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 诉讼时效为多久
除斥期间指的是是什么意思

除斥期间指的是是什么意思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包括撤销权和解除权这两项,例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的五年期限就是除斥期间的情形之一。
除斥期间的意思是权利人在行使民事实体权利的期间,超出法定期间时民事权利会随之消灭。
民法有哪些除斥期间一、民法有哪些除斥期间(一)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二)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三)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四)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七)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八)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九)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0个月期限。
(十)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十一)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一)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二)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三)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四)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较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合同签订滞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签订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环节,是合同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签订可能存在滞后现象。
合同签订滞后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合同签订滞后的概念合同签订滞后,是指合同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的现象。
合同签订滞后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时间、缺乏签订合同的意识等原因。
三、合同签订滞后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若合同签订滞后,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将无法依据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合同签订滞后,可能导致合同履行期限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合同签订滞后,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则合同履行期限可能需要延长。
3. 违约责任承担合同签订滞后,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合同签订滞后,导致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合同解除权合同签订滞后,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债权请求权的那些法律知识

关于债权请求权的那些法律知识关于债权请求权的那些法律知识⼀、什么是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基于债的关系⽽产⽣的、请求特定⼈为特定⾏为的权利。
1、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2、请求权⼈⾃⼰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的特定⾏为实现⾃⼰利益。
3、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产⽣效⼒。
4、请求权可以独⽴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5、请求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以此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
6、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等权能。
7、债权请求权因时效⽽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量,但仍然存在。
债务⼈仍为履⾏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主张不返还。
(《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3条)。
⼆、债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为多久按照传统债权理论,债权请求权可以划分为基于侵权⾏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产⽣的请求权、基于合同之债产⽣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之债产⽣的请求权、基于⽆因管理产⽣的请求权。
这四种请求权都是依据债权⽽产⽣的,⽽债权是在社会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债权请求权能否适⽤诉讼时效就要从社会交易的⾓度来分析。
1、基于侵权⾏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侵权⾏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是最常见的请求权的⼀种,从形式上讲,侵权⾏为涉及⼈⾝侵害、实体权利侵害等多⽅⾯。
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设定了两种模式,⼀是普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个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民法总则最新规定⽆短期诉讼时效)2、合同之债请求权与诉讼实效合同⾏为是民法领域内最为活跃的因素,在经济⽣活中被⼤量采⽤。
合同法,除斥期间

合同法,除斥期间篇一: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摘录 XX-01-19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作者:薛文成一、“解除权产生之日”的认定标准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是民法上的一个基本认识。
权利行使应当有一定期限的限制,是这一认识的体现之一。
由于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而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属于请求权,二者在性质上不同,因此,在权利行使的期限规定上也应有所不同。
一般认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形成权则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对请求权时效的规定相对较多,而对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则没有规定。
合同法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同样也没有强制规定,而是委之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或者由当事人经过催告来确定(合同法第九十一、第九十四条)。
这种规定虽然充分顾及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对于催告后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以及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当如何确定,还是没有规定。
这些立法上存在的不圆满之处,显然构成法律漏洞,应进行必要的漏洞补充,以保证法律体系的圆满性。
那么,这些法律漏洞应当如何补充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上部分弥补了这一立法漏洞。
该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2款)实践中,对于解释第十五条第2款后半段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其起算点“解除权发生之日”应如何确定有不同理解。
之所以会产生这个问题,是因为合同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只要不是约定或者法定的情况一经发生,合同就当然立即解除(如协议解除),就会存在合同解除原因产生和解除行为生效之间的时间差。
审理买卖合同案件的几点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合同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合同纠纷频发。
在审理买卖合同案件时,法官需要充分考虑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理买卖合同案件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合同订立问题1. 合同主体资格在审理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
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是合同有效的前提。
若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合同标的物是否明确。
标的物应当具备特定的种类、品质、数量、规格等特征,以便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明确的依据。
(2)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合同条款应包括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3)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审查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未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可能存在效力瑕疵。
三、合同履行问题1. 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应当与合同约定的主体一致。
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履行主体与约定主体不符,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法官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2. 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履行时间、地点或方式存在争议,法官应依法作出判断。
3. 履行质量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法官应依法判定合同履行是否合格。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问题1.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需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协商一致;(2)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3)变更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时效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张某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然而,张某未按约定时间过户房屋,李某多次催促无果。
直至2020年10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时效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李某于2018年5月31日后多次催促张某过户房屋,但张某一直未履行义务。
那么,李某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于2018年5月31日后多次催促张某过户房屋,但张某一直未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李某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且已经采取催促措施,但张某一直未履行义务。
因此,李某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李某名下;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李某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且已经采取催促措施,但张某一直未履行义务。
因此,李某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
以下是对本案涉及诉讼时效的几个关键点的分析:1. 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李某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即房屋过户问题,且已经采取催促措施,因此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应为李某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时。
逆向劳务派遣合同诉讼时效
一、逆向劳务派遣合同概述逆向劳务派遣,又称逆向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将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
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因此,逆向派遣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二、逆向劳务派遣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计算。
”三、逆向劳务派遣合同诉讼时效的认定1. 仲裁时效:对于逆向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 诉讼时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 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计算。
四、逆向劳务派遣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1. 中断:仲裁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2. 中止:仲裁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3. 延长: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确认之诉时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确认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时效问题也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本文旨在探讨确认之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分析其相关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以及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确认之诉时效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确认之诉时效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 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 时效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2)当事人一方请求保护其权利;(3)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权利;(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时效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5. 时效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1)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2)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3)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请求权的。
三、确认之诉时效的适用范围确认之诉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况:1. 债权确认之诉债权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关系的诉讼。
离职后主张加班费的时效是多久
离职后主张加班费的时效是多久工作中很多人都遇到过公司不给加班费的情况,那没有加班费要怎么主张呢?离职后的加班费时效是多久?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离职后主张加班费的时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离职后主张加班费的时效如果是申请仲裁,那么只有一年的时效,就是说发生争议之日起向前推一年的时间,如果仲裁后去法院是两年时间,一般你可以全都都申请,有多少要多少,这是你的权利,仲裁时会先调解,一般是按两年(适当的来算,不会是满两年)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裁决的话,只裁一年的。
应正确理解关于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都是符合仲裁时效规定的。
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劳动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资主张的,才受到仲裁时效限制。
但实质是《劳动合同法》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设定的惩罚性赔偿,劳动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提供劳动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
因此,工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等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的特殊时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只能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
关于工资支付凭证保存期为两年的规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限制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讼时效。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根据工资支付凭证保存期为两年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这一保存期限内负有保存义务。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时效与溯及力
而保险人 不得解 除合 同。可 见 , 险法 在保 险合 同的 保
解除权 的分配上 采取“ 向投保 人倾 斜 ” 的立法 原则 , 不 仅投保 人享有随 时解除 合 同的权 利 和 自由 , 且保 险 并 人行使 解 除权 的条 件 受 到法 律 严 格 限制 。保 险合 同
解 除权 在投 保人 和 保 险人 之 间 的这 一 分 配规 则 亦 受
解 除行 为。解除行 为是指 当事人 一方 行使 解 除权 , 使
契 约 效 力 溯 及 消 灭 的 意 思 表 示 。 性 质 上 解 除 权 属 于
维普资讯
方 芳 : 险 合 同解 除权 的 时 效 与 溯及 力 保
形成权之一 种 , 其行使对 象 限 于合 同 。所 以在解 除条 件成就时 , 要使保 险合 同解 除 , 就需 要 解除 权人 行使
极大地 困扰着保险合 同的违 约救 济 , 与保险合 同双方 当事人 尤其是 投保人 利益攸 关 , 因此 , 充分 了解保险合 同解除
的 类 型 , 握 解 除权 的 行使 和 时 效 , 清保 险 合 同解 除 的 法律 后 果 , 理 论 上 和 实 践 中都 不 无 裨 益 。 把 澄 在 关 键 词 : 险舍 同 的 解 除 ; 定 解 除 ;除 斥期 间 ; 及 力 保 法 溯
志, 投保 人只能 在 “ 与不 订 ” 间选 择 , 不能 就合 订 之 而 同条款讨 价还价 , 以保 险法 为 了矫 正保 险合 同双 方 所 当事人 在订约 时存在 的不平 等 , 予 处 于弱者 地位 的 赋 投保 人 解 约 的 充 分 自由 , 限制 对 方 的 解 约 权 。 当 而 然, 投保 人对保 险合 同的解 除权 并非 毫无 限制 的绝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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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 诉讼时效为多久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与他们会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诸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等,但同时也会遇到双方因其他或者某些原因需要解除合同或者因合同发生诉讼,然后就引发关于解除合同诉讼时效的问题,以下是赢了网关于解除合同 诉讼时效的解答。
一、解除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由于该种方式是在合同成立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又称事后协商解除。 (二) 约定解除:当事人在合同中为一方或各方约定的解除权产生条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件具备,由取得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解除合同的行为。
(三)法定解除: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合同诉讼时效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1、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2、特别诉讼时效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综上所诉,以上就是本次赢了网律师对于解除合同诉讼时效的解答。我国对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每一个人应当在有效的时间内完成诉讼。如果您还有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在我们赢了网在线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为您的行为提供准确的法律服务,最后,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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