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中欠条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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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欠款追缴时效

购房合同欠款追缴时效

购房合同欠款追缴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购房合同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这意味着,如果开发商或卖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购房者未按时支付房款之日起三年内未提起诉讼,那么他们将丧失通过诉讼途径追讨欠款的权利。

因此,及时了解并行使追缴权利至关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或卖方应密切关注购房者的付款情况。

一旦发现逾期未付的情况,应立即与购房者沟通,要求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购房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或卖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购房者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诉讼时效为三年,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购房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房款,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延长付款期限等,诉讼时效可能会有所变化。

因此,在处理购房合同欠款问题时,开发商或卖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手段。

为了降低购房合同欠款的风险,开发商或卖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购房者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对于信用较差或还款能力较弱的购房者,可以适当提高首付比例或缩短付款期限,以降低风险。

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也有助于预防和解决购房合同欠款问题。

欠条的法律效力

欠条的法律效力

欠条的法律效力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

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欠条的适用范围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有部分的拖欠,此时就需写张欠条。

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

借了个人或公家的钱物,事后补写的凭证,也可以称作欠条。

二欠条的分类欠条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欠条从发文的角度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位欠个人或其它单位的钱物时所出具的欠条,另一类是个人欠他人或单位的钱物而写的欠条。

从欠条的发文对象看,欠条也可分为写给单位的欠条和写给个人的欠条两种。

从欠条的内容看,欠条还可以分为欠物条和欠款条两种。

三欠条的写作格式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

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二)正文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三)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

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

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四)欠条写作的注意事项欠条是付还欠物、欠款或索要欠物、欠款的凭据,所以在写欠条时不可潦草从事。

同时欠条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

欠条乃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一种借还凭证,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必要时可在立欠条时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后患。

欠条务必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

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私章)或个人签名。

钱款数字要大写。

欠条、借条、收条的相互关系:一、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含义、证明的事实及映射的法律关系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当合同签订⼈双⽅不能就合同履⾏达成⼀致时,就会产⽣纠纷,协商不成就有可能诉讼到法院,那么就产⽣了诉讼时效这⼀概念。

那么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店铺⼩编为⼤家解答。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对诉讼时效作了如下规定:⼀、技术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实施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技术进出⼝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法》实施之⽇起超过两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该条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可见,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情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

时效期间的计算,也是较为直接的法律问题,⼀般都规定为“从权利⼈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国际买卖合同时效公约》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请求权发⽣时开始计算。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标准1、有明确的书⾯书⾯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以约定的付款期限后⼀⽇;⼀⽅未按时付款的,另⼀⽅可从次⽇起主张对⽅⽀付逾期付款利息;2、以送货单形式起诉的,能够证明双⽅交易习惯的,依交易习惯;不能证明的,则债权⼈可以随时主张,诉讼时效应从债务⼈明确表⽰拒绝付款之⽇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与之相同;不应当从推出诉讼时效应从收到货物时起算,因为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的利益,督促债务⼈及时付款。

根据⼀般交易习惯,在买受⼈收到货物当时没有付款的,除⾮事前有约定,否则出售⼈不可能意识到买受⼈有不付款的意图,也不可能知道⾃⼰的权利被侵害;3、以⽋条的形式起诉的,若⽋条上写明付款⽇期的,按照写明的⽇期第⼆⽇起开始计算;没有写明的,则随时都可以主张付款,诉讼时效从债务⼈明确表⽰拒绝清偿⽋款时开始计算,同时起应当⽀付逾期付款利息。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如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

据此,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并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裁判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诉讼时效也应相应分别计算裁判规则: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上)【高杉按语】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为我国民事立法采用了两年的短时效[1]制度, 所以诉讼时效争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 且争点极为细密。

诉讼时效常见的争议点有: 债权人工作人员催款证言的证明力、催款录音的证明力、长期供货多笔货款之间的时效关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的时效起算点及宽限期的认定、未能按约付款出具欠条后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时效届满日系节假日是否顺延、催收函件被退回能否中断时效、普通违约金和逾期违约金的时效起算点、交房请求权是否适用时效、合同无效之诉是否适用时效制度, 等等。

就诉讼时效的上述争议点, 本文特筛选出若干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 供大家参考。

【本文目录】(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2)邮寄催款通知、债务清收通知等债权主张文件对时效中断的效力(3)调解、起诉、报案等行为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4)持续、多次交易中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5)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6)买卖合同中欠条、收条、对账单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7)房地产买卖中诉讼时效的认定(8)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明与程序限制(9)诉讼时效的其他问题: 超过时效后部分偿还、主张合同无效的“时效”[2]【裁判要旨】(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340号青岛昌发家具有限公司与高庆铜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 虽然李国光在收到条中写明2008年6月底之前付款。

但上诉人于2009年春节前向被上诉人付款20000元, 即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宋程前出具的收款条时间2009年1月15日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 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上诉人该项抗辩主张, 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92号刘长兴与刘明选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中法定欠条有效期多长时间_1

民法典中法定欠条有效期多长时间_1

民法典中法定欠条有效期多长时间欠条是欠款的证明之一,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持欠条等的证据到法院起诉,而向法院起诉是有诉讼时效限制,债权人起诉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民法典中法定欠条有效期是怎样的?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法定欠条有效期多长时间民法典规定,产生债务纠纷时,向法院起诉的时效是3年,如果超过3年诉讼时效的,债务人有不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个人债务纠纷如何举证要想打好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下列证据:1、原告(债权人)应包括:(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

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

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4)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2、被告主要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

若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我进行的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所以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超过诉讼时间的,债务人有不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合同诉讼时效常见问题规定是什么

合同诉讼时效常见问题规定是什么

合同诉讼时效常见问题规定是什么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

关于合同诉讼时效常见问题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合同诉讼时效常见问题规定是什么1、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纠纷有诉讼时效吗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

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迟延或者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诉讼时效为一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申请的期限为四年。

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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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结算单是我们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欠款金额最直接的证据,但往往很多当事人应最高院关于欠条诉讼时效有两个批复,分别为:
一、《法复[1994]3号》,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ﻫ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
二、《[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ﻫ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

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
上述两个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一)《法复[1994]3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与《法复[1994]3号》相关,该解释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也即是说,《法复[1994]3号》将“出具欠条”(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解释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因而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据此理解,《法复[1994]3号》的适用情形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而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形。

(个人认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定义不局限与双方书面达成合意,还应当包括通过双方交易习惯、市场交易惯例可以确定的情形)i
(二)《[2005]民二他字第35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与《[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相关,该解释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解释中也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大意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也即是说,《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将“欠条”解释为“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从债权人依据欠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据此理解,《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的适用情形是:当事人双方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没有
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形。

另通过浙江法院公开网查询鹿城、瓯海、龙湾、瑞安及中院关于出具未写明还款日期的欠条,其诉讼时效应如何认定,法院一致观点为: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起算,如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期间原告已要求其履行债务,则认定原告诉讼至法院为主张权利之日,故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鹿城区人民法院: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故涉案买卖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起算。

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对账单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27号)
瓯海区人民法院:另被告辩称原告至今没向被告主张过任何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在欠条中约定履行期限,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文书为(2015)温瓯商初字第88号)
龙湾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的结算凭证未写明付款日期,故案涉货款应为不定期债权;对于不定期债权,债权人可随时催讨,催讨日可视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点,诉讼时效应从该催讨之日起算;本案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的催讨时间,故不宜认定已届诉讼时效(裁判文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783号)
瑞安市人民法院:原告与瑞安市瑞龙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起算。

故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236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认定。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期间的进行,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事由消除后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系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发生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开始起算且未完成。

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起算或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则不发生时效的中断问题。

涉案欠条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
还款日期的欠款前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应当从渔港公司主张债权时起算,金京龙在渔港公司主张债权之前的还款行为发生在诉讼时效起算之前,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诉讼中断的规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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