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松桃县武装盗伐哄抢林木案(破坏生态环境案)

(一)案情

1989年1至8月,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永红林场连续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哄抢盗伐国有林并向护林干警开枪的恶性事件。

国营永红林场始建于1964年,先后营造了杉、松等3万多亩用材林,至案发时已大部分成林成材,也随之成为不法分子偷砍盗伐的目标。1989年2月中下旬,二三十个不法分手持火药枪到该场马前溪偷砍盗伐杉木7000多株。2月26日傍晚,松桃林业派出所3名干警配合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不法分子依仗居高临下的地势,用石头打砸干警和护林员;并叫嚣:“谁敢上来就打死谁!”其中2个歹徒还向护林干警连开两枪,在干警被迫还击后才逃走。5月,不法分子把林场价值l万多元的输电线全部割走并抢走林场的青茶近千斤。6月初,一伙不法分子纠集近百人组织敢死队;从6月18日起,每人持长短火药枪各1支,大肆哄砍盗伐永红林场八字坡工区的杉木1000多株。7月14日,这伙不法分子包围了八字坡工区住地,威胁林场职工,不准出去报案;另一伏不法分子则围攻燕子坳工班住房,砸烂所有门窗,抢走8根杉木。7月16日,松桃县林业局林政股一人、森林公安派出所4人,前往八字坡协助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不法分子依仗人多势众,用火药枪向护林干警射击,一护林员的上衣和裤腿各被打穿一个洞。干警被迫还击,一歹徒被击伤后,这伙不法分子才逃遁。 7月23日,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制止、清理、查处哄砍盗伐领导小组,于27日兵分3路查处。但不法分子气焰并未收敛,7月30日晚两次用石头、火药枪对副县长兼公安局长田景全等3人进行袭击。

(二)处理结果

松桃县委、县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工作,调查、摸清了盗伐永红林场林木的3个主要团伙和作案活动。截至1989年底,将5名案犯抓获归案;收缴火药枪27支;追回赃款1780元。据称,清查工作并不顺利。

(三)分析提要

这是一起未结案的恶性盗伐、哄抢林木案件,在此仅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案的定罪量刑略作分析。从本案情节看,是一起十分复杂的犯罪,以盗伐、哄抢林木为主,同时兼有其他犯罪,且犯罪人数众多,具有明显的集团犯罪特征,犯罪分子气焰嚣张,社会危害性巨大,属应从重打击的恶性犯罪案件。

2.养鱼人跨省状告排污企业案

[案情简介]

石梁河水库位于新沭河干流,地处连云港市东海县、赣榆县和山东省临沭县交汇处。该水库始建于1962年,库容5.31亿立方米,最大水面积150平方千米,是江苏省最大的人工水库,不但具有调节沂沭系洪水,保障陇海铁路安全、连云港市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多种功能,而且还以水质纯净、水草丰美著称,水库丰富的天然鱼类资源一直是库区农民除土地之外的另一重要经济来源。因库区周围农民多为建库移民,人均耕地不足4分,建库以后的主要经济来源为捕鱼、挖沙、割苇等。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新沭河中上游鲁南地区工业的发展,工业污水的排放量日益加大,导致水库水质不断恶化,污染事故频频发生,不但给水库的天然鱼类以毁灭性打击,而且使在当地政府扶持下走发展网箱养殖致富之路的农户损失惨重。从1993年起,石梁河水库污染问题一直被全国人大代表作为一项提案,连续提了9年。1999年9月11日和2000年6月28日,石梁河水库连遭两次特大水污染事故,使江苏省东海县境内97家养殖户的2 830箱花鲢鱼、草鱼等全部死亡。一夜之间石梁河库区死鱼堆成了小山,养殖户们痛不欲生。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渔政监督管理局委托全国渔业监测网所属的黄渤海区监测站对事故进行调查,养殖户集资4.8万元委托该站进行损失鉴定。经调查,是山东某纸业有限公司和某化工总厂排放大量污水经牛腿沟汇入大官庄闸内蓄积,在泄洪时集中进入石梁河水库,致库区养殖带的有机污染物和悬浮物严重超标,造成鱼类窒息死亡。根据该站评估,两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0.4万元。一些养殖户因此而倾家荡产,有的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甚至还有人为躲债而远赴他乡,他们的子女因交不出学费而失学,农户们向有关部门强烈要求排污企业赔偿他们的损失。有关行政部门曾就污染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但却没有结果。养殖户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2001年3月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纸业有限公司和某化工总厂赔偿鱼类养殖损失560.4万元,事故调查费4.8万元,并在开庭时又提出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阵容强大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举出了大量证据,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谢某等97名原告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在石梁河水库发展网箱养鱼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黄渤海区监测站具有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资格,其出具的本案污染事故调查报告和损失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两被告因不能提供原告所受损失是其排污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证据,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由两被告承担责任,遂依法支持97名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山东省某纸业有限公司、某化工总厂连带赔偿原告谢某等97户养渔人网箱养鱼损失560.4万元,事故调查费4.8万元。

[法律问题]

1.跨省水污染案件的管辖权。

2.现场调查。

3.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

[法律依据]

(1)《环境保护法》第15条。

(2)〈水污染防治法〉第10、26、28条。

(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3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1.关于管辖权的问题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由于河流流经的区域广大,而且不易控制,一旦发生污染,影响特别重大。我国曾发生多起有重大影响的跨省水污染纠纷,本案是其中一起。与一般的水污染相比,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污染的河流流经多个省市,因此涉及管辖权问题。因为水体的流动性和整体性,零散的污染治理不可能解决水污染问题,所以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水污染防治应当按照流域或者按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对于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5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26条规定: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1999年8月6日,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3条规定: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由污染行为发生地和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本案中,石梁河水库受到山东省某纸业有限公司、某化工总厂排放污水的污染,有关行政部门虽就污染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但却没有结果,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跨省执行难,因此应由两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