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

合集下载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当合同签订⼈双⽅不能就合同履⾏达成⼀致时,就会产⽣纠纷,协商不成就有可能诉讼到法院,那么就产⽣了诉讼时效这⼀概念。

那么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店铺⼩编为⼤家解答。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对诉讼时效作了如下规定:⼀、技术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实施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技术进出⼝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法》实施之⽇起超过两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该条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可见,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情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

时效期间的计算,也是较为直接的法律问题,⼀般都规定为“从权利⼈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国际买卖合同时效公约》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请求权发⽣时开始计算。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标准1、有明确的书⾯书⾯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以约定的付款期限后⼀⽇;⼀⽅未按时付款的,另⼀⽅可从次⽇起主张对⽅⽀付逾期付款利息;2、以送货单形式起诉的,能够证明双⽅交易习惯的,依交易习惯;不能证明的,则债权⼈可以随时主张,诉讼时效应从债务⼈明确表⽰拒绝付款之⽇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与之相同;不应当从推出诉讼时效应从收到货物时起算,因为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的利益,督促债务⼈及时付款。

根据⼀般交易习惯,在买受⼈收到货物当时没有付款的,除⾮事前有约定,否则出售⼈不可能意识到买受⼈有不付款的意图,也不可能知道⾃⼰的权利被侵害;3、以⽋条的形式起诉的,若⽋条上写明付款⽇期的,按照写明的⽇期第⼆⽇起开始计算;没有写明的,则随时都可以主张付款,诉讼时效从债务⼈明确表⽰拒绝清偿⽋款时开始计算,同时起应当⽀付逾期付款利息。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如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

据此,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并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裁判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诉讼时效也应相应分别计算裁判规则: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买卖合同欠款的诉讼要点

买卖合同欠款的诉讼要点

买卖合同欠款的诉讼要点以下是 6 条关于买卖合同欠款的诉讼要点:1. 证据要齐全呀!你想想,要是没有足够的证据,怎么能证明人家欠你钱呢?比如合同、送货单、对账单这些都得准备好,就像战士上战场要有充足的弹药一样!比如说,你跟对方签了合同,上面明确写了货物数量和价格,这就是重要证据呀,可别弄丢咯!2. 主体得明确啊!你得知道到底该告谁对吧?不能稀里糊涂的。

就好比射箭得瞄准靶子,不能乱射一气呀!如果是个人欠你钱,那你就得告那个人,如果是公司欠的,那得找准主体告公司,可不能搞错了对象,不然不就白费劲了!3. 诉讼时效要注意哦!别以为欠了钱啥时候去要都可以,那可不行!过了诉讼时效,你的权利可能就得不到保障啦!就像食物有保质期一样,过了就不新鲜了。

比如说法律规定的时效是三年,那你可得在这三年内去主张你的权利呀,别拖拖拉拉的!4. 管辖权也很重要哇!你得知道该去哪里打官司呀,不然瞎跑可不行!这就跟找对门一样重要。

要是管辖权搞错了,那你的案子可能就立不了,多麻烦呀!比如说,合同里约定了在哪里打官司,那就得按约定来,不能想当然地随便找个地方。

5. 诉求要明确合理呀!你不能乱要呀,法院可不是菜市场,可以随便还价。

明确自己到底要对方还钱还是要其他的,要得合理,人家才会信呀!就像你点菜,你得想好点什么菜,不能瞎点一通。

比如你要对方还钱和利息,那你就得算清楚到底是多少,别算错了哦!6. 找个好律师帮忙呀!这可关乎你的案子能不能赢呢!律师就像你的军师,能给你出谋划策。

你自己不懂法律,可别瞎折腾呀!好律师能帮你找到关键点,让你的官司打得更顺利。

你想想,要是有个厉害的人在你身边帮你,是不是心里更有底了?总之,买卖合同欠款的诉讼可不是小事,一定要认真对待,做好准备,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2012年3⽉3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买卖合同的成⽴第⼀条当事⼈之间没有书⾯合同,⼀⽅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条标的物为⽆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信息产品,当事⼈对交付⽅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收到约定的电⼦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条的规定,买受⼈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主张出卖⼈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的,⼈民法院应予⽀持。

买受⼈主张出卖⼈承担代为保管期间⾮因买受⼈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出卖⼈仅以增值税专⽤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不认可的,出卖⼈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确认合同无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确认合同无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确认合同无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案情:赵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住房一套,购买过程中,赵某在明知中介公司无王某授权,王某在代理合同中签名系中介公司伪造的事实后,还与中介公司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持王某有效身份证件至房产部门过户登记。

王某得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案情:赵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住房一套,购买过程中,赵某在明知中介公司无王某授权,王某在代理合同中签名系中介公司伪造的事实后,还与中介公司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持王某有效身份证件至房产部门过户登记。

王某得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

二年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赵某遂以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庭审中,合议庭对是否采纳该抗辩理由产生分歧。

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确认合同无效行为属于物权请求权保护物权完整性的范畴,故应该使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行为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

确认合同无效是其实现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的前提,而请求返还房屋,要求赔偿损失往往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

请求返还房屋,赔偿损失是债权请求权,故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确认合同无效行为是一种形成权,王某在起诉前已经完成了拒绝追认行为,王某的起诉只是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不是在除斥期间之外行使拒绝追认的形成权,故王某起诉不受时效限制。

评析:对第三种意见,笔者予以支持,理由如下:1、无权代理合同中,拒绝或承认合同有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范畴。

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一个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在设定该类合同的价值在于鼓励和促进交易,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意志并维护其利益,故而该类合同都设有一个救济途径,在无权代理合同中,使之有效的途径在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将归于至始绝对无效,且这种追认与拒绝行为及效力都不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所左右,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结束效力未定的状态,确认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状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状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状本合同由甲方(借款方)、乙方(贷款方)与丙方(抵押方)于[签署日期]签署。

各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第三方抵押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合同目的1.1 甲方向乙方借款,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同意根据合同条款提供借款。

1.2 丙方将其合法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借款的抵押物,以保障乙方的债权。

借款金额、用途及期限2.1 借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将在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将上述金额支付给甲方。

2.2 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承诺不得将借款用于其他未经乙方同意的用途。

2.3 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从借款金额支付之日起计算。

借款到期日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及还款方式3.1 借款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年计算。

利息应按照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计算,并与本金一同偿还。

3.2 还款方式包括:3.2.1 分期还款:甲方按月偿还本金及利息,每月还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还款日期为每月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2 一次性还款: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3.3 所有还款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抵押物4.1 丙方将其合法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借款的抵押物。

抵押物的估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追讨欠款有哪些法律技巧

追讨欠款有哪些法律技巧

追讨欠款有哪些法律技巧一.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四年。

如果在上述诉讼时效内债权人不主张债权,在法律上的胜诉权就将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债权人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帐龄即将超过两年的应收款,适宜诉讼的,一定要及时起诉。

暂不宜起诉的,也要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书面证据。

我们追款,应该多给债务人发出书面催收函件并尽量说服债务人签收确认,异地的可采用电报以便有据可查,并力争让债务人多写书面的欠条或还款计划,既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又为诉讼准备了充足的证据。

对于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应收款,力争和债务人达成新的协议或者让债务人出具新的还款条,以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保证即信誉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我们可接受的相关公司的信誉保证并出具书面保证函。

如果起诉,可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的债务人提出实物抵债,债权人往往接受不了,要么是因为实物派不上用场,要么是因为抵债价格太高。

但我们可以采取抵押或质押的方式。

以不动产担保,叫抵押;以动产或权利担保,叫质押。

抵(质)押不等同于抵债。

设定抵(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上一旦设定抵(质)押,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便不能随意处分该物,限制了该物的流转。

以后一旦起诉,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并优先受偿。

即使债务人破产,接受了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仍然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就该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对某些特定物设定抵(质)押,一定要履行登记手续,否则无效。

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车辆抵押,分别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以股权质押,要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分别到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登记。

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内04民终9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丛杰田丽丽张伟波【审理法官】丛杰田丽丽张伟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新民【当事人】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新民【当事人-个人】陈新民【当事人-公司】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志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佳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郭丽娟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志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佳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郭丽娟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志民金佳琳郭丽娟【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新民【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中天公司返还8㎡入户花园购房款及利息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自被上诉人知晓8㎡入户花园面积已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并计入套内面积后,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御龙湾小区部分业主就“送8㎡入户花园”问题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并自2015年开始陆续提起诉讼,能够证实小区业主及业主推选的代表人一直在主张权利,故上诉人中天公司关于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证明拍卖合同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抗诉撤销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中天公司返还8㎡入户花园购房款及利息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上诉人中天公司发布的广告中刊登了“首付8万+送8㎡入户花园,提前入主御龙湾”的内容,没有明确广告内容终止时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篇一:买卖合同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基本案情】原告杨军从事生猪饲料经营,被告曹甫锋、杨东云夫妇为养猪需要,多次从被告处购买生猪饲料。

原告杨军提供了三份供货材料,其中XX年8月3日,被告曹甫锋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料款贰万壹仟陆佰叁拾捌元整(21638元整),已付壹万元整(10000元)。

”欠条下方有“付壹万元整(10000元),XX年2月12日”内容。

该内容系被告曹甫锋在XX年2月12日支付了10000元货款后,在欠条中注明。

XX年9月1日,被告杨东云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伍仟壹佰叁拾捌元(5138元)”。

XX年10月5日的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5303元,胡建国”。

该条是被告曹甫锋不在家的情况下,其邻居胡建国代被告曹甫锋收的猪饲料。

【案件焦点】在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的,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法院判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杨军作为出卖人,其义务是提供货物,被告曹甫锋作为买受人的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

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即被告曹甫锋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为其收到货物的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XX年10月5日被告曹甫锋最后一次收到原告杨军的货物时开始计算。

XX年8月3日的欠条中另有“付壹万元整(10000元),XX年2月12日”内容,表明被告曹甫锋在XX年2月12日履行了部分债务,上述诉讼时效因此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原告杨军请求法院保护该部分债权的最后期限为XX年2月12日前。

原告杨军提供起诉书中显示的时间是XX年10月16日,原告杨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外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被告曹甫锋辩称的原告杨军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

被告曹甫锋辩称欠款已经还清,只是欠条没有收回,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故不予采纳。

对该债务被告曹甫锋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杨军的诉讼请求。

杨军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杨军向三被上诉人供应饲料,在双方之间成立的应为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在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的,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诉人杨军向三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因此,上诉人杨军上诉称,本案未超出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由于双方对于货款未约定利息,所以在权利人杨军主张权利之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三被上诉人依法应于上诉人杨军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即自XX年12月20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至于被上诉人曹甫锋称其已经支付货款的答辩理由,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XX)信浉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曹甫锋、杨东云、胡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杨军货款2207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XX年12月20日开始至货款还清为止)。

【邹超律师总结】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的借条,诉讼时效期间和支付利息的起点应当从出借人向借款人催告后不还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而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和支付利息的起点应当是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

篇二:在买卖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的评析在买卖合同中,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认定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冯兆江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上诉案来源:佛山市中院民二庭作者:吴行政日期:XX-12-20 17:40:30 点击:335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汕路华南植物园对面子光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姚冬梅委托代理人:林仲,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屠朝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兆江,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风华路锦经绣北3号。

委托代理人:刘贵庆,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子光公司、冯兆江有业务往来,子光公司向冯兆江供应轮胎。

在XX年11月20日冯兆江签名并盖章确认顺德市容桂区上佳市珠江轮胎店向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购买轮胎一批,其中未付货款为100000元。

原“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个体户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珠江轮胎店的经营者是冯兆江。

子光公司遂于XX年4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兆江支付货款100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原审法院裁判要旨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的纠纷是由于子光公司卖轮胎给冯兆江,而产生冯兆江应支付货款的义务,从而引本案拖欠货款纠纷。

子光公司认为涉案标的应为欠款纠纷的观点不正确。

结合本案分析,10万元是由于子光公司向冯兆江提供货物后,所产生冯兆江的付款义务,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

关于支付价款的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在本案中子光公司、冯兆江双方均确认在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即冯兆江须在收货或提取单证之同时支付货款。

但冯兆江没有即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于XX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述日期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时效中断后子光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或证实冯兆江同意还款,故子光公司于XX年4月25日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子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子光公司负担。

三、当事人上诉与答辩理由上诉人子光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XX年11月20日冯兆江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据,确认欠子光公司款项100000元,并明确每拖延一天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一审中冯兆江对该欠据真实性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子光公司的起诉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该认定完全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本案中冯兆江出具欠据中并未明确清偿欠款的具体时间,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子光公司作为债权人完全可依照前述法律规定,随时要求冯兆江清偿欠款,冯兆江也应当及时清偿欠款。

因为欠据中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冯兆江出具欠据日期表示的是子光公司与冯兆江之间债权债务的确定日期。

因此,一审法院将冯兆江出具欠据之日主观臆断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之日,是完全错误的。

在欠据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的情形之下,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20年内均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子光公司在XX 年4月26日起诉冯兆江,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根本不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子光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是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是完全错误的,请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撤销(XX)顺法民二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改判冯兆江支付子光公司货款10000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冯兆江承担。

被上诉人冯兆江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五、二审法院裁判要旨本案是因买卖法律关系而出具欠据所引起的欠款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原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认为本案子光公司、冯兆江双方均确认在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冯兆江须在收货或提取单证之同时支付货款。

但冯兆江没有即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于XX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述日期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时效中断后子光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或证实冯兆江同意还款,故子光公司于XX年4月25日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

因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而在冯兆江向子光公司出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据后,子光公司没有向冯兆江主张过权利,冯兆江也未曾拒绝履行本案债务,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诉讼时效应没有开始计算;其次,在本案冯兆江基于买卖法律关系而向子光公司出具欠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情形下,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是法律为买受人设定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

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规定只是消灭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合法抗辩事由,即债务人不能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时拒绝履行。

另外,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对债权人而言,是具备了行使收取价款权利,而没有规定债权人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应当主张债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