇 幅或大篇 幅地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例如将 网 络上 的版权作 品下 载印刷成报刊或制作成磁盘光盘进行 出售 。这 种侵 权 行为最为常见 , 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 。 2 、 未经许可上载传播 版权作 品。即未经许可擅 自将传统媒体上 已 经发表的作 品通过 网络媒 体进 行传播。虽然其 中有 的网络侵用者是 出 于推荐 的 目的 , 把别 人版权作 品擅 自输送上 网 。于个人并 没有得 到任 何权益 , 但是其性质却 仍是侵权的。因为侵权与否 , 并不完全 以有 无经 济利益为判断标准 。 3 、 未经许 可的 网间转载 , 即未 经许可转载 其他 网络媒 体受著作权 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 , 这 已被 国内、 国际专家认可 。 二、 导数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现象 出现的原 因 几年前 , 印刷 品还 是信 息传递的主要载体和媒介 , 各种纸质文 献是 人 们获 取知识 的 主要渠道 , 在这 种情况 下 , 传 说的信 息流通 模式只 能 是: 著者—— 出版发 行机构—— 图书馆或书 店——最终用 户。在这种 模 式 中, 信息基本是 向一维单 向流动 , 信息 的生产 、 传播 与利用三者之 间关系明确 , 各自 责任 与权 利也很清晰 , 原来 的著作权法就能使其 得到 较为 充分 的保 护 。随着计 算机技 术与通 信技 术的迅 速发展 并 日益融 合, 网络 的影 响越来越深人人心 。特别 是 I n t e me t 的发展对 于在传统媒 体 环境下建立起来 的著作 权法 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在这种 网络环 境下 , 传 统的信息 流通模式发生 了质和量 的变化。著者 、 传播者 、 用户 之间 的直接联 系加 强了 , 信息不再是呈单 向一维地流动 , 而是按灵 活的 网状交叉模式流动 。任 何一方都可和其他几方直接联 系。信息 流通模 式的转变导致 了很多原有 的著作权法律条款 , 无法涵盖相关概念 。 l 、 复制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 本法所称 的 复制 , 指从印刷 , 临摹拓 印 、 录音 、 录像 、 翻录 、 翻拍等方式将作 品制 一份 或者多份 的行为 。看 来 , 传统 的复制概念是 指“ 永久性 ” 的复制 。但是 从计算机 角度看 网上 传输作 品时 , 意味着对 其进行 “ 瞬间的复制 ” 。如 离线浏览 问题 , 计算 机系统 在提供服务过程 中 自动复 制而被牵涉 的侵 权 责任问题等 。这种复制 是否属于我国现行定义 的复制范 围之 内未能 明确。 2 、 著作权主体 与客体 。著作 权的客体 , 是指著作权法所认 可的 , 艺 术和科学 等作 品。随着 网络经 济的出现 , 其计 算机软件 、 数据库 、 多媒 体技术 给著作权 的客体带来 了新的 内容 。著作权 的主体 , 是指与 著作 权 有关的人 , 法人 团体组织 等在网络环境下 , 开放式 的作 品的著作权 主 体 难 以认定 。而信息 网络 作品 , 多媒体和衍生作 品的存在 , 使作 品的分 类 更加困难 。 3 、 随意 上载下载 。 目前 , 互联 网上还没有 一个管理 控制任意上 载 下载 问题 的有效方 法。网上侵权行为的发生 , 往往是侵权复制 品上 网 , 全 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地 。 4 、 数字作品 的著作权 。以数字编码形式表达 的作 品是否能够受 到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网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为了有效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被侵害的著作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及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作品;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网络渗透到了我们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

由于网络的自由化程度很高,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种类繁多的网络著作权被侵害的事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一、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其创作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在网络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

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无地域性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的特性。

众所周知,网络作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广泛互联,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保持全球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经常无法判断该依据哪国法律,在那个领域有效。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也无法认定。

针对网络著作权地域性的虚拟性,无法在物理上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下来。

网络著作权得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则保护网络著作权就没有意义。

(二)主体身份难以确定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在互联网上很少真实的表达出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

当一篇网络作品在网上传播,出现著作权的争议时,对于真正的作者确认难度很大。

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环境下困难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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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更是信息的时代。网络,像一张无形的大网,把整个世界“一网打尽”,使时空、距离遁然无形,人们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随心所欲地进行联系、沟通、交流,享受网络带来的各种愉悦。网络作为人类知识的创新成果,在为人类带来便捷、迅速、丰富多彩的信息的同时,也对诸多传统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计算机技术、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在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等方面呈现出巨大差异,作品的传播又获得新途径,网络侵权伴随而来。现有的著作权制度

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 (二)网络的法律特征 1.无国界性和公开公用性 这也是与传统著作权制度最相冲突的两个特征。从现在最风行的INTERNET就可以看出,国际互联网,也就是全球的计算机联网,从而达到知识的公开公用,实现资源共享。然而知识经济的必然性,却带来了著作权保护上的全新的问题,如著作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即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受该项著作权,而网络上应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网络作品一旦在“公告版”上网就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几乎为零,所有这些都极大地削弱了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著作权的特点之二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因此我们将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地域性实际上已不复存在。由此而带来的问题,在一定条件下,网络作品的发表为全世界,而非一个国家,无法确定其发表国。因而我国《著作权法》中“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对网络作品而言形同虚设。因此,如何确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司法管辖问题已成当务之急。 2.无限复制性 万维网是一种采用图形界面,结合了因特网上多种既存的信息传输协议的新兴网络技术。(注:《计算机应用基础(修订本)》,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283页。)万维网用户使用浏览器访问因特网上的各类网页(浏览器是安装在用户个人计算机上的计算机程序,它的功能是在用户计算机和服务器之间建立通讯联系,使用户得以观看、检索、操纵远程服务器上的信息)。浏览器能支持文字、录音、形象等许多信息的检索和屏幕显示。因此用户可以通过个人计算机看到图文并茂、绚丽多彩的万维网网页。用户可以随时将所需信息下载到自己的服务器上,这就使瞬间复制成为可能,传统的著作权权利内容特别是复制权将面临着新的界定和解释。 3.交互性 万维网是网络技术发展的新高峰,主要是其超文本链接技术。它让用户不仅可以远程访问储存在服务器中的信息,而且还可以交互式地访问存储的多种信息,即可以让用户“跳跃”访问存储在不同服务器中的信息,网人形象地用“冲浪”来形容在多种信息之间自由切换的快乐。假如用户键入莫扎特作为主题词,关于莫扎特生平介绍很快出现在屏幕上,再假设其中肖像、魔宙、贝多芬等若干个词的颜色与众不同,用鼠标一击,就借助超文体链接跳跃到另一文本,可以看到莫扎特的肖像,听到莫扎特的歌剧“魔宙”片段,甚至可以比较莫扎特与贝多芬的音乐风格。因此“网络的优势就来源于链接网上的任何文件,不论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注: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文丛》,1999年1月第1版。)然而超文本链接却惹恼了不少被链网页的网主,他们觉得设链者窃取了自己的劳动果实,因此网上生命之“链”也成为多起侵权纠纷的焦点。 ⒊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内容

著作权第10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品的作者所有。但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体现为现行法律所未加以规定的网络传播方式。因此,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PPT)增加了“向公众传播权”(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WCT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以获得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WPPT第15条规定,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享有版权邻接权的录音制品授以“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这两个国际公约的规定,基本上代表了国际上解决此问题的主导意见和办法。国内各界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论探讨和争议,目前也基本趋向于认同将网络传播理解为作品使用的一种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此种方式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向公众传播权的确认,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表演者和录音制品作者对其录音制品增加了一项专有权,即未经版权所有人、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应包括:许可权、获得报酬权和禁止权。许可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他人能否在网上传输其发表、未发表的作品;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对经其同意或授权而传输其作品有权获得报酬;禁止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声明未经其许可不得传输其作品。一旦他人侵犯了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应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世界知识产权著作权条约》还规定了“权利标识权”和“反解密权”这两种著作权人可以享有的权利。权利标识权即: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删除或更换由著作权人合法施加于其作品之上的有关作品名称、作者、“著作权保留”等事项的标识的权利。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地弥补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身性权利保护上的脆弱性。反解密权即: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对其加密的作品进行解密的权利。未经许可的解密人以及提供或从事解密的服务者,均为侵权人。 此外,在著作权的使用权的几种传统形式方式中,如出版、发行、复制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其传统概念也受到了冲击。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对使用作品的方式的含义的规定,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在网络环境下,当作品一旦转换成为电子数据或电子出版物上网,即可为公众所阅读浏览,从而满足了网上社会公众的合理需要。然而这种形式并不符合法律对“复制”、“发行”的概念规定,因而不属于向公众发行。事实上只要通过某种形式满足了公众阅读、了解作品内容的合理需求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均可被视为发行。[④]互联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作品转播媒体的出现,从实际上已大大拓展了作品的出版与发行方式。在网络环境下,对某项作品只需制备一份即可满足网上用户购买、租赁、阅览的需求。网络的应用使得传统复制发行手段所需内容载体如书、纸张、印刷、包装等环节的成本已不复存在或降到极低,因而从根本上改变了网络下的出版、发行的工作与服务方式。以网上订阅为例,读者仅需在网上办理订阅手续后即可通过电子信箱定期收到杂志社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杂志。网上杂志社作为杂志的出版发行者,无须实施任何形式的印刷、复制,只需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即可完成发行。因此为适应网络环境的特点,应对传统法律上的出版、发行、复制等作品的使用行为的概念予以扩充,以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更为周延。 三、网络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 ⒈ 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确认网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 ⒉ 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将极大地削弱网络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指定新的许可制度。 ⒊ 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由于互联网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⑤] 相对于技术进步和网络经济的发展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促进网络作品的快速发展,就成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极为关注的问题。 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及侵权形式

⒈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⑴ 对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的行为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网络传输是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⑥]未经授权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作品没有征得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同意,包括没有取得任何著作权使用许可、超越著作权许可使用范围。 ⑵ 侵权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包括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⑶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权利受到侵害。因网络传输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权利人受到的侵害主要是著作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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