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定诉讼时效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现已修改至3年)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
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张过权利,则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如果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诉讼时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
民法典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

民法典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债权债务纠纷是⽣活中常见的纠纷。
所以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问题,但是新的民法典出台后,很多⼈担⼼关于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款会发⽣变化,那民法典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店铺⼩编将在下⽂详细解释。
⼀、民法典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的诉令有效期为三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 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条 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对其法定代理⼈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法定代理终⽌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 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受害⼈年满⼗⼋周岁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可以提出不履⾏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同意履⾏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已经⾃愿履⾏的,不得请求返还。
⼆、有哪些情形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有下列情形之⼀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向义务⼈提出履⾏请求;(⼆)义务⼈同意履⾏义务;(三)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的解释,⼤家应该也了解了诉讼时效并没有因为民法典的出台有任何变化,仍然还是三年的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年。
超过⼆⼗年的案件起诉⾄法院,法院不会受理该请求。
若还有其他问题,请联系店铺为您解答。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上)【高杉按语】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为我国民事立法采用了两年的短时效[1]制度, 所以诉讼时效争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 且争点极为细密。
诉讼时效常见的争议点有: 债权人工作人员催款证言的证明力、催款录音的证明力、长期供货多笔货款之间的时效关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的时效起算点及宽限期的认定、未能按约付款出具欠条后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时效届满日系节假日是否顺延、催收函件被退回能否中断时效、普通违约金和逾期违约金的时效起算点、交房请求权是否适用时效、合同无效之诉是否适用时效制度, 等等。
就诉讼时效的上述争议点, 本文特筛选出若干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 供大家参考。
【本文目录】(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2)邮寄催款通知、债务清收通知等债权主张文件对时效中断的效力(3)调解、起诉、报案等行为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4)持续、多次交易中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5)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6)买卖合同中欠条、收条、对账单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7)房地产买卖中诉讼时效的认定(8)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明与程序限制(9)诉讼时效的其他问题: 超过时效后部分偿还、主张合同无效的“时效”[2]【裁判要旨】(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340号青岛昌发家具有限公司与高庆铜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 虽然李国光在收到条中写明2008年6月底之前付款。
但上诉人于2009年春节前向被上诉人付款20000元, 即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宋程前出具的收款条时间2009年1月15日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 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上诉人该项抗辩主张, 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92号刘长兴与刘明选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最早实⾏是2008年,⽬前最新的是2020年12⽉修正的版本。
以下是全⽂。
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 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 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
第三条 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四条 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当事⼈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起计算。
第六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当事⼈之⽇起计算。
第七条 管理⼈因⽆因管理⾏为产⽣的给付必要管理费⽤、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因管理⾏为结束并且管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之⽇起计算。
债权债务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债权债务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债权债务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建立在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2. 平等原则: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债权债务权利,平等地承担债权债务义务。
3. 公开、公正原则:债权债务案件的处理应当公开、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等级原则:债权债务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先诉讼、后仲裁、再调解的顺序。
二、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处理如下:1. 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 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合同解除: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5.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产生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侵权纠纷的处理如下:1. 侵权行为: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2. 赔偿范围:侵权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间接损失包括丧失的利润、预期利益等。
3. 诉讼时效: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当事人因不当得利产生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纠纷的处理如下:1. 不当得利:当事人应当返还因不当得利而取得的利益。
起诉中的债权债务要点

起诉中的债权债务要点在起诉中,债权债务是诉讼案件中一个重要的要点。
债权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益的权利,债务则是债务人承担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
了解债权债务的要点对于维护自身权益以及正确理解法律程序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将就起诉中的债权债务要点进行论述。
1. 债权的形成债权的形成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1 合同约定:债权可以通过双方签订合同来形成,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一旦成立,债权就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1.2 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某些情况下债权可以在未经过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形成。
比如,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劳动关系等情况下,债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来产生。
1.3 判决、裁定:在司法程序中,当法院对涉及债权的案件做出判决或者裁定时,债权也会因此形成。
2. 债务的履行债务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债权人的权益要求,履行其在债权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
以下是债务的履行方式:2.1 财产履行:债务人将其拥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履行方式进行支付或者转让。
2.2 行为履行:债务人通过某种特定的行为来履行债务,比如提供劳务、完成某项工程等。
2.3 报偿履行:债务人通过提供相应的抵销债权来履行债务,通常是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其他方式抵销债权。
3. 债权债务的异议与举证责任在起诉过程中,债权债务的异议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当债务人对债权的存在、内容或者其他相关事实有异议时,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债权人则需要举证证明其权益的存在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根据我国的诉讼制度,一般来说,债权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4. 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或债务在法律上规定的有效诉讼期限。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会有所不同。
在起诉中,债权债务的要点是需要引起重视的。
对于债权债务的了解,能够帮助当事人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能够正确理解判决结果。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第三单元诉讼时效制度【考点1】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P36)1.诉讼时效的概念(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3)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3.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4.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
例如,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论诉讼时效之起算——构成要件及类型化

论诉讼时效之起算——构成要件及类型化[摘要]法谚有云,凡为权利,兼有限制。
19世纪,德国民法大儒温德夏特发现请求权之概念,而于德国民法典中创设消灭时效制度加以限制之。
其后,消灭时效制度成为民法理论中极具争议的问题,或采主观说,或采客观说,未有定论。
而我国之时效制度粗制简陋,于现代社会纷繁复杂之市民生活存在很大脱节。
笔者在我国立法例检讨之基础上,试图辨明诉讼时效之构成要件,并具体对其进行类型化,以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之完善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诉讼时效;立法检讨;构成要件;类型化一、诉讼时效之构成要件我国目前诉讼时效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粗制简陋之处,那么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规定?诉讼时效的核心要件在于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而怠于行使即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并且诉讼时效约束的只是债权请求权而不包括物上请求权{1},因此,自逻辑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只能从权利人能够行使给付请求权时开始计算,亦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之一般标准及构成要件。
(一)债权请求权的成立权利人能够行使债权请求权的前提就是给付请求权的成立,请求权尚不存在,行使无从谈起。
而所谓债权请求权的成立,就是具备债权请求权发生的主客观要件。
例如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通常要求具备行为违法性、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在不满足这四个要件时,给付请求权无从发生,行使无从谈起。
值得一提的是,该已经成立的给付请求权必须在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范围之内,否则无诉讼时效适用的余地,当无时效起算问题。
(二)给付请求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一般而言,给付请求权从债权成立之时而生发,但是给付请求权的行使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而无法从债权成立时起就能够行使。
因此,只有当法律上之障碍消失时,才得主张其请求权,故而诉讼时效只有在此时才得开始起算,否则十分不利债权人利益之保护。
(三)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请求权的存在当给付请求权已经成立并且其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时,权利人在客观上就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是如果权利人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请求权的存在,权利人在事实上是不可能行使请求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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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定诉讼时效
一、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定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
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
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
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
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
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1、短期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规
定诉讼时效为3年;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
院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
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二、债权概述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
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
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在一般侵权
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
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
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
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
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
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