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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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争端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8级世界史班戴琳

指导老师:王雅红老师

摘要: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南海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但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由于各种因素致使南海未平静过,我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并且争端日趋复杂化。我国对南海的主权确认可以从国际法的多角度来证明。为了和平有效的解决南海争端,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国际法的途径来解决南海争端,为我国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关键词:南海争端国际法解决途径

On the Dispute over the South China Sea from the Viewpoint of

International Law

Abstact: The 21th century is the century of the oceans. Since ancient times , Nanhai have been a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our country .However, the dispute of Nanhai have been lasted a long time from 1960s for so many reasons that heavily infringe our country's territory. Furthermore, it becomes complicate gradually. It can be proved that Nanhai belongs to China by the International Law through a number viewpoints. To resolve the Nanhai dispute peacefully and effectively , we can make the best us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to resolve the dispute in order to create a good environment for our country's development.

Keywords:the dispute of Nanhai, the International Law, Solutions

前言

海洋是国际政治、军事和外交斗争到底舞台,是世界格局中增强大国地位与政治、外交发言权的重要领域。目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以争夺海洋资源、控制海洋空间、抢夺海洋科技“制高点”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国际海洋权益斗争,呈现出日益加剧的趋势。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18000多公里的海岸线,300多平方公里的海洋管辖面积。南海总面积为350平方公里,占我国海洋面积的三分之二。南海是一个半封闭的海域,位于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北濒中国大陆,东临菲律宾群岛,西以越南和马来半岛为界,南连马来西亚和文

莱,南北约长3400公里,东西宽1200公里。南海,也称为南中国海,是世界第三大海,所属的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统称为南海诸岛。南海是我国渔业资源最为丰富的海区,是繁忙的海上通道,蕴藏着极为丰富的油气矿产资源。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开放与开发是我国崛起为海洋大国的关键。

所谓的“南海争端”是指南海周边的六国七方,即中国大陆和台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就南海的岛屿归属、海洋划界、资源开发等问题所引起的争议。在《联合国海洋公约》诞生之前,南海争端的重点是对岛屿的争夺以及对其主权的确认,《联合国海洋公约》诞生后,原先存在的南海主权争议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趋复杂化,南海争端主要表现为海洋权益的争端。争端最为严重的是南沙群岛。

一、南海争端的由来和现状

南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在20世纪30年代,法国人曾经来南海诸岛进行经济开发和殖民活动,当时,中国政府提出了交涉,这就是著名的“九小岛事件”。[1]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强占了中国南海诸岛。战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的原则,中国政府正式恢复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在岛上立了主权碑,重新命名包括南沙群岛,将南海归入广东省管辖。在南海地图上划有11条断续国界线。当时南海周边的其他国家对此没有提出过异议和领土主权要求。在1951年的《旧金山对日和约》中,明确规定了日本放弃其对西沙和南沙两群岛的“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但是却没有明确两者的主权归属,也没有明确中国收回主权。而越南则在法国的支持下参加了会议,并在会议上声明其对西沙、南沙两群岛的“权利”。此后,使得中国在南海问题上陷入被动。

20世纪60年代之前,中国在南海的主权权益基本未受到严重的挑战。20世纪60年代末,联合国亚洲暨远东经济委员会下设的“亚洲外岛海域矿产资源联合勘探协调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勘探报告指出,越南沿岸及邻近海域、南沙群岛东部及南部海域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此后又发现了价值连城、数量可观的“可燃冰”,[2]南海被誉为“第二波斯湾”。在石油资源越来越少的情况下,这直

[1]“九小岛事件”是指1933年4月7日至13日,法国占领了南沙群岛9座岛礁(太平岛、中业岛、南子岛、北子岛、敦谦沙洲、南威岛、马欢岛、费信岛和安波沙洲).中国政府强烈反对,日本也参入此事中,使得事件复杂化.

[2]“可燃冰”,学名天然气水化合物,它是天然气的固体状态(因海底高压),它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分子与水分子.因此也常称为“甲烷水合物”.“可燃冰”是未来洁净的新能源.

接刺激了南海周边国家加速抢占南沙海域的岛屿和资源。特别是在石油危机之后,南海海域的资源的潜在意义更加的突出,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不断的强调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或者部分主权,南海争端由此开始并日趋加剧。

历时10年之久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于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公约》,[3]公约生效于1994年11月16日。该公约的实施为确立新的海洋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该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界,这为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更重要的是对于岛屿和岩礁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对群岛国和群岛水域问题没有做出区分,南海周边国家则利用公约的缺陷大肆的侵占南海的岛屿。南海争端越来越复杂,矛盾重重。

南海重要的战略地理位置使南海进一步成为各国觊觎的对象。南海地处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是东北亚地区各港口以及海参崴、釜山等地经马六甲海峡通往南亚、非洲和欧洲地区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大陆和金海岛屿通往外部世界的交通要道,除了对我国发展海洋战略关系十分重要外,对其周边国家的也具有直接的影响。这也使得南海争端不断升级。

随着中国的崛起,这几年“中国威胁论”以不同的方式出现。美日印等大国都想介入南海之争,以此来牵制中国的发展。同时,南海周边有关国家感觉与中国进行较量底气不足,他们都企图借大国介入实现自己在南海问题的政治经济利益,这恰好与大国遏制中的意图不谋而合。这使得南海问题趋于国际化。

截至2000年,在南沙群岛较大的52个岛礁中,中国仅控制9个(包括台湾控制的太平岛),越南抢占29个,菲律宾抢占9个,马来西亚抢占5个。到2005年,中国在南沙群岛仅控制8个岛礁(包括台湾控制的太平岛),其他44个岛礁基本上被周边国家瓜分。其中越南29个,菲律宾10个,马来西亚5个。“9段线”[4]名存实亡。截至2009年,越菲马等国已在占据的岛礁上扩展建设,以逐

[3]公约的主要内容是:确定每个国家领海的宽度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毗连区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每个国家有权在领海以外拥有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家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直至大陆边的外缘最远可延伸至350海里,如不到200海里,则可扩展至200海里;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即群岛水域,外国船舶和飞机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等等.

[4]9段线是中国在南海海域国界线的一种叫法.1947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内政部方域司在其编绘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以未定国界线标绘了一条由11段断续线组成的线.新中国成立后,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出版的地图在同一位置上也标绘了这样一条线,而只是将11段断续线改为9段断续线.这一条线通

步实现“驻军常态化、工事永久化、阵地纵深化”。它们改变抢占岛礁扩大“主权”范围的政策,转为以军事控制,行政管理和经济开发并重的方式强化对南沙群岛的“有效占领”,企图谋求对南沙群岛“主权”的合法化。

根据国际法,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久经确认的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基本原则。侵犯一国领土的任何一部分,不仅是对他国领土所有权的侵犯,也是对国家人格的侵犯。南海周边有关国家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了我国的主权。根据国际法,侵犯一国领土构成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无论以任何借口或形式对别国领土进行侵犯,都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应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国际法的制裁。

二、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对南海主权的法理依据

国际法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传统国际法(20世纪以前的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在对领土的取得这点上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那么我国对南海主权问题是适用传统国际法还是现代国际法?这就涉及到时际法原则的问题。时际法原为国内法上的一个概念,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也就是“法不溯既往原则”。时际法第一次运用于国际法,是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5]英国国际法学者菲茨莫里斯认为:“对问题的评价和对条约的解释必须依据它们存在时而不是今天的国际法规则”。对于领土而言,“国家对于在16世纪发现的土地权利是根据当时理解的国际法来确

常被称为传统疆界线,因其形状为“U”形,所以也被称为“U”形线.它反映了中国政府的某种立场,也可看作是中国政府对外的一种权利主张.

[5]帕尔玛斯岛又称米昂哥斯岛,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与荷兰属地东印度群岛(印尼西亚群岛)的纳萨岛之间,面积不足2平方英里,西班牙人于16世纪最早发现了该岛,但没有对它实行有效统治,也没有行使主权的表现.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从17世纪开始与该岛的人往来,并从1700年起把该岛变成它的殖民地——东印度群岛的组成部分,而且一直对它实行有效控制.1898年,美国和西班牙战争结束后,两国于同年12月10日签定了《巴黎和约》.依该约规定,西班牙将其殖民地菲律宾包括帕尔玛斯岛在内的领土割让给美国.1900年,美国驻棉兰老岛一个军官到该岛旅游参观时发现此岛被荷兰占领着,悬挂着荷兰国旗,美国随后便向荷兰提出交涉.认为西班牙因最先发现了该岛而取得对它的所有权,美国作为西班牙的“继承者”,亦应享有该岛的主权,荷兰认为它是该岛的合法统治者,它对该岛的主权是通过和平和有效的占领而取得.双方为该岛的主权发生了争端,虽经谈判也未得到解决.后经协商于1925年1月23日达成仲裁协议,决定将该岛的归属问题提交海牙常设仲裁院裁决,并共同决定了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法官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1928年4月4日,胡伯法官对本案作出裁决,裁定荷兰具有对帕尔玛斯岛的主权,西班牙不具有该岛的主权.

定,而不是据三个世纪以后完善了的和更明确的观点来确定”。[6]1975年国际法

学威斯巴登年会对时际法原则的内涵做了最详尽的解释,并以决议的形式加以确定。该决议明确指出:“1.除另有表示外,任何国际法规则的现时适用范围,应根

据任何事实、行为或情势必须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规则来判断这项一般法律原则

予以确定。2.在适用这项原则时: (1) 任何有关单一事实的规则,应适用于该规

则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事实;(2) 任何有关实际情势的规则,应适用于该规则有效

期间内存在的情势,即使这些情势是先前产生的; (3) 任何有关一项法律行为的

合法性或非法性的规则,或有关其有效条件的规则应适用于该规则有效期间内所

发生的行为。”[7]《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对时际法的解释是:“时际

法是在由于时间的演变而产生的不同的法律规则中对某一情形所应使用的当时

的法律规则。”

那么根据如上所述,我国对南海主权的确认则依传统国际法。在15-16世纪,地理大发现时代,“发现”在领土取得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一时期,甚至晚至18世纪,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国际法都承认单纯的发现即可获得无主土地的

完整权力。据历史资料表明,我国在汉时期就发现了南海。东汉杨孚著《异物志》记载:“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徼外大舟,锢以铁叶,值之多拨。”这

里的“涨海”就是古代中国对南海,其中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四沙群岛及其海域

的称呼。“崎头”是古代中国对南海中的礁石、浅滩的称呼。[8]三国两晋时期,对南海的记载增多,基本将南海诸岛称为“涨海”、“崎头”或“珊瑚洲”。隋

唐时期,对南海概况的记载则较为详细了。

自从发现南海以后,我国人民就不断的来到南海诸岛从事捕捞、开垦等生产

活动。我国对南海的发现比越南所声称的越南人在南海活动的时间1630-1651年

早1500年。即使将中国人发现南海诸岛的时间挪至到外国人公认的中国海军好=

喝商船队最强盛的11-14世纪也比越南早400年。中国拥有的航海技术和能力,如

指南针和造船,当时在世界上处于绝对的领先地位可以证明这一点。所以英《泰

晤士报》社论说道:“……中国对这种主权要求在西方出现地图的大约一千年以

[6]]转引杨翠柏.时际国际法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J].中国边疆史研究,2003,13(1).

[7] 1975年《国际法学会年鉴》(法文版),第537页.转引张文彬.中国及有关国家关于南沙群岛归属的

法理依据之比较研究[J].法学家,1996,(2).

[8]杨翠柏.“发现”与中国队南沙群岛的主权[J].社会科学研究,2003,(2)﹒

前就提出来了,那时候,现在同中国争夺主权的那些当时的王国还没有一个具有目前这种独立地位。”[9]可见,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南沙群岛的事实是无法否认的。综上所述,我过对南海的发现比西方国家通过“发现”获得土地早约2000年,根据早期传统国际法“发现”学说和实践,我国比其它国家都享有充分的历史依据证明对南海拥有主权。

根据18世纪以后的国际法,“先占”是获得领土的一种方式。“先占”是指国家有意思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先占必需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2.实行有效的占领。先占的对象有两种:一是在殖民时代,先占完全是为殖民的国家对殖民地蚕食鲸吞服务的一种法理。二是某块土地为其他民族(国家)人民的固有领土,由于该国人自始生息于其中,或是由该国人最初发现的,以及长期持续有效地行使主权而自然确定其归属。中国的南沙群岛就是由古代粤闽渔民首先发现,并自始在南沙群岛居住和从事捕捞、开发等生产活动。这在客观上构成了我国在发现后对南海诸岛的实际占有。这些私人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国家占领的有效前提,因为“没有私人行为就不可能有先占。”[10]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行使有效管辖始于南宋,当时将南沙群岛划归琼州府。由于客观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中国政府对南沙群岛的管理主要表现为通过巡海宣示主权,从宋至今持续不断。从宋我国对南沙群岛实行有效管辖以来没有任何国家提出异议和表达主权要求。事实上,自19世纪以来,南沙群岛已被国际认为是中国的领土的一部分了。在国际法上,对领土主权管辖具有决定意义的步骤是划入版图,这在国际法上被视为维护领土主权不容侵犯的必不可少的步骤。而明清以来的官方图志,南海诸岛均被绘入中国的版图中。我国不仅最早发现南海诸岛,且还有效的行使了主权管辖,从未放弃过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从“先占”的角度讲,南沙群岛是我国固有的土地。

我们还可以从国际法的历史性所有权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来证明我国对南海的主权。历史性所有权原则是国际法中解决国家领土冲突是所遵循的一项关键原则。最先占领、有效管辖是构成历史性所有权原则的基本要素。中国是首先发

[9] 1976年6月16日《泰晤士报》,“争夺斯普拉特利群岛”.转引张文彬.中国及有关国家关于南沙群岛归属的法理根据之比较研究[J].法学家,1996,(2).

[10] O’Connell,《国际法》,1970年英语第二版.转引张文彬.中国及有关国家关于南沙群岛归属的法理根据之比较研究[J].法学家,1996,(2).

现、最先开发以及最先对南海诸岛行使了长期有效管理的国家。明清时期,南海海域就绘入我国的疆域图;民国时期,我国政府在南海以11条断续线作为国界标志;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南海以9条断续国界线为标志。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以及中国的历史表明,南海海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海域,中国拥有不可否认的“历史性所有权”。

禁止反言,在国际法上为“一个国家基于善意和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实情况或法律情况,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法律立场,以免其他国家由于它前后不一致立场而遭到损害。所以,如果一个国家对某一具体问题已作出一个表示或行动,并且其他国家因信赖其表示或行动而对该国承担义务或予以权利或利益时,该国即不得采取与其以前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对于这种与以前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其他国家可以反对,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应予驳斥。”禁止反言意味着:“曾经承认另一国对待定领土的权力的国家,将不得否认另一国的权利。”[11]

1956年6月15日,越南外交部的副部长雍文谦接见中国驻越南大使馆临时代办时,郑重表示“从历史上,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应当属于中国领土。”

1965年5月4日,我国政府发表的关于中国领海声明,明确的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西沙和南沙等南海诸岛。同年9月14日,越南总理范文同就此照会周恩来总理表示越南政府“承认和赞同”这一声明,并“尊重这一决定”。

然而越南一反过去承认西沙和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的立场,从70年代其非法占领了我国的南沙群岛的一些岛屿,并公然对这些岛屿提出领土要求。这是严重违反有关“禁止反言”的国际法原则的。

菲律宾政府、马来西亚政府等虽然没有直接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但是许多的资料显示这些国家的政府间接地承认了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张。它们出尔反尔,与越南一样对南沙群岛提出领土要求,一反对过去承认或默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拥有领土主权,构成对“禁止反言”原则的破坏,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三、从国际法角度解决南海争端的途径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一国的领土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

[11] D·W·Greig , I nternational Law , Second Edit ion, Butter Worths, London, 1976, pp. 148-149.转引杨翠柏.“承认”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3)﹒

下层。但是我国的各种教科书关于中国领土面积的描述都只是领陆的960万平方公里,没有将我国数百万平方公里的海洋领土计算在内。这与国际法的规定是不相符合的,并且导致了我国国民的海洋权益淡薄。因此,我国需要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明确我国的领土面积,不仅包括领陆,还要包括领空和领海及其上空与地下层,采取各种措施来提高我国人民的海洋权益意识。

我国一直坚持和平崛起的国际策略,在解决南海争端时也积极采取和平的方式而不付诸武力。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这一主张虽好,我国还要继续坚持这一主张,但是,21世纪南海周边国家的所作所为表明这一主张没有产生很大的实际作用。因此我国要采取一些比较有效的积极措施来促进南海争端的解决,否则争端长时悬而未决,越菲马的非法占领则会因长时的实际占领成为“合法占领”。

这些积极的措施主要有:

(一)根据国际法,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

完善国内海洋法律制度,可以为我国渔船在南海作业或者海监部门巡航等实现我国主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并支持我国在南海岛屿上修建军事和基础设施,对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行为作出应有的反应。另外,完善国内海洋法律制度,可以作为向世界证明中国通过立法对南海进行管辖的证据之一,以获得国际社会对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认可与支持,从而实现我国南海主权的安全与完整。

(二)利用司法途径解决南海争端

在现代国际划界争端解决的实践中,有许多的边界争端或纠纷都是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的。经过长期的实践与发展,国际司法途径已经成为了各国普遍认同的一种较为公平的争端解决方式。利用司法途径解决南海争端,表明中国愿意通过尊重现行国际法律与秩序的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这对于和平崛起的中国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南海争端的制胜关键的是证据。我们必须做好充分的研究和准备工作,努力的收集国内外证据,并要有一支高素质国际化的法律人才队伍。再者,判例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我国在司法解决过程中要积极地运用有利于我国的国际领土判例。做到有理、有力、有据。

(三)加强我国与东盟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合作,由经济合作带动政治的合作。在政治上建立互信的友好关系,以促成对于解决南海争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签订。

(四)增强我国海军的实力,实现对南海诸岛的有效管理和控制。避免一些国家非法进入我国南海诸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形的发生。这与我国的和平崛起不矛盾,根据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精神,一个国家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要有一定的自卫能力,才能保障自身的和平发展。并且增强我国的海军实力,有利于维护南海海域海洋运输的安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是有很大贡献的。

除了从国际法角度来解决南海争端外,还有很多其他积极有效的方法,我国在解决南海争端时,要运用各种能解决问题的方法,探索新的方法,积极解决争端,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创造和平的周边环境,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贡献我国应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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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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