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犯罪的罪过分析及立法完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019038627.html,

醉酒型犯罪的罪过分析及立法完善

作者:杜文婷

来源:《卷宗》2014年第03期

摘要:醉酒犯罪在近些年一直呈上升趋势,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与损失。但是我国

刑法对醉酒犯罪处罚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并且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该条文进行说明,由此导致了实践中刑法处罚醉酒犯罪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因此,本文将对醉酒犯罪的不同情形作出说明,并对关于醉酒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立法现状;各国的立法;立法原因;论证分析;立法建议

1 问题的导出

案例1 2006年11月30日下午,白建江将房国忠带到自己家中喝酒,两人关系一向挺好的。喝酒时白建江与房国忠发生争吵、厮打,最后房国忠用白建江家的菜刀向白建江头部、颈部连砍数刀,白建江当场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院最后不核准死刑,发回河南省高院重审。

案例2 近日韩国的一部名为《素媛》的电影深受好评,它讲述了有前科的罪犯醉酒后强奸一名女小学生并致其重伤,最后却因其酒后无意识而从轻处罚,判处12年有期徒刑,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这个两个案子的对比不禁引起了我的思考:醉酒犯罪后的主观罪过和责任形式应该如何确定才能是保护人权和惩罚犯罪的合理平衡。

2 我国现有的立法

我国历来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罚相适应的原则,所以要解决该问题还需从我国刑法中寻找答案。我国现行刑法仅在总则中对醉酒后实施的犯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然而该条款过于粗疏,导致在司法实践的具体运作中,对于醉酒后实施的犯罪的裁判参差不齐,无法保证刑法面前人人受到平等地对待。随着纷纷扰扰的醉酒犯罪案件甚嚣尘上,理论上的模糊与实践中的困境让我越来越关注醉酒犯罪的罪过形式与量刑处罚。

3 各国的立法

从国外的刑法看来,尽管相关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和我国一样,基本上都承认醉酒犯罪的可罚性。

醉酒驾驶罪分析论文

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危险驾驶罪分析 作者 x x 系(院)政法学院 专业法学 年级 2009 级 学号 xxxxxxxxxx 指导老师 x x x 日期 2013年4月

学生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 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

危险驾驶罪分析 x x (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 455002) 摘要:醉驾入刑,这是一个热点讨论问题。当《刑法修正案(八)》出台时,就有不少法学研究者对这一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以及实践性的质疑。本文主要围绕《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关于酒驾和醉驾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醉驾可能构成何罪等问题进行展开论证。 关键词:酒文化;酒(醉)驾;危险驾驶;交通肇事 一、危险驾驶的背景 1901年慈禧太后66岁寿辰时,直隶总督袁世凯特地从美利坚进口一辆洋车,作为寿礼敬献给慈禧。据说,这个洋玩意是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查理森利和法兰克兄弟俩设计,并采用手工方法制作而成。起名为“图利亚”。慈禧生日那一天,在紫禁城太和殿检阅贡品。当她听说这辆洋车不要马拉就能跑,感到很奇怪,立即口谕在场的德国司机开车。德国司机爬上车,踩响马达,洋车真的轰隆隆地跑了起来,慈禧看了喜不自胜,高兴地问:“这车跑得这么快,要吃许多草吧?”德国司机说:“它不吃草,烧的是油。”慈禧没有听懂,吩咐太监李莲英端出珠宝,赏赐了袁世凯和开车的洋司机。慈禧对洋司机着实有些不放心,可是在当时全国还没有会开汽车的人。于是,便让李莲英招纳学开汽车的人,当时有许多人应试,最后,京郊哈德门一位名叫孙富龄的人很快学会了开车子,成为慈禧十分赏识的御驾司机。 孙富龄经常驾车拉着慈禧游玩。这样玩来玩去,群臣倒也不去说三道四了,慈禧自己也习以为常了。一日,慈禧坐车玩了两个多小时,心情特别好,当即赏赐一大碗酒让孙富龄饮,孙富龄受宠若惊,一碗下肚,精神特爽,踩响马达,洋车呼的跑了起来。不料前面冒出一个小太监。这时孙富龄已酒性发作,心慌意乱,情急之中怎么也找不到刹车的位置,可怜小太监一命归西。中国历史上第一起饮酒驾车肇事案就这样发生了。 大家也都明白,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前进与发展,私家车也大量增加,醉酒驾车犯罪呈高发态势,危害严重,而且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纵观法院处理的大大小小的案件,不管民事还是刑事案件,跟交通事故有关的已经占领相当大的比例。从2011 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当中的第22条将醉酒驾驶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加上了“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这一条文开始,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醉酒驾驶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而且也加大了对社会广

论文开题报告 酒驾入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

Xx 医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酒驾入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现 2011年11月30日

一、选题依据 (一)核心概念界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规定第一次将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到刑法调整的范畴,是我国法律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情况作出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更凸现了法律对民生的尊重和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的保护。[1] 根据这一规定,醉驾入刑是指刑法明文规定酒后驾驶为犯罪行为,酒后驾驶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具体而言,只要醉驾的行为人认识到其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会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的危险,但行为人对于该危险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仍然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根据刑法罪行适应原则的要求,必须对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汽车状况与造成的危害联系起来,正确处理醉酒驾驶问题。 按照刑法的这一原则,酒驾要入刑,必须兼具三个要素:行为人主观认识到了酒后驾驶的危害;法律明文规定处罚;酒驾造成严重后果。但是根据我国酒文化的悠久历史及当前酒驾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们有必要对酒驾入刑,以刑法明文规定限制酒驾现象,而当酒驾已造成严重后果之后才采取措施已无法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以罪刑相适应原则指导酒驾入刑必须以主观恶性为出发点,而这不是简单的“乱世重典”的体现,这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尊重和保障,是新时期新阶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现是酒驾入刑,酒驾入刑的本质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负责,对人民群众的财产保障。惩罚不是立法的最终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 因及对策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的%;少数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发生在节假日9人占总人数的%;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占总人数的%。(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人数的%。(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人数

的%。(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七)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才后悔莫及。三是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宽松的处罚,无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摘要】危险驾驶入罪,为打击醉驾、“飙车”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罪设置本身存在很多问题,并不能完全顺利应用于司法实践中。本文试图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司法实践的建议,以保证危险驾驶罪的有效适用。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 (一)国内背景 近些年来,我国交通安全犯罪频发,由于其危害性特别大,危险驾驶类犯罪越来越受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因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安全犯罪更是常见。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驾驶不安全或无牌无证车辆、严重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被纳入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内加以处罚,但是由于醉驾、“飙车”等交通肇事案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难以认定,再加之适用标准不统一,从而出现了“同罪不同判”的现象,社会上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终将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规定了本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法律的适用。至此,醉酒驾车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正式单独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这一罪名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二)国外立法例 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国外早有立法例。其一般未专门规定与我国类似的交通肇事罪,而是规定一般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为犯罪,对于交通肇事导致人员伤亡的,除本身有规定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外,应当按照故意伤害或杀人、过失致人死伤之类的罪名定罪处罚。例如:德国刑法规定了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而没有规定类似于我国的交通肇事罪,其规定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最高法定刑是5年以下自由刑,同时还专门规定了酒后驾驶行为。2001年修改后的日本刑法增加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该罪主要包括五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致死伤;超速行驶致死伤;无技能驾驶致死伤;妨害驾驶致死伤以及无视信号行驶致死伤罪。对于构成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处罚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 二、危险驾驶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定罪方面 1.入罪范围过窄 我们可以看到,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采用的是列举式的罪状表述方式,将危险驾驶行为仅限于醉酒驾驶和“飙车”两种行为,范围过窄。由于法律解释必须以刑法条文为根据,这种规定实际上也就排除了通过法律解释来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可能性,这是值得商榷的。每个犯罪行为人的犯罪都有不同的犯罪情节,不同的犯罪情节和行为人本身的危险性所导致的行为的危险性也是不同的,危险驾驶行为也有一般危险驾驶行为和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区分。前者由于没有达到直接威胁公共安全的程度,由此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而不是本罪定罪处罚。“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高度危险的驾驶状态或者驾驶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驾驶状态的高度危险和驾驶方式的高度危险。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日本刑法中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致人死

刑法论文(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摘要:醉酒主要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类。本文简述了醉酒的含义与特征,以及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并对病理性醉酒与其他类型醉酒进行区别,进而分析醉酒犯罪刑事责任能力及责任的认定。因病理性醉酒系精神病的范畴,本文重点论述的是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生理醉酒;刑事责任;处罚 一、醉酒的含义与特征 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醉酒者往往不能从中吸取教训,短时间便可重犯。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现醉酒。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至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

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 复杂性醉酒是介于上述两类醉酒之间的一种复杂现象,该类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又没有达到完全丧失。慢性酒精中毒者在开始无节制饮酒阶段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在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反复醉酒后,到了中毒期和并发症出现产生了肝、肾等内脏疾病甚至于精神疾病后,有可能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减弱。醉酒犯罪究竟应否负法律责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答案只有一个,即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应该指出,这里所说的“醉酒”仅指因大量饮酒而导致的纯粹醉酒,至于因饮酒而引发并发症导致精神疾病等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概述 醉酒人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醉酒人犯罪具有刑罚可罚性,这是被各国刑法所肯定的。在各国的立法中,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主要的有三种,即社会相当性理论、刑法政策考量和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在责任主义确定之前,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还不是一个难题,十九世纪前的德意志与意大利的学说,都肯定其可罚性,而且在立法上也能找到根据。事实上直到150年前,它(自愿醉酒) 一直被认为是加重处罚的因素,是处以比通常的刑罚更重的刑罚的根据。但到19 世纪40 年代,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的确立,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便产生了疑问,尤其是萨维尼否定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产生

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酒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中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今天我们将会讨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 首先,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驾驶者,由于酒精影响大脑,降低了驾驶者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和驾驶技能,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从而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因此,酒驾行为不仅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也是一项极其危险的行为。 其次,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非常严重,最高可被判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一般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酒驾行为不仅可能严重伤害他人,还可能导致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惩罚。 最后,我们来看几个具体案例。 案例一:2019年3月,河南周口,一名男子酒后驾驶被交警 查获。当交警上车后,该男子试图逃跑并驾车撞击交警车辆。最终,该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二:2019年6月,内蒙古通辽,一名酒驾司机行驶至机

动车道右侧非机动车道与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相撞,造成女子当场死亡。该男子酒驾行为被认定给予危险驾驶罪名,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款五千元。 案例三:2021年6月,四川成都,一起被酒驾司机撞击的交 通事故造成五人死亡,一人重伤,另外三人轻伤。交警赶到现场后,酒驾司机被检测出酒精含量超标,行政拘留后转为刑事案件。该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款二十万元。 综上所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不仅对个人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造成威胁,还会导致法律制裁。任何人都应该认识到酒驾行为的危险性,自觉摒弃饮酒后驾车的不良习惯,共建和谐社会。除了严重的刑事责任,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还会对驾驶者的生活造成长期影响。醉酒驾驶会导致驾照被吊销,同时也会影响驾驶者的职业发展和信用记录。因此,要提高酒驾的危害性认识,并认真履行我们每个人的法律责任。 除了通过法律手段来惩罚酒驾行为,同时也应该加强宣传教育,让更多人意识到酒驾行为的危害性,让大家共同来抵制酒驾。在校园和公共场所,也应该开展酒驾防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酒驾的警惕性,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也应该继续加强交通监管,罚款、吊销驾照等严厉措施,以此来打击酒驾行为。 总之,酒驾行为不仅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人身安全和公共利益都应该受到保护,我们应该共同

【法考】醉酒状态犯罪——跟着案例过法考

第柒期醉酒状态犯罪——跟着案例过法考 本期案例关键词——「醉酒、责任阻却」 |「基本案情」 事实一:2006年11月30日,房某在白某的邻居金某家帮忙修塑料大棚。白某携带白酒来到塑料大棚,叫金某喝酒,金某推脱不喝,白某就让房某和他一起喝。下午16时许,二人喝完两瓶白酒后,白某将房某带到自己家中喝酒。喝酒时白某同房某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中房某用白某家的菜刀朝白某头部、颈部连砍数刀,致白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其穿着沾有大量血迹的衣服在街上乱转,被群众报警,并抓获。 事实二: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房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院提起公诉。 事实三:房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喝醉了,干了什么都不知道。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无冤无仇,无纠纷,不是仇杀,也不是图财杀人;被告人在实施杀人以前没有杀人动机,也没有杀人目的,犯意不明确;被

告人杀人时失去了理智,头脑不清醒;被告人没有前科,据此建议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酒后发生争吵、厮打,遂持刀将被害人当场砍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房某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判决:被告人房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房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其行为是酒后过失杀人;2.被害人先将其打伤;3.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且房某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慎用死刑。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因口角持刀砍击被害人白某的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考虑到房某属于其酒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并非特别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对房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不核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研究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探究 醉酒驾驶是一种重要的交通安全隐患,它不仅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还侵略了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权益,严峻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刑法规定了醉酒驾驶的法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认定难、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本文通过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成立要件、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进行深度探究,探讨了醉酒驾驶案件司法认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而提高司法实践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关键词: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司法认定;证明标准;认定难 一、引言 醉酒驾驶是一种严峻的交通违法行为,它不仅危害行车人员的安全,还可能导致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权益受到侵略。随着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醉酒驾驶的状况日益严峻,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重大恐吓。鉴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醉酒驾驶罪,并对其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案件的认定面临着许多困难和争议,这不仅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也影响了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探究是当前一个热点问题。 二、成立要件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行为: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成立的基础。 2.醉酒驾驶行为:指在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即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毫克或超 过80毫克。 3.危险驾驶行为:指在驾驶机动车时,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危险。危险驾驶行为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成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证明方式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证明方式,应始终遵循证据证明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取、保全、审查和接受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酒精测试和鉴定:可以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或者血液酒精检测等方式,检测出被告人的酒精含量。同时,需要经过鉴定机构的检验,确认测试结果的有效性。 2.现场勘察和车辆检验:可以通过现场勘察和车辆检验,查明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裁定被告人是否存在危险驾驶行为。 3.证物证言和书证:可以通过证物证言和书证,确认被告人驾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全国 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已经成为很普遍的现象,通过以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举措,切实发挥了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公民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治理成效已初步显现,有效遏制醉酒等危险行为驾车多发、高发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成为良性的社会价值观。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文章结合所在的辖区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现出来的一些情况,谈谈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比如醉驾入刑的定罪标准、强制措施的适用,醉驾入刑的量刑、自首情节认定等。 [关键词]危险驾驶;特征;自首;建议 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及危险驾驶案件的特征 (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为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特征 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笔者所在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罪案件169件173人,其中有1件2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有3件3人是与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案起诉。其特征表现为: 1.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性别上:有172人是男性,有1人是女性;年龄上:18以下的有5件5人,19至30岁的有77件79人,31至40岁的有53件53人,41至50岁的有28件29人,50岁以上的有6件7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149件153人,高中以上的有20件20人,身份上:农民占绝对多数有152人,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者18人,教师2人。 2.犯罪行为特征。行为类型上,169个案件均属于醉酒驾驶,主要表现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或无牌二轮助力车(驾驶汽车的甚少);案件来源上,主要表现为被交警执勤时当场抓获和发生事故后案发两种方式;犯罪结果上,有造成损失的主要是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碰撞东西致损、未造成损失的。 3.案件处理情况。笔者所在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经审结提起公诉148件152人,有6件6人经通知拒不到案,中止审查,有1人处于精神病鉴定期间。法院判决情况上看,判处拘役一个月有63人,拘役二个月的有44人,拘役三个月有15人,拘役四个月有1人。 二、危险驾驶罪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行为不够明确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明确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节、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是否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何种情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缺乏统一认识,可能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比如最近出现的醉酒驾驶轮船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又如“情

浅谈酒后驾驶犯罪及治理防范措施

《浅谈酒后驾驶犯罪及治理防范措施》 摘要:酒驾驶、醉驾、侥幸心理、法律识、公民素质、肇事者关酒驾驶行犯罪概述()什么是酒驾顾名思义酒驾就是酒驾驶车辆继续行驶,(3)、饮酒精神兴奋,我感觉良,盲信,总觉得车速慢,油门止不住增,易开英雄车、斗气车,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改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且0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论提纲、酒驾驶行犯罪概述()什么是酒驾犯罪(二)什么是醉驾犯罪(三)酒驾体危害性二、对酒驾交通事故原因分析三、对治理酒驾、减少酒驾犯罪对策探讨()加强立法严厉惩处肇事者(二)加强教育提高全民法律识(三)加强对驾驶人员管理浅谈酒驾驶犯罪及防治理措施【容摘要】酒驾是种社会恶习种社会通病酒驾驶车辆酿成事故危害极给国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损害 近年以,由酒驾驶而导致交通事故频频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人们对酒驾驶行空前关,我也对酒驾犯罪愤慨万分 由长期我国对酒驾驶行处罚宽,导致酒驾犯罪与日俱增人民群众强烈要法律加对酒驾驶处罚力, 将酒驾驶入罪呼声也日渐高涨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颁布酒驾入刑加打击使酒驾驶现象得到了遏制但酒驾犯罪仍能杜绝各种酒驾现象丑态出严重危害社会姓怨声道 就酒驾驶行犯罪进行论述并提出些治理防酒驾建议以唤起公民对酒驾犯罪关促进行政立法、执法减少酒驾对社会危害 【关键词】酒驾驶、醉驾、侥幸心理、法律识、公民素质、肇事者关酒驾驶行犯罪概述()什么是酒驾顾名思义酒驾就是酒驾驶车辆继续行驶 驾驶人员有如下心里是以没有醉 半斤不脸红斤不心跳二斤倒不了酒驾者都有超乎寻常"信"觉得己就是喝了酒也能把车开到目地;就是喝了酒遇上突发事情也能从容应对和处理 他们显然已忘记了酒精会使人神麻痹、迟钝亘古不变真理 等出了车祸悔晚矣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随着社会和人民的发展与进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也在增加。近年来,不少醉驾案件相继被媒体聚焦,引发民众关注,给我国司法带来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和谐和司法稳定。到今天,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法已有五年了,关于此罪的理解和适用在学界和业界一直就有一番不小的争论。本文从中外立法比较以及我国法律操作存在的分歧入手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展开论述。 标签: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司法认定 本文主要关注酒后驾车行为的“危险驾驶罪”,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酒后驾车行为,对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争议,表达一些看法。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着手,试着探讨危险驾驶行为的成因。近年来,酒后驾车行为的增多,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社会危害程度加深,威胁了主要道路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基于现实的需要,一系列危险行为就要使用刑法来进行规范了。基于理论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总结酒后驾车行为的内涵,有利于准确的法律地位和酒后驾车指控的基本属性的确定。 一、醉酒驾驶概述 (一)醉酒的概念与分类 1.醉酒的概念。酒精对人体有毒害作用。醉酒并非法学的研究范畴,但因为其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研究。酒精会对人体神经产生麻痹的作用,在生理上出现醉酒状态,精神上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障碍。饮酒个体也会产生对周围及自身的认知产生偏差等情况,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从而危及公共安全。 2.醉酒的分类。个体对酒精的生理反应是不同的,有影响快慢和影响程度轻重之分,因为个体受酒精的影响不同,所以有所区分。主要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自愿醉酒就会进一步增加伤害他人和实施其他社会危害的可能性。非自愿醉酒的原因是自己的过错和他人的行为。 (二)醉酒驾驶与饮酒驾驶 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对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做了明确的标准界定。血液酒精浓度在0.8mg/ml以上时,属于醉酒驾车,会受到相应惩罚 (三)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分析 现代医学认为,生理型醉酒不是精神病。虽然醉酒会影响神经系统,但它不会对机体造成严重影响,不会使你完全丧失行动的能力。当行为人喝醉了,处于

危险驾驶罪文献综述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讨论 摘要: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由交通肇事所导致的伤亡人数逐年增加。其中,追逐竞技和醉酒驾驶造成的危害性更为大,受害人数更多,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更大。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民意,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的处罚围。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随着对醉驾案件查处的深入,公检法机关对醉驾入刑问题开始出现分歧。高晓松醉驾事件更是让人们的目光聚集于此,引发各方人的关注。 关键词:危险驾驶追逐竞技醉酒驾驶

目录 一、危险驾驶的概念 (3) 二、危险驾驶的基本特征 (3) 三、危险驾驶的分类 (3) 四、危险驾驶罪的构成 (4) (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4) (二)客观方面 (5) 1.追逐竞技的客观方面分析 (5) 2.醉酒驾驶的客观方面分析 (6) (三)主体 (7) (四)主观方面 (8) 1.追逐竞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8) 2.醉酒驾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8) 五、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11)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11) (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11)

(三)本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2) 六、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13) 七、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15) 附:参考文献 (17) 一、危险驾驶的概念 《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英剑认为危险驾驶应当这样理解:“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进行,是明知而为之,应该将其定义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明知存在不能正常驾驶的状态却继续驾驶给,可能他人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行为。”玉玺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只要存在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存在醉酒驾驶的行为,客观上就会产生危害社会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就可以入罪了。户延敏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一旦实施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就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无须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也无须判定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发生。海梅认为:危险驾驶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险驾驶是指一切以不安全、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狭义上的危险驾驶仅指高危险的不安全驾驶,具体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当中产生了现实的危险

醉酒危险驾驶罪高发的原因探析及对策

醉酒危险驾驶罪高发的原因探析及对策 作者:奚祥卫 来源:《时代汽车》 2017年第15期 摘要:自从危险驾驶被规定为犯罪行为开始,直到实施三年时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此类 案件数不胜数,其中大多数是醉酒危险驾驶类型的犯罪案件。我国法律对于醉酒驾驶有如下规定:醉酒驾驶的犯罪者被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为了了解并研究制定醉酒危险驾驶罪以后,该法 律的实施情况,希望通过研究归纳醉酒驾驶的犯罪特征,醉酒驾驶的主要原因,醉酒驾驶的主 要酒类和车类,并找出解决醉酒驾驶问题的解决途径,希望能有效的减少醉酒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改善我国交通安全情况。 关键词:醉酒驾驶;犯罪;特征 1 醉酒驾驶的特点分析 1.1醉驾的高发人群 首先,调查总结表明男性醉酒危险驾驶的发生率明显高于女性;其次,中青年男性是醉酒 驾驶的常客;且一般醉酒危险后驾驶的犯罪者通常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初高中文化程度者偏多;最后,调查显示大多数醉酒危险驾驶者的职业多为不固定或无职业者。因此,总结以上内 容我们知道醉酒驾驶的人群特征明显,且醉酒驾驶的发生率与文化程度、年龄、性别、职业有 很大的联系,且醉酒驾驶多由文化程度较低、无固定职业的中年男性引发。 1.2醉驾的主要起因 大多数醉酒危险驾驶事故的发生是由亲友聚会后归家引起的,尤其是同事聚餐和生意伙伴 聚餐等,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驾驶者无法拒绝饮酒,且容易醉,导致在醉酒后驾驶,引发危 险事故。 1.3引发醉驾的主要酒类 醉酒驾驶的主要酒类为啤酒和白酒,尤其是两者混合,更容易使人醉酒,也更容易引发醉 酒驾驶。 1.4醉驾机动车类型一汽车 醉酒驾驶的机动车类型大多数为汽车,一部分为面包车和小轿车,以及少数轻型货车,摩 托车是最容易被忽视的醉酒驾驶车辆,同时危险性也最大。汽车是引起醉酒危险驾驶的工具, 在交通拥堵的当下,由于司机醉酒驾驶引发车辆相撞,甚至会引起汽车爆炸等严重交通事故, 尤其是在夜晚和天气情况恶劣的时候,共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这时,汽车内的人更不容易逃出,致使交通事故引发更严重的人身事故。 2醉酒驾驶的原因分析 2.1安全意识轻,面子观念重 调查统计显示,大多数醉酒驾驶者为在亲友聚餐宴会上饮酒,驾驶者以回家、送人等理由 为酒后驾驶的借口,且驾驶工具多为摩托车、小轿车。醉酒驾驶者多数缺少法制观念,尤其是 在我国法律将醉酒危险驾驶归于犯罪案件后,很多群众对这一改变还不知道,因此,很多驾驶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的醉驾应不认为是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的醉驾应不认为是犯罪 作者:焦运虎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7期 本文案例启示:醉驾犯罪的构罪要件明确具体,符合醉驾标准即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醉驾形式各异,危害性程度大小不一,醉驾一律入罪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质属性相悖,对某些特殊情境下的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正式实施后,对遏制酒后驾车和危险驾驶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明显效果。但是,由于醉驾明确具体的犯罪构成标准,使得所有“达标”的“醉驾”均以刑事诉讼形式被追究刑事责任,出现打击面过宽、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故需要对醉驾入罪的法律规定予以完善。本文以某基层检察机关一年来所受理的醉驾犯罪案件为视角,就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情况、社会影响以及关于危险驾驶罪法律规定本身,作一简要分析。 一、统计数据折射出的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基本信息 (一)基本统计情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实施至2012年5月1日,某基层检察机关共受理因醉酒后而构成危险驾驶的犯罪(以下简称醉驾)案件401件。醉驾案件数占同期所受理案件总数2247件的17.84%,目前检察机关已审查起诉完毕醉驾犯罪案件384件。审结案件中,提起公诉363件,因醉驾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微罪不诉的21件,占同期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微罪不起诉案件总数115件的18.26%;提起公诉的醉驾犯罪案件中,除尚未被人民法院判决的28件外,均作有罪判决。判处拘役刑罚的308人,占同期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总数603人的51%;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法院免于刑罚处罚的27人,占同期被人民法院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案件总数32人的84.3%;在被判处拘役刑罚的308件中,31人被判处拘役执行刑罚,277人被判处拘役缓期执行,占同期被法院判处缓刑案件总数781件的40.6%。 (二)醉驾犯罪的特点 1.醉驾犯罪“居高”不下。首先是发案率高。全年受理401件,其件数仅次于盗窃和走私贩卖毒品案件,居所受理各类犯罪案件的第3位,是传统危险类犯罪伤害犯罪案件153件的262%、抢劫犯罪案件147件的27 2.8%。其次是缓刑率高。醉驾犯罪缓刑率达到法院对醉驾犯罪判决的82.6%,醉驾缓刑占醉驾实际执行刑罚的89 3.5%。再次是免刑率高。醉驾所判免刑占同期法院所判免刑的96.8%。

醉酒驾驶适用缓刑应提倡——以广东省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情况为切入点

醉酒驾驶适用缓刑应提倡——以广东省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 情况为切入点 孟喆 【摘要】由于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化是典型的预防性立法模式,其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所以,对所有酒驾犯罪分子一律适用刑罚是不必要的,而应该坚持"该严则严,当缓则缓"的原则,区别对待;同时,由于司法工作的繁重,监禁场所的不足,对酒驾犯罪分子一律适用刑罚也是不实际的。反之,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酒驾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并充分利用行政处罚的遏制手段,既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也能够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The criminalization of drunken driving offences is a typical model of precautionary legislation,whose purpose is to nip such offences in the bud.It is unnecessary for criminal punishments to be meted out on drunken drivers all and sundry,but rather,in different cases,differential treatment should be adopted following the principle of combining criminal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 of suspended sentence.Meanwhile,it is practically impossible for criminal punishments to be applied to all drunken driving offenders due to such restrictions as heavy workload of judicial affairs,shortage of confinement sites,etc.On the contrary,where circumstances allow,suspension of sentence can be applied to some drunken drivers,coupled with other means of containment such as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In this way,not only will the expected purposes be achieved,but also the 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 will be better reflected to the full.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