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及解题方法
刑法学1期末复习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一、小论文答题要求:(1)题目明确;(2)观点简明;(3)思路清晰;(4)语言表达有条理;(5)卷面整洁。
二、分析案例答:对刘某不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因为刘某是某国驻华某领事馆随员,外交官身份。
刑法典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根据刑法典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本案中,他们的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因而适用我国刑法处理。
作业2分析案例第一题:答: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陈某的溺水是由于王某照看不周而造成。
王某的行为犯罪。
因为他主观上有罪过(过失)。
他已经预见陈某到深水处有可能会溺水,但由于“自信能满足陈某的要求”,后来,又因自己的疏忽而没有把陈某带上岸,结果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主体上,他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从犯罪构成四要素看,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王某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
本案中,王某负有保证陈某安全的义务。
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疏忽了义务的履行,致使被害人被溺死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他的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的特征,理应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题:答: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首先,犯罪主体符合负刑事责任条件。
其次,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过失)。
再次,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客观方面,因为李某由上向下滚石头而把农民击倒,滚落山脚死亡,因此,李某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由此可见,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即行为人本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李某往下滚石头主要是为了吓唬挖树蔸的人,他已经预见石头会撞倒人,但却说“不怕,远着呢!”由于他的过于自信而最终导致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一、犯罪的构成1.主体(1)犯罪主体的种类:犯罪主体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客观方面包括自然人、单位。
(2)犯罪主体的认定:犯罪主体的认定需要分析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法定要件,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规范。
2.客体(1)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包括人身权利、财产、社会管理秩序等。
(2)犯罪客体的认定:犯罪客体的认定需要分析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定。
3.行为(1)犯罪行为的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满足法定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
(2)犯罪行为的认定:犯罪行为的认定需要结合现实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判断其是否符合违法行为的规定。
4.结果(1)犯罪结果的构成:犯罪结果需要符合法定要件,包括危害、损害、危机等。
(2)犯罪结果的认定:犯罪结果的认定需要分析其对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是否构成损害,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结果。
二、犯罪的责任1.犯罪的刑事责任(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和犯罪结果。
(2)犯罪的责任认定:犯罪的责任认定需要根据犯罪主体和客体的关系,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定。
2.犯罪的民事责任(1)犯罪的民事责任:犯罪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2)犯罪的民事责任认定:犯罪的民事责任认定需要结合犯罪事实和实践中的情况进行判定,明确民事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三、刑罚的种类1.主刑(1)主刑的种类: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主刑的适用原则:主刑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定。
2.附加刑(1)附加刑的种类: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2)附加刑的适用原则:附加刑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影响,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定。
3.刑罚的数额(1)刑罚数额的确定:刑罚数额的确定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后果等进行综合考虑。
刑法学 期末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刑法学的基本任务?A. 规范人们的行为B. 维护社会秩序C. 保护公民的权利D. 强制教育罪犯答案:D2. 刑法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哪个时期?A. 封建时期B. 春秋战国时期C. 古代奴隶社会D. 人类社会的起源时期答案:C3.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项?A. 有罪推定原则B. 内容完整性原则C.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权原则D. 罚金原则答案:B4.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紧急避险的正当防卫?A. 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B. 保卫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C. 保护公共财产免受损害D.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答案:A5.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A. 研究刑法的形成和发展历程B. 研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形态C. 研究罪犯心理和犯罪动机D. 研究刑事诉讼制度答案:B二、案例分析题某市发生了一起巨额贪污案。
被告人小李在担任某县政府主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巨额公款转入他个人的银行账户,并用于购买了豪华轿车、房产和珠宝等奢侈品。
该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1.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小李的行为属于什么罪名?答案:贪污罪2. 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请分析。
答案:是。
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李在担任某县政府主任期间,将巨额公款转入个人账户,涉嫌侵吞公共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
3.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小李的刑罚应如何确定?答案:小李的行为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判处小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简答题1. 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案: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规定和实施。
通过研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性质和刑罚的限度等问题,刑法学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
期末刑法重点知识总结

期末刑法重点知识总结刑法是规范国家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学科,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应用至关重要。
在本篇文章中,将对刑法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和概述,以帮助读者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关键知识点。
一、基本概念和原则1. 犯罪: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触犯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3. 刑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手段和方式。
4.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无明文禁止不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量刑原则等。
二、犯罪的构成与刑事责任1. 故意犯与过失犯:故意犯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故意或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意图,过失犯是指犯罪主体没有故意,但由于过失或疏忽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2. 犯罪的共同犯与从犯:共同犯指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且共同犯罪,从犯指在犯罪活动中协助作案的犯罪行为人。
3. 犯罪阶段和刑事责任:犯罪的构成分为预备、实行和完成阶段,刑事责任一般在犯罪实行阶段开始。
三、刑法中的罪名划分1. 杀人罪:指有意杀害他人的行为。
2. 抢劫罪:指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3. 盗窃罪: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4. 侵犯知识产权罪:指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5.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私自占有、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四、刑法中的刑罚与量刑1. 主刑:主刑是刑法对犯罪行为所给予的直接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2. 附加刑: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常见的有剥夺政治权利、追缴财产等。
3. 量刑原则:刑罚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不同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的防卫能力、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五、刑法中的刑事诉讼程序1. 刑事立案:公安机关接受犯罪报案后,经初步核实属实后,决定对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根据立案决定,采取必要的调查和搜集证据等措施。
3. 诉讼阶段:指将案件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刑法学》(上)期末复习题

《刑法学》(上)期末复习题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1、刑法2、刑法的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二、简答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3、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哪几类,并举例子说明4、我国自97年刑法修订以后通过了哪几个刑法修正案5、我国刑法的体系是怎样的(会阅读条文)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1、刑法的基本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3、罪责行相适应原则二、简答题1、我国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基本内容是什么,应如何理解?第三章刑法的效力一、概念1、刑法的空间效力2、刑法的时间效力3、刑法的溯及力二、简答1、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什么,如何理解2、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四如何规定的3、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溯及力原则三、单项选择1、关于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1)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必须适用我国刑法(2)凡是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停靠的国家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3)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是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保护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2、我国普通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是()(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2)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3)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四、多项选择1、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有以下哪些情形()(1)是前段的补充(2)是前段的例外(3)是前段的总结(4)是前段的限制2、下列解释中按照解释方法分类的是:()(1)学理解释(2)文理解释(3)立法解释(4)论理解释3、我国刑法应当对下列哪些犯罪有管辖权()(1)发生在我国领域的犯罪,且法律对该犯罪无特别规定(2)发生在行驶或停泊于境外的我国交通工具(3)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交通工具内的犯罪(4)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4、关于刑法的时间效力,哪些说法正确()(1)1997年刑法实施前犯罪,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1997年10月1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新刑法(2)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公安机关立案后行为人逃避侦查的,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旧刑法(3)1997年9月30日前犯罪的行为人有立功表现的,适用旧刑法(4)1997年9月30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后的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适用新刑法规定,撤消缓刑5、下列哪些行为适用我国刑法()(1)甲将有毒食品从我国邮寄到别国,将在该国的一朋友毒死(2)某国公民在该国境内向我国公民开枪,造成一人死亡(3)美国人甲在我国一轮船内将一名法国籍船员杀死(4)中国公民甲在中国驻某国使馆内办理护照时,窃取了前来办事的韩国人3万美元第四章至第七章刑法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犯罪2、犯罪构成3、犯罪客体4、作为5、不作为7、刑事责任能力8、单位犯罪二、简答1、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含义2、如何理解犯罪概念3、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4、犯罪客体的分类5、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6、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7、对于精神病人、生理功能有缺陷的人、醉酒的人,我国刑法如何规定刑事责任的。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题答案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题答案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题答案一、填空题1、犯罪刑事责任刑罚;2、刑法;3、阶级性法律性;4、刑罚;5、组成、结构;6、但书补充例外限制;7、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8、文理解释、论理解释;9、由立法机关;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1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12、明文规定没有明文规定; 13、适用法律超越法律; 14、所犯罪刑承担的刑事责任; 15、地域、人、国家、刑事管辖权;16、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17、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18、领域内航空器; 19、行为结果;20、三年以下; 21、国家工作人员、军人; 22、保护; 23、所承担条约义务、刑事管辖权;24、外交特权豁免权;25、1997、10、1;26、从旧兼从轻;27、从旧兼从轻、不认为是犯罪、认为是犯罪、应当追诉、不认为是犯罪、处刑较轻、继续有效。
28、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29、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0、罪与非罪; 31、社会危害性,程度、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32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33、保护、危害;34、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35、单一客体、复杂客体; 36整体; 37、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8直接客体; 39、一种、一种; 40、两种以上; 41、客观外在表现; 42、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危害行为; 43、意识、并对社会有害; 44、作为、不作为; 45、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46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定罪;47、危害行为、危害后果;48、行为;49、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辨认、控制;50、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5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52、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53、不满14周岁;54、已满16周岁;55、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56、从轻、减轻;57、不能辨认、不能控制、造成危害结果、他的家属、监护人、医疗、强制医疗;58、间歇性、精神正常;59、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 60、应当负; 61、又聋又哑、盲; 62、罚金、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63、危害社会结果、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64、明知、会发生、希望、放任;65、直接故意、间接故意;66、明知、必然、可能、放任;67、明知、可能、放任;68、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69、预见到、轻信能够;70、应当预见到、行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71、客观上、故意、过失、不能预见、不可抗拒; 72、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73、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财产、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必要限度;74、防卫挑拨、故意;75、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 76、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77、防卫不适时;78、;79、明显、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80、减轻、免除;81、杀人、抢劫、强奸、绑架;82、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另一个较小;83、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84、职务上、业务上;85、应当;86、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87、直接故意、间接故意;88、行为犯、举动犯;89、准备犯罪工具、制造条件;90、从轻、减轻、免除处罚;91、着手、意志以外、完成;92、能犯、不能犯;93、从轻、减轻;94、放弃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95、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 96、有效性、 97、减轻处罚;98、必要共同诉讼;99、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100、复杂共同犯罪;101、三人、较为固定;102、胁从犯、教唆犯; 103、主犯; 104、策划、指挥; 105、集团所犯;106、次要、辅助; 107、从轻、减轻、免除; 108、犯罪情节;109、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18;110、从轻、减轻;111、犯罪构成;112、持续犯、不法状态;113、想象竞合犯;114、加重法定刑;115、性质相同、同一;116、方法行为、结果行为;117、犯罪、国家司法机关、犯罪人; 118、犯罪、刑罚、犯罪、刑罚;119、刑罚; 120、非难谴责性、刑事法律性、严厉惩治性、人身专属性;121、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122、犯罪人、限制、剥夺;123、犯罪人;124、特殊预防、一般预防;125、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126、3个月、2年、3年;127、执行、2日;128、1个月、6个月、1年;129、公安机关;130、6个月、15年、20年; 131、终身自由、劳动; 132、罪刑极其严重; 133、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 134、3年; 135、故意犯罪;136、15年、20年; 137、确定、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138、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139、犯罪情节;140、无期徒刑、死刑;141、1年、5年;142、管制;143、3年、10年;144、个人;145、犯罪的外国人; 146、训诫、赔礼道歉; 147、法定情节、酌定情节;148、情节、危害程度;149、刑事法律为准绳;150、犯罪手段、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的态度;151、最高人民法院;152、一般累犯、特别累犯;153、赦免、5;154、任何时候;155、从重;156、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5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158、从轻、减轻、免除; 159、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重要线索;160、重大立功; 161、吸收、并科;162、吸收;163、有期徒刑、拘役、管制;164、并科;165、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166、战时、现实危险;167、原判刑期、1年、3个月;168、原判刑期、5年、1年; 169、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170、不再执行; 17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172、二分之一、10年;173、中级; 174、减刑 175、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76、爆炸、抢劫、强奸;177、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10年;178、追诉时效;179、5;180、10;181、20、20、最高人民法院;182、受理案件;183、追诉期限;184、犯罪、犯罪行为终了;185、犯后罪。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从总则(刑法理论体系)与分则(具体化运用)两个方面来把握其复习重点,经过系统的训练,一旦找到刑法的分析思路,刑法学时最容易抓高分的一科。
一、刑法总则部分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对于树立刑法基本思维非常重要,在后面的看书中要不断强化,深化对原则的理解!。
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记忆刑法法条为主)。
3、犯罪构成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首先,要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其次,要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这是一个理论最难点,而且没有法条依据,但又是超级重点,许多同学看书时即时把全文背下来也无法看懂,无法理解无法运用,所以,学生如有困难,可电话与我联系解答之。
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则包括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
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
刑法学期末考试考试题及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刑法学》满分100分一、简述题(每题8分,共40分)1.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犯罪的“着手实行”?答: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行为。
这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判断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时,应考虑以下因素:⑴行为是否已经接触犯罪对象。
⑵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已具有直接引发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⑶是否已经过犯罪预备的阶段。
方面去判断是客观方面的主要标志。
⑷行为是否已表现出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状态。
上述四个方面应综合分析,不能仅从某一否已经着手。
2.简述假释的考验期和考察的内容。
答:对于假释犯的考验,《刑法》第 83 条、第 84 条和第 85 条作了如下规定: 10 (1)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年。
假释考(2)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开所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撤销假②按照监督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宣告剩余刑罚不再执行。
3.简述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答: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在性质和主体上有相同之处。
二者的区别在: (1)主体的具体范围不同。
叛逃罪的主体如前所述是特定的中国公民,而投敌叛变罪的任何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主体则可以是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
叛逃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两种形式,投敌叛变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敌方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两种形式。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的,应按投敌叛变罪定罪判刑,而不能按叛逃罪处理。
刑法学(1)期末复习资料
刑法学(1)期末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狭义刑法是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
2、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情况大致有三种,即:对前段的补充、是前段的例外或者对前段的限制。
3、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6、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7、根据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8、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9、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0、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11、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2、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13、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4、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1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16、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7、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刑法总论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论期末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1.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制定的,用来惩治犯罪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规范。
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的规范。
刑法的形式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刑法典的内容、刑法解释的规范等。
2. 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通过惩治犯罪行为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2)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
刑法不仅适用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还包括预防犯罪行为的规范和惩治机制。
(3)保障公民权利。
刑法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 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犯罪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有罪性,才能构成犯罪。
2.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有罪性。
其中,犯罪行为是构成犯罪的第一个要件,犯罪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有罪性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三、犯罪的分类和等级1. 犯罪的分类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分子犯和犯罪分子之间犯。
犯罪分子犯指的是个人或单位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之间犯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2. 犯罪的等级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犯罪可以划分为不同等级。
一般来说,犯罪分为犯罪、轻罪和重罪三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处罚程度。
四、犯罪的法定和罪刑法定原则1. 犯罪的法定原则犯罪的法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
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员的处罚也必须依据法律进行。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前提,刑罚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度和限度。
刑罚不得随意自行增减,刑罚的方式和程度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
五、共犯和从犯1. 共犯共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及解题方法总论部分: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第四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第五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第六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危害结果的含义及其意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第八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单位犯罪的特征和处罚原则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类型,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系,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第十章:排除立功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关系,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犯罪中止的概念、类型和特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间的相互区别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第十三章:罪数罪数的判断标准,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第十四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根本特性第十五章:刑罚概说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目的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各种刑罚的概念、特征和适用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刑罚裁量情节的种类及其适用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度累犯的种类和构成条件,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数罪并罚的原则及方法,缓刑的适用条件与考验期限第十九章:刑罚执行制度减刑的条件、假释的条件及撤销假释的条件第二十章:刑罚消灭制度追诉时效的期限及计算方法第一章1、明确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解释: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阶级性质在于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维护自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在于其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最为严厉的强制性。
刑法的任务即刑法的作用或机能。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贯彻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保障人权机能与保护社会机能的统一。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解释对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按解释之效力,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按解释之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对于以上问题必须予以准确理解并且记忆。
特别是对于刑法的解释问题,更要对照刑法典的规定进行理解和掌握。
2、相识刑法的创制和发展、刑法的制定根据、刑法的体系:这些内容虽然不是重点,但也必须知道、明了。
第二章明确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界定标准和意义;掌握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这是很重要的一章。
必须全面掌握以下内容:刑法的根本原则,是指贯串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根个性质与根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
刑法根本原则有助于促进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与完善。
对我国刑法根本原则据以衡量和确立的标准有三方面:第一,刑法根本原则必需是贯串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第二,刑法根本原则必需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根个性质和根本精神。
第三,刑法根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其基本要求是:罪刑规范的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其基本要求是:无论是追究犯罪人还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均应贯彻适用刑法上的平等与公正。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其基本要求是:刑法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与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刑法司法中要重视量刑、纠正重刑主义实现执法和谐。
第三章把握刑法效力范围的根本原理,以及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溯及力的规定;相识各国刑法办理刑事管辖权范围和溯及力问题所采用的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但触及国家主权,而且触及国际关系和新旧法律的关系,是任何国家刑法都必需明确规定的内容。
对于我国刑法典第6条至第12条的具体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必需全面细致地研究、思考、理解并且记忆。
同时,对于各国刑法办理刑事管辖权范围和溯及力问题所采用的各种原则的含义也必需知道而且明了。
第四章犯罪概念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
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从总体上说,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因此,研究本章时必须对犯罪的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掌握: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方面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其中,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备的。
此外,研究本章还必需相识立功概念的类型:立功概念主要有三种类型:立功的形式概念、立功的实质概念和立功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
第五章把握立功构成的概念和特性;明确立功构成的意义和共同要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犯罪构成的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正确量刑。
立功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构成要件:(1)立功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立功行为所加害的社会关系;(2)立功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性;(3)立功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立功主观方面,指立功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第六章明确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意义;掌握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它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研究犯罪客体具有三方面的意义: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助于客观地评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地量刑。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个层次;犯罪直接客体按其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又可划分为单一客体与复杂客体。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直接客体既有联系,又有重要区别。
研究本章时,必需逐一弄清立功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单一客体、复杂客体、立功工具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第七章研究本章,首先必须明确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诸事实特征。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对于正确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其次,必须逐一掌握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含义、内容以及各自的作用: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它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必备要件。
危害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
危害结果有广义、狭义之分。
研究本课程主要是掌握狭义的危害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它又可以有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之分。
物质性危害结果是一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或一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志,法律对物质性危害结果有多种规定并有不同的意义。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必备要件。
对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复杂性等基本特征应当逐一加以理解,而且还要对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以及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等问题有清晰的认识。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同时对其他犯罪的危害程度和量刑也有一定的意义。
因此,研究本章还必须了解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本章是立功构成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研究本章还必需学会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实际案件。
第八章明确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犯罪主体特殊身分的意义;掌握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及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之规定;了解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和单位犯罪问题之内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两个:其一,必须是自然人,即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其二,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研究犯罪主体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其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从程度上可分为四种情况: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生理醉酒等。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
此外,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实行从宽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我国刑法把精神障碍人区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三种情况。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分,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分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