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状态:

编制:

受控状态: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实施单位:

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制定本公司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名下所属各部门的各类型车辆。

第三条在本单位名下已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强制报废,由安全部门负责申请并落实车辆的报废工作。需报废的机动车必须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车辆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车辆发动机、车辆底盘及车架受损需要更换的;

(五)车辆发动机、车辆底盘及车架受损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在一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二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八)车辆环保检测未达标,经过修复仍然未能达到标准的。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二)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三)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第五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二)按标准即将达到使用年限一年内(含)的机动车,需加强管理,同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各项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确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需对其做出封存、停驶或者提前报废等工作。同时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六条公司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可由安全部门负责申请并落实车辆的报废工作。并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三)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道路行驶的牵引车、半挂车、厢式货车;危险品运输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一类至九类的危险品车辆;变更使用性

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制度所称检验周期是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的一个周期内。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