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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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见习管理制度

公司见习管理制度

公司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见习生的管理,促进他们的发展和成长,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见习生的定义和要求1. 见习生指在公司内部接受培训和实习的学生或毕业生。

2. 见习生必须是在校学生或毕业不足一年的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3. 见习生应具备良好的学习和工作能力,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见习生的招聘1. 公司与相关院校合作招收见习生,也可接受个人主动申请。

2. 招聘程序包括岗位发布、应聘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

3. 招聘岗位应与学生专业对口,有利于他们的专业实践和发展。

第四章见习生的管理1. 见习生应签订见习生协议,并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2. 公司应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指导他们进行学习和实践。

3. 见习生的工作时间和待遇应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与见习生协商一致。

第五章见习生的考核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见习生考核制度,对见习生的学习和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

2. 考核内容包括见习生的专业能力、工作态度、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

3. 对考核合格的见习生,公司可以视情况予以正式录用或提供实习证明。

第六章见习生的培训1. 公司应为见习生提供相关的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高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2. 培训内容可包括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以及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

3. 公司还可以安排见习生参加岗前培训、实地考察等活动,帮助他们快速融入公司和工作。

第七章见习生的福利保障1. 公司应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保险和福利,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2. 公司还可以根据见习生的表现和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激励,激发他们的学习和工作积极性。

第八章见习生的转正与发展1. 对表现优秀的见习生,公司可以考虑予以正式录用,并根据其表现给予晋升和加薪机会。

2. 公司也可以向见习生提供留用指导和职业规划等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发展职业。

第九章见习生的退场管理1. 对于在公司实习期满或其他原因需要离职的见习生,公司应及时进行结案处理,并提供相应的退场指导。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公司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公司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见习生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制度。

二、见习生招募1. 招募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 招募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毕业两年内的人员。

3. 招募流程:(1)发布见习岗位信息;(2)应聘者提交简历及有关材料;(3)公司对简历进行筛选,确定面试名单;(4)组织面试,评估应聘者综合素质;(5)根据面试结果,确定见习名单。

三、见习生管理1. 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

2. 见习岗位:根据公司业务需求,为见习生安排相应的岗位。

3. 见习任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需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习和实践。

4. 见习考核: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等。

5. 见习待遇:(1)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受公司规定的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2)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受公司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3)见习期满,表现优秀者,公司将优先考虑录用。

四、见习生退出机制1. 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公司有权终止见习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3)见习期间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4)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见习。

2. 见习生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出见习,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实施本制度,公司旨在为见习生提供良好的实践平台,帮助他们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竞争力,实现从校园到职场的顺利过渡。

同时,公司也将借此机会选拔优秀人才,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中职学校学生见习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学生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职学校学生见习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参加见习的学生。

第三条见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服务企业和社会;2. 注重实践,注重技能培养;3.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安全;4. 校企合作,资源共享。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见习管理办公室,负责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见习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制定见习工作计划,报学校批准后实施;2. 负责与实习企业联系,签订见习协议;3. 组织学生参加见习活动,提供必要的培训;4. 跟踪管理学生在见习过程中的表现,及时解决问题;5. 对见习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见习安排第六条见习活动应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和课程要求,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见习计划。

第七条见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或暑假期间,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见习学生应按照见习计划,在指定企业进行见习,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见习要求第九条学生参加见习应遵守以下要求: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2.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实践操作能力;3. 积极参与企业生产,服从企业安排;4. 注意个人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5.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展现中职学生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见习费用,确保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优质的见习环境。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见习基金,用于奖励表现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校定期组织见习成果展示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中职学校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为学生的就业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输送高素质的技能人才。

学校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质量,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接收的各类见习人员,包括师范生、实习生、教师进修生等。

第三条见习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用性原则:见习人员管理制度应紧密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确保各项规定切实可行。

2. 严谨性原则:见习人员管理制度应严谨规范,确保见习过程有序、高效。

3. 人文关怀原则:关心见习人员的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二章见习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见习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2. 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能力;3.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4. 具有敬业精神,愿意投身教育事业。

第五条见习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学校安排,按时参加见习活动;2. 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努力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3. 尊重学生,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4. 保守学校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学生、学校及教师个人隐私。

第三章见习人员的选拔与培训第六条见习人员的选拔:1.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制定见习计划,明确见习岗位和人数;2. 各部门根据见习计划,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 学校组织面试,选拔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

第七条见习人员的培训:1. 学校为见习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包括教育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学校规章制度等内容;2. 部门负责人或经验丰富的教师对见习人员进行一对一指导,帮助其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见习人员的考核与评价第八条见习人员的考核:1. 学校设立见习考核小组,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能力、师德表现、学生评价等;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九条见习人员的评价:1. 学校根据见习人员的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评价;2. 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3. 对不合格的见习人员,要求其改进,并给予重新考核的机会。

酒店见习生管理制度

酒店见习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店见习生管理,提高酒店服务质量,培养优秀酒店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店内部所有见习生。

第三条酒店见习生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第二章见习生选拔与入职第四条酒店见习生选拔应严格按照招聘流程进行,选拔对象为酒店专业院校毕业生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五条入职前,见习生需参加酒店组织的面试,面试合格者方可签订见习生协议。

第六条签订见习生协议时,应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待遇及考核标准等。

第三章见习生培训第七条酒店应制定见习生培训计划,包括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

第八条理论培训内容包括酒店管理、服务礼仪、安全知识、职业道德等。

第九条实操培训应在酒店各岗位进行,由经验丰富的员工担任导师,指导见习生进行实际操作。

第十条酒店应定期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工作态度等。

第四章见习生待遇第十一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受酒店规定的见习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见习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表现优秀的见习生可转为正式员工。

第五章见习生考核与晋升第十三条见习生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和转正考核。

第十四条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见习生,酒店有权解除见习生协议。

第十五条转正考核合格的见习生,转为正式员工。

第十六条正式员工晋升为管理岗位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工作表现优秀,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遵守酒店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酒店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见习生离职与续签第十九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酒店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酒店根据见习生表现,可与其续签见习生协议。

第二十一条续签协议时,应调整见习期限、岗位职责及待遇等。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酒店相关规定执行。

医院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范文医院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就业见习管理,激发实习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实习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就业见习管理实行人事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的方式。

第三条医院为见习实习人员提供实习岗位,按照医院实习人员招聘规则进行遴选,并签订见习协议。

第四条医院就业见习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见习实习人员。

第五条实习期间医院对见习实习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供相应培训和资格认证。

第二章见习实习人员招聘第六条医院将每年制定见习实习人员招聘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

第七条见习实习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启事、报名、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

第八条被录取的见习实习人员需在指定时间内到医院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章见习工作内容和要求第九条见习实习人员工作内容和要求根据不同的岗位、科室进行具体规定,需在岗位顾问的指导下完成。

第十条见习实习人员要做到学医守法,遵守医疗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严禁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见习实习期限第十一条见习实习期限为3-6个月,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见习实习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见习计划内容,并通过综合考核,方可正式结业。

第五章薪酬待遇第十三条见习实习人员按照医院相关规定享受见习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医院将制定激励政策,对见习实习人员根据表现进行奖励。

第六章综合评价和提升机制第十五条见习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将参与医院组织的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综合评价将包括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学习态度等方面。

第十七条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实习人员聘用、晋升以及岗位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资格认证第十八条实习期结束后,实习人员可参加相关专业的资格认证考试。

第十九条医院将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辅导,以提高实习人员的考试通过率。

第八章违纪处理和奖惩第二十条实习期间如实习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医院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行政单位见习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见习生的管理,提高见习生的综合素质,使其尽快适应工作岗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单位所有见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见习生的管理,明确见习生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见习生在见习期间的学习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见习生的选拔与分配第四条见习生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见习生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 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3.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4. 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第六条见习生分配应结合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分配到各个部门。

第三章见习生的岗位职责第七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应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见习生的岗位职责包括:1. 参与单位日常行政管理工作;2. 协助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3. 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提高自身业务能力;4.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见习生的管理与考核第九条见习生管理实行导师制度,由单位指定专人担任导师,负责见习生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导师应定期与见习生沟通,了解其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及时解决见习生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见习生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季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2. 业务能力;3. 团队协作;4. 学习态度。

第五章见习生的待遇与转正第十二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见习生待遇。

第十三条见习期满,见习生经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员工。

第十四条见习生考核不合格,可根据情况延长见习期或解除见习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其他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修改,应及时发布,并通知所有见习生。

医院见习生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见习生管理工作,提高见习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接收的各类医学专业见习生。

第三条见习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培养见习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二)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实践技能培养;(三)严格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四)公平公正,保障见习生权益。

第二章见习生选拔与接收第四条医院见习生选拔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医院应根据见习生的专业背景、综合素质和实习意愿,合理分配见习岗位。

第六条见习生接收前,医院应与见习生所在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安排、待遇等事项。

第七条见习生接收后,医院应及时为其办理见习手续,并发放见习证。

第三章见习生培训与管理第八条医院应制定见习生培训计划,包括专业理论、临床技能、医院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医院应指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带教老师负责见习生的带教工作。

第十条见习生应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各类培训活动,并认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第十一条见习生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服从带教老师安排,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二条医院应定期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临床技能、工作态度等。

第四章见习生权益保障第十三条医院应保障见习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二)确保见习生的安全;(三)尊重见习生的隐私;(四)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见习生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院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取消见习资格等处理:(一)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擅自离岗,影响实习工作的;(三)不服从带教老师安排,影响实习工作的;(四)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患者利益和医院声誉的。

第十五条对见习生的违规处理,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和增强就业见习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等提供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提供实践锻炼和就业指导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自愿的原则,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顺利就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强指导,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就业见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教育、科技、财政、商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岗位的数量、要求和期限。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

第九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按时支付见习工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就业见习人员的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政策和支持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见习的投入,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一定数额的见习补贴。

见习岗位的管理制度

见习岗位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见习岗位的管理,促进见习生的全面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见习岗位的确定1. 见习岗位应与见习生的专业对口,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发展空间。

2. 见习岗位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可操作性,方便见习生学习和实践。

3. 见习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见习生的意愿和能力,在见习过程中积极引导和培养。

三、见习期间的管理1. 见习期限为3-6个月,具体时间由公司和见习生双方协商确定。

2. 见习生在见习期间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 见习生需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经批准。

4. 见习生需认真学习岗位相关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工作,努力完成任务。

5. 见习生需与同事和领导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尊重他人,遵守纪律。

6. 见习生需定期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学习进展,接受领导的指导和评估。

7. 见习生在见习期满后,经公司考核合格者,可正式成为员工。

四、见习生的权利和义务1. 见习生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见习机会,学习工作经验和技能。

2. 见习生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 见习生有义务认真学习和实践,努力完成任务,提高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4. 见习生有权享受公司的帮助和指导,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见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1. 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 见习生如因违规或工作不端而受到处罚,工资和福利待遇将相应减少。

六、见习岗位的评价和考核1. 见习生在见习期满后,由公司领导进行评价和考核,根据表现决定是否录用。

2. 考核内容包括见习生的工作态度、学习情况、工作成绩等方面。

3. 考核结果将作为见习生录用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考核者将不予录用。

七、其他1. 见习生如有任何疑问或困惑,可随时向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反馈和咨询。

2. 见习生应对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3. 本制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生效,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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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青年职业见习是我司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我司见习人员管理工作,现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来我司见习的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为3-6个月。

第三条、本规定适合在我司见习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特殊需要可适当延伸到30周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就业愿望的持有劳动手册的未就业青年。

(具有符合见习专业的岗位要求条件,有对见习人员负有监督管理和经济责任的担保人(家长)进行担保。

二、行政部工作职责
1、行政部与各部门确定见习人员需求,并制定《见习人员需求计划》办法。

2、行政部确定见习人员报名、筛选、笔试、面试以及体检、见习等工作。

3、组织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
4、在见习过程中定期与见习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沟通引导,组织座谈会或其他形式的活动,了解见习情况,可邀请见习学生的带教老师参加。

5、配合见习部门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督导、检查、考核工作,见习期满组织见习生综合考核,对考核结果优异者可列入公司年度招聘人选。

三、各见习部门工作职责
1、结合见习人员专业方向,制定培训指导计划,明确见习岗位、岗位见习业务考核目标、时间进度等,并跟踪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及效果,及时有效调整,提高见习的实效性;
2、负责组织岗位职责、工作规范、作业流程、基础专业知识等的培训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培训指导计划,保证见习效果;
3、负责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劳动纪律、工作规范和见习工作质量管理;
4、负责见习人员的考评,公正、客观地评价见习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学习情况,及时反馈行政部;
5、加强与见习人员的沟通交流,关心见习人员的生活及工作情况,及时掌握了解见见习生的思想状况、企业认同感、工作方向、工作目标等;
6、见习期满负责见习鉴定。

四、工作流程
1、入职:见习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由行政部办理见习入职手续,(告知职业见习人员须知、做见习学员上岗测试题、签订见习协议书),行政部负责建立见习生个人档案、见习生台账、定期考勤表报上交劳动保障部门。

2、岗前培训:组织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等方面培训,并进行考核。

3、见习:公司结合见习人员所学专业安排到对口部门进行见习。

对口部门对见习人员进行岗位规范、工作技能的帮带与指导,行政部跟踪考察见习生的工作表现。

4、见习考核鉴定:行政部组织对口部门进行见习考核鉴定,根据见习人员实际情况出具《职业见习意见书》并办理见习人员期满离公司手续。

五、见习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见习人员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 按时上班,不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 见习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穿工作服,并正确地佩戴工作证。

(三)尊重领导,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不与领导发生冲突。

(四) 夜班和假日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注意防火防盗,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五) 上班时间严禁做私事;严禁打闹、嬉笑、喧哗,严禁打牌、下棋、吃零食、看小说及与专业无关的报刊、杂志;不得在厂内酗酒,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果皮,(六)不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

(七)严禁偷盗我公司任何物品,严禁发生打架事件,严禁乘坐无保险的私人营运车辆,严禁违反我公司有关安全制度。

否则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八)保持室内外清洁整齐,爱护公物,珍惜财产;办公桌内切忌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翻看同事的文件、物品等。

(九) 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注重个人品德修养,衣冠整洁,着装规范,举止端庄得体;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尊敬上级,尊重他人;互帮互助,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

(十) 不得在公司内使用电话聊天,无论公事或私事,必须长话短说。

电话铃声响后应及时接电话,并使用标准语言“您好,天地涂料”;若遇找人,“请问找谁?请稍等”;若遇被找人不在应说“对不起,他不在”,并征求对方意见;若是公事,应协助办理,话毕应说“再见”。

(十一) 公司内以职务称呼上司,同事间以“X师傅”相称。

(十二) 有客人光临时,任何人都有义务热情接待。

在接待客人时应举止文明、谈话谦和、礼貌待人。

给客户解释要耐心细致,介绍产品客观准确。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客户发生争吵,并严禁评论和辱骂客户。

(十三) 有强烈的主人翁精神,维护公司名誉,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树立“我与企业共发展”的信念,严于律己,宽于待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十四) 努力学习,勤奋上进,坚持不懈地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六、考勤
第一条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度。

见习人员每日工作以8小时为原则,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00 下午11:30-16:30(公司可根据季节不同调整上下班时间,但总的工作时间不变)
第二条见习人员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行为,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见习人员上下班均应本人刷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部门正职以上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岗)
(二) 所有人员须先到厂打卡后,才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

因工作关系外出办事未能及时打卡的,回公司后应及时办理“未打卡手续”。

(三) 上班时间铃响到上班后30分钟以内为迟到。

迟到超过30分钟或脱岗1小时以上但不足半天的,按事假半天处理。

(四) 工作时间外出须到行政部开具出门证。

七、请假
第一条见习人员请假分为事、病、婚、丧、产、工伤等假期。

(一) 见习人员因事必须本人处理时可申请事假,事假无工资,二天以内事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应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二) 见习人员请病假应由镇或镇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手续同第(一)条。

第二条见习人员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

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在8小时内利用电话、邮件或其他方法,报告相关领导,上班后当天即应补办手续。

第三条工伤假:见习人员如果在工作时受伤,必须由公司部主管领导核准。

如果在事故或工伤发生后24小时内未向主管领导报告,公司不承担造成的相应损失。

见习人员因工伤需休息者,必须持医院证明,经主管领导复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享受工伤假。

八、见习安全管理
第一条、见习人员在见习过程中,严禁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严禁酗酒、吸烟。

九、见习人员待遇
第一条、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给予见习补贴:
第二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补贴标准:1296元,浦东新区补贴(浦东户籍见习生可享受):486元,合计:1782元。

第三条、见习生:原则上公司不予考虑补贴,但是,在见习期间有突出贡献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考虑。

第四条、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出差,如果确有必要,则按公司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待遇执行。

第五条、见习人员的食宿问题由个人解决。

十、其他事宜
第一条、用人部门要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保密教育。

未经允许,见习人员不得将接触到的公司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漏。

第二条、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见习人员,部门可随时取消见习资格,并报行政部备案。

第三条、除上班时间在我公司见习外,其他时间一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本公司无关。

第四条、见习结束后,有关部门对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表现用书面形式做出评价,并报行政部备案。

对在见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公司可考虑让其见习期满后转为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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