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DOC 76页)
湖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鄂安监管监一[2010]195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湖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监一[2010]19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监管局: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企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重要性认识不够,使得建设项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未经审查,安全设施未进行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生产行为,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三同时”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要求,是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中危险有害因素的有效方法,是从源头上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
为此,安全监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三同时”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切实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应自觉履行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工作。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共26页文档

附件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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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项目名称:
填写说明:1.对验收中未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在“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栏中填写“符合规定”;
2.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栏中具体描述;
3.对验收项目中不涉及的检查项,在“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栏中填写“无关项”;
4.“其他”一项是指依据和要求中未规定,属该矿山特有的安全生产内容或国家新近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
第 85 页。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一、前言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是一项复杂的建设工程,需要在建设过程中保证工人的安全,同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为此建设单位需在使用前进行安全设施及条件的竣工验收,以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竣工验收表是建设单位在进行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时所填写的表格,本文将对竣工验收表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条件。
二、竣工验收表解读竣工验收表共分为三个部分:安全设施情况、安全条件情况和其他。
安全设施情况安全设施情况部分主要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防排瓦斯和通风设施、防尘设施、防火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劳动防护设施等。
建设单位需逐一检查上述设施是否完善,如设施不足或缺陷需在检查完成后及时进行补充和改善,确保设施完善规范、运行正常、符合要求。
安全条件情况安全条件情况部分主要涉及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和相关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的平整性和排水条件、建筑物的坚固性、交通设施和交通安全、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是否达到有关标准和要求。
建设单位需逐一检查上述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存在不足或缺陷需在检查完成后及时进行补充和改善,确保安全条件完善规范、运行正常、符合要求。
其他其他部分主要记录竣工验收表的填写人、审核人以及竣工验收的时间和结果等基本信息。
三、结论竣工验收表是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的重要工具。
建设单位需认真检查和填写竣工验收表,确保项目在使用前安全设施及条件完备、运行正常、符合要求,从而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附件2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浙安监管矿山项目验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8号令)有关规定,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验收),同意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通过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请按验收意见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运行,并及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盖章)
年月日
抄送:市安监局、公安局,县(市、区)安监局、公安局。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浙安监管矿山项目验批字[年份] 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经对你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提交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审查(以及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验收),认为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存在下列安全问题:
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8号令)有关规定,不予通过你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请解决上述安全问题,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盖章)
年月日
抄送:市安监局、公安局,县(市、区)安监局、公安局。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作业规范)一、办理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咨询电话: 86561906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3.《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安监局鲁安监发[2009]81号文件)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注:1.各项材料1式5份,安全验收评价报告5份。
2.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3.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二)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四)采取的安全措施;(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四、重点审查内容(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1)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进行检验、检测的;(5)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6)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8)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9)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10)提供虚假文件的;(1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

附件9《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 1 —【说明】1.项目完工及试运转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安全专篇》设计内容完成全部的安全设施施工,单项工程验收合格。
这里所说的“全部的安全设施”是指在正式投产前应具备的安全设施。
在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
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中包括竣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已试生产运行的矿山).2.相关证照矿山企业在正式生产前应取得相关证照,这些证照是企业从事矿山开采、爆破作业以及购买爆破器材的合法证明。
验收时检查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3.人员资格《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提交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 2 —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4。
设备检测检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及评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达到建设规范、技术先进、运行良好、操作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规范要求,结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投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改建项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与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进行同步整体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所有需要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已经投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直系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
第二章验收组织机构第四条有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无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评审时,可以邀请当地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五条有关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则由建设单位)应当成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明确验收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担任验收组织机构负责人,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列为成员。
邀请相关专家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各地应组建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技术专家库(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一并设立),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在专家库中产生。
如各地尚未成立相应技术专家库的,专家组成员应由与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相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采矿、机电专业等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组成,原则上应为省及各设区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
(2005)55号河北省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一…2005‟55号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非煤矿山中介机构、有关非煤矿山企业:现将《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
(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或开采方案。
安全专篇的编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和《安全专篇编写提纲》(金属非金属《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见附件1,其他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见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的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写提纲》(附件2)的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对安全专篇以及初步设计中涉及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其中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是指对开采方案的审查。
(四)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否则,不能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否则,不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准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的行政许可。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井巷工程最高标高至最低开采中段运输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下同)审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
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和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其他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
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
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样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从源头上保障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各地区要严格执法,加大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未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要依照18号令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尾矿库是非煤矿矿山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其新建、改建和扩建、闭库及闭库后尾矿的回收利用,要依照18号令的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对于年采剥总量在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可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为提高安全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设计单位也不得对其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过评审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备案。
其中: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见附件8)执行;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项目,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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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现就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含设计变更)完成所有建设内容,且安全设施验收评价结论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编制竣工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组人员组成及验收时间、程序等。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由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专家原则上
应当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的专家,不能参加的,也可从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进行补充。
验收组成员专业应当涵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涉及的主要专业,其中:地下矿山应当由采矿、地质、通风、矿机、电力、岩土、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露天矿山应当由采矿、地质、矿机、电力、岩土和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尾矿库应当由尾矿(水工)、地质和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
验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验收时,应当填写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见附件);现场验收结束时,应当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并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查。
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验收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12年4月1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中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同时废止。
附件: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3.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