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批准建设2021年首批22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鲁科字〔2021〕70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批准建设2021年首批22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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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批准建设2021年首批22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
各有关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等规定,经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决定批准筹建山东省智能电网技术创新中心等22家省技术创新中心。
请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主体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省技术创新中心筹建工作,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动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为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促进产业向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省科技厅将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和任务目标进行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10日
——结束——。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鲁科字〔2023〕153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科字〔2023〕153号各市科技局,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省科技厅制定了《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2月22日关于推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探索具有山东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体系,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定位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
以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培育及人才引育等功能。
具有公益性,能够承担公共研发服务功能。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成20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全省新型研发机构总量达到1000家,其中省级备案500家,形成覆盖各市、涵盖主要产业链、多级分布、多元主导的新型研发机构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教育链深度融合,整体水平处于全国前列。
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300名(个),集聚科研人员20000名,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重大突破性科研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
(三)建设路径围绕国家战略和全省科技创新重大任务,统筹规划布局,强化产业匹配,突出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鲁科字〔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科技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要求,我们制定了《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8月24日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提升科技成果供给质量和转化效率,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遴选8家单位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主要任务(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
允许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及解读

解读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正文在下面)一、起草背景为健全完善全省临床医学研究创新网络,加快打造以“国家临床中心、国家分中心、省临床中心、省分中心”为主体的四级体系,推动实施健康强省战略,实现特色疾病和临床专科的区域覆盖和辐射发展,按照《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20—2025年)》要求,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药监局等临床中心管理部门,研究起草了《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共分为六部分十三条。
第一部分:功能定位。
明确了分中心设立的目的及意义。
第二部分:布局规划。
提出了分中心总体规划及备案要求,明确了分中心不同疾病领域和特色临床专科的布局原则,介绍省临床中心对分中心的建设要求以及分中心建设对省中心绩效评价的意义。
第三部分:申报评审。
提出了分中心建设依托单位的基本条件,介绍了分中心申请、认定及备案等程序。
第四部分:组织管理。
明确了分中心建设依托单位的责任和省中心在分中心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
强化了各管理部门在分中心布局及协调沟通上的统筹作用,提出了各管理部门在推进分中心管理工作中应发挥的作用。
第五部分:绩效评价。
明确了分中心绩效评价内容及结果运用。
第六部分:附则。
明确了分中心统一的中英文命名及标识。
正文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根据《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20—2025年)》相关规定,为完善我省临床医学研究创新网络,规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建设,现就分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功能定位第一条分中心旨在面向全省和区域临床医学科技创新需求,在省中心的指导、管理和支持下,协同省中心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
分中心是省中心创新网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订了《山东省〈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卫生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日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高水平发展,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2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四章结果应用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升我省技术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70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19〕93号)和《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厅建立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评价。
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目的是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在筹建期或评价周期内建设运行情况,以及省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推动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运行水平和创新研发能力持续提升。
第四条绩效评价依据为有关政策文件、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书、建设方案、年度报告、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
第五条绩效评价内容包括省技术创新中心总体运行水平、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重点评价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产业带动、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评价规则、工作规程和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内容,制定评价方案,公布评价结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30日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加快推进全省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探索医联体运行、保障机制,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引导医联体内部初步形成较为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较为顺畅的转诊机制。
每个市至少建成2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
2018年,扩大医联体建设范围,所有县级医院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并加快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初步形成符合城市、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特点,有序推进分级诊疗、上下转诊的医联体服务模式,医联体内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等医疗机构转诊人数增长率达到10%以上。
2020年,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医联体建设覆盖全部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医联体内部形成较为完善的人员上下流动、资源整合共享、患者双向转诊通道,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基本医疗服务下沉基层,构建合理就医秩序,全面落实分级诊疗。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鲁教科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进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教科字〔2023〕4号各市教育(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高等学校:为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工作,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全面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在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上先行先试,探索建设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产业创新研究院,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开放创新一体设计,坚持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一体部署,以服务和融入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中心,以构建特色鲜明、教研产协同推进的产业创新研究院为目标,以推动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为路径,发挥教育、科技、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不断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为我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建设定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统筹高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精准对接山东省标志性产业链、中心城市和城市群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由高水平大学牵头,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链主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地方政府,汇聚各类创新要素,组建产业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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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鲁科字〔2019〕143 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构建以转化应用为核心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提升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方案的临床研究和示范应用,助力我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6日关于推进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构建以转化应用为核心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提升我省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方案临床研究和示范应用,助力我省医养健康产业实现高质量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建设思路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临床中心”)建设,坚持面向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前沿、面向重大疾病防治和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需求,突出临床应用导向,整合各级医疗机构临床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网络,加强临床医院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协同创新,推动多学科融合、多方面协同开展临床研究,加快前沿技术和基础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应用有效转化,促进一批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普及推广,构建衔接紧密、转化顺畅、协同整合、服务基层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打造一批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临床中心,努力实现我省诊疗技术的重点跨越,推动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或重要影响的特色医疗品牌,助力我省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
(二)建设原则按照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对接国家临床中心建设规划布局,结合我省区域特色和优势,科学谋划,顶层设计,前瞻布局,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坚持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高质量推进省临床中心建设。
1.主动布局。
面向全省重大疾病防治和产业发展需求,厘清我省在国内具有竞争优势的疾病领域(临床专科),加强顶层谋划和主动设计;对标对表国内外先进,按照“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省内领先”三个层次布局省级临床中心,基本实现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的全覆盖,形成梯次培育体系。
2.流程再造。
采取定向委托建设或主管部门推荐的模式,由临床中心依托单位组建高效协同的研究网络和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并建立具体详实、指标量化的年度考核体系。
省科技厅会同管理部门按照《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中相关标准,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3.动态管理。
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注重产出和服务,以临床转化应用和服务产业发展为核心,按照“明确目标、科学评价、注重质量”的原则,对省临床中心开展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根据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情况予以分类支持。
对有望争创国家级临床中心的,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集聚优质创新资源,力争临床研究能力走在国际前列。
4.机制创新。
通过组建联盟等方式,建立开放、共享、协同机制,加快省临床中心形成既相互独立,又协调统一的整体创新格局。
强化政产学研金服用融合,推动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三)建设目标到2021年底,布局建设20家左右省临床中心,力争1-2家省临床中心进入国家临床中心序列;4-5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全国临床专科排名进入权威机构公布的前5位;10家左右成为国内一流,临床专科排名进入权威机构公布的全国前10位或成为国家临床中心分中心;10家左右发展成为引领区域医疗发展的省临床中心。
建设一批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生物样本库和信息库;组建以流行病学、药学、生物信息学、统计学专家为主的复合型多学科交叉研究团队,开展系列重点病种的多中心临床研究,在相关疾病防治领域力争形成国家级诊疗技术规范;完善GCP平台,推动开展新药和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临床试验;构建体制化、机制化的转化推广体系,普及推广一批医学科技成果,形成资源共享、协同攻关的医学科技发展新模式,打造我省临床医学和转化医学研究高地,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运行高效、开放共享、协同发展的临床医学研究创新体系,带动我省整体医疗水平的提高,促进我省医养健康产业的发展。
二、功能定位、主要任务(一)功能定位省临床中心对标国家临床中心,是一类重要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是我省健康领域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领医药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以集聚创新资源、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引育医养健康产业和辐射带动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等为重点,面向我省疾病防治和健康产业发展需求,构建以临床医疗机构为主体,高校、研究单位和企业共同参与建设的“医产学研用”一体的医学科技协同创新网络,形成“基础研究--临床应用--示范推广”的技术创新链条,着力解决新技术、新医药、新器械创新发展中临床研究等瓶颈,加快国内外先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示范,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主要任务1.开展战略规划研究。
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2.组织开展临床研究。
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预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3.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加快信息和数据共建共享,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4.推广应用临床科研成果。
组织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推广应用临床诊疗适宜技术,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5.培养临床优秀人才。
组织做好临床诊疗技术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做好研究网络和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我省临床医务人员技术水平;6.助力健康产业发展。
与企业紧密合作,加快推进创新和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临床评价和精准治疗研究,助力健康产业的高端化、品牌化发展;7.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家临床中心和国内外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融入国家临床研究协同创新网络,加快临床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转化应用;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跟踪本技术领域前沿和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平台和人才的交流合作。
三、建设推进(一)建设要求申请临床中心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按《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90号)执行。
(二)创建程序1.组织推荐。
省级临床中心采取定向组织,或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政府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申请创建省临床中心的依托单位应研究制定中心建设方案和三年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须联合省内本领域的主要优势单位,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医院紧密协同的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其中,优势医院一般不少于3家,市县基层医疗机构一般不少于20家,且有明确的合作协议。
每家医院每年度可最多牵头创建1个省级临床中心。
2.方案论证。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省临床中心,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在现场考察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论证。
3.启动建设。
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发文批准组建,建设期三年。
(三)监督评价临床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年度考核评价制度。
根据考评结果施行动态管理机制。
从批准组建次年开始,每年1月底前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省科技厅每年都对省临床中心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和一般,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上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本年度支持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负责协调省市有关部门,建立省市间、省直各有关部门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省临床中心的统筹布局和分类指导,共同推进省临床中心建设。
(二)加大支持力度。
设立省临床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纳入科技创新基地专项列支,支持省临床中心平台、项目、人才一体化建设。
三年建设期内,对有望冲击国家临床中心或进入全国专科排名前5位,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临床中心,原则上给予1000万元省财政经费支持;对专科排名进入全国前10位、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原则上给予500万元省财政经费支持;鼓励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省临床中心开展“进位赶超”,以批复建设年度为始,对专科排名中前进1个位次的中心奖励300万元,前进2个位次奖励500万元。
对省内领先、具有区域特色的省临床中心上原则上给予300万元省财政经费支持。
省财政经费原则上按照三年内按4:4:2的比例进行拨付。
对获批国家临床中心建设的,省财政经费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
省临床中心牵头单位自筹经费与省财政经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1。
对专科排名后退或连续两年考核一般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省临床中心,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取消省临床中心称号。
鼓励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各类扶持政策,支持省临床中心建设。
(三)落实和完善科技创新政策。
牵头单位应充分整合成员单位的医疗数据资源和生物样本资源,强化设备开放共享和数据整合汇交,推动临床样本资源库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做好与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有效衔接。
鼓励牵头单位授予省临床中心相对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和灵活的激励机制,在科技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政策试点等方面加大对省临床中心的支持力度,建立科学、健全、透明、与国际接轨的运行和管理制度。
(四)组建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联盟。
按照“开放、联合、共享、高效”运行机制,推动组建省临床中心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加强学术培训交流,凝练临床中心共性问题,共建省级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生物样本库、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共性平台,加快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专病库建设。
推动各省临床中心形成既相对独立,又有机统一的战略联盟,提供从临床前研究到转化应用的“多节点、全链条”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