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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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期末考试要点

刑诉期末考试要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要点题型:一、单项选择题(30分),30×1’二、多项选择题(10分),5×2’三、名词解释(20分),5×4’四、简答题(20分),2×10’五、案例分析题(20分),2×10’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职能19: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

2.辩护6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3.审判管辖94: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4.刑事强制措施10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用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5.取保候审107: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责令其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6.附带民事诉讼119:又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7.刑事证明159: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查明和确实案件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8.侦查行为189: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9.补充侦查207: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10.不起诉224: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需要起诉的,而依法作出不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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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避的法定理由(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六)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在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2.我国刑诉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及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2)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获得出庭通知权(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辩护人的义务主要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证明责任(1)证明责任:指证明主体就其诉讼主张承担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当其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时,要承担其诉讼主张不被裁判者采纳的风险。

(1)证明责任的主要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它是证明主体提出证据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结果责任,它是证明主体因不提供证据或提出的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时所需承担的不利后果,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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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的最高审判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
最高
机关
作,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
人民 最高人
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
法院 民法院
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述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
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进行
审判,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
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即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 (一)程序公正 P12 1、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2、主要要求: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形式上的程序公正) (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热、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手段取证。 (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深浅程序尽量透明,审判程序公开 (6)在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居中裁判 (7)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二)实体公正 1、实体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2、主要要求: (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根据证据准确地加以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最名 (3)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在事实上法律上发生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追 诉人方面作出处理。 (4)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5)已生效的裁判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使实体公正最后得以真正实现 (6)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错作有罪处理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 及时补偿。、
第三章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通系电1,力过根保管据护线生高0不产中仅工资2艺料22高试2可中卷以资配解料置决试技吊卷术顶要是层求指配,机置对组不电在规气进范设行高备继中进电资行保料空护试载高卷与中问带资题负料2荷试2,下卷而高总且中体可资配保料置障试时2卷,32调需3各控要类试在管验最路;大习对限题设度到备内位进来。行确在调保管整机路使组敷其高设在中过正资程常料1工试中况卷,下安要与全加过,强度并看工且25作尽52下可22都能护可地1关以缩于正小管常故路工障高作高中;中资对资料于料试继试卷电卷连保破接护坏管进范口行围处整,理核或高对者中定对资值某料,些试审异卷核常弯与高扁校中度对资固图料定纸试盒,卷位编工置写况.复进保杂行护设自层备动防与处腐装理跨置,接高尤地中其线资要弯料避曲试免半卷错径调误标试高方中等案资,,料要编试求5写、卷技重电保术要气护交设设装底备备置。4高调、动管中试电作线资高气,敷料中课并设3试资件且、技卷料中拒管术试试调绝路中验卷试动敷包方技作设含案术,技线以来术槽及避、系免管统不架启必等动要多方高项案中方;资式对料,整试为套卷解启突决动然高过停中程机语中。文高因电中此气资,课料电件试力中卷高管电中壁气资薄设料、备试接进卷口行保不调护严试装等工置问作调题并试,且技合进术理行,利过要用关求管运电线行力敷高保设中护技资装术料置。试做线卷到缆技准敷术确设指灵原导活则。。:对对在于于分调差线试动盒过保处程护,中装当高置不中高同资中电料资压试料回卷试路技卷交术调叉问试时题技,,术应作是采为指用调发金试电属人机隔员一板,变进需压行要器隔在组开事在处前发理掌生;握内同图部一纸故线资障槽料时内、,设需强备要电制进回造行路厂外须家部同出电时具源切高高断中中习资资题料料电试试源卷卷,试切线验除缆报从敷告而设与采完相用毕关高,技中要术资进资料行料试检,卷查并主和且要检了保测解护处现装理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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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1、刑事诉讼的范围:P3(1)狭义:刑事诉讼——法院的审判(2)广义: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2、三大诉讼形式的特点:P48-P51一、弹劾式刑事诉讼(奴隶制度社会)1、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2、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3、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4、审判实行公开的形式进行二、纠问式刑事诉讼(封建主义社会)1、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制度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3、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权于一身4、盛行刑讯逼供5、诉讼秘密进行三、混合式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诉讼分为两个阶段,即侦查起诉阶段(体现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和审判阶段(体现弹劾式诉讼的特点)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104-p118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二、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诉讼原则P117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3、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职权原则)P1041、法律根据2、内容(1)公检法机关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公检法机关只能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即不能越权,也不能互相推诿。

(3)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二、简述题1、谈谈对票据的理解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特征是(1)、无因性。

票据的产生是有原因的,总是有一定的基础关系,但是,票据的成立是没有原因的。

(2)要式性。

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它要求:1)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2)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

(3)、文义性。

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4)、设权性。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5)、流通性。

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功能① 汇兑② 支付③ 信用④ 结算⑤ 融资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行为除具有票据的特征还具有独立性特征2、合伙事务全票决的事项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是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破产费用: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论述题※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之总称。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2)交易明确、安全 3)交易简便、迅捷 4)公平交易商主体指的是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11、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隐私等权利的措施。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区别:适用阶段不同;两者的强制力度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和程序不同。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时变更解除原则。

12、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对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拘传的程序: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单不需要逮捕的。

16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的法◆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加对该进行的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回避的适用条件◆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如双方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并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其他关系如同学关系、表亲关系等等。

注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适用范围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独任审判员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也属于回避的范围2.原审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担任过有关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另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到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回避的启动◆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提出。

◆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回避的情形后,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回避的请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应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案件在侦查、起诉或者死刑复核等程序中,有关办案人员也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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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一、引言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刑事案件
的审判程序和相关法律程序。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刑事诉讼法及
其相关内容的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法期末
考试的重点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 法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法定要件,同时明确了刑事犯罪的
刑事责任原则,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正原则
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原则,既要依法保
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 公开原则
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当然,有些特定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对外公开审
判结果。

4. 平等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其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

5. 速裁原则
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审判的及时性,要求对于犯罪行为及时侦查和审判,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

三、刑事诉讼程序
1. 立案阶段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

他们会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证据形成立案决定书。

2. 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过程。

这个阶段由公安机关主导,并可延续一定的时间。

3. 提起公诉阶段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通常要通过起诉意见书来进行。

被告人接到起诉书后,可以进行辩护和提出答辩意见。

4. 开庭审理阶段
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包括传唤被告人、出示证据、讯问被告人、辩论等。

审判过程要求公正、公开进行。

5. 判决阶段
判决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审理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决定。

判决书应当明确罪名、定罪依据和刑罚等内容,并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上诉的权利。

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
1. 证据的形成与收集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形成与收集,主要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证据的收集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且不得违反合法权益。

2. 证据的鉴定和排除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同时,无效证据和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以维护诉讼公正性。

五、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
1. 举证的责任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原则上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人对于犯罪事实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辩解。

2. 辩护人的角色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可以参加庭审并提出辩护
意见。

辩护人的角色在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他们是被告人的合法代表。

六、刑事诉讼中的上诉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
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程序要求递交上诉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以确保上诉权的行使。

七、结语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通过对这些关键要点的总
结和分析,相信对于考试的备考和复习会有所帮助。

在实际的学习中,我们应该注重实践和案例的分析,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运用。

同时,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在学习中应不断深化对于
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以提高自己的刑事审判能力。

本文以系统的方式给出了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的重点知识点和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广大法学专业的学生,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和法律素养。

在备考中,同学们要善于总结和思考,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做到
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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