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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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厂车间管理制度范本

报废汽车厂车间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确保报废汽车厂车间的生产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管理1. 车间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制度,服从上级领导和工作安排。

2. 员工应持证上岗,确保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3. 员工应按时参加岗前培训,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及应急预案。

4. 员工应自觉维护车间环境卫生,保持工作区域整洁。

5. 员工应爱护车间设备,不得随意损坏或丢弃。

6. 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三、生产管理1. 车间生产计划由生产部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目标制定,各部门需按计划完成生产任务。

2. 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

3. 生产过程中,对不合格产品及时进行返工、修复或报废处理。

4. 车间主任负责组织生产,确保生产进度、质量及安全。

5. 生产部负责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6. 车间内不得随意堆放物品,保持通道畅通。

四、安全与环保1. 车间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栏、警示标志等。

2. 员工必须佩戴安全帽、手套、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3. 定期对车间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 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规,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5. 车间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五、奖惩制度1. 对工作表现优秀、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失的员工进行处罚。

3. 对故意破坏公司财产、泄露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为准。

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车辆的报废管理,提高公司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司车辆资产安全,制定以下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报废处理,包括所有在公司名下注册的车辆,不包括私家车辆。

二、报废标准1. 车辆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2. 车辆发生严重事故,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或修复成本过高;3. 车辆机械故障严重,无法保障行车安全;4. 车辆被全国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牌照或强制报废,无法再次上牌照使用;5. 其他经公司相关部门评估认定需要报废的情况。

三、报废流程1. 提交报废申请:车辆使用部门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车辆报废申请,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报废原因、报废方案等;2. 资产管理部门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对车辆报废申请进行评估,审核是否符合报废标准,如符合,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征得批准;3. 报废方案制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报废方案,包括报废时间、方式、处置方案等;4. 报废通知:资产管理部门通知车辆使用部门,告知报废决定并安排具体执行事宜;5. 车辆处置:按照报废方案对车辆进行处置,可以选择拍卖、回收、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理;6. 报废登记:车辆使用部门完成车辆报废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归档备案。

四、报废责任1. 车辆使用部门:负责车辆报废申请的提出,提供车辆使用信息及必要证明材料;2.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废申请进行评估及审核,制定报废方案,并监督报废程序的执行;3. 采购部门:在车辆报废后,负责根据需要重新采购新车或调配现有车辆。

五、报废管理1. 定期检查车辆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存在报废标准的车辆,并提出报废申请;2. 报废方案应合理科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报废过程公正透明;3. 报废车辆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归档,确保资产信息的完整与准确。

六、制度执行1. 所有员工应遵守公司车辆报废管理制度,严禁擅自处理公司报废车辆;2. 本制度须由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遵守,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一、概述报废汽车是指车辆已经达到使用寿命、严重受损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需要依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以确保报废汽车的安全处理、资源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护。

二、报废汽车管理机构为了有效管理报废汽车,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执行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和处理工作。

该机构应该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协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和协调。

三、报废汽车回收1. 所有报废汽车所有者在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时,应主动向指定的回收站报废汽车回收员申请回收。

2. 回收站应有足够的场地对回收的报废汽车进行暂存,并确保安全、无污染。

3. 回收站应对报废汽车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和车辆检查,确保安全问题不会对后续拆解和处理工作产生隐患。

4. 回收站应与相关保险公司合作,对报废汽车的保险索赔进行妥善处理。

四、报废汽车拆解1. 报废汽车拆解应由经过培训和合格的拆解工人进行,确保拆解工作安全可靠。

2. 拆解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如机械部件、电子元件、橡胶、塑料等,以便后续的资源回收利用。

3. 拆解后的废弃物应进行分类存放,确保环保标准,防止污染和危害。

五、报废汽车处理1. 报废汽车拆解完成后,应根据拆解情况,对各种零部件进行分类处理。

可将能够清洗和修复的部件进行整理和包装,以便二次利用。

2. 不能二次利用的零部件应按照环保规定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 废弃的金属、塑料等材料应进行分类储存,以备后续的资源回收利用。

六、资源回收利用1. 废弃的金属材料应送往合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站进行处理,以便进行材料再利用。

2. 废弃的塑料、橡胶等材料应送往合格的再生资源回收厂进行处理,以便进行再加工利用。

3. 废旧电子元件等材料应交由专门的电子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处理,以避免有害物质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

七、监督与考核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报废汽车管理机构和回收站的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当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的管理,保护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报废汽车的管理工作,包括报废汽车的范围、报废标准、报废程序、报废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报废汽车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报废汽车管理工作的高效、规范运行。

第四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等工作,确保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第二章报废汽车的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报废汽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或者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修复,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汽车:(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三)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四)中型、重型专项作业车;(五)其他符合报废标准的汽车。

第六条报废汽车的标准如下:(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满15年;(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满12年;(三)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满15年;(四)中型、重型专项作业车:使用年限满15年;(五)其他符合报废标准的汽车。

第三章报废汽车的报废程序第七条报废汽车的报废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车辆评估:对拟报废的汽车进行评估,确定车辆的技术状况、残值等;(二)办理报废手续:车辆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报废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车辆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送到具备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四)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五)领取补偿:根据车辆残值和相关规定,给予车辆所有人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三个月内,将车辆送报废处理。

第四章报废汽车的处理第九条报废汽车的处理应遵循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原则,采取合理的回收、拆解、处理等技术手段,确保报废汽车零部件不再用于维修、销售等用途。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实行报废汽车回收制度,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回收报废汽车。

第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经营、守信经营。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管和指导,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回收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包括专业回收机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汽车回收拆解基地。

第八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机构的资格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依据报废车辆的类型、品牌、车龄、里程以及状况等因素,制定回收价格标准。

第三章回收流程第十二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在接到报废汽车后应当先行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回收登记簿上。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回收期间对车辆进行拍照、录像、填写回收清单等操作,并将其保存至少三年。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回收清单中注明报废车辆的所有权情况,确保回收车辆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回收车辆进行拆解或处置。

拆解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回收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惩处。

第十八条消费者对报废汽车回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和车辆回收处置情况的相关信息。

汽车报废规章制度

汽车报废规章制度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报废问题日益凸显。

为规范汽车报废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汽车报废规章制度。

以下是对这些规章制度的简要介绍:一、报废标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1. 机动车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如: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中型、大型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20年;小型、微型载货汽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使用年限为15年;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使用年限为12年;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3年。

2. 机动车因事故损坏严重,经修理后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3. 机动车发动机、车身、底盘等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经修复后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4.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但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报废流程1.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以下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2)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身份证明;(3)机动车来历证明;(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机动车回收企业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与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报废协议。

3. 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报废机动车进行解体、拆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保处理。

4. 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机动车解体、拆解后的材料提交给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报废补贴政策为鼓励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报废老旧车辆,我国政府实施了一定的补贴政策。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报废补贴标准为每辆车3000元;2. 中型、大型载客汽车报废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3. 小型、微型载货汽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报废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4.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报废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5. 摩托车报废补贴标准为每辆车2000元。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的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报废汽车是指因技术陈旧、损坏或达到报废标准而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汽车。

第三条报废汽车管理原则是“谁使用、谁回收、谁处理”,要求车主、汽车生产商和回收处理机构各司其责,共同参与报废汽车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推动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理工作。

第二章报废汽车回收第五条车主在车辆达到适用报废标准时,应当尽快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将车辆交付给合法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六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在车主办理报废手续时,提供详细的回收方案和回收条件,确保报废汽车安全回收。

第七条回收企业接收报废汽车后,应当及时核对车辆信息并出具回收证明,车主应妥善保管回收证明,以备下一步处理使用。

第八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回收、拆解和处理,不得私自出售、非法拆解或处理报废汽车。

第三章报废汽车处理第九条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装备,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拆解处理工作,确保废料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报废汽车废料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分类、包装、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乱堆、乱排,确保环境清洁和资源利用。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废料的回收、利用、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环境,否则将受到相应法律制裁。

第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报废汽车废料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企业整改,确保报废汽车废料的安全处理。

第四章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第十三条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环节,应当加大对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的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从事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推动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7.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主任何立峰部长苗圩部长赵克志部长黄润秋部长李小鹏局长肖亚庆2020年7月18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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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1、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2、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要交售到交警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

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凡符合一下条件之一的一律作报废处理(1)达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的[参见《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加强对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督管理,及时处理临近报废车辆的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1.目的为了加强车辆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辖营运车辆。

3.内容3.2机动车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1)达到使用年限的;(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3)经修理和调整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4)在1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3.3公司客运车辆达到营运使用年限规定或行驶里程,强制下线。

(1)8座及以下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5年,或者行驶50万千米;(2)大、中型客运车辆、公交车辆营运使用年限5-8年,或者行驶60万-80万千米;3.4其它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为:(1)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或者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或者行驶60万千米;(2)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的。

(3)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3.5达到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辆,须将营运车辆手续交回手续,由公司车管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另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车辆使用年限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营运车辆行驶里程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报废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1、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2、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4、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5、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出租车,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一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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