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

1、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

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2、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要交售到交警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

收企业拆解。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凡符合一下条件之一的一律作报废处理

(1)达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的[参见《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

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

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加强对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督管理,及时处理临近报废车

辆的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1.目的

为了加强车辆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辖营运车辆。

3.内容

3.2机动车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1)达到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3)经修理和调整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4)在1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3.3公司客运车辆达到营运使用年限规定或行驶里程,强制下线。

(1)8座及以下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5年,或者行驶50万千米;

(2)大、中型客运车辆、公交车辆营运使用年限5-8年,或者行

驶60万-80万千米;

3.4其它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为:

(1)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或者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或者行驶60万千米;

(2)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的。

(3)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3.5达到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辆,须将营运车辆手

续交回手续,由公司车管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

声污染防治法》,另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车辆使用年限

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小、微型出租客

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

使用12年。

二、营运车辆行驶里程

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小、微型出租客

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

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报废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2、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4、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5、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

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出租车,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一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

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

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

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

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

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

有权举报。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

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

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

关证照。

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

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

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

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

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

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

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

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

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

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

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

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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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范本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范本一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3条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 第4条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5条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队主管,并进行维修。 第6条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向车队主管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主管审核预算费用后,属于1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经车队主管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10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须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1000元以上维修项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修理。 第7条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8条公司的公务用车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部门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9条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车队主管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10条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队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上报公司领导,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不需要打印,能找到就 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及时的运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载客汽车。 三、实施主体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四、车辆报废年限和里程 1.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营运客车使用年限定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3. 车辆提前报废条件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 对引导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公司建立临近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对上述车辆加强日常检查、隐患检查频率。凡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 五、到期客车报废程序 1、车辆到报废期,车队必须提前一个月准备,建立报废车辆档案。 2.必须按国家规定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车辆报废相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七、附则 本制度由常州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属于常州国宇旅游汽车

二类汽修厂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汽修厂管理制度 目录 1、汽车维修企业工作流程图 2、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3、汽修厂维修服务承诺书格式 4、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5、汽修厂顾客抱怨受理制度 6、汽车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制度 7、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8、汽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9、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0、汽车修理厂计量器管理制度 11、汽修检测仪具和设备管理制度 12、汽修厂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13、汽车维修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4、汽修厂安全生产制度(汽修厂管理制度相关) 15、汽修厂配件材料管理制度(汽修厂仓库管理制度相关) 16、汽车修理厂计算机服务管理系统制度 17、汽车维修厂设备:压床安全操作规程 18、汽修设备管理制度:钻床安全操作规程

19、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汽修厂设备管理制度相关) 20、汽修设备管理: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21、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22、乙炔气瓶安全使用守则 23、氧气瓶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24、汽车维修机工安全操作守则 25、汽车维修钣金工安全操作守则 26、汽车维修漆工安全操作守则 27、汽车维修厂电工安全操作守则 28、汽车维修厂胎工安全操作守则 29、汽车维修厂检验试车安全操作守则 30、汽修厂气焊作业安全操作守则 31、汽车修理厂经理(厂长)岗位职责 32、汽修厂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33、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岗位职责 34、汽修厂业务员岗位责任制 35、汽修厂财务结算员岗位职责

一、汽车维修企业工作流程图 本汽车维修企业工作流程图全面的解析了普通汽车维修企业的业务处理流程,从汽车进厂、车辆交接、维修检测、竣工检验、填写维修档案、维修结算到汽车出厂,完整的描绘汽修厂是如何工作的。 二、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汽车维修中心管理制度汇编【精编版】

汽车维修中心管理制度汇编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1、礼貌周到服务公开 接待员应身穿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耐心听取客户诉求,实事求是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为客户提供全程服务,接待员要为客户联系各部门、人员办理业务手续。 公开有关证照、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表、质量保证承诺、服务程序。 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薄、投诉箱,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2、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厂区环境保持清洁,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 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 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3、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 维修配件、材料要有进出台帐记录,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4、信守合同保证质量 承修车辆要签订合同或托修单,明确维修项目、费用、质量保证期和双方责任。 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 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

[管理制度]公司车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公司车辆运行维护管理 办法

Xx公司车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贯彻**公司、*公司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提高我公司车辆管理水平,“明确目标促管理、强化责任抓落实”,使车辆管理工作进壹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有关交通法规、条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对车辆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及要求、检查和考核。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对车辆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我公司及所属各部门购置、转入,且于生产技术部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壹条车辆管理的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车辆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组成,下设车辆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由生产技术部和部门车辆管理的关联人员组成。 第二条工作职责 1、车辆管理委会的工作职责为:全面负责公司车辆管理工作,从公司运营管理的角度负责指导公司车辆管理。审批发布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设置车辆管理组织机构,决策车辆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生产技术部的工作职责为:生产技术部是公司车辆资产和费用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交通法规,且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向公司领导汇报车辆管理工作情况,且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负责车辆的更新、入户建档、报废等管理工作;协调且指导完成每年车辆的年审工作。负责安排车辆的大修、保养及维修工作。 负责车辆运行费用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车辆百km油耗标准的制定及油耗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参和台班费年度指标的测算和部门台班费指标的分解工作。

废旧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

汽车修理厂管理规章制度

汽车修理厂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入职指引 第一节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 第二节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 7.5 小时。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 8 : 30 - 12 : 00 下午: 13 : 30 - 17 : 30 为工作时间 12 : 00 - 13 : 30 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 8 : 30 - 12 : 00 为工作时间 实行轮班制的部门作息时间经人事部门审查后实施。 二、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 10 元。 30 分钟以上 1 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 20 元。 超过 1 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请假 (1)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 30 分钟内,即 8 : 30 - 9 : 00 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出差 (1)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5.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隔级上级审批,十天以上集团总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裁审批,子公司员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查、总经理审批。 6.加班

公司车辆保养制度

车辆保养制度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实行定人、定车、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力争 做到每天“三段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 2、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平时视车辆情况自行清洗,每周星期五为车辆保养日,在不误工作的情况下,必须整车全面清洗,并进行例保。 3、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每行驶2500公里进行一次强制保养,行驶17500 公里进行二级保养。 4、车辆的一般维修,原则上要求在车队进行,的确在车队无法维修,需要外出 修理的,必须经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同意,方可外出维修。外出维修原则上要2人(由分管领导安排)以上(含修后接车结算)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经理同意后,才可委托厂家维修,否则,不予报销。出差(或出车)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也要电话向经理说明情况,求得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研究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予报销。强硬更换的不予报销。维修前须按公司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维修,外出维修要求司机到场鉴修。 5、每天修车和保养车辆,驾驶员、车队内勤要做好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归档。 经同意领用配件、材料要办理出入库手续,实行谁用料谁签领的管理规定。6、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车辆保养制度,如违反上述规定处以50-200 罚金,情节严重者交集团车队处理

检查细则: 1 ?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瓶液是否足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泵油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清除嵌在轮胎内间及表面的杂物。 3 .检查手、脚制动器性能是否良好,各连接管道是否漏油。 4 .检查方向机、转动轴及转向横直拉杆连接是否紧固,有效。 5 .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瓶连接线、搭铁线是否牢固清洁。 6 .检查发电机皮带、风扇皮带是否正常,检查传动皮带绕度和完好情况。 7 .检查票证、随车工具是否齐全。 8 .按照操作规程起动车辆,察听发动机声音是否正常。 9 .车辆发动后,检查各仪表、指示灯工作是否正常,若发现故障,马上熄车并向小车班负责人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汇编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汇编 一、质量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四、人员培训制度 五、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六、配件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八、安全应急预案 九、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公司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本公司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经理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容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5、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7、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8、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车辆。 车辆使用管理 一、职责 1、管理中心负责办公室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室车辆的有效使用。 2、配送车辆由营销部负责车辆调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综合办公外出需填制《车辆出车登记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记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 2、配送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车辆派遣登记表》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表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表的相关数据。 3、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管理中心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4、驾驶人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

时返回公司的,应及时向管理中心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5、驾驶人员下班车辆自行保管。务必保证车辆的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三、物流配送车辆使用管理 1、由公司营销部管理,旨在保证车辆安全运营的同时,最大化的配置车辆运营。 2、各部门车辆出车、送货应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车辆。 3、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总体的运营要求,对车辆的出车及保养进行合理安排,驾驶员应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员。 4、公司车辆驾驶人员须有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西宁市路况、路名。 5、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6、送货车辆驾驶人员应填制《车辆派遣登记表》,与库房、工地相关管理人员做好清点、交接工作。否则出现货物不符情况将根据《车辆派遣登记表》交接签字确认责任人并付全责。 7、驾驶人员在车辆送货过程中的停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在允许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防止因此罚款。 车辆用油管理 一、职责 1、公司管理中心负责对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 2、各部门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营运客车报废管理办法

吕梁顺达运业有限公司 客车到期强制报废管理制度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8号)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规定,为了提高到期客车的管控能力,客车到期实行强制报废,特制订本办法。 一、报废条件 已运营的客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1)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或者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2)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或者行驶40万千米。 (3)因交通事故造成总成(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箱、前后轿、车架)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经有关部门鉴定已无修复价值。 (4)经三次大修且零部件损坏的老旧车。 (5)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二、到期客车报废应履行程序 生产处应履行的程序:1、生产处在本年度12月份建立下年度各车队的客车到期台账,并于下年度的1月初下发各车队,留存入档。 2、生产处要在客车到期的前两个月向车队下发强制报废通知书。 3、生产处在经营业主不予配合客车报废时要确定专人协同公安、运管等执法人员前往车队实行强制报废。 4、生产处要建立客车报废档案。 5、生产处承办人履行完报废手续的当日要向车队下发客运班车报废的通知,并抄送安全处、财务处、办公室、GPS监控中心存档备查,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车队应履行的程序:1、车队长要在《客车报废申报表》上加注意见、签字、盖章。 2、车队办理客车报废手续时收回经营许可证、运输证、行车证、号牌等证件并履行签收手续,履行完报废手续时交回运管部门。 经营业应履行的程序:1、经营业主报废客车时要填写《客车报废申报表》。 2、经营业主配合生产处承办人人及时向所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客车报废手续并取得《机动车报废证明》。 2、经营业主配合生产处承办人将已批准报废的客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取得其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经营业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汽车美容质量,加强本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 质量管理机构 本部质量管理,由本部负责人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人员负责。 2. 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本部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汽车美容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汽车美容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本部汽车美容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汽车美容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汽车美容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汽车美容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汽车美容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汽车美容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 对汽车美容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 认真执行汽车汽车美容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 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 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清洁有序的环境也是保证汽车汽车美容质量的重要条件。下列各条必需认真落实。 1.汽车美容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 2.保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汽车美容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3.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4.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 5.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 6.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 7.汽车美容车辆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达到标准的不准出厂。 8.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汽车维修部规章制度牌

汽车维修部规章制 度牌

安全生产制度 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二、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车间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它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维修区; 三、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四、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五、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六、在各工位应配备有充分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七、工作灯应采用节能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八、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九、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十、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十一、修理人员在使用举升机等设备时一定要按正确的设备使用方法来使用。 电工(空调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应备齐工具并检查是否完整无损,技术状态是否良好; 二、在车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的漆面光泽,车内装饰、地毯及座位要使用保护垫布或座位套以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 三、在装有微机(电脑)控制系统如E.F.I.(或E.C.C.S)系统的汽车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如没有必要千万不要触动电子控制部分的各个接头,以防意外损坏其装置内部的电子元件。如要连接或断开E.F.I.(或E.C.C.S)系统与任何一个单元之间的电气配线进行作业时,务必将点火开关关闭,并拔掉电瓶负极插头,不然会造成控制器元件的损坏; 四、电瓶充电作业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充电时应将电瓶盖打开,电液温度不得超过45度。检查电瓶时应戴防护眼镜;五、新电瓶充电必须遵守两次充分的技术要求,在充电过程中需要取出电瓶时应先将电源关闭,以免损坏充电机及电瓶; 六、打开空调系统作业时,应在通风良好处。排出雪种时应缓慢操作,防止油一起冲出;同时不能与明火及灼热金属接触,否则雪种会分解成有毒气体;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保养、维修、使用等细节规定

盛世基建车辆管理规定 目录 一、车辆基本信息管理 1、车辆基本信息 2、档案管理 二、日常管理及使用规则 1、车辆卫生 2、车辆保养及其他费用缴纳 3、安全驾驶 4、车辆出入、加油、维修操作流程 三、私人用车规定 1、申请及油费负担规定 2、费用计算及收取 四、公司借用员工车辆规定 1、费用计算 2、费用发放 五、公司车辆外借制度 六、车辆事故处理规定 附:车辆使用安全协议

一、车辆基本信息管理 1、西青公司车辆基本信息如表所示: 此表可根据各分公司实际情况调整 (1)车辆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车辆的卫生、保养、日常维护,并定期检查有无异常声响,加玻璃水,加油等; (2)车辆按所属部分划分使用权限及费用报销归类(即管理人≠使用人);部门之间借用车辆,需经被借部门负责人同意。 2、档案管理 (1)档案存放规则: 1)档案包括购车发票、保险单、备用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保养手册、用户手册及《车辆保养记录表》、《车辆事故记录表》等。 2)一车一盒一表:每辆车档案单独存放到一个文件盒内,保养记录、事故记录表单每辆车单独登记。车动,则档案动,避免因车辆调动导致档案丢失,实现历史可追溯。

(2)保管人:前台接待 (3)借阅规则:借阅人到前台完整填写《车辆档案使用登记表》 二、日常管理及使用规则 1、车辆卫生标准 (1)车辆外观(含牌照)无灰尘、无污渍、玻璃清晰干净;(2)车内卫生经常擦洗,无烟灰、尘土、垃圾纸屑,保持车内空气清新,无卫生死角; (3)车辆后备箱整齐、干净。 2、车辆保养 (1)汽车保养小常识 ●机油滤清器:5000-10000公里更换 ●空气滤清器:5000公里清理---20000公里更换 ●汽油滤清器:10000公里更换 ●空调滤清器:8000---10000公里更换 ●火花塞:30000公里更换正时皮带 ●正时皮带:60000---80000公里更换 ●传动三角皮带:40000公里更换 ●雨刮片:1年左右检查更换 ●空调机干燥罐:80000公里或3年更换 ●减震器出现漏油检查更换 ●轮胎胎纹深度低于1.6毫米或达到磨损指示标记更换 ●刹车片30000公里---60000公里检查更换

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这个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不需要打印,能找到就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及时的运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载客汽车。 三、实施主体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四、车辆报废年限和里程 1.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营运客车使用年限定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3. 车辆提前报废条件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 对引导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公司建立临近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对上述车辆加强日常检查、隐患检查频率。凡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

汽车维修企业管理制度

1.业务接待岗位职责 (1)接待车主,受理车主的维修项目。 (2)与技术部联系、检测、确诊修理项目。 (3)确定维修项目的工期、价格。 (4)确定零配件供应方式及价格(自供、厂购)。 (5)车辆的交接登记。 (6)受理车主的附加要求。 (7)填写综合单,并及时传递车间及有关部门。 (8)负责追加项目和配件同客户的联系工作。 (9)负责车钥匙的保管和传递登记手续。 (10)负责出厂车的验收与客户的交车工作。 (11)负责与工期延长车车主的联系工作,小修提前1小时、大车提前1天报告车主。

(12)建立客户档案,负责客户的跟踪服务,填写跟踪服务表。(13)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填写业务接待的各种报表(业务接待统计表等)。 (14)负责客户的结账、收款工作,按期上报营业收入统计报表。(15)开具完工车的放行条(出门证),以及安规定开具保用证。(16)负责客户的咨询解答工作,开发新客户市场。 (17)做好客户委托的购养路费、保险等工作。 2.业务接待工作X围 (1)客房的接待、维修项目的确定;价格、交车时间的确定;维修合同的签订;供应配件方式的确定;车况证件的交接登记;工具及物品的保管;综合作业单的填写。 (2)车开进工位,钥匙的传送、保管手续。 (3)车间反馈来得追加项目,零件的更换与车主的联系。 (4)交车前一小时维修妥否的报告。

(5)车辆完工后的验收及通知车主。 (6)完工交接时用料情况、里程行驶情况对车主的交待。(7)车不能按期交付,通知车主。 (8)完工车开具保修证。 (9)业务接待验收车时认为不合格,退回车间的工作。(10)出厂车辆2~3天后的跟踪服务。 (11)客户的咨询解答。 (12)预约维修服务的登记。 (13)日、月、旬维修车辆的数量、级别、营业收入的登记。(14)客户投诉的管理及解释。 (15)维修价格的修订建议。 (16)公关及其他有关工作。 (17)完工车持结账单收款(通知仓库送单)。 (18)客户档案的整理、保管。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得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得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得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同为机动车属性,对达到报废标准得必须回收拆解。 本细则所称拼装车,就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得机动车(包括用部分报废汽车得总成与部分新得零配件拼装而成得机动车)。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得企业必须具有省级(区、市)商务(经

贸)账户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就是》)。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与未获得资格认定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凡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得,任何单位与与人均有权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报废汽车就是国家重要得再生资源,关系到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得大事。为确保《办法》得贯彻落实,各级经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照本细则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管体制.商务部负责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分级负责;国务院公安、工商、检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监管机构职责 (一) 商务(经贸)主管部门: 各省(区、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核定得报废汽车回收总量控制方案,认真组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对不符合条件得或未在商务部备案

汽车维修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XX汽车维修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本厂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本厂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 本规定。 2、财务部门的职能: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本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5)合理分配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6)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7)完成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3、财务部由主管会计、出纳、结算员、收银员、仓管组成。 4、本厂所有人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财务工作管理 1、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 制度的规定。 3、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 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4、会计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 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5、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厂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6、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主管会计或总经理书面报 告, 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8、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10、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会计或办公室主任监交。 三、支票管理 1、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经主管会计审核,经总经理批准 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 2、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主管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或物品 使用人签字)、总经理批准。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 四、现金管理 1、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2、厂内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3、厂内固定资产、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超过1000元以上的必须采取转帐或电汇方式, 不得使用现金。 4、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5、出纳支付现金,可以从厂内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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